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煤炭业之法律环境分析*
2014-03-11李来孺
李来孺◎
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煤炭业之法律环境分析*
李来孺**◎
煤炭是印度现今主要的工业生产能源,煤炭业的发展决定了印度包括电力工业在内的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从而对印度整体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印度煤炭储量丰富,但囿于国内煤炭产能不足,印度于2012年颁布外资政策允许外国资本直接投资印度煤炭产业。这对中国企业来说,一方面意味着巨大的机遇,但另一方面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印度的煤炭业的管理体制入手,对印度煤炭法律规范以及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市场准入、税收、劳工等法律与政策进行较为系统的介绍,并对地方政府的作用、征地程序等其它重要相关影响因素进行风险识别与分析,以期针对中国企业投资印度煤炭业的法律环境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为相关投资项目形成具有可行性的分析意见,成为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煤炭业 印度 外国直接投资 法律风险
印度计划十二五期间投入1万亿美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印度财政部长奇丹巴拉姆表示,作为亚洲第三大经济体,印度的经济可能在今明两年需要超过750亿美元的外国资本,降低该国的经常项目缺口。薄弱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印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2012年印度“世纪大停电”中,印度三大电网相继瘫痪,超过一半地区电力供应中断,6亿多人受到影响。印度大部分的电力供应都依靠火力发电完成,全国78%的煤炭产品用于电力生产。2011年印度发电厂的新增装机容量增幅达11%,但煤炭产量却仅增长1%。印度煤炭储藏量位列世界第五,丰富的资源并没有使印度相关产业受益,煤炭产量增长速度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2012年印度重新调整了外资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准入比率,允许外国资本投入包括煤炭勘探和开采的相关产业。截止2012年10月,中国在印度的累计投资额仅为6.57亿美元。中国企业在印度仍有很大的投资空间。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扩大对外开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到境外开发煤炭。2013年,中国煤炭走过了“黄金十年”,煤炭业遭遇产能过剩,煤炭企业普遍面临亏损局面。①2011年印度煤炭产量为5.9亿吨,而中国同年产量为35.2亿吨,相当于印度的6倍。中国企业在煤炭的勘探和开采方面掌握了先进技术,具有强大的投资实力。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由于对印度的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生疏,致使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期间遭受了巨大损失。基于此种原因,本文将对印度煤炭业及相关外资法律及政策进行系统的介绍,并对于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
一、印度煤炭资源概况及国内供需情况
印度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有86种,46种非金属矿产,23种次要矿产,10种金属矿产,4种能源矿产和3种核能矿产。金属矿产主要是铝、铁、铬、锰、铜、锌、锡和金,其中铬铁矿、锰矿、铁矿和铝土矿产量居世界前十位。非金属矿产主要是重晶石、云母、石膏、白云岩、石灰岩、菱镁矿、磷矿和滑石等,其中云母、重晶石、煤炭和褐煤产量居世界前列。②林刚、董东林、郎静波、韩卿:《印度矿业投资风险分析》,载《资源管理》,2012年第9期,第23页。根据印度商务部2011年的统计数据,全球煤炭储藏量为861亿吨,印度的储藏量为286亿吨,约占到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系美国、俄罗斯、中国、澳大利亚之后的第五大储藏地。印度出产的煤炭含灰量较高(45%),含硫量低③Indian Chamber of Commerce,The Indian Coal Sector:Challenges and Future Outlook,New Delhi:PWC Report,2012,p.8,品质较为低劣,其中88%属于非焦化煤。因此,炼焦煤极为稀缺,其储量占比仅为15%,总储量约为中国的3%。
对印度来说,煤炭工业的发展与国家利益是相一致的,其对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促进作用巨大。在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印度,煤炭供应直接关系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自2000年开始,全球煤炭消耗量不断加速,市场对煤炭能源的需求已经超过了其它类型的资源。包括印度在内的五大消费国,共消耗了全球77%的煤炭产品。但印度煤炭工业发展的效率并不尽如人意。相比同是煤炭出口国的澳大利亚、南非和印度尼西亚来说,印度煤炭生产的成本要比平均水平高35%。④Kuntala Lahiri-Dutt,Illegal Coal Mining in Eastern India Rethinking Legitimacy and Limits of Justice,Economic&PoliticalWeekly,Vol.42,December 2007,p.57.
