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代财务夹缝求生“经”
2014-03-07相洋
相洋
去 年,船代行业的税收政策变了三次,作为船代企业的财务主管,笔者身处其中,旁观了大量小型船代企业因此“关门”,颇有兔死狐悲之感。
资金作为企业活动最重要的参与要素,对于企业而言关系重大,是决定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关键。尤其是船代企业,由于涉及的代收代付金额较为庞大,因此关注税务和资金管理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船代企业而言,其代收代付的业务模式,既是优势也是劣势,既须趋之亦要避之,趋之是在资金管理中,而避之是针对税务管理而言,把握分寸至关重要。
税务管理
船代企业的税务政策近两年可谓瞬息万变。以笔者所在企业为例,主要有两个分水岭。
2012年以前的营业税
船代行业属于服务业,2012年以前,笔者所在企业一直缴纳营业税,税额按营业收入乘以相应的税率(5%)。营业收入包含企业的实际代理费收入与代收的客户收入,地方税务局同意企业按照差额缴纳营业税(全部收入扣除代付部分的差额)的,可按照企业实际的代理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全额缴税的优点是:增加企业的经营规模,使企业迈入亿元俱乐部,随之带来的优势便是较轻易扩大经营范围,较轻松贷到银行的款项,较便捷获得银行的授信额度。缺点是:大部分的收入只是代收部分,给企业带来经营业绩“繁荣”的假象,容易造成船东、货主开启降低代理费标准的通道。
通过权衡利弊,笔者所在企业除大客户全额确认收入,其余均按实际代理费确认收入。
2013年开始的“营改增”
去年,船代企业税务政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5%变为6%。虽说增加了1%的税负,但也打开了增值税进项可以用来抵扣的通道。但船代企业作为轻资产的企业一没大型设备二没生产工具,用来抵扣的部分甚少,实际上变相增加了税负。
另外,“营改增”政策的细则在一年里也经历了三次重大变化。
2012年8月财税[2012]71号文规定,2012年12月起浙江省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政策基本与营业税政策一致,即按差额部分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来,1%的税负差异就显现出来了。当然有很多项目可以用来抵扣该差别,如办公用品费、房屋租金费、汽车租赁费等。“营改增”政策对成本及管理费用较大的船代企业影响可能不大,而对于收入高、成本费用低的船代企业而言确实增加了税负。
去年5月财税[2013]37号文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取消差额缴税政策。政策一出台对船代企业的冲击可想而知,因为原本与船代企业不相干的代收部分的税负也要让船代企业承担,税负的增加就不仅仅是1%了。
就笔者所在企业而言,2012年1—7月营业税平均为19.90万元,2013年1—7月(“营改增”政策影响)增值税平均为21.26万元,同比平均增长1.36万元;2012年8-12月营业税平均为16.86万元,2013年8-12月([2013]37号文影响)增值税平均为44.11万元,同比平均增长27.25万元;由此可见,2013年增值税税负较2012年营业税税负总体增加了28.61万元(见图)。
该政策最大的优点是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国税部门考核目标也能很快完成;最大缺点就是没有考虑船代企业大部分的收入是代收部分,导致的后果是船代企业要么统一上调代理费,要么将该部分税负转给船东和货主。但处于弱势地位的船代企业本身不具备谈判权,因而引来关门潮(一些小型船代企业经营所得都用来缴税了),有些则干脆不参与代收业务。笔者所在企业因有独家代理的背景,才勉强实现税负转嫁。
也许是财税[2013]37号文的药效太过猛烈,也许是较多船代企业“联名上奏”,去年12月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又恢复到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反复变化的缺点是企业的核算体系始终不固定,由此可能造成因对税务政策的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多抵扣成本的税收风险。
一年内税务政策连变三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对交通运输、金融咨询等传统服务业关注度较高,而对船代企业在内的辅助行业认知度还不够。船代企业只有以善变的态度应对万变的环境才能生存下来。
资金管理
对于企业的资金安排,笔者的经验是,在保障每月必须的资金量的前提下,预留另一半的资金量用于不时之需。
例如企业近两年每月资金量的统计数据显示,基本每月支出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结合港口每月吞吐量及船舶进出港的艘次数据,根据港口吞吐量数据可以大致了解资金的时间安排,根据船舶艘次数据可以推测大致所需资金量),则相应预留1500万元的资金量。
这样做的优点是简便、安全,每个月不用为到哪里调钱而烦恼;缺点是无法实现资金的效益最大化,如果资金规划慎密,盈余资金可以产生效益。当然这需要各部门的齐心合力,对于每月、每周,甚至每日的用款量都要计算细微,不容有丝毫差错,这对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更高要求。
另外,资金能否合理安排,也与客户的备用金及尾款是否及时入账相关。在备用金及时、充裕的前提下,不建议船代企业进行短期融资。
原因有二:一是融资成本可能会比代理收入高;二是船舶靠港离港的周期很短,银行放款的速度未必能填补垫付资金的空缺,若再遇上审核较严的国有银行,基本上未等到放款资金链就断裂了。
如笔者所在企业的大客户每月会打60%的备用金及上月40%的尾款,这与贸易企业当月打首付,下月结清类似,这60%的备用金成了笔者企业的生命线。
因船代企业不同于其他贸易型企业,其承担了较多的代收代付款项,这些款项并非企业的真实收入——联检单位只认识港口的船代企业,故让船代企业全权负责款项的收付,便于管理。
备用金能否及时入账建立在企业与客户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尾款作为客户对船代企业服务未完的扣押,一般情况下若非发生重大变故或者客户突然倒闭,到账还是及时的。备用金的优点是:能帮助船代企业大大减轻代收代付资金的压力,若是全额备用金的话,基本上企业的现金状态会相当充裕(笔者所在企业社会贸易就执行全额备用金制,但社会贸易量有限),缺点是:船代企业属于服务型企业,若非垄断式船代企业,大部分的船东、货主不会实行全额备用金制,上海很多非垄断性船代企业备用金的比例基本上不超过30%,这就考验财务经理的资金管理能力。
最后,依靠银行平台缓解船代企业资金压力。
例如笔者所在企业在港口建设费的代收代付业务上实行了创新。自2011年10月起,港口建设费统一由海事局收取。笔者企业与结算银行、海事局充分沟通,以船代企业作为中间环节进行过账,企业的结算银行作为担保,出具保证金承诺函给海事局,这样客户打入笔者所在企业的港口建设费就可有一个月的滞留期,而这一个月既可帮助企业解决备用金不及时的问题,也可形成额外的富余资金,甚至创造额外的效益。
因此资金量不错的船代企业可以灵活运用银行平台进行资金统筹,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