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探讨
2014-03-11永泰县环境保护局陈秀义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陈秀义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探讨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陈秀义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直接体现。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具有重要地位,具有特殊意义。目前,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还存在很多缺陷,该文通过对比借鉴,提出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有效性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人民群众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共筑美丽中国实践活动的基础,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注重公众参与是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中的直接体现。
1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性分析
1.1 公众参与的重要地位
公众参与原则是我国环境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保障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地位。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部分,“环保靠公众”也体现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1.2 公众参与的特殊意义
公众参与实质上是群众路线的表现形式之一,公众参与和群众路线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是互融互补的。“项目能不能上,多听听群众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最能体现坚持群众路线、站稳群众立场的理念,它强调了解群众的看法,听取群众的意见,让群众直接参与决策。
1.3 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行使环境权的载体,同时也是公民环境权的具体的体现形式[1],它可以增进与公众的对话,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加强公众对规划或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其在实施、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权益威胁的监督,保证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有序的公众参与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环境影响评价的不足,改变社会力量的功能缺位和主体缺位,因此,有专家提出,要强化公众参与,让环评在阳光下进行。
2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现状
我国不断深入法制改革,公众参与权得到一定的法律保障;互联网的普及进一步开拓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渠道,促进了公众更好、更真实地参与评价和决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很多不足。
2.1 认识存在偏差
环评单位、建设单位甚至是政府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认识不正确,小看或者忽略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很多人对公众参与并不理解,导致一些诉求明显超出环评,甚至环保的范畴,造成过度维权现象,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高。
2.2 公众参与主体的局限性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参与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普通民众、官方组织、非官方的组织等[2]。我国现阶段环评公众参与的对象分散、不系统,往往不具代表性,一般只是调查项目附近的公众、单位,而很少涉及环保群体性组织和热心公益性环保事业的民众,不具有广泛性。一般的,参与主体的环保意识较弱,对环评、对公众参与了解不多,他们的参与意识不强。
2.3 公众参与渠道的局限性
目前,环评中采用的公众参与方式一般是问卷调查、访谈、现场公示和网络公示,均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现场公示一般也只是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宣传栏张贴公示,网络公示一般只在某个官方网站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参与渠道有限,缺乏全面性。
2.4 公众参与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环评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和审批阶段[3],而没有贯穿整个环境测评的全过程,未能做到全过程公众参与。
2.5 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法律规定了公众的范围,但并未赋予参与主体的地位和相应的权利。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化程度低,导致政府、建设项目和公众之间存在隔阂,直接影响了公众对环评项目的了解和监管力度。
此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缺乏相应的监管单位和监管机制[4];参与结果的统计分析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与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环保部门的交流深度,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还需进一步检验和提高。
3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途径
3.1 持续开展环保意识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参与度
通过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提高环境管理参与能力;通过人与人的互动关系,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权维护氛围,让广大普通民众也能真正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扩大环境管理的群众基础,促进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和有效执行。
3.2 完善立法,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明确公众参与的对象,实现全民参与,特别是确保环保爱好者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建立公众在执行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保障机制,严厉处罚剥夺他人公众参与权利的现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3 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污染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
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应通过主流网站、媒体,把拟建项目的环评审批过程、审批节点和审批意见“晒”给群众看,增强环评的透明性;要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简本及审批联系人信息,畅通接收意见的渠道;建设项目的环评应长期公开在网上,便于公民跟踪、监测和再评估[5],自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全程监督。
3.4 实现全过程参与,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将公众参与范围拓宽,涵盖项目审查期、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范围期、准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最终文本制作期[6],甚至是项目施工期、运营期,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充分调动民间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环保行为,让公众真正参与到环评中;充分利用新媒体渠道,活跃公众参与阵地。
3.5 完善监管制度,促进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实效性
一方面,监督环评单位切实做好公众参与这个重要环节,避免形式化和走过场;另一方面,监督建设单位听取民众的诉求和意见,建立档案并及时处理,加强双向交流与反馈,保障公众参与的效力,实现民众的真正参与,扎实践行群众路线。
[1] 蔡先风,唐大为.环境法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2] 戴京,隋兆鑫.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对策[J]. 环境保护,2008 (12): 57-59.
[3] 李淑娟.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的比较研究[J].世界农业,2011(10):48-52.
[4] 陈梅,钱新,张龙江.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模式创新及试点探讨[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2,34(12):80-83.
[5] 金嘉满.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十年回眸与展望[J].环境保护,2012(22):57.
[6] 徐伟.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国的影响[J].生态经济,2013(1):14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