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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

2014-03-04王景龙,侯艳丽,李峰

乡村科技 2014年11期
关键词:姜某工伤保险工伤

临时用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

编辑同志:

某公司搞绿化,由于人手不够,故从马路劳务市场临时招收了一批工人。这批工人中,姜某在和大家一起从车上往下抬树时,心脏病突发晕倒在地,去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姜某的家属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公司以姜某是临时招用的工人,公司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且姜某以前就有心脏病史,死亡不具有偶然性为由对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提出异议。请问公司否定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张 某

张某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5条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3条规定:“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以上文件均没有对死亡人以前是否患有某种疾病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公司以死亡的劳动者以前就患有心脏疾病,死亡不具有“突发性”对工伤认定提异议出的理由于法无据。

《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用工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所以,没签劳动合同,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公司以没与死亡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否认工伤认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姜某的相关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公司负责。

王景龙 侯艳丽 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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