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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降后国共两党对东北地区朝鲜人的政策及其影响

2014-03-06

关键词:朝鲜人延边东北地区

金 春 善

(延边大学 民族历史研究所,吉林 延吉 133002)

日本投降后国共两党对东北地区朝鲜人的政策及其影响

金 春 善

(延边大学 民族历史研究所,吉林 延吉 133002)

1945年8月日帝投降后,国共两党在东北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在此过程中,国共两党对朝鲜人实行了截然不同的民族政策,不仅对朝鲜人的归国和定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东北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国民党视东北朝鲜人为侨民,制定了将其全部遣送回国的基本方针,对其财产则视为日伪遗产予以全部没收或扣押。结果,国民党“收复区”内的大部分朝鲜人或归国,或前往共产党“解放区”。与此相反,共产党尊重东北朝鲜人的民族感情和意愿,主张赋予他们“双重国籍”,在土地改革中给予其土地所有权,这为大部分朝鲜人放弃归国而定居中国东北创造了条件,进而使得他们自愿投入到共产党领导的东北解放战争的洪流中,并最终发展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新成员——中国朝鲜族。

国民党;共产党;东北朝鲜人;政策;影响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居住在中国东北地区的近210多万朝鲜人中先后有70多万返回朝鲜半岛,其余100多万继续留在东北,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国朝鲜族。这一时期,东北地区朝鲜人的归国和定居是在中国国内极其复杂的政治、军事环境下进行的,特别是国共两党在东北地区的军事冲突和对立,使得这一地区成为国民党占领的“收复区”和共产党管辖的“解放区”。国民党视东北地区的朝鲜人为侨民,制定了将其全部遣送回国的基本方针,对其财产视为日伪遗产予以全部没收或扣押。结果,“收复区”内的大部分朝鲜人因丧失生活根基被迫回国,或是转移到“解放区”。与此相反,共产党尊重朝鲜人的移民历史,早在1928年开始把东北地区的朝鲜人看作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不仅坚持民族平等的政策,而且赋予他们“双重国籍”,无偿分配给土地,从而为他们继续定居东北,进而成为中国朝鲜族奠定了基础。

迄今为止,学术界关于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境内朝鲜人的归国和定居的研究成果颇少。鉴于此,本文通过分述国民党、共产党各自在其“收复区”、“解放区”内对朝鲜人的施政举措,探讨日本投降后东北地区朝鲜人归国和定居的历史过程。

一、日本投降后中国东北地区的局势

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东北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军事要冲。从地理位置上看,东北地区邻接苏联、外蒙古、朝鲜,西南与冀热辽解放区和山东半岛相望。因此,如果共产党掌握东北,不仅可以摆脱国民党的包围,而且可以将东北和冀热辽等解放区连成一片,建立更加广泛的解放区,此外还可以随时轻易地获取苏联、朝鲜等国的支援和协助,这无疑对中共的军事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与此相反,如果国民党掌握东北,不仅可以切断中共和苏联、朝鲜等国的联系,还可以对中共已有的解放区进行南北夹击,从而有效地打击中共的军事力量。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即将结束,在国际上形成了以美国为中心的资本主义阵营与以苏联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阵营相对峙的新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1945年1月美国制定了支援中国,把中国发展成为强大、稳定、统一的政府,进而为其远东战略奠定良好基础的基本方针。同年2月,美国与苏联签订《雅尔塔协定》。苏联政府以恢复沙俄时期在中国的特殊权益为条件,向美国保证国民党政府对东北的完整主权,并同意与中方签署友好同盟条约。但是,与美国相反,苏联对中国的态度十分消极。当时,苏联的对外战略大都以自身的安全为中心而制定的,因此其对外战略将维护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放在首位,对东方仅限于恢复1904年日俄战争之前的局势(恢复沙俄时期在中国的权益)和争取得到南库页岛、千岛群岛等。简言之,苏联的对外战略表现为“欧洲为中心,东方居其次”,这是因为苏联认为“未来统治中国的是国民党而不是共产党”。[1]

1945年8月8日,苏联根据《雅尔塔协定》向日本宣战,派遣百万红军进军中国东北。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政府首先制定了通过外交方法接收东北的方针,派遣以宋子文为首的代表团前往莫斯科,与苏联政府就东北收复事宜进行交涉。8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苏联承认东北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尊重国民党政府在东北地区的完整主权;

(2)中国和苏联共同经营长春铁路;

(3)苏联的海、陆、空三军驻扎旅顺;

(4)日本投降后三周内苏军开始撤出中国东北,最迟三个月内全部撤离。

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以中央设计局的名义设立了“东北复兴委员会”。1945年8月18日,设立了东北行营和东北行营政治委员会。9月30日,派遣以蒋经国为首的外交、政务、财政等特派员和东北行营的30多名军事官僚前往长春,与苏军总司令部就接收东北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在近一个月的交涉中,国民党政府向苏联提出了以下四项要求:

