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索赔
2014-03-05
最高法1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亮点一
知假买假照样索赔
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实际上,在《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亮点二
十倍索赔放宽限制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因此《规定》对此加以明确,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亮点三
赠品质量商家担责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亮点四
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这类“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