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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中国梦与宪政梦的争论
——写在五四宪法颁布60周年之际

2014-03-11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宪政宪法民主

钟 俊

(安徽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2012年11月,习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2013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就职讲话中,习主席进一步将“中国梦”诠释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从此,探讨中国梦的内涵及实现途径成为当前的时代主旋律。有观点提出,只有推行“宪政”,国家才能富强,人民才能幸福,中国梦应是宪政梦。于是,在过去的一年,围绕“中国梦是不是宪政梦”,舆论界掀起了一场充满火药味的激烈争论。为了澄清误区、统一思想,我们有必要在了解宪政梦的由来及其内涵的基础上,正确认识中国梦与宪政梦的关系。

一、宪政梦的由来及其内涵

甲午战争后,中华民族面临着深重的民族危机,为救亡图存和复兴民族,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志士,主张效仿英日等西方列强,推行君主立宪,于戊戌变法前后揭开了中国百年宪政运动的序幕。然而,在专制传统根深蒂固的中国,大清王朝的“君主立宪”和国民政府的“民主宪政”注定只会是一场黄粱美梦。无论是《钦定宪法大纲》、《临时约法》,还是《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最终都没能给中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宪政。相反,围绕是要“开明专制”还是“民主宪政”,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间曾发生过多次激烈的论争。最终,在宪政“富强论”和“条件论”的双向强化下,新式独裁替代了民主宪政——1949年败退台湾的国民党独裁政权,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才重新仿行宪政。

实际上,在近代中国,宪政更多地被看作是推进国家独立富强的工具。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知识分子孜孜以求的梦想就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宪政只是实现富强的手段之一。套用张之洞那个年代的体用论,中国宪政和富强的关系可谓是“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由此,近代中国对宪政的半心半意(实行宪政只是为了富强这一根本目标)、三心二意(只要能富强也可以实行专制独裁)和急功近利(宪政须立竿见影显“实效”),致使历次立宪都功败垂成。[1]

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中国共产党继续高举宪政的旗帜,并在五年后制定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这部宪法颁布前,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特别指出:“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1]遗憾的是,自1957年起盛行的左倾意识形态和此起彼伏的政治运动,注定了新中国在前三十年里极其有限的宪政成就,“宪政”也由超时尚的政治话语逐渐沦为受批判的政治禁语。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十年浩劫,使得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空前觉醒,促进了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到来,也掀开了中国宪政运动史上最新的篇章。为迎接我国第四部宪法的出台,《人民日报》于1982年5月刊发陈方生《必须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一文,指出宪法关于自身修改的规定“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宪政的稳固,是必要的”。[3]这是自1957年后“宪政”第一次越出历史范畴的使用语境,并得到官方媒体的正面肯定。与此同时,新中国开始了三十年来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如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在选举制度方面实行了差额选举、扩大了地方的自治权、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等。[4]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舆论界经过近十年的思想解放,终于在宪政问题上出现了一次“解禁”小高潮,其表现是1989-1992年间《人民日报》共有6篇文章使用了“宪政”一词。一些学者也乘纪念1982 年宪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开始重提百年萦绕的宪政梦。然而,当全社会在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迈向市场经济的时候,或许是受苏东剧变的影响,官方媒体对宪政的态度却峰回路转、趋于保守。1996年的“法治解禁”、1999年“法治入宪”等重大社会进步,都没能扭转这一颓势。自2002年到2004年的两年间,舆论界再次出现宪政解禁的强劲势头,其直接动力是:1982年宪法颁行20周年纪念和人权入宪。尤其是2004年,《人民日报》使用“宪政”一词的文章达到创历史纪录的13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为中宣部等五部委举行的学习宪法报告会作专题报告时,更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口号。[5]在此背景下,尽管人们对宪政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宪政的基本理念仍然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和一些政府部门的重视。 2008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也对宪政做出了权威性的肯定:“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6]但即使这样,某些享有一定政治地位的“权威”学者对宪政的批判仍不绝于耳,宪政一词至今仍被视为敏感词汇。宪政解禁之所以如此艰难,其原因不仅在于一些知识分子对“宪政”存在认识偏差,也不仅在于传统政治体制与现代宪政在理念上格格不入,更在于这个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对宪政改革强烈排斥。诚然,当前民众尤其是广大网民对各类社会事件的热情关注充分表明,中国公民意识已经真正进入了“权利时代”。但宪政文化的普遍缺失,令广大民众对宪政长期以来充满不解并表现冷漠,而单凭部分知识分子的奔走呼号,并不能在广大民众中迅速产生一种宪政文化。[1]于是,在梁启超《立宪法议》发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宪政仍然只是中国部分知识分子努力追求的一个梦想。