(1)协助国民党政府建立政权,接收各省市的行政机构;

(2)协助国民党政府接收东北地区日本和伪满政权的所有机构和设备;

(3)国民党政府利用海路将部队运送至大连港,并在此登陆;

(4)在苏军撤离之前,为了维持各大城市的治安,希望苏联协助国民党政府向沈阳、长春等地空运一定数量的部队。[1]

但是,苏联拒绝国民党政府提出的第三、四项要求。结果,国民党政府试图以外交方式接收东北地区的计划最终未能如愿以偿。

尽管如此,蒋介石很早就制定了通过军事手段“收复”东北的计划。1945年8月蒋介石电邀毛泽东前往重庆进行和平谈判之时,计划将第13、30、32、52、92、94军等国民党主力部队派赴东北。其中,最先进入东北的是全副美式装备的第13军和第52军,总兵力达6个师,约70 000人。[2]

1945年10月,杜聿明将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从昆明迁至北平,11月在秦皇岛设置指挥所,直接指挥军事作战。截至1946年4月,东北的国民党军多达7个军22个师,总兵力约318 000人。[3]

自1946年2月开始,国民党军向中共领导的东北民主联军进行总攻,3月13日占领沈阳,5月22日、28日先后占领长春、吉林。自此,国民党完全掌握了松花江以南的东北地区。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前后,中国共产党为了抢先占领东北也迅速采取了有效措施。8月10、11日,八路军延安总部以朱德总司令的名义先后下达了一号至七号命令。其中,第二号命令指示,(1)原东北军吕正操部队从山西、绥远进军到察哈尔、热河一带;(2)原东北军张学思部队从河北、察哈尔进军到热河、辽宁一带;(3)原东北军万毅部队从山东、河北进军到辽宁;(4)在河北、热河、辽宁边区的李运昌部队迅速进军到辽宁和吉林共同协助苏军收复东北。8月15日,八路军延安总部又向美、英、苏等国驻华大使发出通告,阐明国民党政府不能代表解放区和沦陷区内广大的人民,解放区和沦陷区内所有在延安总部指挥下的抗日武装力量也享有接受日伪投降的权利。

1945年8月,共产党的部队开始挺进东北。同年10月,约110 000名官兵、20 000名党政干部进驻东北。[4]

9月18日,中共中央在沈阳成立中共中央东北局,并作出了以下决议:(1)解除敌伪武装,肃清土匪;(2)镇压汉奸和特务分子;(3)消灭伪满政权,建立民主政权;(4)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生产。此外,中共中央军委指示东北局,“在美、英积极帮助国民党政府收复东北的情况下,我党的方针是占据邻接苏联、朝鲜、外蒙古、热河等地的重要城市和乡村,建立持久性的革命根据地”。同年10月31日,东北人民自治军宣告成立,林彪任总司令。①截至1946年5月3日,除了大连以外,苏军全部撤出东北。此时,中共在东北设立了11个省政府、4个直辖市政府,以及30个市、区、孟等政府和200多个县政府、镇政府。这一时期,虽然沈阳、长春、吉林等主要城市被国民党占据,但中共决心以东满为中心在松花江以北地区建设稳固的东北根据地,与国民党一决胜负。

二、国民党对“收复区”内朝鲜人的政策及影响

(一)东北韩侨事务处和韩国侨民会联合会

1945年11月,随东北保安司令官杜聿明入锦州城的金弘壹从侨民会长那里得知,东北地区的中国人以为“韩侨和日本人一样将会遣送回国”,肆意掠夺朝鲜人的财产和土地。在这种情况下,金弘壹制定了《韩国侨胞处理临时方法》和《东北各地韩国侨民会组织要纲》,并以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的名义予以公布。随后,“收复区”内陆续设立了43个韩国侨民会。②但是,韩国侨民会仅仅是朝鲜人自发组织的具有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在解决“收复区”内朝鲜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问题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金弘壹积极主张建立直接管理东北朝鲜人事务的行政机构——东北韩侨事务处。1946年4月2日,政务委员会认识到建立韩侨管理机构的必要性,在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下设东北韩侨事务处,任命金弘壹为处长。此后,东北韩侨事务处同各地侨民会一道,共同致力于“收复区”内朝鲜人的务农、教育等各项事业。

这一时期,苏军占领区内也组织了朝鲜人会。1945年8月27日,申肃等人在苏军管辖区域内的吉林召开朝鲜人大会,组织了吉林朝鲜人会,在永吉县等其他县城和农村成立了17所分会。同年10月,申肃组织成立了东北韩国民会联合会,把在长春发行的《东北日报》改称为《东北韩报》,作为韩国民会联合会的机关报。此外,与苏军司令部协商,要求释放收容在东北各地的约10 700名朝鲜人俘虏。③

