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4-02-21朱乔正,崔厚元,滕修福
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朱乔正:大兴学习之风,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能力支撑学习者智,学习者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这是对学习重要性的辩证和历史的总结。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张掖市甘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朱乔正撰文说,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们一定要按照总书记的要求,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工作常态和生活方式,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能力支撑。(1)增加正能量,必须增强学习动力。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从人大工作来讲,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民诉求趋于多元,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国家在立法、修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密集出台,需要人大工作者努力学习掌握;近年来信息网络发展为威力强大的“四维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以它们特有的迅捷、隐蔽,对依法治国提出了重大挑战。人大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主动适应时代,让学习形成制度、成为气候,努力把现代技术、知识、思想转化为自身的能力和本领,把人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机关,把人大干部打造成为学习型队伍,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2)追逐心中梦,必须明确学习方向。新形势下学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做了精辟的概括: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史国史,结合工作需要学习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社会、科技、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知识。结合人大实际,要着重学好以下几方面的知识:一要用党的理论武装干部头脑。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重要载体,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人大常委会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在思想、政治、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要求,学习中央和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坚持用党的理论武装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头脑,主动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下,真正做到在指导思想上围绕中心、在工作部署上突出中心、在工作方法上贴近中心、在监督重点上紧扣中心,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工作大局。二要用法律知识武装干部头脑。宪法和法律是人大履行职能的力量源泉。随着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框架逐步成型,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已经深入到公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区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离不开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选举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也需要了解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商经法等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要把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法学原理,学习法律条文,学习典型案例,争当法律“明白人”,筑牢法律“基本功”,用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履行好担负的职责和使命。三要用业务知识武装干部头脑。人大机关的业务工作,主要围绕重大事项决定、依法开展监督、人事任免、审查审议等环节展开。要立足本职,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不断夯实业务基础。在办文办会上,要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公文拟制、材料撰写、跟踪签批、督办催办、归档立卷等会务安排、应急处置基础知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开展提供及时、规范、高效的服务。在调研检查上,要创新工作方式,熟练掌握问卷、图表、抽样等调查方法,善于紧扣调研主题,发现共性问题,提出真知灼见;在审查审议上,要关口前置,熟悉“一府两院”的工作状况,通晓法律、政策、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保障审议审查工作科学有效。在协调服务上,要认真学习公务接待、社交礼仪等方面的知识,切实做好常委会与上级人大和各级人大、与区上四套班子和区属相关部门、与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协调服务工作,树立“一盘棋”思想,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推动工作开展。四要用区情知识武装干部头脑。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其职责所在。当前,甘州区正值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人大常委会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宜居宜游首位产业的发展定位,学习率先转型跨越的发展思路,学习生态引领战略的发展理念,理解和掌握“3341”项目工程、“八个一战略构想”“大景区、大互市、大博物馆、大运动场”等决策部署的深刻内涵,熟悉甘州经济、社会、人文、物候、地理等方面的优势和特点,把思想和行动自觉统一到“建设宜居宜游金张掖、实现幸福美好家园梦”的伟大实践,以丰富系统的区情知识,不断提高人大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和针对性。五要用各科知识武装干部头脑。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调整工作心态,追寻人生梦想,展现自身价值。(3)提高执行力,必须拓宽学习渠道。学习的路径和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坚持为以下三点:一是向书本学习。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加强学习,首要的是要养成读书的习惯,通过书本与先贤对话,和名家交流,扩展自己的知识边界和文化内涵。要会读书、读好书,善于从浩如烟海的书籍中选择有益、有用的书本来读。要讲求读书方法,边读边批边记,把书本知识进行“二次加工”,转化为自己知识宝库的组成部分;要学贵有恒,让读书成为习惯,长期坚持,勤读不辍。二是向实践学习。要牢固树立实践第一的观点,积极投身实际、深入一线,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在实践中认识特征,把握规律,增长本领和才干;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深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性的认识,以实践为学校,“工学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问题、学会解决问题,用学到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学习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三是向群众学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群众首创精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虚心向群众请教,拜人民为师,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心实意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努力把群众的聪明才智提炼出来,不断总结群众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要顺应民意,积极推动“双联行动”,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实践。
崔厚元: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无终极效力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崔厚元撰文说,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文章以为,在地方人代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无权对上一级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只有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才可以对上一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同时这种监督不具有终极效力。首先,人大常委会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选举法第四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里的“选举单位”,显然指的是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大常委会。其次,人大常委会只有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才能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此可见,在本级人代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并不能行使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只有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才能行使对上一级代表的监督职能。再者,人大常委会对上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不是终极效力。选举法第五十条:“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滕修福:“政府专项报告被否决”的实践思考 四川省邻水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该县政府《关于全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意见并对该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2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3人对工作报告投了不满意票,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这是邻水县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首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被否决(《人民权力报》2013年10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撰文说,“政府专项报告被否决”具有实践启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定监督手段,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常规武器”。