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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外的审判

2014-03-06洪流

新民周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吴英客观事实陪审员

洪流

轰动一时的“复旦投毒案”近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判决结果随即被媒体广泛传播,在各种舆论中,赞成法院判决结果的占了绝大多数。

在这个海量信息以光速传播的时代,信息和舆论对传统司法体系的强大冲击,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通常都存在两种事实,这两种事实形成了案件的“罗生门”。第一种事实是案件原来的真相,即“客观事实”。真相只有当事人心中最清楚,但却是不可逆的和司法上待证的,所谓“到底发生了什么,只有天知道”。第二种事实就是经司法审理认证下来的事实,我们可称之为“司法事实”。基于司法审判对事实的推理性,这个事实只能根据警察的调查、检察官的指控以及律师的辩护来完成。司法认证下来的事实有的的确能复原事实,还案件一个客观真相,但有的却限于时间的不可逆和证据的不完整,会给出一个与“客观事实”有出入的“司法事实”,而基于评判的统一标准,法官却只能根据“司法事实”来得出结论并予以法律上的评价。我们口头上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中,“事实”其实就是经司法认证的“司法事实”。

在信息高速传播的今天,还会出现第三种事实,即舆论或媒体中出现的事实。由于舆论媒体与司法体系的职业差异和评判标准不同,这一事实又往往会与“客观事实”和“司法事实”有所差异。而作为普通公众,最先接触和获得信息量最大的,却往往是第三种事实。在案件未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前,不少公众就已经基于第三种事实形成了自己的评价意见,自发地形成了一种“体制外的审判”。

传统的司法体系,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强调司法办案不受司法外评价系统的影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重大刑事案件都采取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先由控辩双方在候选名单中共同选定陪审员,而选定陪审员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避免陪审员对于即将审理的案件带有先入为主的偏见或观点。一旦进入程序,法官会禁止陪审员接触到对案件事实进行报道的报纸、电视和相关媒体,为的就是不让外界的信息和舆论对陪审员的审查判断能力造成误导。

而在今天这个新信息时代,传统的审理模式到底能坚持多久还需我们拭目以待。目前国内大多数法院在法庭都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对案件审理进行录音录像,不少大案要案的审理还会直接向社会同步公开。这样的变革,一方面的确强化了审判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人员素质,但另一方面,也给传统的司法模式造成冲击。

近一两年来,舆论影响传统司法的典型例子不少。比如浙江的吴英案。2009年吴英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时浙江高院维持原判,此案经吴英案律师大力向媒体披露后,获得了全国舆论的一致同情,并导致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并改判死缓。客观地说,若该案“司法事实”认定无误的话,与此前浙江法院审理判决死刑的其他同类集资诈骗案件相比,对吴英判处死刑也不能说是错案。吴英的起死回生,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了媒体和舆论的力量,吴英案的改判,也促使国家考虑改变民间借贷的政策和法规。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角力仍将继续,法官如何既保持其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又能注意到这种司法体制外的巨大能量,把其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助推剂,并避免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法律人,也是普通民众需要思考的问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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