根据印度计划委员会的预测,到2016-2017年度和2026-2027年度,印度煤炭需求量将分别达到1125Mt和1600Mt,主要来自于电力、钢铁、水泥和化肥生产行业,年消费量约占印度煤炭消费总量的85%以上。⑤董维武:《印度煤炭工业现状与发展趋势》,载《世界煤炭》,2008年第11期,第115页。其中电力行业80.83%的能源供给都来自于煤炭,另外水能和核能分别仅占14.88%和3.69%。⑥Indian Chamber of Commerce,The Indian Coal Sector:Challenges and Future Outlook,p.6.煤炭也是钢铁生产的主要投入部分。2011世界人均成品钢消耗量为215公斤,而印度仅为55公斤。由于印度焦煤储藏量较低,印度钢铁行业一直受到煤炭供应不足的困扰。根据印度十二五期间煤炭和褐煤工作报告,印度在2016-2017年度将计划生产钢铁105Mt,因此相应的将需要焦煤67.2Mt。
从2006-2007年度至2011-2012年度,印度煤炭产量从431Mt增至554Mt,增幅约为28.5%。但另一方面,印度国内煤炭需求的年复合增长率在过去十年间达到了7%,为600Mt。根据印度2012年能源报告显示,印度煤炭产业供需差距达到了98Mt。①Indian Chamber of Commerce,The Indian Coal Sector:Challenges and Future Outlook,pp.7-10
面对当前煤炭资源短缺的问题,印度政府主要依靠两个途径来予以应对:提高国有煤炭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向国际市场进口煤炭。虽然,煤炭国有化法的修改逐渐放开了煤炭限制性开采的领域,以专门应对钢铁、水泥和电力生产的需要。但是,原先计划开发的76块产区,最后只有30块实际开发运营。这就加大了印度煤炭进口的压力。根据印度能源规划小组的报告,如果印度国内煤炭供应不能满足其7.5%的年增长率,其煤炭进口将需增加到2017年,这个数据将增至1.85亿吨。
但是,以上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实际解决煤炭短缺的问题。2012年9月,印度35家火电厂煤炭库存量均不足7天。其中22家因为印度煤炭公司未能按时按量提供煤;还有5家则是直接因为煤炭进口量不足所导致。承担印度80%生产份额的印度煤炭公司增产能力十分有限,过去5年以来始终未能完成5400万吨/年的煤炭产能目标。因此,印度只有一再提高煤炭进口量。2013年,印度煤炭进口量增加21%至1.52亿吨。高成本的能源进口使已经不堪负重的印度财政更是雪上加霜,政府因而不得不将更高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和企业身上,而这对于一个处于经济发展关键时期的国家来说,并非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正如印度计划委员会副主席蒙特克·辛格·阿鲁瓦利亚说:“我们在自己生产能源方面做得够不够?一个简短的回答就是,我们应该做得更多。”②Amol Sharma,Megha Bahree:《能源短缺威胁印度经济增长》,观察者,2014年4月17日,http://www.guancha.cn/comment/2012_07_13_84532.shtml
二、印度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2.2 “双轮驱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措施 在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结构变化引起的“谁来种地”问题,一方面采取政策驱动,对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实行单独招生入学、学费政府买单、签订就业协议,对其他类型培养对象实行课程按需订制、学费政府买单、政策配套扶持,增强培养对象主动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采取资源驱动,优选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师资和产业教师,开展“园中校”等校外教学平台和基地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发具有苏南特色的项目化学习教材、教学课件和学习技能包,提供坚实的保障条件。
20世纪70年代初,印度政府认为当时的煤矿私有制阻碍了煤炭工业的发展,因此中央政府决定对私有煤炭实行国有化。③李建武:《印度煤炭管理制度研究》,载《中国矿业》,2009年第18期,第50页。在实行经济改革前,印度几乎所有的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都由公有部门开发。公有部门的矿产产值占全国矿产产值的90%左右。1991年印度政府出台了新工业政策,标志着印度经济发展的导向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府的角色由以前的“大政府”向“小政府”转变,与此同时,经济结构类型也由国有制经济为主向私有制类型转变。在实行新工业政策后,印度修改了国家矿产政策和矿业与矿产法,进一步完善了煤炭资源开采管理制度,允许私营电厂和钢铁企业投资开采煤炭资源。①董维武:《中印两国煤炭工业发展对比分析》,载《中国煤炭》,2010年第1期,第116页。1994年3月,矿产部门实际向外国投资者开放。②宋国明:《印度矿业与投资环境》,载《国土资源情报》,2007年第2期,第31页。1994年印度《煤炭国有化法》,允许外资与国内私营企业以合资企业形式开发煤炭资源,但国内私营企业的合资股份至少为26%。2012年,《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中则规定外商可以直接以全资的形式投资印度的煤炭产业。③Consolidated FDIPolicy,Sec.6.2.3.2.
(二)印度法律对煤炭业外国资本的规定
根据《矿业与矿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必须依据本法相关规定取得踏勘许可或勘察许可,或开发租赁合同,并依据其相关条款进行踏勘、勘探和开采工作。”②Mines and Minerals(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Act,Sec.4.根据1956年《公司法》规定,凡是在印度成立并注册的公司都是印度公司。③Company Act,Sec.3.因此,只要是在印度成立并注册的外资公司也可以作为主体申请踏勘许可、勘探许可和开采租约。④Mines and Minerals(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Act,Sec.5.开采租约如要获得邦政府的批准,则还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已经对租约涉及的开采范围进行勘探或以勘探以外的其它方式探明矿物成分;其二,根据中央政府的开采规划,申请主体的开采计划以适当的方式取得中央政府或邦政府的批准。⑤Mines and Minerals(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Act,Sec.5(2).
外国企业在印度可以直接投资煤炭和褐煤的开发和生产以及建立煤炭加工企业,外资持股比率可达100%,且无需政府批准。但是这个100%的外资比率还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首先,煤炭、褐煤开采只限于电站、钢铁生产和水泥生产企业的供给,并要在1973年的《煤炭(国有化)法》的框架内运作。其次,由外国资本全资注入在印成立的子公司和外国资本达100%的印度煤炭加工工厂的业务范围就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1)不能从事煤炭开采,且(2)不能在市场上自由销售其加工的精煤和粒级煤,而是只能供应给将原煤交由加工厂加工的企业。④Ibid.