1946年5月,国民党军队占领了长春、吉林,自此完全掌握了松花江以南地区。随着国民党占领区的迅速扩大,韩国侨民会和朝鲜人难民急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同年8月20日,东北韩国侨民联合会成立大会在沈阳召开。会议通过了《东北韩国侨民会联合会章程》,其中第四条规定,按照中国政府机关和韩国驻华代表团东北总办事处的命令和指示,本会执行以下任务:(1)韩侨教育文化辅导事项;(2)韩侨难民救济协助事项;(3)韩侨及其他福利事项;(4)中韩民众友好合作事项;(5)其他上级机关的指示等事项。④

1946年9月金弘壹回韩国后,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韩侨事务处划归外交部东北特派员公署,翌年4月又划归东北行辕公署。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韩侨事务处的归属变更不只是单纯的主管机关的变更,还反映了国民党政府对朝鲜人认识的变化,即国民党政府否认把韩侨的居住、营业等视为外交事务,主张将其划入“内政范围”。这种认识上的变化,还可以从1947年5月至8月韩侨事务处归属东北行辕期间制定的《东北行辕韩侨事务处办事细则》(1946.5.1)等十余件关于朝鲜人法规的事实可窥一斑。总而言之,韩侨事务处划归东北行辕后,在东北行辕的支持和协助下,成为管辖“收复区”内关于朝鲜人的财产、教育、归国、务农等所有事务的中坚机构。

(二)国民党对“收复区”内朝鲜人财产的处理

1945年8月,国民党政府以中央设计局的名义成立了东北复兴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收复东北的《东北复员计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草案”)。“纲要草案”由内政、外交、军事、财政、金融等共16项构成,其中关于朝鲜人的是第9、16项。第9项为“农业”,规定“接收日伪政府设立的农、林、牧、渔和其它机关,接收并管理日、韩移民的农场”;第16项为“日、韩移民”,规定“将日本籍移民一律驱逐出境,遣送日本占领东北时期的朝鲜人移民,对其财产按照相关条例予以处理。”⑤

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为处理东北地区的日伪财产,设立了以东北行辕为中心的“东北敌伪事业财产统一接收委员会”,但对朝鲜人财产的没收和处理依然由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韩侨事务处专门负责。当时,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韩侨事务处制定了《韩侨处理临时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凡是东北地区的韩侨,在归国或检举其财产之际,一律按照对朝鲜人和台湾人产业处理办法和规定予以暂时收押。此外,调查并登记滞留韩侨的财产,严禁转移财产或变更所有权。”自1946年4月3日至同年9月30日,韩侨事务处在辽宁、辽北、安东、吉林、热河5省扣押的朝鲜人财产中,包括房屋1 757栋2 934 904.68 m2、基地1 406 761.67 m2、水田17 461 063.57 m2、旱田3 623 676.38 m2、杂地58 648 335.42 m2、原野276 480.00 m2、荒地279 952.38 m2、矿产地12 976 300.00 m2、墓地5 966.00 m2、工厂59所、机械1 642件、家具31件、医器20件、有价证劵2 044 108.60元。⑥其中,扣押财产最多的为辽宁省,其后为吉林省、安东省。这是因为辽宁省是日伪时期军事工业的中心,且大部分区域成为“收复区”。辽宁省收押的主要是矿山、工厂、机械等工业财产,吉林省收押的主要是土地、特别是水田等农业财产。日本投降后,吉林省“收复区”内10个市、县的人口和耕地平均分别减少了60%和80%以上。⑦结果,“收复区”内丧失生活根基的大量朝鲜人或返回朝鲜半岛,或前往进行土地改革、赋予朝鲜人土地所有权的“解放区”。

1947年5月,东北行辕颁布了《东北韩侨产业处理计划》,同年7月又颁布了《东北韩侨产业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使得之前国民党政府对东北地区朝鲜人财产实施的无差别没收和扣押政策多少有所缓和。根据上述规定,朝鲜人可以重新找回日本投降后被国民党政府没收或扣押的财产和土地的一部分。但是,国民党政府的这种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举步维艰,大部分财产和土地依然以“接收”的名义被国民党政府或官僚所强占。

(三)国民党对“收复区”内朝鲜人的遣送

与中国关内地区不同,东北地区在地理上和朝鲜仅隔一江。因此,东北地区的朝鲜人可以不理会中国地方当局,在任何时候随意返回朝鲜半岛。特别是日本投降后,东北大部分地区曾一度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使得朝鲜人可以自由归国。据统计,1945年9月,东北地区的朝鲜人2 163 115名中约70万名陆续回国,剩余约1 402 131名继续留在当地。⑧

