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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教学在法学实训教学中的应用

2014-03-09琦,曾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热点问题法学专业热点

柳 琦,曾 群

(1.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2.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法治热点教学在法学实训教学中的应用

柳 琦1,曾 群2

(1.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2.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法治热点引入法学实训教学,充分利用了热点问题时效性和趣味性的特点,给法学教学带来了契机,同时也是一种挑战。通过分析近300份调查问卷发现,热点引入中亦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明确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职能分工、完善实训设计所需知识背景、加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培养显得尤为必要。

法治热点;实训教学;法学教育;案例教学

一、调查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研究主要调查对象来自江西省某警察院校大一、大二、大三的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其中,本科生占绝大多数,非法学专业的包括侦查、治安、法律文秘等专业。共发放调查问卷240份,收回225份,有效卷208份。本次问卷选取了六个班,三个年级、不同专业的本科生和专科生作为调查对象,参与调查的大学生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研究方法

1.调查法:通过问卷方式对学生使用法治热点教学法的情况进行调查,予以评估。

2.个案研究法:对于具有明显性倾向的群体进行个案情况、原因及今后发展的可能性等项目的初步研究。

3.行动研究法:运用法治热点教学,在法学实训过程中验证学生有效运用此法的方向性。

二、调查结果及其分析

本问卷题目设置,采取横向调查和纵向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从横向上,以便确定不同专业(法学或非法学专业)调查对象运用法治热点问题的实际情况,从纵向上,问卷设置了学生的年级等问题以便确定不同年级学生运用法治热点的实际情况。

(一)问卷的调查情况分析

1.法治热点问题的获取情况。问卷主要设置两个问题,一是有无关注热点问题的爱好,二是关注热点问题的主要渠道。从总体上看,大一的学生和法学专业的学生有关注法治热点的偏好,占80%以上(见表1);从获取热点问题的渠道上看,上网是获取热点问题的主要渠道,相比于大二、大三的学生而言,大一的学生通过上网获取热点问题的比例偏低,仅占66.23%,大二的学生采取上网方式获取热点问题的比例较高,占94.87%(见表2)。

表1 关注法治热点问题的偏好分析

表2 关注热点问题的渠道分析

2、法治热点问题的内容分析。在概括性列举的几项法治热点问题的内容中,非法学专业学生更偏好关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占78.16%,法学专业学生选择概括性列举项中问题的比例普遍比非法学专业学生低(见表3)。

表3 法治热点问题的内容分析

3.对法律的信仰情况分析。从对自身的定位上看,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度较高,占35.37%,觉得自己是一名法律人,其次是大一学生,占33.77%,总体上看,这个结果是偏低的,不到40%。从理想层面回到现实层面,非法学专业学生觉得法律更有用,占59.42%。(见表4)分析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主要是掌握的法律知识较少且不准确,其中选择此项原因最多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占84.92%。(见表5)

表4 对法律的信仰情况调查

表5 对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4.讨论话题的产生情况。讨论话题的产生方式,公布时间等细小环节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讨论效果。在本次问卷调查中,设计了一个讨论话题产生情况的环节。

问卷围绕以投票方式决定最终讨论话题是否合理和是否应当在讨论前20分钟公布讨论话题两个问题展开(20分钟是一次热点讨论的实训中,一名学生感觉此方式特别好,提出的一个建议)。其中,非法学专业学生比较认可投票方式,认为以投票形式决定最终讨论话题的方式合理的占71.15%。关于20分钟的时间节点公布讨论话题,法学专业学生的反应比较明显,认为此时间点合理的仅占24.34%,非法学专业学生认为此方法可行的占75.79%(见表6)。认为合理的理由主要有:一是时间不长,但有充分的时间思考并组织语言,二是有利于提前准备,三是能够独立思考,四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激发大家的潜能。认为不合理的理由主要是时间太短,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和搜集资料。

表6 讨论话题的产生情况分析

5.法治热点问题在法律实践性教学中的应用实效。法治热点问题讨论分为征集热点问题和讨论热点问题两个环节。认为征集热点问题对关注热点问题有督促作用的,法学专业学生居多,大二学生认为督促作用最大,占53.85%,认为作用不大的大一学生居多,占6.49%。法治热点讨论结束后,认为对自身法律能力培养有帮助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和大二学生居多,占76%以上(见表7)。学生反馈的帮助主要表现为:一是巩固了所学的法律知识,拓宽了法律学习的知识面,二是维权意识乃至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三是关注法治热点问题,加深了对法律漏洞的了解,四是认识到法律应当与实践相结合,对生活有更多的法律思考,五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甚密,六是法律要跟上经济的发展等,七是关注热点时事的热情提高,八是增强了对法律的理解,提高了对法律的信任度。