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明确的刚性操作程序,如:会前,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组织进行视察调研,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要收集汇总方方面面的意见交“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会中,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外,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会后,还要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跟踪问效等。然而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践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往往是“听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失去了这一“常规武器”应有的监督刚性。邻水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仅依法提出了审议意见,而且还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这是“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监督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创新之举;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票决满意度未过半数而被否决,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这一“常规武器”增强了绝对的刚性,值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予以借鉴。“政府专项报告被否决”具有实践警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一府两院”的法定职责;也可能基于此,监督法将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首位手段。实践中,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相关工作的有效措施,这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权行使的“常规武器”的缘由所在。据报道,邻水县政府《关于全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物业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宣传乏力,群众知晓率低;物业行业行政管理力量严重缺乏、管理缺位;物业管理行业行为不规范;物业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时常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环境的改善。诸如此类问题众多的专项工作,人大常委会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监督和推进,否则人大的权力真成了“橡皮图章”。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一府两院”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法律条文中,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实绩让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信服;否则,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就得不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满意,就有被否决的可能。只有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扎扎实实地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工作报告才会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同或赞赏。“政府专项报告被否决”要跟踪问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或未获通过如何处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审议意见应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书面向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未获通过的报告应由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依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定,明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应重新报告。如《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细化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文章认为,出现诸如“政府专项报告被否决”的情形,相关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必要依据监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决议。决议可以依法规定报告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限期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决议也可以依规决定重新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直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为止。
臧必飞、陈清:让视听材料在人大审议中发挥作用
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臧必飞、陈清撰文说,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系列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应运而生,如何让这些视听材料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整个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是视听材料使人大调研工作更加鲜活、真实。调研的方式方法决定调研的质量,进行视听材料采集活动就是调研手段的突破和创新。调研活动必须多层次、多角度地记录调研信息,全方位反应调查的情况,采取视听记录,能弥补一些耳听笔录容易出现的遗漏和偏差,使记录更贴近实际。取舍得当视听记录则能更客观地着眼于群众的心声,更客观地着眼于委员、代表与群众的鱼水深情。在常委会会议上,再客观简明的文字也比不上一段真实的视听材料更加客观,让人信服;再精美加工修饰过的文章也比不上一段生动的视听材料更能让人身临其境地了解情况,让人动容。因此采集好第一手的视听材料,不仅使人大调研工作更加鲜活,也为更好的审议打下基础。二是视听材料使人大报告丰富、立体。人大工作材料要求精简得当,但是简单、客观的文章往往会让人觉得理论性过强,缺少形象感,这就造成了有些报告,是“千篇一律”的老面孔,起草的同志感觉到是老套路,陷入了“摸情况—询问题—提建议”的模式。在审议过程中起不到“抓住眼球、提振精神”的作用,更谈不上起到该有的效果。不管是政府报告,还是人大报告,贴合群众的才是最好的,将视听材料穿插在报告中,无疑丰富了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在内容上能图文并茂、动静结合、有声有色,形式上突破单一平面的格局,在手段使用多媒体、信息技术。这样会使人耳目一新,审议的效果当然会更好。三是视听材料使审议会议氛围更加的精彩、热烈。在会议审议中,都是接二连三、千篇一律的文字报告会更显得单调、乏味,容易让代表委员们视觉疲劳,情绪低落。如果在审议时,穿插一些现场记录的图片、音频资料或者录像材料。不仅有力佐证报告中各种观点,还能触发与会人员的切身感受。这样就可以更加吸引参会人员注意力,激发他们审议发言的灵感和激情,提高他们的审议发言的积极性,同时,视听材料可以把我们实地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原始展现出来,引发与会人员在会期间更深入的思考,把群众最基本的诉求直接展示出来,也就把有关部门的工作得失更直观地显现出来,对改进他们工作中不足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刘建民:人大监督重在监察与督促 庆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建民撰文说,人大监督工作实质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察和督促。一是“监察”与人大工作。“监察”最基础、最重要、最核心的意思就是了解事物的真实情况。结合人大监督工作,就是要对被监督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公正。事前监督要做到严格审查。人事任免、计划和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决定性工作。因此,人大相关工作部门要提前介入,征询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详细进行考察、调查,只有掌握了充分的依据,严格审查才能做到有根有据,代表和委员作出的决定才能公正。事中监督要找准问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工作,属事中监督范畴,事中监督重点在于有的放矢,找准问题。人大各工作部门应经常深入基层,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紧密联系选民、人大信访部门接待上访群众等先天条件,从群众中发现热点、难点问题,保证确定的检查、调研、视察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切、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事后监督要发挥集体智慧。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批准计划执行情况、财政决算,批准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等是人大对“一府两院”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监督。人大相关工作部门应提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做解疑的工作报告和详细的调查情况,并向公众和媒体公开,鼓励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更大限度地发挥集体智慧。这样既可以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增进相互理解,又可以让代表和委员们获得更多的信息和建议,促使他们作出公正的判定。二是“督促”与人大工作。“督促”通俗理解为“使事件赶快进行、加快进程,进而做得更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督促“一府两院”按期保质完成工作。正在进行的工作督促其保证质量,未完成的工作督促其尽快完成,完成不力的工作督促其查缺补漏,人大形成的决议决定督促其落实到位。善于应用强硬监督手段。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能局限于调研、视察、开会等固定监督形式,而应充分应用监督法赋予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采取强硬的监督和督促手段,既可以打破常规,调动积极性,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又可以树立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威,形成全方位监督布局,使人大监督工作全面开花。坚决行使否决权。“一府两院”的工作结束并不代表完结,只有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才能算过关。对于大家普遍认为完成不力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决予以否决,待其查缺补漏,完成相关工作后,再行审议或表决。把决议决定落到实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审议意见书,“一府两院”要严格贯彻执行,按期落实到位。如果只发不落实,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视察、检查、调研、审议、评议等所有前期工作都将失去意义,法律授予人大的权力,将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