日本投降后,东北地区朝鲜人的回国大都是自愿的,但迫于国民党地方当局、土匪的剥削和掠夺而回国的也不在少数。据大韩民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调查,当时“收复区”内被中国人迫害致死的朝鲜人,包括沈阳44名、长春75名以及其他等地的共176名,负伤的朝鲜人包括沈阳63名、鞍山200名、开元700名、长春237名、吉林289名以及其他等地的共1 866名,被拘禁的朝鲜人有3 468名,被强奸的朝鲜人有320名,被侮辱的朝鲜人有128 085名。⑨此外,据《东北收复区全侨民代表大会报告各地韩侨现况要记》记载,日本投降后东北地区约80余万朝鲜人陆续回国,其中大部分途经安东。[5]

所有这些史实说明,与当时共产党管辖的图们江沿岸相比,经由国民党占领的鸭绿江沿岸回国的朝鲜人更多。

1946年4月,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颁布了《韩侨处理临时办法》,规定“凡是不从事生产活动或没有正当职业的韩侨一律集中起来,首先将其遣返回国。”之后,国民党政府对朝鲜人的遣返政策在东北行辕制定的《东北韩侨处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进行了详细地规定:依据职业的不同将朝鲜人分为“暂时滞留者”和“即刻遣返者”,除从事生产劳动的为“暂时滞留者”外,其他朝鲜人全部为“即刻遣返者”。此外,独身一人的朝鲜人必须即刻遣返,长期滞留者的家庭中,60岁以上、15岁以下的男女老少首先予以遣返。不仅如此,规定须即刻遣返的朝鲜人在1个月内向规定地点集结,其中,辽宁省、安东省的朝鲜人向安东集结,吉林省、松江省、兴安省的朝鲜人向延吉集结,黑龙江省、嫩江省的朝鲜人向长春集结,辽北省、兴安省的朝鲜人向沈阳集结,集结完毕后3个月内全部遣送回国。⑩

国民党政府对“收复区”内朝鲜人的第1次遣返是在1946年12月。第1次遣返计划将原籍为韩国(北纬38度以南)的15 000余名侨民通过轮船送回韩国。自1946年12月7日开始,沈阳的铁西收容所开始收容主要从外地前来沈阳的难民,西塔收容所开始收容沈阳市的朝鲜人,总共收容约2 492名。原先计划遣送15 000余名朝鲜人,但由于时间紧、天气寒冷、交通不便,最终勉强遣返2 483名(收容的2 492名中6名病死、3名逃脱)。12月22日,这些朝鲜人分仁川第1队、仁川第2队、釜山大队等3个大队从沈阳出发,23日下午1时20分抵达葫芦岛,24日上午乘坐美军提供的船只向韩国进发。

国民党政府对“收复区”内朝鲜人的第2次遣送始于1947年9月。1947年中期,国民党的占领区域大为缩减,以沈阳为中心的辽宁地区的难民急剧增加,其中要求回国的朝鲜人达万余名。第2次遣送计划首先将1万名朝鲜人集结于沈阳,然后通过葫芦岛将他们送回韩国的仁川、木浦、釜山等地。为此,东北行辕委托国民党政府国防部和外交部同位于日本东京的同盟军总部进行协商,派遣3艘平均搭乘量为3 000余人的船只在10月15日前抵达葫芦岛。此外,对集结在沈阳的难民进行编组,每40名为1个班,每3个班为1个分队,每3个分队为1个大队,决定通过铁路将他们运送至葫芦岛。但是,这项计划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能付诸实施。

进入1948年,中共领导下的解放军开始占据军事上的优势,占领了沈阳周边地区。这一时期,部分朝鲜人难民向天津、北平等地移动,沈阳的侨民会干部和大韩民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也先后撤往天津。在这种情况下,东北办事处副处长金学奎同上海的运输大队队长陈纳德进行商议,请求借用40架飞机将沈阳的朝鲜难民运至天津、北平等地进行避难,如果中国政府允许,计划将这些朝鲜难民直接空运至韩国首尔。但是,由于战争局势急剧变化,此事最终无果而终。

(四)国民党政府对韩农的救济政策

据1947年统计,“收复区”内的韩侨失业难民达25 630余名。另据1947年12月外交部驻东北特派员公署对沈阳县、铁岭县、抚顺县、新民县4县及其周边地区的调查,赤贫韩农达3 250户,约15 737名,已经流亡的为836户,预计将要流亡的为1 330户。

