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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办法遇到洋规则

2014-03-04

新体育 2014年2期
关键词:中国足协外援国际足联

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中国体育主管部门长期以来的纵容和不作为,客观上鼓励了那种坑害球员利益的“土办法”横行。但是当类似的规则执行在外援外教身上时,却有可能受到来自国际的严厉制裁,导致了中国体育遭遇洋官司时多半会败诉赔款。

新年伊始,外援丹尼尔斯因为对自己遭遇裁撤的结果不满,将辽宁男篮告上了国际篮联,索赔金额高达42万美元,导致CBA球队又摊上了一件麻烦事。为什么要说“又”呢?因为就在去年底,国际篮联刚刚宣布了外援凯瑞科特起诉广东男篮一案的结果,裁决后者为此支付工资18万美元以及部分诉讼费用。

实际上,近几年里惹上国际官司的并非只有中国篮球,在中国足球那里,目前还有和前国足主帅卡马乔的官司尚未了结。考虑到当初的签约条款对于卡马乔有利,再加上提出中途解约的是中国足协一方,此案在国际足联那里的走向不容乐观。也就是说,在赛场上给国足带来“1比5”耻辱的卡马乔未来却有可能在裁决中获赔高额解约金。

由此看来,国内体坛无论俱乐部老板还是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人,难道都是不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傻瓜?也不尽然。与上述“外战外行”的表现相比,他们倒是还有一种“内战内行”的特点。比如同样是中国足协,当初何其潇洒,只需赞助商一声令下,就立即更换国足主帅。又比如在俱乐部那里,中国老板们也经常能将本土球员玩弄于鼓掌之间。当年的北京奥神,仅仅依靠伪造球员合同这种最拙劣的手段,都能导致马健长期打不上球。至于薪资水平看似快速攀升的中超联赛,也永远都不缺乏本土球员遭遇欠薪的新闻,而且大多数人对此只能选择默默忍受。

以上“外战”和“内战”之间出现的鲜明反差,并不代表外国人就比中国人更聪明,根源实际是两者在适用规则上的差异。每当外援外教在中国遭遇纠纷,他们会将案件提交相关的国际组织处理,所依照的也是各自领域内的“洋规则”,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相比之下,本土球员遇到麻烦只能求助于国内的体育主管部门,而在“土办法”的规则背景下,他们的利益往往会被牺牲和出卖。

比如针对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这种情况,国际足联早已出台允许自由转会的规定。可是在2010年之前,中国足协却规定球员在合同到期后30个月内仍然归属于原俱乐部。仅此一项在规则上的差异,就造成了球员在与俱乐部进行合同谈判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发展到后来,甚至有球员针对规则差异钻起了空子,也就是在国内无法实现自由转会的情况下,首先依照国际足联规则自由加盟海外俱乐部,再回到国内加盟另一家俱乐部。眼看这种规则上的漏洞实在太过明显,中国足协才在2010年底废除了“30个月”的奇葩规则。

但改变如果仅仅停留在条款文字的层面,还是远远不足以消除“洋规则”和“土办法”之间的差异。翻看中国足协最新版的转会规则,会发现其中有大量内容直接翻译自国际足联的规则,看似已经基本实现了接轨。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中国足协坚持按规则办事的决心却明显不足。

例如,对于拖欠薪水这种严重侵犯球员利益的现象,尽管规则中早有被欠薪三个月后就可自由转会的内容,但中国足协几乎从不让这种威慑变成现实。然而,当德罗巴在申花遭遇欠薪时,人家随即依照“洋规则”选择离开,非但让此前擅用“阴阳合同”摆布球员的朱骏无可奈何,甚至德罗巴还能向国际足联提起申诉,要求申花再为此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中国体育主管部门长期以来的纵容和不作为,客观上鼓励了那种坑害球员利益的风气。但是,当类似作为被用在外援外教的身上时,却有可能受到来自国际上的严厉制裁。包括广东男篮之所以输掉跟凯瑞科特之间的官司,是因为俱乐部将“诈伤”、“训练态度不好”作为解约的理由。结果,这些以往在国内看似毫无问题的说法,在国际篮联那里根本就不被接受。

在国际上已经付出一笔又一笔的学费之后,中国职业体育必须重新审视对于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倘若继续固步自封地活在“土办法”中,那么,未来肯定还会因为触犯“洋规则”而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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