通过统计问卷反馈的信息,学生认为不足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实际教学联系性不强,日常教学中引用的热点不多,二是热点问题有时过于复杂,有时较为单一,三是部分学生不关注法治热点,不一定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四是学生对法条的运用不够灵活,五是学生讨论时有时不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热点问题,容易跑题,五是讨论针对性不强,不够规范,不能全面分析问题,六是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度不高,认为理想与实际相差太远。

表7 法治热点问题的积极实效

(二)原因分析

1.从法治热点问题的获取情况看,大学生普遍有关注法治热点问题的偏好,尤其是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热点问题,征集热点问题对关注热点问题有一定的督促作用,但此种督促时间不长。究其原因,一是信息的网络化传递会影响学生的选择,比如,学生上网获取法治热点,会根据点击率来判断哪些是热点,哪些不是热点;二是法治热点问题本身比较典型,有代表性,比较吸引眼球;三是法治热点问题讨论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

2.学生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总体偏低。如,仅有35.37%的法学专业学生认为自己是一名法律人,且10.65%的法学专业学生认为自己对法律不感兴趣。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较少且不准确,遇到问题呈现出很无力的状态,慢慢地就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

3.从几次讨论话题的反馈情况看,效果尚可,但也反映出许多问题:法学专业学生讨论热情较高,运用法律热点能力较强,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所讨论的热点问题;非法学专业学生讨论热情亦较高,但仅停留在表面,往往只会用法律之外的一些直观的方式来评价,将法律运用于实践的能力相对较弱。

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一是和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有关;二是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可能仅停留在死记硬背的应试阶段,运用法律的能力较弱;三是和主持讨论的老师的引导方式、讨论程序有关,如适时地引导可以较好地避免偏题、跑题。

4.讨论话题的产生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大多数学生同意以投票的形式决定讨论话题,但是,最终选出来的题目有时候却和专业不太相关或者没有太多可讨论价值。此外,何时公布成为一个难点。若公布的太早,让大家有了足够的准备时间,可能部分学生在正式讨论中会拿着事先准备的稿子念,无法达到锻炼学生独立思考和语言组织能力之目的;讨论前20分钟公布,许多学生又认为时间太短,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和搜集资料。究其原因,一是和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不强、不够自信有关;二是本身20分钟可能有点短,需要进一步调整。

5.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上看,运用效果尚可,但也存在许多不足。比如,日常教学中引用的热点不多、热点问题自身的吸引力有限、最终效果不佳等。究其原因,一方面与针对性不强,程序不够规范,教师的引导工作、准备工作做得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与学生自身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不高有密切关系。

三、调查结论和建议

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将法治热点问题引入法律实践性教学,有其自身的许多先天优势,然教师和学生的职能分工及实训设计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一)教师的职责分工

1.课前精心选择法治热点案例。前面问卷调查走入了一个误区,以为决定讨论热点问题的主体应该是学生。基于学生决定的讨论话题可能会存在偏离专业方向、缺乏可讨论性等问题,结合哈佛等著名法学院判例法教学的成功实践经验,提交讨论的法治热点案例应该是由教师提供的原始的判例资料。1870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德尔创立了判例教学法,被誉为案例教学法的“先驱者”。[1]在他的合同法课堂中,他要求学生“只阅读原始的资料即案件 (cases),并描述他们各自的结论”[2],朗德尔认为案例法所依赖的条件是法律资料,而法律资料就需要一个图书馆,法学教育的中心是法学图书馆。他曾有这样的名言:“图书馆是教授和学生的应有的必要场所,……它对我们,就像大学所有的实验室之于化学和物理学者一样,就像自然历史博物馆之于动物学者一样,就像所有的植物园之于植物学者一样。”[3]法治热点教学的引入,是案例法的一个变通,其前提条件亦是法律资料,或者说需要一个网络图书馆。当前,手机网络已经成为校园内较为普及的网络方式,学生可以通过以上即时通讯工具第一时间相互告知最新的法治热点、法治动态,诸如网上的 “法律图书馆”里面会收集最近几日九个省市的较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必要时建立一个法治热点共享平台,给大家一个宽广的法治视角。

