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人格权商品化

2014-03-05王利明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期
关键词:商品化人格权损害赔偿

文◎王利明

论人格权商品化

文◎王利明*

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必然发展,是人文主义理念和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情况下,人格权不可能作为财产进行利用或者交易。人格权的商品化始于19世纪,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大量存在的现象。

人格权商品化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某些人格权尤其是标表性的人格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可利用价值。第二,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具有与人身的可分离性。第三,某些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第四,对可商品化的人格权的侵害可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和限制实际上是人格权保护的当代重要形式。

人格权的商品化也对人格权的概念和内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推动了人格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对人格权的专属性的影响;其次,对人格权内容的影响;再次,对人格权效力的影响;最后,在某些人格权的损害赔偿方面,应当考虑其经济价值因素。

人格权商品化相关制度已经为很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所确立,由此产生了两种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模式,即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德国模式,指在人格权制度范围内解决人格权益中经济价值的法律保护问题,而不将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美国模式认为,应当从人格权中将其具有财产价值的部分分离出来,上升为公开权单独进行保护。美国法和德国法的人格权保护价值方面的区别导致了两种模式的差异。

我国的人格权商品化立法应在比较研究域外法律实践及模式基础上,选择、借鉴其中合理的立法经验。我国立法应当确认人格权的商品化现象,并在立法上采取相应的对策。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建立人格权商品化制度适应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第二,在侵害他人具有商品化的人格权的情形下,首先还是应考虑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救济。第三,在财产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上,应当考虑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

(摘自《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第54-61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

猜你喜欢

商品化人格权损害赔偿
用法律维护人格权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论虚拟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独立性
明清时期陕西果树商品化趋势及殖民采掠初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年起全国试行
日本商品化权的历史演变与理论探析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与反思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