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政府不得不对其在“收复区”内所实行的对韩侨政策进行调整,将此前以遣送全部韩侨为原则而规定的“暂准居留”变更为“准予居留”,规定从事正当职业或水田耕作的韩侨全部“准予居留”。此外,1948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韩侨处理方法大纲》规定,如果“品行善良,职业正当”,在接受国民党政府地方当局的审查后即可发给滞留证。滞留证发放的年龄限制由原来的13岁以上改为7岁以上,手续费也由先前的300圆流通券改为2万圆国币。据统计,当时“收复区”内领取滞留证的韩侨达34 713名。

国民党政府对韩侨的救济政策主要表现为解决韩农的农业生产问题。1947年3月,东北行辕政委社会处在同其他相关机构商讨关于韩农的农业贷款问题后,向东北农业委员会递交了给韩侨的水田耕作提供3亿圆流通券贷款的申请。对此,东北农业委员会决定将东北4省第1次9亿圆农业资金中的3 000万圆贷予韩农。此外,东北行辕还决定将发放给安东的4亿7 500万圆紧急贷款中的6 000万圆贷予当地韩农。

然而,这些资金远远无法满足韩农的需要。于是,同年4月,东北行辕韩侨事务处决定向沈阳、铁岭、新民、抚顺等地安排约15亿圆农业资金,并发布关于积极帮助韩农开展春耕的宣传文。

同年10月,韩侨事务处颁布《东北贫困韩侨救济办法》,强调东北总办署对韩侨的救济方针应当坚持以“复兴工场,复兴商业、安定农耕”为中心。

这一时期,以东北行辕为中心的国民党政府地方当局虽然采取种种措施,致力于谋求赤贫韩侨的生活安定,维持良好社会秩序,但其深层次的目的则在于解决急剧增长的军粮需求问题。

当时,各地的韩侨民会还另外设置军粮筹购委员会,每年各地召开的民会总会一定要有军粮筹购委员会主任参加。此外,每逢春季,事先预测各地能够生产军粮的最大值。由此可知,国民党政府为韩农提供农业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军粮问题。对此,曾任东北保安司令官长官部韩侨事务处处长的金弘壹在其自传中写道:当时,中央银行能够提供贷款,除了考虑个人信用外,也在于推广国民党政府的关于中央军的军粮由东北地区生产的政策。[6]

三、共产党对“解放区”内朝鲜人的政策及影响

(一)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东北朝鲜人的“双重国籍”问题

1928年7月,在中国共产党第6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认为“满洲的高丽人”是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1930年6月,《满洲省委关于满洲高丽人问题的提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府保证满洲高丽人的居住、自由和经济生活的发展。”1931年11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汉、满、蒙、回、藏、苗、黎等民族和中国境内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部是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7]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在日本投降前就将居住在东北地区的朝鲜人视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享有同其他民族同等的权利。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中共对朝鲜人的民族政策面临新的挑战。之前,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团结、动员朝鲜人参加反帝反封建斗争,争取民族解放。但是,日本投降后,面对着同国民党对峙的严峻局面,掌握延边地区的共产党迫切需要该地数十万朝鲜人的支持和协助。为此,中共必须解决东北地区朝鲜人(当时东北地区朝鲜人达1 068 889名,其中延边地区有563 000名)的国籍问题。虽然中共中央东北局在1945年9月向各地发出了“居住在东北地区的朝鲜人应视为中国的少数民族,享有同汉族一样的权利和义务”[3]的指示,但由于没有制定关于朝鲜人国籍问题的具体法规,各地的大小民族问题依然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1946年12月,东北民主联军副司令、吉林省主席周保中在吉林省委群工会议上再次阐明中共中央和东北局视东北地区朝鲜人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立场,强调“在新的环境下,我党虽然没有明确宣布朝鲜人的少数民族地位,但实际上实施的是民族平等的政策,这种政策将来会继续发展完善”。[8]

这一时期,在解决朝鲜人的国籍问题上发挥关键作用的是时任延边地委书记刘俊秀。刘俊秀在其回忆录中写到:当我在图们江边思考朝鲜人的国籍问题时遇见了一位朝鲜族老人,我问道:“中国和朝鲜哪个地方更好?”老人答道:“这边是我的祖国,那边也是我的祖国,就像爸爸和妈妈一样,无所谓哪边更好!”受此感触,我认为应该尊重朝鲜人的感情,承认朝鲜是他们的祖国,同时也应认定他们为中国公民,即主张赋予他们“双重国籍”,这一方案也得到了省、党中央的积极评价。[9]