2.课前熟练掌握所需讨论的法治热点,设计点拨学生的问题。一次案例讨论效果的好坏起决定作用的是教师,教师的实时点拨、评价,是建立在熟练掌握所需讨论的法治热点案例及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这对教师信息量的掌握及理论深度的把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靠课堂上的临时发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事先做好准备。

3.课堂上当好主持人。教师是主持,不是主导。任何一场讨论的结论是多元化的,不存在一个统一性和标准性答案,相应地,教师不宜过多地干预分析过程和分析结果,但也不是不需要引导。对于一些偏题或跑题,出现重复,罗列观点时,应适时引导;对于一些长篇大论的“麦霸”,应当好计时员,委婉的提醒;当学生回答得非常精彩时,应适时引导,将其推向高潮。这些除了和教师的自身素养有关,还和教师事先准备工作做的完备与否有密切关系。[4]

(二)学生的职责分工

学生是主导。法治热点讨论的舞台属于学生,学生的信息量及理论功底直接决定了学生的讨论效果。一方面,学生应查找大量的信息资料,除了读案例材料之外,还应广泛阅读和案例材料有关的资料;另一方面,学生应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应具备基本的运用法律知识思考问题的能力。

(三)实训设计所需知识背景

结合本课程前面所学知识,选择法治热点案例不能过多过杂,应有代表性,不能滥用,不能让案例简单地迁就理论教学,使整个讨论又回到传统意义上的“举例说明”。选定的法治热点案例应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但也要高于刚刚学过的法学理论,进行扩散思维,并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这需要教师加以适当地引导。

(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培养

掌握法律知识与运用法律知识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但二者不能等同视之。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是建立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需要一个逐步培养的过程。

1.区别对待不同的学生群体。前面调查分析中,不难发现,大二以后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基础较丰富,运用法律的能力较之于大一学生及非法学专业学生要更强。对待不同的学生群体,教师应选择不同的素材,设置不同的问题,提出不同的要求,不能一个标准,一刀切。

2.从实训教学延伸到日常教学,老师和学生形成合力。法律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是集中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巩固法律知识的重要环节,但是仅仅依靠实践性教学还不够,需要教师和学生共同努力。一方面,从教师的角度而言,不仅是实践性教学需要运用法治热点,日常教学亦应自觉地将法律知识和法治热点问题联系起来,深入浅出,让学生养成运用法律思考法治热点问题的习惯,尽管不一定准确,但一定要逐渐养成运用法律的习惯;另一方面,从学生的角度而言,养成关注法治热点、热爱法治节目的习惯较为必要,这是前提,同时,在听法律专业人士对某些案件进行分析评价的同时,亦是在引领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养成法律思维方式的一个过程。不仅如此,还应通过其他的形式,加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能力的培养,如通过模拟案情的方式开展模拟法庭,开展案例对抗式教学等方式,为学生接触法律事务,积极思考法律问题提供机会。

四、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通过本次问卷调查分析发现,法律将法治热点运用到法律实践性教学中仅完善实践性教学的部分环节,调整教学方法,将法治热点问题运用于法律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固然可以让部分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拓宽视野,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但此种方式无法满足法学专业学生的需要。在应试教育面前,许多法学专业的学生显得很无力,甚至出现了法律无用论的言论,这与日常法律课程教学中忽视引入法治热点、运用法治热点问题的因素是分不开的。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课程教学多年的教师,将法治热点问题运用于日常的法律课程教学中,应该是一种常态,这不是任务,而是一种使命。

[1]David A.Garvin,Making the Case:Professional education forthe world ofpractice[J].Harvard Magazine.2003,(9):58-63.

[2]David A.Garvin,Making the Case:Professional education forthe world ofpractice[J].Harvard Magazine.2003,(10):60.

[3]Robert Stevens,Law School: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M].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3:53.

[4]冯冈平.案例教学的角色问题 [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1,(1):95-96.

责任编辑:黄晓玲

D631.15

A

2095-2031(2014)03-0113-04

2014-02-09

江西省教学改革课题“法治热点问题在法律课程实践性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XJG-11-21-6);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我国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研究—以江西省为例”(13YB004)

柳琦(1982-),女,湖北黄梅人,江西警察学院讲师,从事法学基础理论及法学教育研究;曾群(1968-),女,江西南昌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从事行政法、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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