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在新的起点上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2014-03-07陈奇
陈 奇
深刻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在新的起点上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陈 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鲜明的时代特点、科学的思想主线和坚实的实践基础,集中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成果,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宣言、行动纲领、路线图,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科学指南。
军队建设 依法治军 从严治军 决定 四中全会
作者:陈奇,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部长,少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紧贴“依法治国”这一主题,研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四中全会《决定》是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宣言、行动纲领、路线图,对于我们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理政,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在新的起点上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向深入。
一、《决定》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鲜明的时代特点、科学的思想主线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决定》是对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理论的新发展。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针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为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习主席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精辟论述。《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
《决定》是对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时代要求的科学回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决定》紧密契合了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客观要求,将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明确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回答了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决定》是对法治建设领域实现中国梦的生动阐释。党中央、习主席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不仅意味着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富足,还与法治蕴含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等价值观密切相关,可以说中国梦也是法治梦。一百多年前的1912年,孙中山指出,国家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1。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这一奋斗目标写入宪法。今年,四中全会《决定》鲜明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实践要求,法治梦正在变成现实,为中国梦插上了飞翔的翅膀。
《决定》是对法治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实践,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证明,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把一个十几亿人口的中国管理好、建设好,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五个体系和六项重大任务,强调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重大决策,正是深深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沃土中,是来自实践、指导实践且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理论和战略措施,必然会极大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决定》内涵丰富,集中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成果
《决定》内容涵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部领域和各个环节,蕴含着深刻的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成果的综合集成。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习主席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都强调要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决定》再次强调这个原则,对于正确把握三者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09年,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问题成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的重大热点。党中央和政法系统有关部门就此重大问题开展了广泛调研;法学界和法律界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如何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为什么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决定》吸收了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完善和创新。同时,它昭示全国人民,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达成,法治中国仍在路上。
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强调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012年12月4日,习主席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2《决定》强调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治国,明确指出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凸显了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略地位,郑重向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宣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坚持体系化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我国理论界认为,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的法治建设重心由法律体系建设迈向法治体系建设,并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决定》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五个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在党的全会决定中郑重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命题,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一场深刻的变革,充分体现了我们党遵循系统建设、整体推进的思路,以体系化、工程化的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清晰路径和坚强决心。
坚持“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2012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主席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3,首次提出“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要求。这一要求也写进了去年的三中全会《决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相互关联、层层递进,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化。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这一要求,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根本要求,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
明确“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法制建设”过渡到“法治建设”阶段后,我们党进一步提出了新十六字方针。2011年3月28日,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4,首次提出了新十六字方针。2012年,新十六字方针写进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四中全会《决定》重申了新十六字方针,这既是对新十六字方针的进一步确认,也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节点、聚焦点、着力点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三、以《决定》为科学指南,在新的起点上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总体部署,并对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作了专门部署。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军必须以《决定》为指南,贯彻落实《决定》明确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实践要求,确保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切实按照党中央、习主席的统一决策部署,与依法治国同频共振、同步推进;确保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有效解决治军水平与国家法治建设发展步伐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确保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实现强军目标提供充分有效的法治保障。
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融入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必须从国家战略上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与依法治国一体推进作出统一部署。四中全会《决定》体现了这一思想,指出了努力方向,但在今后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过程中,还有许多具体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军事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融合问题、军队法治的实施体系和监督体系与国家法治的实施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融合问题、军队法治建设区别于国家法治建设的特殊性如何把握问题,等等,认真研究探讨,拿出对策措施。下一步,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从国防和军队建设实际出发,把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到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保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工作推进都与依法治国相协调、相促进,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与建设法治中国两个进程的同步发展。
加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集中统一领导。随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深入推进,参与主体更加多元、运行更加复杂,迫切要求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当前,我军法治建设主要是由立法、司法、纪检、军务、审计等与法律相关的业务部门来推进实施,难免存在各自为政、小马拉大车等问题,导致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践中往往是多头并行、各行其是,难以形成合力。因此,要建立军委统一领导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综合机构,加强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集中统管,加强战略统筹和顶层设计,科学制定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时间表、路线图,合理确定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目标、原则、任务和举措,做到全军一盘棋,抓到底、抓到位,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向更高水平。
坚持统筹规划,体系建设。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把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各领域各环节作为一个整体,以系统思维和系统方式体系化、工程化推进。要把构建科学的军队法治体系作为当前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核心任务。总体看,军队法治体系主要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构成。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更加完备的军事法律规范体系;按照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运行、官兵依法办事的要求,构建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照军内外结合、上下结合、专兼结合、全面有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通过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进一步完善法治运行体制机制,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法治文化,改善执法和司法环境,深化法治理论研究,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坚持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互促共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在步步深入,需要进一步解决长期积累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面对改革的艰巨任务,要充分发挥法治对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统一改革进程、规范改革行为、破解矛盾问题、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同时,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注入了强大动力。要充分发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推进作用,乘改革之势、借改革之力,在改革中加快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进程。
坚持尊重官兵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中的主体地位。法治的伟力来自人民群众,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伟力同样来自广大官兵。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进程中,广大官兵不仅是守法的基本主体、基本力量,而且是推动完善立法、监督严格执法的生力军。各级领导和机关在制定法规制度和依法依纪办事时,要充分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把推进法治与坚持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严格把好法规纪律准绳,保证官兵恪守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又要赋予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以高度的科学精神和人文情怀,正视官兵的情感需求、利益需求,尊重官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牢建立在符合官兵根本利益,保障官兵合法权益,发挥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基础之上,使全体官兵都成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忠实崇尚者、自觉参与者、坚定捍卫者。
引文:
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1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12-05(1)。
3.习近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人民日报》,2013-2-25(1)。
4.胡锦涛:《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人民日报》,2011-3-30(1)。
[1] 中共中央宣传部编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
[2]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编写.法治中国——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印.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4]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读本.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伍锡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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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484(2014)-11-0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