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014-03-03乐楚
乐楚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从来就不缺少“宪法”,从晚清政府匆匆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到袁世凯强奸民意自办发行的《天坛宪法草案》,到蒋介石一党专政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曾经风光无限。但是,他们要么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要么是一党独裁,都没有真正把人民的权利写进宪法。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它庄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954年宪法不仅奠定了新中国宪法体制的基础,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表明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真正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精神在宪法的起草、讨论、投票等过程中,均得到充分体现。
人民群众对这部宪法的参与热情也是空前高涨,不仅田间地头的农民,工厂车间的工人,甚至朝鲜战争结束后还没来得及撤离朝鲜的中国人民志愿军也参与到了宪法草案的讨论。据统计,当时参与宪法草案讨论的多达1.5亿人。
在老百姓心目中,宪法,“是幸福生活的保证”,是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保证。
经1197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全票通过的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共15条,纳税、服兵役等公民的义务共4条。
1954年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初,又先后制定颁布了两部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但是由于十年“文革”内乱,这两部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大大减少。比如,1975年宪法的权利性规定就只剩下3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随着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深入,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通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被重新设为专章。
此后,1982年宪法与时俱进,又经历了4次修正,共通过31条修正案,在方方面面扩展着人权保障——
1988年,“私营经济”入宪,这意味着“个体户”到工商局登记的时候,在“国有”和“集体”的企业性质之外,有了另一选择:私营经济;1993年,“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中国人的经济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2004年,“人权入宪”成为最大亮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被写入宪法。
从1954年“每一条都代表着人民利益”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到2004年“人权入宪”;从孙志刚案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到唐慧案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与时俱进是宪法的生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日趋完善,法治已成为全社会的重要价值标准,宪法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纸”越来越厚实。
只是厚实的背后,仰仗的仍然是宪法的实施及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至上权威。未来,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尊重宪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然任重而道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