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侦查效率的逻辑方法
——奥卡姆剃刀
2014-03-01高航
高 航
(四川警察学院 基础部,四川 泸州 646000)
一、思维经济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奥卡姆剃刀”亦称思维经济性原则,是由英国哲学家威廉·奥卡姆提出的一个方法论原则。他认为:“能以较少者去完成的事情,若以较多者去做,便是徒劳。”后人把它概括为“如无必要,勿增实体”。[1]为了节省精力和时间,应该把隐蔽的一类累赘的东西,用经济原则这把剃刀统统剃掉。
经济、节俭、明晰既是认识对象客观规律性的反映,又是认识主观上的一种策略要求。在侦查中,逻辑思维的经济性要求就是尽量以最小的思想消耗、尽可能简单的方法和尽可能短的时间,去获得尽可能多的事实信息,并构成完善严密的法律证明体系。思维经济性的现实效益体现为人、财、物、能耗的降低。节俭是指思维进程的简化,避免多余的假设、多余的概念和不必要的迂曲证明,节俭是满足思维经济性的主要手段;明晰是对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种质的要求。经济节俭的结果应当是呈现出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规律和思维反映上的简单明了,没有明晰性,所谓经济的思维不是真正经济的,没有经济节俭的过程,也难求思维的明晰性。“奥卡姆剃刀”剔除了事物的现象,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反映了事物的规律,使人们的认识由表及里、由此及彼、不断提高,它作为借用的思维方法为侦查逻辑所用,必然也是锋利的。
刑事案件通常比平常事件表现得更为复杂,但是当我们破获一起案件后,往往也有“原来如此”的感觉,甚至会发现我们做了很多不必要的事。这多少反映出我们对简单、经济且有效的思路的需求。成功的案子其实也不在于比别的案子做了更多的事,相反,其突出的地方往往在于它从入手到破案选择了最短的路径,因而显得思路是那么明晰而代价不高。我们认为,经济、节俭、明晰的思维原则是切合侦查实际需要的。
二、思维经济性原则与侦查逻辑的统一性
我们知道古代以及近代大部分年代的“警探”并不珍视逻辑,或许偶尔用一用。他们用暴力手段来处理问题较多,所谓“理性办案”与他们没有多大关系。只是当实验科学应用于刑事侦查的时候,警察们才发现了认识犯罪现象的捷径,那就是技术和逻辑。技术和逻辑使我们眼前混沌笼统的整体世界变得有条有理,偶然的联系和必然的联系变得分明,次要的过程和主要的过程变得清晰,因而使我们有可能专一于把握必然的、主要的东西,这样案件的真像就可能顺着更为简捷的思路而显现。显然,技术和逻辑的发达更加强了这个趋势。从这个趋势来看,逻辑和思维经济性原则的追求是一致的。
就逻辑思维特征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其经济性原则。逻辑研究对象的分类、概念的规范,建立了命题的分析原则,而推理总是类型化了的,在现代逻辑中还彻底地使用了人工符号语言。这一切的目的既与严密精确的需求有关,也与思维的简化要求有关。一个精通逻辑的警察比一个仅凭经验办事的警察思维更简捷,费事更少。华裔刑侦专家李昌钰博士说过,要做一个称职的警察,光靠学来的刻板办案方式是无济于事的,重要的是要培养科学的态度、敏锐的观察力及逻辑推理能力。[2]
除此之外,思维经济性原则也与以下事因有关:一是人之寿命有限,人之有效工作时间有限,置此警力不足的社会,负担过多的警察必须注意“投入—产出”的思维效益。二是诉讼程序有办案期限的要求,因而办案要寻求最简方略。三是罪案处理要讲社会效益,要避免付出过高的代价,而思维的不经济可能导致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因而经济的思维也是以削减代价为目标的。
三、怎样发挥“奥卡姆剃刀”的作用