根据1991年的工业政策,1962年《原子能法》中列举的“表列物质”和1953年《原子能(生产与使用的控制)令》的清单中列明的物质的开采和生产必须用于公共领域。
外国直接投资在钛矿和矿石的开采和分解及其附加项目外资持股比率可达100%,但是项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方可立项,且严格受到1957年《矿业和矿产(开发与管理)法》及其行业规范的约束。对于钛矿和矿石分解,印度2012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额外规定了两个限制条件:(1)外资企业需在印度建立附加值设施,并转移技术;(2)矿产分解中处理尾矿的工作必须符合2004年《原子能(辐射保护)法》和1987年《原子能(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三)现行法律和规范体系
土墙作为温室的承重和基本围护结构,难于拆除,一般只能进行加固、加厚和外表保护。对于已经损毁、坍塌的墙体进行修补加固,主要采用传统夯土板打墙方式,用夹板修补墙体,也可用夹板夯打土墙进行加厚;其次采用袋装土码垛,修补墙体;三是在墙基水泥浇筑的基础上墙面全部砌砖,即所谓的外包砖。对于没有墙体坍塌的温室,进行防护处理,采用防水土工布和用旧棚膜包裹后墙和山墙以及后屋面,杜绝雨水侵蚀。四是用红外成像技术对墙体和后屋面的密闭性进行检测,就可以针对性的施工,修复墙与后屋面之间的裂缝、渗漏和后屋面的整体隔热缺陷,以及填补密实墙面的缺损、孔洞等。对于温室门洞等热桥部分配置门帘和维修看护房等进行修补。
1957年的《矿业与矿产(开发与管理)法》和1952年的《矿山法》,以及根据这两个法律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管理陆上采矿部门的基本法律。对于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印度的其他的海域的矿产开发,则适用2002年的《近海水域矿产(开发和管理)法》。1960年《矿产特许权条例》概述了获取勘察许可证、踏勘许可证和采矿租约用地的条件和手续,该条例适用于除石油、天然气和次要矿产的所有矿产。①林刚、董东林、郎静波、韩卿:《印度矿业投资风险分析》,载《资源管理》,2012年第9期,第24页。1991年印度工业政策改革之后,矿业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2008年《全国矿业政策》开始生效实施。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1957年的《矿山与矿产(开发和管理)法》也分别于1994年、1999年、2010年和2012年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印度现行《矿业与矿产(开发与管理)法》(下称《矿业与矿产法》)②Mines and Minerals(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Act,Sec.2.规定由联邦政府对矿山管理和矿产资源发展负责,但是矿产的财产权利由邦所有。采矿权利金征收和税金征收办法由中央政府制定和修改,但所征收到的采矿权利金和税金价款直接支付给邦政府。③董维武:《中印两国煤炭工业发展对比分析》,第116页。另外,在中央政府的环境管理政策中,矿山项目的扩建、现代化改造或新项目开工之前必须获得环境许可证。
(四)印度煤炭管理体系
利用合适的模糊合成算子将模糊权重矢量与隶属度矩阵合成得到各评价对象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其计算过程如下:
印度大部分的煤炭产品都由国营公司生产。煤炭部下属有三个国有公司:印度煤炭公司、辛格雷尼煤矿公司和奈维利褐煤公司,煤炭部通过这三个国营公司及下属机构发挥其职能。国有公司下设煤炭监督员机构办公室及煤矿准备基金组织,前者为二级办公室,后者则为一个自治机构。④李建武:《印度煤炭管理制度研究》,第51页。2013年印度“煤炭门”丑闻一度使议会陷于瘫痪。根据印度总审计署(CAG)发布的煤炭领域的审计报告,2005-2009年辛格总理监管煤炭部门期间,在未竞标的情况下将煤田出售给私人公司,从而导致约330亿美元的损失。2014年,为提高煤炭业的竞业公平与效率,印度内阁通过决议设立独立煤炭协调员,其职能范围为五个方面:确定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确定煤炭等级测试和衡量机制;具体规定煤炭取样的程序;裁定煤矿纠纷;监管煤矿关闭计划。
本次工作于湘江株洲河段,利用钻机进行沉积柱钻探取样,钻机参数及取样方法详见文献[18].从上游到下游共取得三个沉积柱样品,依次为:体育馆(ZH)、玻璃厂(ZF)、石峰桥(ZU).沉积柱样品位置如图1.现场对沉积柱进行观察描述和分层后,用不锈钢刀铲按3 cm的间距进行沉积物连续取样,共取得沉积物样品27件.野外沉积物样品编号后装于干净的塑料封口袋中.
