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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将建立统一“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4-02-23方南平

汽车与安全 2014年11期
关键词:试点工作客运行车

文 方南平

全国将建立统一“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文 方南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管理,方便群众出行,保障乘客安全,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20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13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通过在客车运行途中选择合适的地点,实施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或换车换人,由在接驳点上休息等待的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通知》指出,每个试点省份可选择不超过3家骨干客运企业作为本省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并要求严格限定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合理设置接驳点。同时要求接驳运输车辆的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车驾驶时间和行驶速度的规定,每名驾驶员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白天连续驾驶4小时应当停车休息20分钟,夜间(晚10时至凌晨5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行车限速为白天的80%。在接驳流程上也进行了规范,接驳运输车辆须按规定填写,并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车辆到达接驳点后,接驳驾驶员应与当班驾驶员进行交接,由接驳点管理人员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上签字确认,其中一份留存接驳点登记备查。《通知》还指出,为积极支持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对携带有效《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的接驳运输试点客车,允许夜间通行。

为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2014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试点企业应当合理选择接驳运输线路和车辆,优先选择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线路起讫点应在试点的21个省(区、市)。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公车公营,严禁挂靠经营,并应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并决定在原有13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除此之外,着重强调推进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作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子系统,统一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试点企业要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统一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有条件的接驳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企业监控中心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要及时将接驳运输的相关信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管理部门报备。要指派专人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追踪接驳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记录接驳运输过程,通过平台的视频比对功能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行车记录识别驾驶员身份,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接驳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员。接驳点管理人员要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接驳情况进行管理。

原已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应加快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改造工作,在2014年6月30日前应全部改造完成,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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