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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建设与治理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2014-03-02罗映光

重庆行政(公共人物) 2014年3期
关键词:活力变化机制

文/罗映光

推进社会建设与治理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文/罗映光

一、社会结构已经变化,社会治理方式必须随之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阶层结构、社会结构均已发生引人注目的深刻变化变化:经济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公有制仍占主导地位;文化上多元文化内容并存,但马克思主义仍代表着对多元文化的一元导向;此外,阶层和社会结构上也出现了分层差异和结构变异。特别是“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出现、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城乡居民从街居制到单位制再到社区制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已折射出老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了,我们确实面临“老办法不灵、新办法不会、硬办法不能”的尴尬。新的社会治理办法需要我们尽快探索跟进。很显然,要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社会治理的方式必须随之变化。

二、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毋容讳言,我国正在经历着重要的社会转型期。面对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而我国的社会管理治理方式却依旧停留在变化之前的方式和水平上,这就不能不触发或激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一些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如瓮安、乌坎、启东、什邡等事件,就既有惨痛的教训,也有值得认真总结的经验。

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必须坚持党的为民宗旨,着眼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最大限度扩大和谐因素为基本着眼点。人民群众是由无数多的个体组成的,党和政府在如今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如此大的变化的情况之下,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全部面对一个个单一人民群众的个体去做个别工作。这种一对多的工作方式不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容易将事态扩大。而通过与一个健全合法、理智成熟的社会组织所代表的民众打交道,则会使我们的工作效率事半功倍。现代社会表明,与传统农耕社会和早中期工业社会相比,培育高素质的社会组织并依托其向该社会组织所属的民众做工作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也是我们寻求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重要条件——建立社会组织并通过社会组织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此外,创新社会化解矛盾体制,还必须重点考虑构建四大机制,这就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机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等。从风险评估—诉求表达—纠纷调解—复议审理等,以组成一个合符事物发展逻辑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系统。

作者近照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在现代社会,政府对社会的治理必须是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政府的主要的基本职能是国家安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管理和对外交往,而不是去管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事情。这里首先有一个政府正确的定位及权限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借力打力,依靠群众治理社会,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一起共同构成社会治理多个主体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无异给成长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以重要启迪。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各方面情况的变化,成都市也经历了一个社会组织逐步发展、规范并走向治理的过程。不久前本人刚好参加了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对此有一些初步的体会。目前成都市有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7000多家,去年评估40家,今年评估100家,这些大都是改革开放以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很多情况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是要重视建立激发活力的动力机制。一个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一定要有良好的动力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发育还不成熟,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结构组成不合理,包括成员结构和内部管理结构都不是很合理;缺乏动力,各类组织发展不平衡(大致有三分之一属于可评3-5A级的比较好的组织、三分之一属于一般性的组织、三分之一基本上没有什么活动也没有起什么作用的组织。评估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凡达到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才能接受政府的购买服务),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等。如何激发其活力呢?这就要求我们: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提供支持、适时指导;购买服务、放水养鱼。以此激发其活力,使社会组织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中的重要一元。

二是要重视健全有效管理的平衡机制。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首先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其次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确定社会组织的方位、权责和社会组织运行方式,其基本方式是通过管理评估促使其提高素质、规范行为,把“留缺位”变为“补空白”(如成都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在整合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协助政府解决了一系列企业遗留问题,填补了在转制过程中的缺位)、把“一对多”变为“一对少”(提高了工作效率)、把“按行业”变为“按地域”(即社区,使条块结合)。以民众治理民众,实质上是提高民众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能力,以此实现高层次的社会治理。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素质、培养能力;规范管理,定期评估;独立运行,可控可制。使各类社会组织制度健全、行为规范,在社会治理中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各司其责、各尽其能地充分发挥其活力与能力。

罗映光,四川省科社学会副会长,成都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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