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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流渠道贩毒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2014-03-11威,郭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托运犯罪分子毒品

曹 威,郭 晓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物流渠道贩毒犯罪主要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利用邮政或其他快递包裹、物流托运等方式将毒品运送到特定目的地的一种新型毒品犯罪方式。从实践来看,物流渠道贩毒犯罪可分为快递包裹贩毒和物流托运贩毒两种主要类型。前者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藏匿于快递包裹中,然后将其寄递到目的地或者是收件人的贩运毒品方式。而后者则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藏匿于某种货物或物品中,再交由物流公司托运到目的地的贩运毒品方式。试着对物流渠道贩毒犯罪的成因、特点及打防对策等进行探析,将更有利于建立查控毒品犯罪的长效机制。

一、物流渠道贩毒犯罪成因

(一)有关部门对于物流及快递企业的管理太过薄弱,甚至是无效的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和全国范围内的交通网络越来越完善,物流及快递行业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却都没有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义务也不是特别明确,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在很大程度上为贩运毒品活动提供了便利。近些年来,全国上下各地各级禁毒部门都十分重视打击零包贩运毒品活动,尽力铲除存在的毒品交易市场,也抓获了很多零包贩毒分子,这就促使贩毒分子极力寻找贩毒新路子意图重新扩大社会上的毒品消费,于是他们就把目光投向了外地,利用物流及快递渠道来进行贩毒活动。因为该途径成本低,风险小,能够为其提供极大的便利。

(二)大部分物流及快递企业在收受货物或快件时不检验,禁毒意识薄弱

2010年,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流及寄递渠道堵截毒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物流及快递行业一线员工严格自己在揽货、分拣、运输等环节的禁毒职责,以切实加强物流及寄递渠道堵截毒品工作。很显然,寄件人交付需寄递的货物或物品时,物流及快递企业员工应主动验证、登记寄件人的身份及其所交付的货物或物品,以便确定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交付的货物或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但是,由于行业内竞争激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很多物流及快递企业在揽货时根本不去检验,也不核实寄件人姓名,在后期也仅仅是询问寄件人所填写的快递单上的收件人姓名或者直接电话联系收件人后签名就可送达货物、物品。这些违规违法寄递行为是相当普遍的,严重制约了各级禁毒部门对利用物流及寄递渠道进行贩运毒品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

(三)物流及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毒品查缉相关知识掌握太少

物流及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大多是从社会上招聘的普通人员,并且在上岗之前一般都不会对其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因而其职业素质是比较低的,对于所从事行业的重要性也没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另一方面,我国众多的物流及快递企业根本不具备所需的查毒设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从业人员的辩毒查毒能力,导致物流渠道的毒品查缉工作形同虚设。

(四)该类案件的破获难度较大,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不法分子的猖獗

通过物流及快递渠道进行贩运毒品活动,跨越的区域范围可能很大,收发货的周期也很短,这都给案件的侦查带来了不少阻碍。因为如果收货人在预定的时间之内拿不到毒品,就很容易会产生怀疑警觉起来,而禁毒部门在查获可疑毒品后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赶赴收货地进行延伸侦查或者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还可能存在路途遥远、时间仓促、经费不足等种种问题。因此,作为一种全新的毒品犯罪方式,利用物流渠道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诸多的便利,而却给禁毒部门的侦查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二、物流渠道贩毒犯罪特点

物流渠道贩毒作为一种贩运毒品的全新方式,显然与其他普通的贩运方式有所不同,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结合近些年来实践中侦破的物流渠道贩毒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其特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物流渠道贩运毒品本身的特点,另一个是在侦办该类案件过程中与所存在困难相关联的特点。下面,笔者将分别予以阐述:

(一)物流渠道贩毒本身的特点

1.贩运地域范围比较大。前面已经提及,目前我国的交通运输网络已较为完善,并且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通也越来越便利,这就使得毒品犯罪分子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物流渠道将毒品贩运于各地。境内、外贩毒分子之间的联系也大大增加,其互相勾结,大肆利用物流渠道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张黎,邵俊程.论物流渠道贩毒问题及防治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6-41.

