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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支付境外单位远程培训费是否代扣税

2014-03-02周强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常设机构营业税劳务

10.支付境外单位远程培训费是否代扣税

问:我公司在境内,接受了境外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远程培训,现需支付费用给境外单位或个人。请问,我公司是否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周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培训属于文化体育业,所以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不征收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项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均应按收入全额10%预提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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