1948年8月15日,中共延边地委通过了关于延边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其中规定了《对延边朝鲜民族人民的方针政策》。决议案指出,应该承认东北地区朝鲜人“同朝鲜在政治、思想、经济、宗教、家族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凡是居住在延边的朝鲜人民,只要有户籍就是中国公民;短期来往没有户籍者,未经我国政府批准移住出国又重新返回者,未经我国政府批准(近期)迁入者,均被视为侨民;户主、家人和财产在延边者,经我国政府批准者为中国公民,公民和侨民在权利和义务上应有所区别。”[10]如上所述,日本投降后,中共延边地委主张赋予东北地区朝鲜人“双重国籍”,并根据所持户籍与否将其划分为中国公民和朝鲜侨民。

(二)共产党对“解放区”内朝鲜人的归国举措

日本投降后,中共领导下的东满根据地中同朝鲜接壤的是延边的安图、和龙、延吉、珲春4县。如前所述,延边地委主张赋予东北地区朝鲜人“双重国籍”,承认其土地所有权,从而为大部分朝鲜人放弃回国而选择定居当地创造了条件。但是,日本投降后,黑龙江和辽宁省一带的朝鲜人迫于国民党、土匪的剥削和掠夺大部涌入牡丹江、延边一带。据统计,1945年10月1日至11月3日,牡丹江市的朝鲜人难民收容所内的朝鲜人达1 935名,1946年下半期突破万名。[11]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救济急剧增加的朝鲜人难民,民主联盟牡丹江市委组织了归农事业委员会,给他们提供农业资金的援助,同时积极帮助他们在朝鲜人集居的海林县、阿城县等地定居。此外,延边组织延吉地方慈善会,在延吉街北山红十字会内设置收容所,救济中、韩难民。

进入1948年,中共领导下的东北人民解放军开始在军事上占据优势。随着东北根据地的日渐扩大,原国民党占领区内居住的难民、流民经由牡丹江大量涌入延边。与此同时,延边地区的朝鲜人鉴于当前局势的好转,纷纷向地方政府申请返回朝鲜,地方政府和贫雇农团则无条件地发放迁居证明。但是,当时朝鲜方面坚决反对中国境内的朝鲜人无秩序地大批入境。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社会治安和中朝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延边专员公署向所属各县发布指示,只允许户主已在朝鲜找到工作,或是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能力的朝鲜人回国,其他回国理由不明确,或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朝鲜人一律不允许发给迁居证明。

与此同时,面对延边地区申请回国的朝鲜人急剧增加的态势,1948年8月5日,中共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朝鲜人请求归国暂行办法》。其中,第一条规定,“凡是申请回国的朝鲜人事先必须得到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第三条规定,“凡是得到回国许可的朝鲜人,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向朝鲜人民委员会报送相关资料,等待朝鲜方面的同意”。由此可知,延边专员公署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再三强调要求回国的朝鲜人须持有朝鲜政府的认证书,说明当时延边地区的朝鲜人如果没有朝鲜方面的认定书是绝不可能成功回国的。

总之,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朝鲜人请求归国暂行办法》后,回国的朝鲜人逐渐减少,地方政府对聚集在延吉、图们等地的万余名流民采取具体的措施。首先,延边专员公署规定,凡是持朝鲜郡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证明者可直接前往图们办事处进行办理,不必经由延边专员公署。其次,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了遣散朝鲜人流民的方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政委会和朝鲜政府交涉,遣送部分申请回国的朝鲜流民;

(2)政府遣散朝鲜流民,并给他们发放安置费,努力将其分散安排到各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3)政府将朝鲜流民送至矿山、工厂等地从事劳动,工资待遇与一般员工相同,以期自食其力。对那些具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朝鲜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严格处理专门从事走私的人员;

(5)不具备中国公民资格的朝鲜人应持侨民证,不持侨民证者,政府将按照相关法令严肃处理。

东北行政委员会的上述方针究竟有无付诸施行,从现在所发掘的资料来看还无从知晓。但是,根据1946年延边专员公署和吉东保安军司令部从苏军方面接收日本人俘虏后将他们分散安排至各地矿山、农村进行劳动的处理史实,加之东北行政委员会和延边专员公署认为流民并不是难民,笔者推测上述举措付诸了实施。[10]

(二)共产党对“解放区”内朝鲜人的土地政策

日本投降后,延边地区的朝鲜人占延边总人口的约79%,其中,农民占90%以上。因此,朝鲜人的土地问题成为中共延边地委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但是,中共很早就视东北地区的朝鲜人为中国的少数民族,主张赋予其土地所有权,因此在延边地区建设民主政权的同时迅速开展了土地改革。当时,中共东北行政委员会特别关注有关朝鲜人的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延边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朝鲜人占吉林解放区总人口的30%以上。当时,吉林解放区的总人口约200余万,其中朝鲜人616 000余名,占吉林解放区总人口的约30.5%。延边地区总人口约69万,其中朝鲜人544 000余名,占延边地区总人口的约79%,特别是农村地区,朝鲜人的比例高达90%。[12]