需要指出的是,宪政梦的内涵和宪政运动的实践一样具有多元性和时代性。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宪政梦,与康梁时代不可同日而语。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宪政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如康有为提出:“宪政者,民权公议之政也。”[7]在梁启超的视野中,“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故“宪政”想要获得的就是“有宪法的政治”。[8]毛泽东主席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则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9]而张友渔先生在1986 年出版的《宪法论丛》一书中,认为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10]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学者多把宪政的内涵与外延诠释为“民主、法治、人权”等基本要素,并同“立宪”与“行宪”联系起来。如郭道晖先生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与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和发展宪法,即立宪、行宪、护宪和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注]郭道晖:《宪政简论》,《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李龙先生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过程。[注]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李步云先生认为,宪政是一个国家有一部树立民主、法治、人权三大原则及规定相应完备制度的宪法,并保证这部宪法能得到切实施行的政治形态。宪政有四个基本要素,即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13]

按照以上论述,宪政梦应是一幅由民主、法治、人权等要素构成的人类理想画卷。它全方位地描绘出人类社会对民主与法治的理想追求。[14]

二、围绕“中国梦是不是宪政梦”引发的争论

2013年元旦前后,《南方周末》新年特刊被广东省委宣传部改动。该报记者通过微博进行抗议后,在互联网上引起网民广泛热议,一些境外媒体也关注到此事。[15]与此同时,该报资深评论员戴志勇撰写的新年献辞未删减版《中国梦,宪政梦》,更是被众多网贴和微博转载。在此背景下,《环球时报》于4月16日刊发了《外界对“中国梦”的十大误解》一文,明确指出:“认为中国梦就是宪政梦、人权梦、民主梦……这本身没有错,但单方面强调会以偏概全,或欲速则不达,反而曲解了中国梦的丰富内涵。”[16]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由“中国梦是不是宪政梦”引申出来的宪政“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又再度在中国知识分子间兴起。

继2013年初发表《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这篇新年献词后,《炎黄春秋》在2013年第5期再次单刀赴会,刊发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世佑的文章《“百年宪政”的认识误区》。在文章的前两部分,郭教授指出“百年宪政”之说并不确切、“政改亡清”之说易生误解,并引用立宪先驱梁启超的名文《立宪法议》,力陈保障民权之必要。在文章的第三部分,郭教授对中国当前政治体制下出现的弊端进行了列举,如党政官员以各种方式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受贿、垄断行业资源、形成操纵市场竞争的利益集团、借土地开发等强夺民众的宅地资源等。文章强调,只有还政于民,以选举制代替任命制,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民求官而非官求民的现象,真正做到“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在文章的第四部分,郭教授以震惊世界的薄王事件为例,阐述实行宪政之紧迫性。在文章的第五部分,郭教授宣称:法治、民主是人类共有的文明遗产,人类的惰性除了通过法治进行限制外,再别无他法。文章还驳斥了“人民的民主素质还不高,如果突然推行民主制,只会带来社会动荡”的观点。文章最后通过与晚清、民国时期做类比,论证出中国目前实施宪政的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17]