节俭的逻辑思维过程是达到经济性要求的主要手段。在理论思维方面,“奥卡姆剃刀”的影响力颇大。奥卡姆经济思维原则的提出,蕴含着一种崭新的重视经验和证据的知识观,[3]我们在这里也借用它的“节俭”含义来认识实践性思维。
(一)对侦查假说运用“奥卡姆剃刀”
在谈论侦查假说时,我们往往会对多个并列的假说给予一般的阐释,甚至还会尽量将各种可能的假说毫无遗漏地排列出来,但是我们一般对策略的考虑较少。其实,面对多个假说必有抉择问题。试想,把一个盗案的嫌疑范围设定在内盗、外盗和内外勾结的多种可能上,侦查人员的思维则不会有实质性的进展,以此铺网式地展开调查,所做工作必然是效益难保。由于侦查人员没有专一的设想,因而具体思维过程也难以触及关键。如果我们认真考虑到侦查机关在人、财、物条件上的限制,考虑到把握战机的重要,那么面对各个假说,只能拿起“剃刀”,慎重地运用权衡意识和果断精神作出单一的抉择,对于剃除思维中心之外的假说当另有处理的方法。以下是几种节俭假说的方法:
1.利用法律权衡意识剃除利害关系较轻的假说
就可能性相当的假说来说,并不是任意一个假说都有法律意义的,因此并不都是至关紧要的,至少也有轻重之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每个假说的检验都有相当的难度,那么我们宁愿专一于法律上事态较重的假说的检验。如果这样做是对的,那么就能够立即触及实质并尽快地抓住线索,造成极好的战机;如果这样做离真实更远,那么回头的时候固然让人有小题大做的懊悔,但权衡一下失去战机和小题大做两种情况的利害,我们还是应当有所安慰。况且,就刑事警察的职责来说,也应把法律上的疑事置于注意的中心而不问与法律问题无关的假说。同样道理,尽管有时剃掉的也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假说,但是重者从优,也能体现节俭的原则。
在利用法律权衡意识时,我们强调的是在可能性相当的时候,做更有意义的事,但并不是说被剃除的假说是与案情毫无关系的。事实上它们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任一被视为假说的想法不可能如胡须一般剃掉,没有验证就不可能有放弃。所谓“剃除”,不过就是将其放在间接验证的位置上罢了,这种间接验证是以直接验证核心假说的成败为契机的。
2.分步思维的处理
法律权衡意识对涉及事件整体性质的假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但是当各个假说的紧要性的差别难以影响侦查人员的主观倾向时,勉强权衡也没有意义。当设定的“可能性相当”的条件不存在时,仅仅法律上的权衡是不够的。在多个假说的选择问题上,大体要考虑法律上的紧要性和接近现实的可能性两个因素。另外,由于假说的所谓“剃除”只是排除其在思考中心之外,因而恰当地说,“剃除”也有一种思维上的安排。如果考虑到检验操作难易度时,这种安排也是有意义的。权衡这些因素时,我们当把剃除问题化解为排队问题。排队在逻辑上表现为分步思维的安排。
(1)简单排除法。根据法律的紧要性和现实可能性而综合权衡各个假说之后,把重要的假说放在中心的思考位置上。但是,由于其余的假说虽不甚重要然而检验却很方便,那么在不影响中心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同时或者置前检验这些假说。这样做,一是为了不遗漏任何可能,二是为了通过其否定结果加强对主要假说的信念,最后的目的还是减轻思维负担。此法似乎是选言证法的运用,但并不能真正成为证明。因为排除的过程简单扼要而不具有全盘验证性质,通常也只用常规调查手段,而且实际办案中的假说被列举出来的都是因不能忽略而列入选言论断之中,这样的选言前提是否穷尽不能不审视。
(2)链式排列。如果多个假说在重要性上没有多大差别时,而且检验操作的难易差别不大,那么各假说的检验关联有关系就是排列假说优先位置的根据。例如一财会室遇盗而门窗未破时,有经验的勘查人员可以凭此情况建立并检验以下几个假说:因为“软卡开锁”是查微量物质,不优先则易消失,“换锁”在后不受影响;“换锁”和“预伏”似乎不必分先后,但依空间关系看,查锁是与查门是否有损相关,因而常规检验中优先;“门未关”的询问在时间上可稍缓;只有“钥匙”一例难度大而有待前面的结论,所以放在最后。这种考虑就是链式的关联排列,也是一种讲究思维经济效益的方法。