(五)取得印度煤炭开采权的程序
印度煤炭开发原只能由政府指定的企业完成,具体由煤炭部下设的委员会来选择企业。“煤炭门”事件后,这种缺乏透明性的煤炭开发授予机制广受诟病。2012年,印度通过了《煤矿竞争性招标规定》。根据煤炭部长的介绍,首次煤矿拍卖计划将于2014年3月实施。投标者必须通过环境部的审核,且应按基本的工作规程要求实施项目。根据这一规定,印度煤矿的分配将存在三种模式:其一,拍卖;其二,国有公司通过分配方式获得;其三,竞争性投标产生的能源项目通过分配方式获得。①Neel Kamal Goyal,India's Coal Conundrum,Feb.1st,2014,http://www.energyglobal.com/news/coal/articles/Ernst_and_Young_review_the_Indian_coal_industry.aspx#.Uwq876XB9SU.虽然第一次拍卖只面向国有公司,但是印度内阁已经肯定了私有公司参与拍卖的资格。
需要注意,虽然括号图和树形图都可用在归纳知识的环节上,但括号图注重分析化学知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适合单元复习时使用;树形图是对相关知识的归纳分类,它们可能来自不同的课程单元,注重的是知识的分类。
三、外资投资印度煤炭业的现状
截至2012年10月中国在印度的投资总额为6.57亿美元,2012年仅为2520万美元。然而同以2012年为例,中国对缅甸和柬埔寨的投资总额分别达到了141.4亿美元和91.7亿美元。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低靡的印度亟需外资注入。在十二五期间印度仅基础设施一项需要投入的资金计划为1万亿美元。
中国现有近100家公司在印度设立了代表处或办事机构。宝钢、首钢、南京钢铁、山东电建、中水集团和中国五矿都在印度进行了投资及项目建设,投资领域集中于钢铁、电力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国民生产的基础部门,印度煤炭业支撑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供应不足直接影响到印度工业发展的全局。2011年印度煤炭产业缺口达到1亿吨,这直接导致了印度近十分之一的能源生产短缺。由于印度大部分的煤矿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且在2012年前印度一直未能开放外资对煤炭行业的投资,印度煤炭业在本土与外资的合作局面一直未能打开。例如,印度煤炭公司曾试图与中国合作开发位于马特拉施特邦的煤矿,但却没能成功。
(一)法律准入限制
(一)印度煤炭投资的国际合作
为了满足印度国内对矿产品的需求,印度与其它煤炭生产国开展了国际合作,以便能够引进外国在地下和地上作业的最新科技,提高煤炭产业的管理水平及培训的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印度煤炭工业的发展也需要外部资金的支持以购买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
印度现已与法国、德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中国共同承担了煤炭业合作项目,并与波兰、美国、南非、欧盟、日本、哈萨克斯坦和莫桑比克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这些国际合作,印度希望能够提高煤炭工业的开采水平,提高煤炭产量,同时提高消防和安全生产的能力。与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路径一样,印度政府还打算进一步通过这些合作关系培养印度的专业人员素质,吸收并发展引进的科技技术。从开放市场的角度来说,2012年的外资政策对印度工业的发展是一个好消息。印度煤炭工业通过国际合作也许能够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为印度煤炭工业带来更大的竞争优势。
(二)中印煤炭业合作
中国与印度在煤炭能源方面已经形成了固定合作机制。2004年两国在印度德里召开了第九届“印中煤炭业联合工作组”会议。此次会议中双方就23个事项进行了会谈,涉及项目合作,生产方式和生产标准,机器及零部件的贸易和合作生产,以及人员培训等各方面。2005年两国在中国上海召开了第十届会议,这一次会议突出了交流和合作的主题。除了在技术和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进行了商谈,还明确提出了增加投资机会的议题。
印度矿业部与中国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9月15日签署了关于促进两国矿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希望能够建立合作框架,以促进矿业开发的合作。合作的方面涉及金属与非金属矿开采,矿业开采的规则与政策的制定,技术支持和培训项目,以及在第三国以合资公司的形式进行开发的想法。
四、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Zetasizer Nano-ZS纳米粒度仪(英国马尔文仪器有限公司);METTLER TOLEDO pH计(瑞士梅特勒-托利多仪器有限公司);UV-1600pc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上海美谱达仪器有限公司);冷冻台式离心机(美国SORVALL Biofuge PrimoR公司)。
1.限制性开采原则
(一)印度煤炭业资本构成及其发展
限制性开采原则是印度煤炭业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的“限制性”指的是对资源的强制性分配,限制的目的是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部署利用资源。对于指定的开发区域,开发者必须以开发许可证的形式取得政府的许可方才得以开发。①Nagesh Kumar,Liberalization,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lows and Development:Indian Experience in the 1990's,Economic and PoliticalWeekly,Vol.40,April,2005,p.1460.政府、国(邦)有公司及中央政府所有、经营或控股的公司进行煤炭开发不受到限制。作为私营企业来说,可以与国有煤炭开发公司以合营的形式开发限制性开采区域;但如果独立开发的话,则要受到许多限制。印度大部分的煤炭都是由国有公司生产,这样做可以保证市场低价供应,但国家需要对这些公司进行补贴。“限制性开采政策”现在印度受到了许多质疑。