郭文发表不久后,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红旗文稿》和《环球时报》几乎同时对宪政发难,从而在舆论界再度掀起了一场宪政“姓资”还是“姓社”的大辩论。《求是》杂志下属的半月刊《红旗文稿》于2013年第10期刊登署名文章《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洋洋洒洒上万字,旨在澄清“宪政关键元素属于资本主义”。在开篇部分,作者杨晓青教授首先明确: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一个必须回答的现实政治问题——“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在这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看来,这些都是认识的误区,理由有四:其一,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及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杨教授通过经济基础、政权体制、选举机制、司法制度和军队控制权五个方面的对比,论证了上述结论。其二,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有着极大的欺骗性和虚伪性,因为其背后是资产阶级的财产统治。杨教授指出,“社会主义宪政”论忽略了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客观上会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致使人民民主的国家像苏联东欧一样逐步走上西方宪政的道路。其三,毛泽东并不认为人民民主制度可以称为宪政。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人对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引用属于断章取义,毛泽东在以后的文章中再也没有使用过宪政这个概念,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中也没有使用过宪政的概念。其四,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因为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政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政治制度,且两者的核心制度和理念是不相符的。杨教授还称,在市场经济之前可以加社会主义,是因为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建设的手段,但如果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被冠以“社会主义宪政”,就必然走上社会民主主义的道路。在文章的最后,杨教授强调依宪治国不是实行宪政,并警告切不可片面追求“宪法和法律至上”。[18]

同样基调的文章以社评形式出现在5月22日发行的《环球时报》,此社评题为《“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在该报总编看来:宪政概念一开始就是政治主张,而非理论问题;它从西方的话语体系出发,强行对接中国政治理论的一些词汇,得出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结论;实际上“宪政”是绕了个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围绕宪政进行论辩没有意义,因为它的目标设定已很清楚,就是要改变中国的发展道路,这断不可接受。文章不仅认为“宪政”最终是要否定中国既定的发展道路,还特别指出“宪政”说虽然误导了不少知识分子,也引来了互联网上的一批追随者,但它毫无实践基础,只是现实中少数投机者制造个人影响力的噱头,或是一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说辞。文章最后警告,热衷中国政治的人要认清一个事实:中国早已迈过十字路口,选定并行走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上。[19]

以上两文一出,引发轩然大波,网络上批判和反对者甚众。如李蒙《请不要如此肆无忌惮地歪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的宪政思想——驳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应学俊《反对“宪政”是兜圈子阻挠依法治国——驳〈“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刘植荣《驳杨晓青“宪政姓资不姓社”论调》,等等。其中,《法学》2008年第2期刊发的《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一文,虽是许崇德老先生五年前的经典之作,亦被共识网及广大网友当作回击宪政质疑的有力武器。许老先生认为:宪法和宪政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即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同样没有宪政,宪法也不过是有字的纸张而已;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在于它所依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因而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施政,我们要建设的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因此,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许老还指出,对我国宪法的否定,主要来自两种思潮:一种为自由化思潮,例如2003年在某地举行的“民间修宪座谈会”上,有人就提出了一系列易导致我国宪法变质的“建议”,有人甚至攻击我国现行宪法是“恶宪”。另一种则是以极其革命面目出现的左倾思潮。他们也对社会主义宪法及其实施不感兴趣,但并不单刀直人地否定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否定“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宪法,最终使其成为落不到实处的一纸空文。以上两种思潮的表现形式虽不一样,但效果殊途同归,都对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带来严重危害。尤其第二种思潮,因其打着反“西化”的红旗,故比前者赤裸裸的攻击更不易被人识破。许老最后强调,极“左”思潮推动者否定宪政的提法“没有任何一点站得住脚的根据”,这种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只会欺蒙领导、误导舆论,其意欲重启反右派运动的做派,更是不合时宜。[20]

