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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通反垄断调查

2014-03-02杜声宇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3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反垄断法高通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已经是讨论多年的热点话题。随着高通公司在2013年11月宣称接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的调查,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为规制问题的讨论,再一次迅速发酵。具体而言,关注的焦点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行使必要专利专利权时,需要受到哪些反垄断法方面的约束。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讨论,也已经是讨论已久的一个老话题。在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中,标准化组织通常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来缓和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冲突,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承担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并尽可能获得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必要专利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通过这些专利权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自我约束的机制,来限制其日后“滥用”专利权、利用必要专利赋予的强大市场地位进行“专利敲诈”的可能性。

但是,这种意思自治机制存在的问题,就是对于居于强势地位的参与者,并不一定能够产生实效。以通讯领域为例,高通就是一个各代移动通信技术都无法绕开的“巨无霸”,拥有强大的谈判地位。如果不能同时用市场谈判和标准制定机制来要求他们主动进行自我约束,求诸于反垄断法规则的外在规制,成为另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案。

针对高通的反垄断审查近年来在多个国家、地区相继发生。本次中国国家发改委主要关注的是高通涉嫌滥用其在无线通讯标准必要专利和手机芯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具体包括索要不合理高价和歧视定价。尽管调查尚无阶段性结论,但是监管机关在媒体多次发布消息,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因此,本期我们也集中关注高通反垄断审查案件的进展、背景及法律问题。

本专题选取的三篇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和层次探讨了本次高通反垄断调查案件。第一篇结合国内外形势,从还原经过、制度背景、主管机构、产业格局等方面对于高通案件的深度背景和来龙去脉进行剖析,提供了一幅全景图。第二篇文章将问题的讨论提高到理论层次,引入了利益平衡理论的宏观视野,解读高通案件涉及到的多层次利益冲突及其平衡标准,展开了具有建设性和前瞻性的讨论。第三篇文章选取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市场地位这样一个具体而关键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期待我们的关注能够为您带来理解高通案件的全新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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