(3)综合评判。如果不设定任何条件,全面考虑法律紧要性、现实可能性和检验操作的难易度,那么只有直觉的模糊评判和数值计算两种方法了。直觉的模糊评判与个人的素质有关,因此恰当利用组织的决策机制是很重要的。数值计算的现实性在于假说的可能性大小可以通过概率来显示,操作的难易可以通过时间和人员及技术复杂性等指标来显示,法律上的紧要性也可以通过社会舆论、领导的意见来分析。每一个依据都给出几个主观评价的分数,那么综合评判的结果就可以分数多少来比较了。如果我们觉得三个评判依据还有优先原则,那么应当预先提高优先评判依据的分数。最后,还是要考虑思维的分步和检验上的关联性。
3.变相节俭
大案要案有必要同时展开多个假说的检验,这时在每一个假说上用力都是充足的,虽然没有可节俭的假说,但仍有节俭的方法。将分解法用于假说的处理,可以相对地使特定的个人和集体专一于某个假说而不考虑安排给别的假说。这种思维方法,只要协调得好,也能达到节俭的目的。
(二)对突破口运用“奥卡姆剃刀”
侦查中讲究突破口的选择。所谓“突破口”,我们规范其逻辑的意思是,验证假说的角度和起点。同一假说可能有多个验证的角度和起点。按照经济思维的原则,显然不能四面出击、不计后果;符合经济原则的突破口就是距证明结论路径最短、成功可能最大的角度和起点。就各种现象而言,它指向了最本质的联系,这样的突破口是唯一的。侦查学对突破口的选择作了很多原则性的论述。例如说突破口的选择就是分析主要矛盾,主要的选择范畴不外乎犯罪的时、地、手法、工具、痕、物及人身特征等,主观方面还涉及动机、目的、作伪、反常等问题;突破口是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然而突破口也是因进程的状况而有所变化的。这些说法属于实质的内容很多,但集中的一点还是逻辑的节俭问题。从逻辑上我们也可以确立几条原则:
第一,预设几个主要的突破口,以此为选择最佳突破口的基础。也就是说,要给使用“剃刀”一个可操作的范围。
第二,对几个突破口与设定假说之间的联系作逻辑分析。本来突破口就是由假说演绎出的以供检验的推断点,所以逻辑分析包括对先前演绎的审查和由突破口重新推导假说的过程。后者的关注点在于思路是否简捷、过程是否可以把握、主要环节有哪些以及法律上的证明性如何等。
第三,根据审查和推导结果,比较优劣,然后确定最佳突破口和最佳路线。
(三)对证据运用“奥卡姆剃刀”
证据越多越好吗?当我们经常陷于证据不足的困境时,对此可能倾向于肯定的回答。但是这只是一种心理的现象,不是科学解释。刑事诉讼对证据的需要是有度量的,侦查取证和举证应当尽量按此度量来节俭其思维和工作。比如在某一事实上已有非常确然的证据,那么再寻求其它证据就是不必要的;如果对某一事实没有确然证据,那么究竟怎样组织盖然证据也不是越多越好。盖然证据的组织也要考虑舍弃盖然性大且取证工作繁难的证据,集中考虑盖然性小且取证简易的证据。对证据运用节俭原则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律:
第一,专注于关键证据的思考和调查。
第二,针对性地考虑辩护人可能提出的疑难,对于盖然证据要考虑运用技巧。
第三,在组织证明体系的时候,注重逻辑联系的有效性和整体证明力。如果某些证据十分间接,还要注意清晰地表现其联系。对免证事实不要劳神费心,对于盖然性较大的证据要视紧要性而决定用力大小。
[1]张志伟.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77.
[2]李顺万.还原犯罪的真相[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1.
[3]王东胜.威廉·奥康的“经济思维原则”及其意义[J].上饶师专学报,199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