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环评里没提“健康”二字
2014-03-02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吕忠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我们的环评里没提“健康”二字
◎吕忠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我从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在“环境与健康”立法和推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关于“环境与健康”,我们进行了一些文献的梳理,还做了社会学的调查,最后以重金属污染作为研究的一个切入口,我们选择了铅和镉。
从2006年开始,我们对2004年至2013年发生的63件案子做了分析。事件主要发生在我国东、中部区域的农村,其中33件引发了严重群体性事件,56件致健康损害,19件涉及健康问题。
要立法,我认为首先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到底有什么影响?因为立法涉及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现行法律能否满足环境与健康监管的需要?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监管体制?第三,从法律上来讲,环境污染物从哪里来?政府应该怎么监管?第四,要进行公共健康干预,涉及政府公共干预措施,还涉及群体的利益诉求,比如发生纠纷时,怎么处理?应该由谁赔偿?怎么赔偿?
另外,危害还有一个累积性的特点。我们分析的63个案件中,有90.5%都是累积性的污染。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事件爆发后处理方式是否合适?这都是法律要面临的问题。另外,损害赔偿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确定因果关系。从法律上讲,必须找到因果关系才能够决定谁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像重金属污染这样复杂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这也是目前世界上面临的难题。
环境与健康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恰恰没有风险管理。我们的环境评价制度里,“健康”二字提都没有提,只评估新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没有评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说明我们的环境标准体系还不尽科学,没有真正把人体健康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项核心内容。此外,从执法手段上看,现在各个部门的信息也还没有实现共享。
最后是环境责任追究,责任方到底要赔多少钱?我们统计了1000多件环境案件的司法判决结果,发现受害人能胜诉的非常少,胜诉也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什么?比如死多少鱼就赔这些鱼的钱,人受害了只赔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一点营养费,别的就不赔偿了。受害人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
我们还面临以下问题。第一,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难运行,管理手段不能适应风险管理需求,公众参与严重不足,“有牵头无统筹,各干各的”。我们去县一级调查,发现卫生部门根本不管环境与健康的问题,只管“看病难看病贵”,健康问题归谁管他们都不知道。我们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说归卫生部门管。第二,现有的管理手段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只等到出很严重的污染事件了,才成立领导小组,开展调查。
另外,一旦出了严重污染事故,往往找不到问责主体,因为没有环境监测机制。结果往往是“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最后谁都找不着”。信息不公开也是一个问题,发生事故以后要不要告诉公众?一些项目有健康风险,上马前要不要告诉老百姓?我们去多个部门调查,都说不能告诉。为什么?因为一告诉就要闹事。但是,这种封闭的管理模式能解决问题吗?
最后,事故发生后,通常有十几份鉴定书,五花八门,这是因为我们在污染危害健康的事件处理中缺乏技术保障。要解决以上问题,个人认为我国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与健康法,现在全世界只有一部环境与健康法,是韩国制定的。
本栏目责编/郑挺颖 zhengtingying@vip.163.com
(朱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