2.贩运数量比较多。传统的人力贩运毒品方式运送量有限,并且风险性极高,但是通过物流渠道贩运毒品则不然,其运送数量十分巨大,根据全国公安禁毒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后者的案件案均贩运毒品数量大约是前者的5.65倍。*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2011-06-02)2012-07-23.http://www.mps.gov.cn/n16/n80209/n80481/n804535/2804926.html.尤其是针对境内、外相互勾结的大宗毒品运输来讲,物流渠道已成为其最重要的途径,可想而知集装箱装运毒品的数量是十分惊人的。

3.贩运成本比较低。根据已侦办的贩毒案件来看,在传统贩毒方式中毒品犯罪分子一般要向运毒人员支付数千元的费用,并且还要提供车船机票等。与传统的人力运毒方式相比,物流渠道则不需要考虑人力费用成本,且将毒品夹藏在货物中托运或寄递所需物流费用通常为几元至几十元,显然成本要低廉得多。

4.贩运过程中夹藏毒品的手法多样。实践中,物流托运、邮政快件、航空快件、平信、挂号信等各种各样的物流渠道载体都可能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在物流渠道贩毒案件中,毒品犯罪分子往往挖空心思采用技术性手段把毒品进行理化处理,改换包装后夹藏寄递。或者毒品犯罪分子将寄递的物品或货物包装成具备民族地方特色,往往以不引人注目的常见普通物品、价格较低的货物作伪装投寄或转递,给侦破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随着科技的进步,贩毒人员也采用高科技的方法伪装毒品进行寄递,有的把毒品藏在包裹纸箱的内壁中、有的把毒品包装成糖果样子,与真正的糖果混在一起托运、有的把毒品压制成薄片、有的把毒品注入较为厚实的衣服,过关后再把毒品提取出来。总之,夹藏毒品的手法多样,各显门道。

(二)与增大案件侦办难度相关联的特点

1.实行人货分离,降低了作案被查处的风险。从已经查处的物流渠道贩毒案件来看,该类贩毒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的结构十分复杂,但分工却十分的明确,并且尽量做到团伙成员之间不相认识或往来。通过物流渠道贩运毒品这种方式就实现了毒品所有人与毒品之间的人货分离,还实现了买卖毒品双方之间的地域分离及毒品与毒资之间的两条线分离,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的风险。

2.毒品犯罪分子多与物流行业内部人员相勾结,以便于作案。贩毒团伙总是想尽各种办法去拉拢物流行业内部人员,促使其“下水”,达到内外勾结的目的,利用内部人员工作的特殊身份来掩盖其犯罪行为并方便发收毒品。早些年,某民航公安局破获了一起贩毒案件,共抓获嫌疑人14名,其中一名很重要的嫌疑人就为某市邮政局工作人员,其利用特殊身份为贩毒团伙转运毒品大开方便之门。

3.发货人员所填写的货单或快递单内容多不真实。毒品犯罪分子在通过物流渠道寄递毒品时为了掩盖其真实身份,多填写虚假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以规避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风险。部分犯罪分子甚至直接找一些不知情的人员去寄递,自己在幕后遥控指挥,一旦发现贩毒行为败露就迅速逃离,逃避打击。

除了上述这些特点外,现阶段贩毒人员利用物流渠道贩运毒品又发生了一些新变化,相应地也呈现出部分新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整个物流运送过程中,犯罪分子手机均处于关闭状态。即贩毒人员在办理完托运或寄递手续后,发货人员和接货人员都随即关闭手机,只有等到夹藏毒品的物品是按照正常的运送时间被送达目的地后,其手机才会重新开机。

2.犯罪分子通常会派出人员到物流公司在目的地营业点进行观察。夹藏毒品的物品被送至目的地后,贩毒人员会派出人员到物流公司进行观察、盯梢,如果发现了异常情况,就立即关闭手机,放弃接货并逃离该地。

3.分多次雇用不知情人员实行“接力式”接货。当贩毒人员派人观察后,如果认为接货地安全就雇用不知情的人员到物流公司收货并运送到指定地点,然后其又会雇用另一个不知情人员从前一个人员手中接货后再运送到某个指定点,通常会按照这种“接力”方式重复多次。这样一来,侦查人员就很难确定收货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或者最后抓获的人员都是无关的不知情人员,贩毒分子很容易逃避打击。