根据1994年《环境影响评估通告》,在印度任何地方进行新的开采项目、扩展及优化原有项目者,凡涉及5公顷以上开采租约,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向印度环境与林业部部长提交申请材料。⑦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Notification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Forests Notification 1994,Sec.2.煤炭项目的申请者需根据印度环境与林业部的最新指导纲领向其提交项目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管理计划书,以及公开举行的听证会的详细记录(租约面积为25公顷以上的主要矿种开采项目无需提供听证会材料)。另外,开采类项目及500公顷以上的主要矿种的踏勘和勘察申请者需向环境与林业部提交项目地点介绍,后者于30日内对选址的合理性做出裁决。由于常年以来多项外国资源开发项目对印度当地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印度环境与林业部于2004年重申了1994年《环境影响评估通告》的原则,规定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主要矿产的开发项目如在1994年1月27日以后开始生产、扩大生产且(或)开始租赁者,必须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获得环境许可证后方得进行开发。
2.踏勘许可、勘探许可和开采租约
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在对其进行管理过程当中一定要依据寿险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状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对其进行综合管控,进而提升寿险公司财务决策水平,快速形成多元化发展模式。另外,相关管理人员在制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时,一定要围绕“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建立整套风险管理体系来规避财务风险的发生,不断优化资本结构,强化内控管理,提升公司整体风险管控能力,持续推动寿险公司的合规、稳健经营。
印度煤炭工业的主管部门是煤炭部,全面负责制定有关煤炭(包括褐煤)资源的勘察、开发的政策和战略,以及与煤炭生产、供给、分配和定价有关的所有事项的决策。根据1961年《印度政府(业务分配)条例》及修正案,印度煤炭部的主要职责为:印度焦煤、非焦煤及褐煤矿床的勘察与开发;与煤炭生产、供应、分配和定价相关的所有事项;印度洗煤厂的建设与经营(钢铁部门所属洗煤厂除外);煤炭的低温燃烧和煤炭合成油的生产;焦炭和煤炭货物税的征收以及营救基金的管理;与煤炭有关的相关法律的监督和执行。
另外,勘探许可和开采租约的地域范围和时限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在一个邦的区域内,单个申请者的踏勘许可面积总数不得高于25平方公里(一个或多个踏勘许可中的面积总数),勘探许可的面积总数不得高于1万平方公里(一个或多个勘探许可中的面积总数),单个勘探许可面积不得高于5000平方公里;开采租约的总面积不能高于10平方公里(一个或多个开采租约中的面积总数)。如果某个申请者的踏勘许可和开采租约意欲超越以上限额,必须由中央政府认定为符合促进开发该矿种的需要,且以书面形式列明理由。《矿业与矿产法》对面积的限制按照实际使用人为依据。因此,如果以他人名义取得相应的踏勘许可、勘探许可或开采租约,意图规避法律对面积的限制,则违反了该法第6条的第(2)款规定。但在计算某申请者的面积限额时,如果这个申请者属于另一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踏勘许可、勘探许可或开采租约中的面积不算入该申请者的单独申请面积。
勘探许可或踏勘许可的批准年限不得超过三年;经中央政府批准可延长至五年。开采租约的批准年限为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印度对于煤炭和褐煤的开采年限规定较为严格,因此即便是得到了邦政府的同意,也不能够延期。⑥Mines and Minerals(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Act,Sec.8(3).
3.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对于我国发展和经济进步而言,消费升级都是重要的推动。对于各行业发展而言,只有努力结合消费升级,才可以为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只有结合消费升级才可以真正的满足用户的需求,只有结合消费升级才可以为实际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从而实现盈利。
具体来说,根据1973年《煤炭(国有化)法》,煤炭开采仅能用于公共事务。1976年该法的修正案对此做出了更改,列出了两个例外情形:(1)私营公司用于生产钢铁的限制性开采;(2)由政府、国(邦)有公司及中央政府所有、经营或控股的公司通过租赁合同将煤炭开采权租赁合同转租私营公司而取得的开采权。但转租的矿产须规模小且分散,或对经济、科技的发展没有重大影响,且其生产的矿产无需使用铁路运输。鉴于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印度经济对能源的需求增长,政府进一步对私营企业开放能源领域。《煤炭(国有化)法》在1993年又进行了修订,在1976年的修正案基础上,进一步允许从事电力生产的私营企业进行限制性煤炭开采,以及允许私营企业从事洗煤经营(但必须从煤矿或其它终端用户取得用于加工的煤炭原料)。①Coal Mines Nationalization Law(Amendment)Act,Sec.3(3)(a)(iii),S.2(c).之后,根据煤炭部第15.3.96号决议,生产水泥的企业也可以取得煤炭的开采和使用权。
4.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
丹皮酚对照品(批号:150722,纯度:>98%)、芍药苷对照品(批号:150819,纯度:>98%)、没食子酸对照品(批号:150729,纯度:>98%)、没食子酸甲酯对照品(批号:150903,纯度:>98%)均购自上海融禾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氧化芍药苷对照品(批号:YY90574-201703,纯度:>98%)、苯甲酰氧化芍药苷对照品(批号:BWB51073-201704,纯度:>98%)均购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丹皮酚原苷对照品(成都普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D-019-150925,纯度:>99%);甲醇、乙腈、甲酸均为色谱纯,其余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超纯水。
