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智慧考验
2014-02-26李冰漪
文/本刊记者 李冰漪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它的安全方面也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由此引发了对其监管问题的探讨。互联网金融到底该不该监管,该如何监管,它在发达国家是怎样一种发展模式,对国内有哪方面的借鉴呢?请看本刊记者 对此进行的调查分析。
博鳌纵论互联网金融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在全球快速发展下呈现多种形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电子银行、P 2P网贷、小贷、众筹平台、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证券等等。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为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此前,央行“暂停”了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将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推上高潮。
在不久前举办的博鳌论坛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出意料地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银监会将对互联网金融给定基本的最低的条件门槛,适度监管。同时还透露,国务院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 2P的监管的研究。这是银监会首次确认主导对P 2P的监管。
而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也指出,余额宝们的成功与其说是因为利用互联网,倒不如说更多是钻了监管规则的空子。他对互联网金融做了风险警示,余额宝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提前预支或者提前退出过协议定期存款,而一旦发生流动性事件,将对整个产品产生很大影响。
但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原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表示,互联网金融提出很多新的课题,这些课题不是不能解决,而是现阶段监管的态度问题。就像小孩成长一样,要把不良嗜好去掉,让他健康成长,不要耍脾气,需要去呵护。至于余额宝,根本不用管。余额宝的出现是因为利率没有市场化,它自然吸收银行存款。有两个底线,监管底线不能随便触碰——不能随便吸收公众存款,不能非法集资——这两个底线是监管当局要掌握的,因为这涉及公众利益,会引发消费者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这和春华资本集团主席胡祖六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我觉得互联网金融给中国金融体系带来很多能量、很多生计,最重要的是促进效率的提升,金融的多元化,相比我们很多传统金融,比如给中小微企业的服务,给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服务应该说严重不足。”“互联网挑战金融的蛋糕,我觉得这种说法不准确。无论是余额宝还是什么东西,基本上都是一种增量,就是传统金融机构做得不够好的,他们应该说是补充、丰富,是把整个金融的蛋糕做得越来越大。这点我觉得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信息的金融服务也要调整心态,最终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更好地发展中国的金融业。”
“互联网金融冲击银行是好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王银成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尽管今天可能互联网金融已经对传统金融造成了一些冲击,让大家感觉到甚至于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感觉到压力巨大,但是本质上也还是一件好事情,因为它可以改变我们过去传统的想法,换一个角度来看,怎么为客户创造更好的价值?怎么让他们花更少的钱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从本质上还是这么一个关系。”
“互联网金融不仅冲击平台还有金融产品本身”。在长江商学院副院长陈龙看来,“余额宝是相对简单的创新,但是它的冲击是最大的。余额宝的一个创新,就是渠道的创新,这个产品是货币基金加上支付宝的结合,货币基金这个产品从2004年就有了,一直受到监管。互联网的冲击不只是一个平台、渠道的冲击,而且是对产品本身的冲击,因为它的技术革命,因为大数据对风控的能力、定价能力大大加强,所以这块确实不只是改变金融产品本身,不只是渠道,可以使金融产品的风险下降。”
发达国家怎样监管互联网金融
虽然各界的观点大相径庭,但其争论的核心在于对互联网金融该不该监管,该如何监管。事实上,既然互联网金融具备了“金融”属性,也必然会面临传统金融的风险,这就意味着必然要受到监管,而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到底该怎么管才是重点。放眼全球,当今世界各国皆对金融业严格监管,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的作法对我们不乏借鉴意义。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整理的资料可以看到,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开始不断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通过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但总体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采取谨慎宽松的监管态度。
对于网络银行,美国的监管方法是,根据网络银行特点,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监管规则适用于网络电子环境。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网络银行监管与传统银行要求类似,但在监管措施方面采取审慎宽松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
而欧洲中央银行则要求各成员国国内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采取一致性监管原则,并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重点监管银行间跨境交易活动、网络安全问题、服务技术能力、信誉和法律风险等方面,监管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
对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美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第三方支付被视为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 D I 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
欧盟则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同时,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专门账户,存放沉淀资金,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作他用。
从网络信贷方面看,美国将其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 E 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除在S E C登记之外,网贷平台还需在相应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S E 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发行说明书中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相比较,欧盟对网络信贷相关立法主要是关于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等指引性文件,这些指引对信贷合同缔约前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及各方义务进行了规定,主要规定有只有注册信贷提供者才有权通过网络发布信贷广告;网络信贷比其他信贷形式有更严格的披露要求;消费者在签订信贷合同前应有充分时间考虑合同信息;借款人在14天内享有无需说明理由的撤销权等。
通过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我国的监管部门而言,如果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式监管方法进行扼杀,显然不利于金融市场化的改革全局,也与新一届政府不断强调的“以市场为主体”的改革目标以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改革理念相背离。从这种意义上说,如何监管,考验的是监管部门的智慧和对市场与改革的认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