三、物流渠道贩毒犯罪打防对策

针对物流渠道贩毒犯罪的成因及特点,为进一步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防力度,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对物流和快递行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广西禁毒部门曾经提出针对物流及寄递行业的“五控一网”管理新模式,笔者认为很有借鉴意义。其具体是指以查控毒品为核心,对物流及寄递行业实施政府控制、站场控制、出入库控制、收发货控制及实名控制,并且全国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物流及寄递网络体系。同时,禁毒部门可以为物流及寄递行业提供高科技毒品检测设备,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都能够大大增加毒品流入物流渠道的难度并最终达到堵截毒品通过物流及寄递渠道进行贩运的目的。

(二)严格实行物流托运及寄递实名制

物流及寄递行业主管部门应大力推进物流托运及寄递物品收发实名制列入法律法规准入程序,可以在部分地区以规章或文件的形式进行试点推行。相应的,物流及快递公司需要制定规范的物品收发实名制工作程序,可以形成实际操作规范图表并适时建立固定场所及大户寄递实名制备案。通过逐步建立物流托运及寄递物品收发实名制为中心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物流渠道寄递物品收发实名制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努力健全和完善物流渠道禁毒法律法规体系

现阶段,我国关于物流渠道禁毒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禁毒法》、《邮政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五种,但都仅仅提供了最基本的规范要求和法律依据。无法做到对物流渠道禁毒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行规范与指导,也无法真正推动整个物流渠道禁毒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因此,为使物流渠道禁毒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国家相关部门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来健全和完善物流渠道的禁毒专门性法律法规体系。

(四)加强物流及快递公司与禁毒部门之间的联系,构建工作协调机制

物流及快递公司要会同该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海关、安全、交通运输、铁道、民航、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联系,层层级级构建起工作协调机制,可以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禁毒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力协作,搭建相对稳定的联络平台,及时掌握物流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动向,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措施,形成合力,联合打击利用物流渠道进行的各类毒品犯罪活动。

(五)积极为物流及快递公司提供发现及检测毒品设备,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禁毒知识专门培训

现阶段,物流及快递公司普遍缺乏查缉毒品的技术设备,为使禁毒工作收到实效,显然亟须尽早地为该行业提供专业的技术、通讯等设备。另外,禁毒部门也应加强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禁毒知识专门培训。目前,该行业从业人员识毒辨毒查毒能力普遍不强,有针对性地开展以“识毒辨毒查毒”等为主要内容的禁毒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对禁毒工作在行业中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对毒品种类、毒品特性、毒品危害的感性认识,提升识毒辨毒查毒的能力,强化打击毒品犯罪的技能和水平,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六)提高情报意识,积极主动开展侦查*尚德晋,李波阳.物流毒品犯罪的侦控.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5):1-5.

新形势下的信息化侦查发展越来越迅速,其中情报资料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毒品案件的侦查当然也离不开情报支撑,秘密力量所提供的情报线索对于成功侦破物流渠道贩毒案件举足轻重。我们可以在物流渠道贩毒案件的高发地区,有意识地通过“阵地控制”等侦查手段在该行业中物建秘密力量,及时、准确地获取毒品犯罪情报资料,就可做到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地开展侦查工作。

(七)加大对物流渠道禁毒工作投入,保障禁毒收到实效

目前,我国物流及快递行业普遍缺乏查缉毒品的技术设备,从业人员也不具备查缉毒品的知识与能力,严重影响了物流渠道禁毒工作的开展。因此,要有意识地加大对该领域禁毒工作的投入,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为物流及快递企业查缉毒品设备提供保障;二是为该行业从业人员查缉毒品的知识和能力培训提供保障;三是为物流渠道禁毒工作的宣传提供保障。这些都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物流渠道禁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侦查人员加强相关业务学习,提高对该类案件的侦破能力、水平

笔者已多次提到物流渠道贩毒犯罪是近些年一种全新的毒品犯罪方式,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相对来说,禁毒部门对该类案件的侦查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侦查人员就必须创新思路,加强侦破该类案件的专项业务学习,探寻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物流渠道贩运毒品的程序、特点、规律和藏毒手段等,不断摸索和尝试各种侦查破案手段及堵源截流查缉方法。只有这样,禁毒部门才能彻底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变被动为主动,给该类犯罪以有力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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