作为外资企业来说,根据印度2012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中国企业可以100%的股份成立独资公司投资于印度的煤矿开采行业。因此,中国企业可以选择以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参与印度煤矿开发。但作为前一种方式来说,实际可操作性仍然存在较大制约。因为,第一,煤矿开发的使用目的受到严格限制,即产品生产必须用于电力、钢铁、水泥生产,因此并非可以完全实现市场化的经营目的;第二,根据《煤矿竞争性投标规定》,除了能源项目外,中国企业也必须参加投标以获取煤矿资源。这一程序目前只明确可以由印度国有公司参加,下一步具体何时可以允许外国企业参与竞标尚未明确。
印度严格的环境审查机制对于中国企业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作为转型国家来说,印度也面临环境保护的危机。2014年年初,印度有41家公司的61个煤矿面临环境质量审查,但在2月份以前,只有包括塔塔钢铁在内的5家公司获得通过。①Neeraj Thakur,Top Companies Rush to EnvironmentMinister Veerappa Moily to Seek Pending Approvals,Save Coal Blocks,Feb.5th,2014,http://www.dnaindia.com/india/report-top-companies-rush-to-environment-minister-veerappa-moily-to-seek-pending-approvals-save-coal-blocks-1959432.因此,作为准入机制来说,环境质量审查对于中国企业的投资会是一个需要格外重视的环节。
另外一点不可否认的方面是印度政府对于外资,特别是中国资本并非持有积极的态度。2002年,印度政府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来自特定的邻近国家,包括中国、巴基斯坦等国在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实施限制。2006年,印度政府又提议起草一项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政策,首次把中国列为“存在威胁印度安全的敏感国家”,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以电力设备为例,中国电力设备一度占据印度市场过半份额。但印度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多次以非正式的方式劝阻印度企业采购中国电力设备,并在2012年决定向进口电力设备征收21%的关税。因此,印度市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仍然是机遇和风险并存。
(二)地方政府的作用
作为联邦制的国家,印度每个邦都有独立的立法权。2012年《合并与收购法》颁布以后,印度在煤炭勘探与开发的规则上结束了地方与国家各行其是的局面,规定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煤炭业和煤炭开发的规则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①Mines and Minerals(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Act,Sec.2.在印度进行煤炭的踏勘、勘察和开采必须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作为前提条件,邦政府则是管理相关许可证的政府权力机构。申请人按照规定向邦政府提交规定的表格并缴纳申请费。收到申请后,邦政府根据《矿业与矿产法》和其它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予以批准或拒绝的决定。②Mines and Minerals(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Act,Sec.10.如果中央政府以煤炭和煤炭业的管理、自然环境的保护、洪水的控制、污染的预防、公共卫生、建筑物安全等原因为由,可以在与邦政府进行协商之后,要求邦政府提前终止踏勘许可或开采租约。如果是小型煤矿的踏勘和开采,则邦政府可以以上述原因直接提前终止权利人的踏勘许可或开采租约。③虽然关于煤炭资源和煤炭业的立法权主要由中央政府所掌握,但邦政府有权在小型矿产方面制定规则。对于采矿租约,开采租约和其它矿产特许权的申请人资质、租金标准、申请程序作出规定。对于由于采石、矿产开发对植被绿地(例如灌木、树木)造成损害者,需按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在原址或指定地点进行回耕复林。
产量与果枝数、蕾数和铃数具有极显著相关,因此,在农林间作系统中,保持果枝数为一定水平下增加蕾数和铃数是棉花高产的关键。后期水分胁迫对棉花产量具有不利影响,在减量灌溉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将前期的水分后移,通过水分的合理运筹来实现农林间作系统的高产高效。
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成本是成本策划的成果之一,是成本策划实现的途径。目标成本的颗粒度(即精细程度)是其实现的重要保障。
从投资的角度来说,印度联邦制下,每一个邦的地方投资条件是中国企业必须具体进行考察的方面。印度80%的煤矿储藏量分布于四个邦:恰蒂斯加尔邦、贾坎德邦、奥里萨邦和西孟加拉邦。这四个地区对于煤矿生产都有各自的规章。作为联邦制的国家,印度每个邦的法律和政策都相对独立。印度总检察长强调煤矿开采权的取得必须在得到分配的煤矿后与邦政府达成租赁合同。最高法院就此问题分别质询七个邦政府的意见。不同的邦由于不同的政党执政,会在施政纲领上产生较大差别。比如侧重于保护低收入人群的政党对于引进外资就会比侧重于发展工商业的政党更加严格。不同的邦除了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不同的要求。由于产业发展计划的不同,不同的邦的投资配套机制也存在较大差别。例如,印度铁路局计划对贾坎德邦投入9500亿卢比进行铁路建设,这就使贾邦煤炭生产的运输条件远远好于交通设施落后的奥里萨邦。
(三)征收机制中潜在的风险
