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册类型变更是否进行税收清算
2014-03-02高玉基
3.注册类型变更是否进行税收清算
问:我公司原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某些原因,拟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请问,是否要进行税收清算?
高科会计服务工作室 高玉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鉴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分属两种不同的经济实体,其投资者对债权人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因此国内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不受理个人独资企业直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如要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的做法是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1号)的规定先注销有限责任公司,再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新的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所谓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多层次的,由此形成了三类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即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属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范畴,属于企业重组范围。企业重组与企业普通资产交易的区别在于:普通资产交易限于企业一部分资产或商品的转让、处置,不涉及股东层次的股权交易,而企业重组是针对股权交易或者由于整体资产、负债的交易,进而引起企业资本经济结构或法律形式的变更。为避免所得税对企业重组的负面影响,保证税收的中立性,有关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显然,“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不仅应当以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同时还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对支付给自然人股东的所得还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王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