第二,延边地区公地面积很大。据1946年12月调查,珲春县的公地约有13 009垧,占全县耕地面积的30%;汪清县的公地约有12 006垧,占全县耕地面积的30%以上;延吉县的公地约有57 583垧,占全县耕地面积的约33%以上;和龙县、额穆县的公地分别占各县耕地面积的约50%以上、50%—60%;蛟河县的公地约有12 054垧,占全县耕地面积的约30%以上;安图县的公地约有6 320垧,占全县耕地面积的约60%;桦甸县的公地约有54 000垧,占全县耕地面积的约90%以上。[10]

由此可知,吉林省的公地占总耕地面积的1/3,对公地的处理问题成为土地改革的中心问题。

时任吉林省主席周保中指出,“民族问题的本质是农村土地关系问题,只有正确解决土地问题,民族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解决。”1947年1月,孔原在群工会议上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中也指出,“延边地区的公地绝大部分是由朝鲜人耕作的,但这不是因为朝鲜人农民的比例高达80%而造成的,而是日本占领东北时期有计划地赋予他们土地耕作权,以巩固日本统治延边的社会根基,进而达到“统制”和“利用”朝鲜人的目的。”“一般来说,租种‘东拓’土地的农民在政治上和日伪没有任何关系,在经济上和其他一般农民一样遭受着沉重的剥削和压迫。”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当时中国人对朝鲜人垦种大部分公地现状的不满。

1946年4月18日,吉林省延边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颁布了《关于公地分配第3次指示》,指出被没收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的农民。同年5月4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要求“废止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的政策,实行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据此,东北根据地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延边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始于1946年7月,止于1948年4月。当时,延边的总户数有154 243户,总人口为718 886名(朝鲜人占81.9%)。其中,参加土地改革的户数有116 681户,占延边总户数的76.29%,分得土地的有549 961名,占延边总人口的76.39%。如以农村人口计算,则参加分地的人占90%以上。当时,延边的总土地面积为222 767 656平方公里,分配的土地面积为182 064 511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81.16%,每人平均分得土地4.5—7.05亩。据1947年统计,敦化、额穆两县的总户数有25 959户,总人口为117 352名,其中18 400户约8 976名总共分得土地约43 820公顷。[10]

黑龙江省的朝鲜人通过土地改革也获得了土地,松江地区有40 548户韩农,共分得水田53 928公顷,每户平均分得1.3公顷,每人平均分得2.9亩。据1951年统计,东北地区朝鲜人的耕作面积达3 317 405垧,其中,水田1 531 761垧,旱田1 785 644垧。[13]

土地改革后,阶级关系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如汪清县春兴区共1 965户,原有地主31户中18户降为中农、5户降为富农,1 074户贫农中有242户上升为中农,81户雇农上升为贫农。又如汪清县春芳区共2 104户,原有地主61户中47户降为中农、14户降为贫农,612户中农中7户上升为富农,1 138户贫农中783户上升为中农,90户雇农中40户上升为贫农、49户上升为中农。[10]

由此可知,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中坚决彻底贯彻“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1948年土地改革成功结束后,中共延边地委和专员公署为确保朝鲜族所分配土地的所有权,发放土地执照,规定关于土地的雇工、借贷、买卖、租佃等事宜政府一律不予以干涉。不仅如此,政府还积极劝导朝鲜族开垦荒地、开发水田,承认其对开垦的荒地享有土地所有权,并发给土地执照。此外,规定开发水田后的2年内、开垦旱田后的1年半内免缴公粮,将旱田改为水田后的2年内按照旱田的等级标准缴纳公粮。特别是,政府积极帮助朝鲜族开发水田所需的经费和物品。总之,共产党“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日本投降后朝鲜人放弃回国而定居中国的决定性要素。通过土地改革,朝鲜族农民无偿地获得了民主政府分配的土地,贫、雇农还分得了房屋、农具、家畜等。在这种情况下,朝鲜族为保卫其生活根基,积极协助中国共产党,为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建设政权等倾注了极大努力。

与土地改革一起,中国共产党还积极培养朝鲜族干部,使他们投入到政权建设上来。当时,以延边地区为例,参加土地改革运动的4 631名基层干部中朝鲜族占79.7%,783名区级干部中朝鲜族占83.9%,221名县级干部中朝鲜族占59.3%。此外,据1949年1月统计,延边共有5个县党委、52个区党委、440个党支部、808个党小组,5 244名党员中朝鲜族有3 834名。其中,1948年入党的有3 175名,朝鲜族新党员为2 579名,占当年入党总数的约80%。[8]

总之,中共积极培养朝鲜族干部,使其参与政权建设,这为日后的民族自治奠定了基础,大部分朝鲜族作为中国的少数民族享有同其他民族同等的权利,在东北各地创建新的生活家园。