根据印度1957年《含煤地区法》的规定,如中央政府认为某一片土地内有煤炭储存,决定进行开发,则可以在公告期后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但要对失地者进行补偿。④The Coal Bearing Areas Act1957,Sec.7.然而,事实上,对于失地者的补偿和安置并没有达到合理的程度,反而使其陷于更深的贫困。位于贾坎德邦的帕南(Panem)煤炭公司(公私合营合伙制公司)于2006年与阿迪维西(adivasi)土著部落的领导以及保护土著部落的社会活动家⑤包括一名印度的罗马天主教修女瓦尔萨,二十年来她一直致力于保护贾坎德邦的土著居民的利益。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由帕南(Panem)煤炭公司为土著建设学校、医疗设施、提供就业和康复中心,每年向失地家庭支付薪金。但是这些承诺并没有一一兑现。从法律性质来说,谅解备忘录或被描述为“君子协定”、“无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事实性协议”或是“非法律协议”,即参加方只是表明就其关系的某一方面达成谅解,而不是创设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含煤地区法》第6条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具体描述为针对“必要损失”的补偿。所谓“必要性”乃是一个外延模糊的概念,因此不难预见补偿的问题在实践中会遭遇许多争端,而在这个情况下,最后确定补偿标准的则是中央政府。这种裁决机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很难为被征收者一方所接受。因此,对抗征收的游行示威活动屡屡发生。作为一个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民主国家来说,印度普通人的抗争在许多案例中确实起到了作用,导致企业的开发项目不得不搁置。2010年英国韦丹塔铝业公司(VAL)①韦丹塔铝业公司(VAL)属于英国韦丹塔资源公司,其母公司的股票被列入伦敦富时100指数成份股,利润收入在印度有色金属业中居首位,可谓名副其实的矿业巨头。意欲开发印度东部奥里萨邦尼亚姆吉利山的铝土矿,遭到了当地8000多名东加里亚空达土著的反对。最后印度环境与林业部否决了项目申请,认为该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而且危害了当地部落的权益。
2014年1月1日开始,印度开始实施新的土地征收法,确立了新的土地征收规则及赔偿标准。征收首先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私营项目开发商需获得80%土地业主的同意;公私合营项目需获得70%业主同意。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较现行标准提高了2倍,城市土地赔偿标准提高了4倍。②Land Acquisition,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Bill,2011,Sec.26,28,29 and First Schedule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印度煤炭业的发展必然影响重大。这部法律在以公益为目的的征收中大大提高了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力度。虽然,印度各界均认为此法会进一步加剧征收的难度,从而有损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利益。但另一方面,这部法律重视被征收者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协调地方和被征收者的矛盾,更有利于征收目的的达成。并且,这部法律程序清晰,这种法律制度上的确定性可以鼓励投资人的投资。③韩国浦项钢铁公司在奥里萨邦东部的投资项目就是由于土地征收程序不清晰而最终没能成功。
因此,从获取土地的程序的角度来说,印度这部新法的实施对于中国企业的投资是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的。企业根据该法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更为可靠的可行性分析,对项目履行的时间也可以有更明确的计划。但另一方面,征地环节仍旧是一个风险很高的部分。其一,根据新法,企业需要增加征地环节的成本预算。其二,印度没有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因此在土地确权、土地市场价格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就意味着投资风险依然存在。
(四)劳工法律与制度
在劳工法律与制度方面,印度被称为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雇工法。印度有一系列旨在解决与劳动相关各个方面的法规,如劳资纠纷、工作环境、劳动报酬、保险、童工及同工同酬等。在印度宪法对联邦和各邦职权的划分中,劳动属于“联邦与各邦兼有之职权”,因此联邦和各邦对其都有管辖权。中央和各邦都就劳动问题制订了法律。联邦法律将某些与劳动有关的领域交由中央政府下属的部门处理,而另外一些领域则由各邦下属的部门处理。
印度处理劳工问题的相关联邦法律主要有《1923年工人赔偿法》、《1948年最低工资法》、《1936年工资法》、《1947年劳资纠纷法》、《1952年劳工退休基金法》、《1965年奖金法》、《1972年抚恤金法》、《1961年产期津贴法》和《1946年就业(常规)法》。《1947年劳资纠纷法》规定了工业企业中与停工、解雇及减薪有关的劳资纠纷的调查和解决。该法令为解决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裁决途径。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商业、贸易和制造等行业的企业。该法令规定了解雇(或裁退)已连续为同一雇主工作一年以上的雇员的条件。在裁员之前,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陈述裁员的原因及通知截止日期以及通告期内的员工工资水平。①D Sethi,SEGuisinger,Trends i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lows: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Vol.34,May,2003,p.316.《1952年劳工退休基金法》旨在通过在企业内建立强制性的储蓄体制,为员工提供财政保障。该法令规定在企业内部建立分担制的退休基金制度,雇员交纳的金额至少应与雇主交纳的金额相等。雇员交纳的最低标准是工资的10%-12%。这些基金将在员工退休后支付给员工,也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部分提取。《1965年奖金法》规定企业员工有权在利润、产量或生产率的基础上获得奖金。该法令适用于雇员在20人或20人以上的企业。即便雇主在该会计年度遭受亏损,其支付的奖金标准也不得低于薪水的8.33%。《1961年产期津贴法》规定在特定企业内,妇女在产前和产后的规定时间内可获得特定津贴。本法令不适用于使用《1948年邦员工保险法》的工厂或企业。根据本法令,所有在预计分娩期前12个月内在企业实际工作天数超过80天者都可获得产期津贴。因此,雇主需要支付产期津贴和(或)医疗补贴,并允许女性员工在生产及哺育期间请假。②《印中双边经贸关系》,印度驻华大使馆官网,2013年5月28日,http://www.indianembassy.org.cn/Chinese/DynamicContentChinese.aspx?MenuId=3&SubMenuId=0.