面对网络舆情,《党建》于2013 年第6期刊发了一篇声援《红旗文稿》和《环球时报》的特约稿。作者郑志学围绕“宪政就是要在中国颠覆社会主义政权”这一中心思想,表达了以下主要观点:在西方以及在深受西方影响的中国学术界,相当一部分人对宪政有先入为主甚至是“约定俗成”的概念,即认为宪政的内涵包括多党轮流执政、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因此,宪政概念在本质上属于自由主义的范畴。无论从制度实践来说,还是从理论概念来说,“宪政”一词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它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及政治主张。显然,宪政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及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相对立的,也不是加上限定语“社会主义”就能改造过来的。因此,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决非语词之争那样简单。长期以来,境内外自由主义者就把“宪政”主张作为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及途径,以及改变中国政治体制的最有可能的突破口。这些“宪政”主张的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宪政”当作指导性的基本政治概念,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就会受到干扰,国内自由主义主导的宪政思潮就会更加泛滥。由鉴于此,对于“宪政”这一学术概念须格外警惕,不能落入其背后的“话语陷阱”。当前,我们已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就不必再借用“宪政”的帽子了。[21]

这篇题为《认清“宪政”的本质》的特约稿,同样遭到了一些网友的炮轰。如李悔之《“宪政”之争与“百年中国梦”》,田成《20天8起校园性侵案,谁在“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等等。在此情形下,《红旗文稿》针锋相对,于2013年第11期再度刊发署名文章《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汪亭友。文章在论述资本主义宪政由来、内涵、本质及其实质后,对中国主张实行宪政的几种主要观点进行了评析,指出:判断有无宪政的根本标准,是有没有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关于毛泽东“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句话,不能抽象地对待,更不能作为中国应推行宪政的根据;尽管毛泽东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但他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不同社会的法治有着不同的社会属性与阶级内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等于实行宪政;《共产党宣言》集中阐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从中可见科学社会主义同宪政是格格不入的。[22]

面对党刊对宪政的质疑,由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创办的“中国宪政网”也不再沉默。网站除发表方明的署名文章《宪政就是政治现代化》予以反驳外,还转载了李步云先生、张秋航副教授在《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发表的文章《驳反宪政的错误观点——兼论宪政概念的科学内涵及意义》,并于5月底6月初,相继推出了何勤华、李步云、韩大元、任进、周永坤、周伟、杨海坤、杜力夫、文正邦等学者在《法学》2008年第3期和王立民、莫纪宏、周叶中、林峰、董茂云、邹平学、童之伟、董和平、秦前红、郑贤君、朱福惠等学者在《法学》2008年第4期,以及王月明、张千帆等学者在《法学》2011年第12期的论述摘编,以期为宪政概念正名。

不过,这似乎仍难以阻挡反宪政浪潮的二次来袭。8月1日,新华网转发了一篇博客文《中国若动荡,只会比苏联更惨》(署名王小石),此文为中国宪政描绘了悲惨的前景。8月5日、6日、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在头版“望海楼”专栏连续刊出三篇文章《“宪政”本质上是一种舆论战武器》、《美国宪政的名不副实》和《在中国搞所谓宪政只能是缘木求鱼》,作者为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钟成。此“倒宪三部曲”,再次遭到“宪政派”的强烈反弹。8月12日,《经济观察报》刊发了前中共总书记胡耀邦长子胡德平支持宪政的文章《破解<旧制度与大革命>之问》。在以学习心得的形式介入宪政话题后,8月14日,胡德平又于胡耀邦史料信息网首发《“英法吃人宪政”的真义》一文,批驳倒宪三部曲对毛泽东1940年“英法吃人宪政”观点的断章取义,认为上述文章“缘木求鱼”。胡文发表后,内地多家媒体即以“胡德平:中国可以搞宪政”为题转载,胡老本人则成为支持宪政改革的精神领袖。但反宪政人士对此并不买账,8月19日和20日,求是理论网接连从海疆在线网转发了《宪政潮是对十八大精神的挑衅》(署名高翔)和《“宪政”理论是对中国改革的干扰和误导》(署名郑里)两文,猛烈抨击宪政。而宪政派也不甘示弱,于8月22日和29日在影响力中国网和联合早报网,相继发表了《宪法实施与长期执政》(作者张千帆教授)、《宪政与中共重建政治合法性》(作者荣剑)两文,高调宣扬宪政;张千帆教授还专门在《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第15期发表署名文章《捍卫社会主义宪法的生命与权威:驳“宪政姓资”论》,强调反宪政只会误国误民。显然,论争双方都呈现出背水一战、互不妥协的势头。