四、结语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东北地区成为国共两党争夺的战略要地,分为国民党的“收复区”和共产党的“解放区”。初期,国民党视东北地区的朝鲜人为侨民,实行对其财产一律予以没收或扣押的政策。结果,“收复区”内产生了大量的赤贫韩农和难民。之后,国民党东北行辕公署在大韩民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和韩国独立党人的协助下设置了朝鲜人管理机构——韩侨办事处,并在各地设立韩国侨民会,谋求“收复区”内朝鲜人的生活安定,还将2 000余名朝鲜人送回韩国。另外,东北行辕公署有时采取积极救助朝鲜人的举措,如向韩农发放特别贷款以帮助其恢复农业生产,通过工赈的方法向朝鲜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等。但是,国民党政府的这些举措并未收到良好的效果,这是因为国民党驱逐和遣返“收复区”内所有朝鲜人的根本立场并未改变。结果,“收复区”内的10余万朝鲜人不得不返回祖国,或是前往“解放区”。与此相反,中国共产党对朝鲜人的政策则十分成功。中共尊重朝鲜人的移民历史,很早就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团结、动员广大朝鲜人积极参加反帝反封建斗争,争取民族解放。特别是日本投降后,面对摆在眼前的亟待解决的东北地区朝鲜人的国籍问题,中国共产党主张赋予他们“双重国籍”,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享有同其他民族同等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对朝鲜人的“双重国籍”政策和以此为基础的土地政策得到了广大朝鲜人的积极拥护和支持,这不仅为中共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创建巩固的革命根据地提供了巨大的帮助,而且也成为数十万朝鲜人放弃回国而选择定居中国的决定性因素。

注释:

①当时,部队的名称不是八路军或解放军而是自治军,这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不无关系。

②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藏:《各地韩国侨民会》、《东北韩侨状况》。

③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藏:《东北韩侨状况》。

④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韩侨事务处:韩侨事务(第1号),1947年8月31日。

⑤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171卷91,《东北复员计划纲要草案》。

⑥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藏:《东北韩侨产业处理计划》。

⑦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藏:《吉林省收复区内各县韩侨民会长第一回会议录》。

⑧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藏:《韩侨事务处概况》。

⑨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藏:《东北接收地区韩侨被害调查表》。

⑩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藏:《东北韩侨处理通则》。

[1] 王德贵,等.“八·一五”前后的中国政局[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445,476-484.

[2] 佟冬,等.中国东北史(卷6)[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695,778.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司令部.东北三年解放战争军事资料[Z].1949.1.

[4]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329.

[5] [韩]廉仁镐.朝鲜义勇军研究[D].汉城:国民大学校,1994.204.

[6] [韩]金弘壹.大陆的愤怒[M].汉城:文潮社,1972.416.

[7]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87.166.

[8] 中国朝鲜族历史足迹丛书编辑委员会.胜利[Z].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703-707,145.

[9] 刘俊秀.在朝鲜族人民中间[J].延边党史资料通讯,1987,(1):1-3.

[1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档案馆.中共延边吉东吉敦地委延边专署重要文件汇集(第1集)[Z].1985.383-387,388-390,133-136,219,139.

[11] 徐明勋.北满地区朝鲜人民主联盟[N].黑龙江新闻,1988-3-21.

[12] 金春善.光复后中国东北地区朝鲜人的定着与国内归还[J].韩国近现代史研究,2004,(28):213.

[13] 姚作起.硝烟千里[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7.175.

[责任编校:洛冰]

Policies toward the Korean People in Northeast China by Kuomintang and CPC after the Surrender of Japanese Imperialist

JIN Chun-shan

(Institute of Ethnic History, Yanbian University, Yanji, Jilin, 133002, China)

After the surrender of Japanese Imperialist, Kuomintang and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began a fierce fighting in Northeast China. However, different policies toward the Korean people living in this area were implemented by the two Parties. Kuomintang identified the Korean people as the overseas and intended to repatriate all of them. And their possessions should be forfeit or distrained. As a result, most of the people in the “reclaimed areas” ruled by Kuomintang returned to their homeland or went to the “librated areas” governed by CPC. In contrast, CPC valued the Korean people’s feelings and willingness. They were granted with “a double-nationality” and the land ownership as well. Thus most of the Korean people decided to settle down to Northeast China and voluntarily devoted to the liberation war led by CPC. In the end, they evolved into a new member of the Chinese nation-Korean nationality.

Kuomintang;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Korean people in Northeast China; policy; influence

K266.9

A

1009-3311(2014)05-0046-10

2014-05-04

金春善(1957—),男,朝鲜族,吉林延吉人,延边大学民族历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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