印度于2009年在外籍劳工使用方面出台了新的限制性规定:在一个项目的全体工作人员中,仅有1%允许是外国人。例如在电力项目上,上限是40名熟练工人。这一次政策的改变直接影响到约25000名持商务签证的中国员工,而这批人大多在印度的电力、通讯和石油生产企业工作。③AGENCIES,India in Visa Clampdown on Foreign Workers,The Economic Times,31st Oct.,2009,p.3.由于缺乏技术力量,且难以从中国引进技术人员,已有多达10家中国企业不得不暂停电厂项目建设。这个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因为一部分印度官员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担心印度会变得过于依赖中国制造的基础设施。从中国所引进的技术,也可能会损害印度的国家利益。印度对中国技术与设备的偏见和忧虑,导致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的成本与风险都迅速上升。
中国在煤炭开发方面拥有比印度更先进的技术,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使用中国技术工人和工程人员是最优之选。但印度对外籍劳工的特殊限制性规定旨在促使企业更多地使用印度工人。这直接影响到了企业在生产初期的产出,以及员工培训费用的增加。如前所述,印度在职工福利待遇、劳动保障方面建立了全面和完善的法规体系,中国企业必须按照具体的规定履行雇主义务,否则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实际上,印度严格的劳动保护法使正式雇用的工人几乎难以被企业所解雇,工会组织的影响也使企业在人事制度方面承担巨大的压力。这种雇用关系、劳工法律与制度环境与中国的情况有着巨大区别,因此,作为雇主的中国企业常常不能正确地估计其重要性,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遭受到未能预计的损失。
(五)税收
印度的税法框架制定于约50年前,至今大约修正了5000次,这使其成为世界上最错综复杂的税法,一起税务纠纷可能要在法院审理10年时间。①Ananth P Chikkatur and Ambuj D Sagar,Rethinking India's Coal-Power Technology Trajectory,Economic and PoliticalWeekly,Vol.44,Nov.,2009,p54.印度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实行中央、邦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工薪税、赠与税、土地与财产税、净财富税等。作为煤炭采掘业来说,主要涉及公司所得税、土地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环境税等税种。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印度本地公司须就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有来源的收入缴纳税收。非印度本地公司须就其与印度有关的业务或其他来源于印度的收入缴纳税收。如果一家公司成立于印度或其整个管理部门均位于印度,那么该公司将被视为印度本地公司。本国公司的基本税率为35%,另有2.5%附加费。外国公司的基本税率为40%,另有2.5%附加税。另外,所有公司均必须缴纳额度为已征税收2%的教育税。如果公司净财产超过150万卢比(约合2.5万美元),还需缴纳1%的财产税。此外,如果公司根据一般税收规定所实际缴纳的税收低于公司账面利润的7.5%,还需缴纳税率为账面利润7.5%的替代性最低税(加上附加税和教育税)。但是,所有应税所得为或低于1000万卢比的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附加税。②数据来源:印度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home.asp.由此可见,相比于中国对外资企业征收25%的税率,以及香港16.5%的税率,印度公司所得税属于较高的标准。
另一方面,为了鼓励投资,印度政府对于煤炭业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一,对于在落后地区投资的外国企业可以从开始生产时在第一个5年周期内享受5年的全额免税待遇;在下一个5年周期内则可以享受30%的免税待遇;第二,外国投资者在所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污染控制设备和节能设备项上,可以按100%找回折旧费用;第三,外国投资者在出口特定的矿产和矿石时所得的利润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第四,外国投资者在进口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例如锡、镍、生铁和铝时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第五,对于作为成品销售的矿产品,可对外国投资者免收消费税;最后,从(商业)生产开始的第一年计算,外国投资者在生产或分离特定矿产品的总支出的10%可以从总收益中扣除。①Mining Industry,20th Feb,http://www.investinindia.com/industry/mining/mining-industry.
中印于1994年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决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直接或间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②《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决定》,第7条。当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③《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决定》,第9条。
“听、说、读、写”是学生英语核心素养的具体内容,在新时期提高核心素养是新时期教学发展过程中培养学生的重点任务之一,尤其是在阅读教学中,要充分利用阅读教学的多样性,对学生的核心素养进行全面的培养。同时要对教学现状进行全面分析,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提高学生核心素养,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对于境外投资来说,每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作为投资对象来说,印度的税收制度又更为复杂,这必然使中国企业对印度的投资增加了风险。从主要的税收类别和税率来看,印度在30年前曾是世界上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税率已经较从前有所下调。具体从针对煤炭业的外国投资方面来说,印度政府提供了在税收方面吸引外资的优惠条件。2006年中印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诺给予中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④《中国和印度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4条。作为中国企业来说,这两方面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投资的地区、企业投资规模等进行综合的计算和评估。
目前的实验台为挂件式,学生在设计实验时同时需要选出所需挂件,配合实验台上的通用模块(电源模块、测量模块等),完成一个完整的实验过程。
结 语
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说,印度煤炭业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印度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重工业的发展。但如今的印度就如同一辆没有燃料的火车一样,缓慢地在一条原本通畅的坦途之上艰难前行。中国企业现在印度主要投资于钢铁、电站和电力设备几个产业。但由于燃料供应不足,中国企业的投资收益也受到了巨大影响。2013年6月印度工商业联合会在新德里召开了第四届煤炭业大会,多家中国企业参会。会议对行业政策、定价和技术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投资印度的煤炭业,一方面可以获得直接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中国的其它产业投资提供有力的支撑。
如同任何一个转型期的大国,印度面临着复杂的社会构成。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开放是必然的趋势。印度与中国是彼此在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竞争对手与合作伙伴。中国企业在印度的投资由于对于法律环境分析不足遭受过巨大损失。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煤炭业投资,中国企业在印度面临的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局面。从理论上来说,印度法律体系健全、社会生产生活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有法可依”的。因此,中国企业投资印度必须首先对于其庞杂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和准确的了解。本文对于煤炭业投资的税收和劳工制度也仅能做一些概括的介绍,具体的法律风险的识别还必然根据投资的具体条件来进行分析。其次,在法律之外,中国企业的投资必须根据印度政府不断变化的政策做出及时的调节。从准入条件来看,印度政府现今的政策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是存在机会的,但是投资的渠道必须在政策限定的范围之内。最后,邦级政府有权批准或驳回煤炭勘察、踏勘和开采的申请,有的邦还要求开采权的取得必须以与邦政府的开采租约为必要条件。因此,根据投资具体的地点,中国企业必须对邦级政府的地方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的分析。
【文献标识码】A
53-1227(2014)02-0106-15
* 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中印公私权划分标准比较研究--以中国云南省与印度古吉拉特邦为比较》(编号:2012Z146C)和云南财经大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基于合同法视角的面向印度的投资风险研究》(编号:YC10B006)的研究成果。
**李来孺:云南财经大学国际工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