2013年下半年后,宪政之争忽然冷却下来,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学术出版界开始对宪政言论显得十分谨慎。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在五四宪法颁布六十周年之际,《人民论坛》2014年第4期刊发的“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之路”(作者李步云先生)一文,再度打破了笼罩在学术出版界的“宪政之禁”,文正邦教授亦于2014年2月19日在共识网发布《也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一文,予以积极呼应。

三、全面实施宪法应成为论争双方的共识

毋庸置疑,中国梦的内涵丰富、形式多样,中国梦不等于宪政梦,中国梦高于宪政梦。不过,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排斥宪政梦。一方面,宪政派应当认识到:“宪政梦”的提倡者中,不乏照搬“三权分立”或民主社会主义等西方政治模式的企图,对这种“西化中国”的阴谋必须予以高度警惕,中国梦绝不会是这样的“宪政梦”。另一方面,反宪政派也应当认识到:“宪政梦”虽可能具有和平演变的阴谋,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全盘否定“宪政”。首先,从辞源学上考察,“宪政”不是舶来品,更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它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名词(故在英语中找不到完全对应的翻译词语)。“宪政”一词自梁启超首创之后,在近现代中国政治发展史上和政治生活实践中,一直是存在着的社会现象,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其次,宪政的理论观念与制度设计,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法治、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和价值追求。各国宪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实现宪政理想的具体步骤,则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条件不同而有差别。否认或夸大宪政的共性或个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23]第三,大多数知识分子追求的“宪政梦”,其内涵如前所述,只是期盼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更好地实施宪法、发展民主、保障人权,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谋求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第四,在《红旗文稿》、《环球时报》、《党建》等刊发的反宪政文章中,作者对我国“宪政”前景的担心固然值得重视,但其消极影响也不容低估——将授人以柄,使我国政府在世界政治文明发展中形象受损,同时将难以有效抵制自由主义主导的宪政思潮的侵蚀。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与其再次将“宪政”打入禁宫,不如用“社会主义宪政”引领国内思潮。

有鉴于此,我们对待“中国梦是不是宪政梦”这一争论,或者说,对待社会主义的中国能否实行宪政这一敏感问题,应如同当年对待社会主义的中国能否实行市场经济一样,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摒弃宪政是“姓资”还是“姓社”的教条主义思维习惯,本着“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这一质朴的哲学理念,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换言之,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主张,不管它是否冠之以“宪政”的名义,如果国内外实践证明,它有利于防止权力的专横与腐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有利于实现公民的权利与福祉,我们就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坚定果断地予以实施。基于这一立场,笔者认为,如果论争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中国梦,就应该摒弃“宪政”问题上的名义之争,在以下两个方面达成共识,一起致力于深化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

(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七项重要任务之一,由于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故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既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只有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每位中国人才能在宪法的护佑下,追求和实现自己的“中国梦”。而要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我们就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正如习主席指出的那样:“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4]遗憾的是,将我国现实与宪法对照,就会发现不少法令、政策、制度及政府行为与宪法的内容出入较大,宪法基本被束之高阁,[25]阻碍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虽然现行宪法非十全十美,但只要它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得到真正实施,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会前进一大步。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实施宪法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因此,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程序,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宪法审查制度(或曰违宪审查制度),将现实中一切违反宪法的制度、政策、法令改变过来,使其与宪法规定一致,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只有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受到追究,宪法的至上性才能得到彰显,宪法才有权威可言;只有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神圣性才能得到彰显,宪法才会由“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列宁语)变成人民心中的“圣经”。

