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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浙江森林旅游产业的探索与思考

2014-03-10撰文孙嘉江

浙江林业 2014年1期
关键词:浙江景区森林

◆撰文/孙嘉江

对发展浙江森林旅游产业的探索与思考

◆撰文/孙嘉江

浙江生态环境优越,森林覆盖率高,森林景观资源丰富,地形地貌独特,是长三角地区唯一多山、多林的省份。作为适合发展森林旅游业的地区,浙江的森林旅游业依托浙江独特的生态优势、文化优势、森林产品优势及交通、区位优势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由于旅游业具有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等特点,多年来,浙江极为重视对森林旅游业的发展。截至2012年底,浙江已建成森林公园113个(其中国家级38个),省级林业观光园区249家,并形成了独特的森林旅游线路和区域品牌,如浙东的“水乡宗教”、浙南的“名山奇峰”、浙西的“秀水探源”、浙北的“竹海探幽”等。2012年,全省森林旅游游客量超过1亿人次,森林旅游收入达376.4亿元,森林旅游产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及区域经济发展。

尽管目前浙江省的森林旅游工作已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从其发展状况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

浙江森林旅游产业存在的主要矛盾

同质和特色的矛盾。从全省来看,除了“海天佛国”、“西溪湿地”、“雁荡绝胜”等本身具有独特条件的森林旅游景区外,一些森林旅游景区的开发仅利用景区内相对较好的森林资源而不加以深入营造特色,对旅游产品的开发也多停留于山水观光层次,造成了大部分森林旅游景区“似曾相识”的同质化倾向。

保护和开发的矛盾。森林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绿色屏障和动植物的家园,生存系统敏感而脆弱,一旦被破坏,往往很难得到恢复。对森林资源加以利用并将其适度开发成旅游产品,最要紧的就是要立足生态保护,让人们进入林区感受生态、认知生态、保护生态。而一些森林旅游资源在被开发利用时,没有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分级,经营者盲目建设,随意经营,对进入森林的游客也没有进行严格的生态道德教育,与森林旅游初衷相悖。

森林管理主体和其他管理主体的矛盾。森林旅游景区大多是以国有林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森林”和“旅游”的双重属性造成一些森林旅游景区以林场管理部门为管理主体,而另一些森林旅游景区则以旅游部门为管理主体。另外,若景区内还有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存在,又涉及到其他主管部门,造成各部门相互牵制、机构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由于管理主体的理念、利益、出发点等各有不同,资金、人才、市场等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极大地影响着森林旅游景区的建设和发展。

旺季和淡季的矛盾。由于受国内休假时间、气候条件及森林旅游资源本身具有的最佳旅游季节的影响,往往出现旺季人满为患,景区接待能力不足,而淡季“景复自然”的状况。旺季时景区内的大量游客既影响景区安全、生态保护及旅游效果,也影响森林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除了每年的旺季、淡季外,一些森林旅游景区开发初期“轰轰烈烈”,后期却不注重对“质”的提升,造成设施陈旧破败、管理松散不到位等问题,出现“短期旺、长期淡”的矛盾。

投入和经营的矛盾。浙江省的森林旅游景区大多位于高山上或林区中,虽然风景极为优美,但是区位条件较差,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资金投入不足及配套设施的“水土不服”,严重制约着森林旅游产业的发展。大部分森林旅游景区未能引入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未能有效运行市场机制,森林旅游产业的运作只是作为林业的副业来经营,没有真正体现森林旅游产业应有的朝气与活力;经营者对森林旅游景区的推介意识薄弱,营销手段单一、方式老化。此外,全省从事森林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的人员,大多是由森林资源管理人员转变而来的,森林旅游专业人才的缺乏逐渐成为制约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对进一步发展浙江森林旅游产业的建议

加快发展森林旅游产业是建设生态文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加快森林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兴旅富民”、“兴林富民”的重大战略。要使浙江森林旅游产业继续做强、做优,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完善浙江森林旅游规划体系。有关部门应对全省森林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调研,明确建设目标和资源分级,分期实施建设计划;编制完善的浙江省森林旅游总体规划,这份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相协调,与全省旅游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按照“生态第一、保护为主”的原则,合理确定森林旅游资源核心保护区、缓冲区、可建设区的范围;对森林抚育和景观更新要从生态学角度出发,按旅游者观景意愿确定改造方案;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为各森林旅游景区编制详细的规划;最终,要形成完善的全省森林旅游规划体系,为森林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使浙江森林旅游产业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加大对发展浙江森林旅游产业的资金投入。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发展浙江森林旅游产业的资金列入全省建设投资预算,按各森林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所需的资金进行配套补助,突出重点,加大对打造高等级森林旅游景区、精品旅游线路、环保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及停车场、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资金扶持力度;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回归经济”投资等资金相融合,形成合力;拓宽融资渠道,采用股份制等方式进行森林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经营;在确保生态安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发展多种类型的旅游地产项目,将项目所得资金用于景区的开发建设;重视对森林旅游营销的资金投入,打造全省森林旅游总体品牌并进行整体营销,借助浙江森林旅游节、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等平台进行促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既重视对新市场客源的推介,又重视提高“回头率”;开展森林旅游特色主题活动,对重点目标群体和市场进行专题宣传推介;建立浙江森林旅游网络平台,实时发布各景区的游客量、接待能力及景区当季可赏的最佳内容、特色活动等信息,解决部分景区旺季、淡季不均衡的现象,打造“森林旅游淘宝”,提高景区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对森林旅游的衍生产业,如森林食品、“林家乐”、森林旅游纪念品等的扶持力度,提高森林旅游综合效益。

打造浙江森林旅游特色产品。旅游景区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有规律的“生命周期”,森林旅游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从默默无闻到繁荣发展,又进入游客量增长停滞、经济效益下滑的状况。要想使森林旅游产业长期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后滞长期”,关键在于森林旅游产品的更新提质和市场的拓展,增加可持续有竞争力的森林旅游产品,丰富森林浴、温泉度假、越野露营等森林旅游特色项目,做到既能对现有的旅游产品进行再开发,又能实施森林旅游产品的重组和转换战略,既要重视对一般旅游者的产品供给,又要重视对特定森林旅游群体的产品开发。

制定浙江森林旅游相关法律、政策。有关部门应大力探索如何推进浙江森林旅游产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加快完善浙江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明确森林旅游管理的主体和管理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森林旅游管理的相关条例,解决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等问题,规范森林旅游市场和从业人员的建设、经营、管理等行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完善发展浙江森林旅游产业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在招商引资、人才培养及引进、森林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及“评星定级”等方面,建议由政府出资给予扶持与奖励,营造良好的森林旅游政策环境。

(作者系新昌县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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