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呼和浩特初高中招生:10条规定严把教育公平关
2014-02-28李津
李津
★初中招生5条规定
严禁各公办初中以学校为单位自行招生,更不准跨区跨片招生,各公办初中学校在电脑派位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编班,要实行均衡常态分班,禁止义务教育学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各民办初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必须在市区初中公办学校招生之前全部完成,期间不得收取报名费、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提出补录申请,由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另行确定招生时间,不得随意招生;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严禁招收“择校生”;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切实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证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派督查组全程跟踪监督。
★高中招生5条规定
各招生学校应按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容量;凡公办初中(包括完全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在电脑派位招生后,无正当理由流入的学生人数,突破学校招生计划和规模规制15%的学校,视情节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校长责任;根据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文件要求,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录取有体、音、美、科技发明等特长的应届义务教育初中结业生时,要按比例单独划线录取,录取比例要控制在本年度本校招生计划的6%以内;各招生学校确需增加招生计划,须提前向主管教育局提出申请,报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高中学校要按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本年度按规定招收的所有新生录取手续,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未达到呼和浩特市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民办高中学校招收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或没有达到当地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学生,均不予办理学籍,对于自行招收“择校生”而不为其办理学籍、考籍,给考生造成损失、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高中学校,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将视情节追究相关校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