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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惠农政策

2014-03-10云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云南林业 2014年3期
关键词:省林业厅中央财政公益林

□ 云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云南省林业惠农政策

□ 云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一、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天发〔2012〕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云政发[2011]194号)。

补助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在云南省天保区,对区划为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森林管护费3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1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5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2﹞101号)。

补偿范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对象: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补偿标准:2013年,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5元、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0元;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5元。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资)金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地块、责任区、管护措施和补偿对象组织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将补偿基(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和兑现给村集体及林农。

三、退耕地还林补助政策

(一)退耕地还林原有政策补助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今年我省原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已经补助到期,国家不再补助,现只有完善政策补助。

(二)完善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

补助范围: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补助对象:实施退耕还林退耕户。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补助范围: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对象:以退耕还林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农村能源建设(沼气池中央专项资金1000元/口,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口;节柴炉专项资金补助100元/眼、太阳能1000元/户、微小水电机1000元/台、薪炭林建设100元/亩),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120元/亩,退耕农户就业创业技术技能培训200元/人、补植补造100元/亩(以前为50元/亩,2013年调整为100元/亩。)。

四、森林抚育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

补贴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实施森林抚育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林业职工和农民。

实施对象: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补贴标准:非天保工程区的补贴标准为100 元/亩,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办理程序:

1.权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部门核实林分和面积,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设计范围,预付70%的抚育补贴资金;

3.抚育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清单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付余下30%的补贴资金。

五、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政策依据:《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贴息对象及范围:

1.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2.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3.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贴息率: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 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 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5 年;贷款期限不足5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六、国家林木良种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

补贴对象及范围:经过国家批准的5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

补贴标准:

1.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 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 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 元;

2.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标准:除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

七、核桃产业建设项目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核桃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4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61号)。

资金来源:核桃产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安排,100元/亩,主要用于种苗补助。州、县财政及林业部门多方筹集资金,扶持发展核桃产业。

资金拨付:资金由省财政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该项目资金要求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国家造林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或迹地进行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补贴标准: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资金拨付: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 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九、2013年省级农村能源项目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实施2013年重点督查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项重要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3〕31号)、《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农村能源补助资金和计划的通知》(云林计财〔2013〕54号)。

补助范围:全省。补助对象:农户。

补助标准:根据省里计划具体制定。

办理单位:省林业厅、省农村能源工作站。

办理程序:农户向村委会或乡镇申请,村委会或乡镇向县级农村能源工作站和主管局申报,县级农村能源工作站和主管局向州市级农村能源工作站和主管局申报,州市级农村能源工作站和主管局向省级农村能源工作站和省林业厅申报。

项目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到州市县;补助农户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达到州市县,由县农村能源工作站和主管局兑付到农户。

十、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补偿对象和范围: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1.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3.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4.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款购买保险,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补偿。

办理单位: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办理流程:

(一)报案

1.符合条件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在受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

2.各乡镇林业站和各保护区管理所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及时与承保公司联系,报告损失情况。

(二)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在约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或委托当地乡镇林业站和各保护区管理所查勘现场。

2.初步查验后,承保公司填写现场查勘报告表。

(三)赔款支付

1.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应尽快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并按时限要求将赔付意见向被保险人反馈;

2.每季度结束后15日(遇节假日顺延) 内保险公司按规定向受害者直接赔付赔款。

所需提供材料:补偿申请书。

补偿申请书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时间。

补偿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

十一、云南省林木采伐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国务院转批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转批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林资发〔2011〕9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发〔2011〕169号)、《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云林林政〔2011〕56号)、《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集体天然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林办发〔2014〕3号)。

政策执行情况:

1.出台了《云南省林木采伐公示办法》,对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林木采伐情况进行公示,确保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2.采取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充分尊重林农的采伐意愿,最大程度地保障了采伐指标落实到林农手中;

3.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和采伐作业设计,对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蓄积量在300立方米或采伐面积小于50亩时,只需编制简易采伐作业设计,切实减轻了林农负担;

4.竹材、四旁树等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及苗圃内人工繁育用于城镇绿化的林木,不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广大林农可以自主经营;

5.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集体天然商品林采伐试点,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6.农村居民采伐烧材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减轻了负担,方便了山区尤其是边远山区农村居民。

十二、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补偿政策

补偿内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政策依据:

1.《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补偿对象:被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林地所有权人、林木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使用权人。

补偿标准:根据被占用林地的森林资源状况,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或者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程序:由占用征收林地单位与林权者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制定的补偿标准或方案承诺组织兑现补偿。

十三、森林火灾保险试点政策

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森林火灾保险方案的通知》(云林联发〔2011〕38号)等。

试点范围:全省。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险期限:全年(一年一保)。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及森林火灾施救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被保险林地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每亩400元。

保险费率:1‰。保费:0.4元/亩。

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由财政统一全额承担;商品林财政承担 85%,林业经营者承担 15%。

操作方式:根据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公益林由财政统一全额投保,商品林是否投保由林业经营者按自主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并由云南省林业厅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总协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公益林林木火灾损失赔款由承保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各县(市、区)林业局,专项用于受灾公益林的补植补造;商品林林木火灾损失赔款由承保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受灾林业经营者,赔款用于灾后恢复造林。

(栏目编辑/蔡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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