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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私拆体检报告也属侵权

2014-03-03廖春梅

乡村科技 2014年19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有权名誉权

公司私拆体检报告也属侵权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公司组织了每年一次的例行体检。体检后,医院将每人的体检报告装入密封袋后送交公司后,公司却逐个私自进行了拆封,我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结论当即被领导知晓。消息传开后,导致我在工作中出现种种不便与尴尬。我曾质问过公司为何如此,公司反倒振振有词:组织体检的目的就是为了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公司这样做既是对我个人负责,也是对其他员工负责。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魏 某

魏某:

公司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一方面,你的身体状况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私人生活,分为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大方面。其中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社会关系、婚恋情况等等。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隐私权。隐私权分为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其中的隐私支配权说的是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为是否准许他人进行察知、是否准许他人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是否准许他人利用等。虽然公司的目的是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但这并不等于不经你许可擅自察知,甚至对外公开。更何况公司的行为已经给你造成了损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再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120条已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廖春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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