目前,为世界各国学者认可的宪法审查典型性制度,主要是德国式的宪法法院制、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制、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审查制。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宪法审查”制度显然是一种独特的、非典型性的制度,在审查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实际运行的效果也不甚理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未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立法法》第90条规定的国务院等五种机关,至今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民间提出的审查建议也至今未有过被采纳并启动审查程序的先例。因此,如何改革完善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改革的最佳方案是:暂时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一起分享宪法审查权。即在我国现有“宪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全国人大通过一个决议,以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政协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家机关及政党的行为享有宪法审查权,并对违宪行为的构成要件、宪法审查的方式与程序、宪法审查的效力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对政治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的时机成熟后,再通过《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应修改,建立起人民政协模式的宪法审查制度。理由是:这种方案与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相一致,与人民政协性质和特点相适应,也与中共中央重视人民政协工作的意向相吻合;它有利于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有助于克服立法机关对自己的立法进行宪法审查的弊端,也有助于将各政党行为纳入宪法审查的范围。[26]对此,笔者的另一篇文章《论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完善》有详细论证,本文不再赘述。

(二)积极稳妥发展民主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还必须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的民主发展。这是因为,第一,民主是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动力之源。对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而言,完善宪法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宪法审查实为民主制度运行的自然结果。如果将纸面的宪法安排视为一部机器,那它的有效运转必须借助于民意的驱动。如果我们还没有激活宪法确认的民主过程,抱怨宪法不够“至上”以及为何还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把它作为尚方宝剑,就是毫无意义之举了。[27]第二,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共十八大报告就指出: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作为第八部分,予以详细阐述,强调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第三,民主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关键因素。中国改革一度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不在于政策上的对与错,而在于方法上缺少人民的参与。试想,如果医疗改革中患者没有发言权,教育改革中教师和学生没有发言权,户籍改革中市民和农民没有发言权,改革怎么能取得好的效果?可以说,当代中国各种社会问题的产生,如官员腐败、公款挥霍、环境污染、食品造假、分配不公等,都源于权利的缺失和权力的滥用。而权利的缺失和权力的滥用,根本在于民主的缺失。没有民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28]

当前,积极稳妥地发展民主,需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这方面,我们除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外,更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照搬西方“普选制”等民主政治制度。这是因为,与在发展问题上已被证明是成功的“中国道路”一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中国发展最为有利的政治制度,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29]因此,我们要坚持这一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并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就具体改革举措而言,一是要通过理论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应有作用。如健全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公布法律草案、座谈、听证、评估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等积极回应社会的关切;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等等。二是要推动人大代表由“二线”向“一线”转变,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例如,逐步解决议行混同合一化、人大代表兼职业余化、党政官员主体化的现实问题,推进议行职能分离化、人大代表专职专业化、官民比例合理化;坚决破除人大代表荣誉化倾向,落实人大代表罢免常态化机制,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责任代表”,真正走向民主政治的“一线”。[30]三是要提升人大代表的社会认同度。一方面,各级人大要逐步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并努力完善相关选举机制,调动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例如,取消以单位划分选区的办法,以杜绝单位领导决定、指派代表候选人的现象;建立公开、公正的人大代表竞选程序,逐步实现地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等。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并积极推动人大代表深入选民日常化,以了解社情、代言民意,夯实代表的民意基础。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梦不等于宪政梦,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排斥宪政梦。积极借鉴包括宪政在内的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积极稳妥发展民主,应该成为论争双方乃至全体人民的当代共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解决改革深水区、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的各种问题,从而实现人民幸福、民族振兴、国家富强;才能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而凝聚中国力量、弘扬中国精神、坚定中国道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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