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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的特点与问题分析

2014-02-18陈兴贵

关键词:非遗西南名录

陈兴贵

(重庆三峡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万州404100)

名录保护制度是当前我国“非遗”保护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开展“非遗”保护的切实行动之一。截止2013 年,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通过对西南少数民族的三批国家级项目和传承人名录的分析,可以从一个层面反映出国家级“非遗”保护所取得的部分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这对进一步推动“非遗”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及传承人名录概况

(一)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名录概况

2006 年5 月20 日,我国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518 项,其中西南少数民族有63 项,占12.2%。民间文学类,全国31 项,西南少数民族7 项,占22.6%;民间音乐类,全国72 项,西南少数民族8 项,占11.1%;民间舞蹈类,全国41 项,西南少数民族15 项,占36.6%;传统戏剧类,全国92 项,西南少数民族9 项,占9.8%;曲艺类,全国46 项,西南少数民族1 项,占2.2%;杂技与竞技类,全国17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民间美术类,全国51 项,西南少数民族6项,占11.8%;传统手工技艺类,全国89 项,西南少数民族14 项,占15.7%;传统医药类,全国9 项,西南少数民族1 项,占11.1%;民俗类,全国70 项,西南少数民族16 项,占22.9%。

2008 年6 月14 日,我国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510 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遗”扩展项目名录147 项。在第二批名录中,西南少数民族有75 项,占总数的14.7%。民间文学类,全国53项,西南少数民族11 项,占20.8%;民间音乐类,全国67 项,西南少数民族11 项,占16.4%;民间舞蹈,全国55 项,西南少数民族25 项,占45.5%;传统戏剧类,全国46 项,西南少数民族3 项,占6.5%;曲艺类,全国50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全国38 项,西南少数民族1 项,占2.6%;传统美术类,全国45 项,西南少数民族4 项,占8.9%;传统技艺类,全国97 项,西南少数民族12 项,占12.4%;传统医药类,全国8 项,西南少数民族3 项,占37.5%;民俗类,全国51 项,西南少数民族12项,占23.5%。

第一批扩展名录共计147 项,西南少数民族有24 项,占总数的16.3%。其中:民间文学类,全国5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传统音乐类,全国17 项,西南少数民族4 项,占23.5%;传统舞蹈类,全国13 项,西南少数民族5 项,占38.5%;传统戏剧类,全国33 项,西南少数民族4 项,占12.1%;曲艺类,全国15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全国4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传统美术类,全国16 项,西南少数民族4 项,占25%;传统技艺类,全国24 项,西南少数民族3 项,占12.5%;传统医药类,全国5 项,西南少数民族1 项,占20%;民俗类,全国15项,西南少数民族3 项,占20%。

2011 年5 月23 日,我国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191 项和国家级“非遗”扩展项目名录164 项。在第三批名录中,西南少数民族有55项,占总数的28.8%。民间文学类,全国41 项,西南少数民族9 项,占21.9%;传统音乐类,全国16 项,西南少数民族2 项,占12.5%;传统舞蹈类,全国15 项,西南少数民族5 项,占33.3%;传统戏剧类,全国20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曲艺类,全国18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全国15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传统美术类,全国13 项,西南少数民族2 项,占15.4%;传统技艺类,全国26 项,西南少数民族2 项,占7.7%;传统医药类,全国4项,西南少数民族2 项,占50%;民俗类,全国23 项,西南少数民族9 项,占39.1%。

与第三批同时公布的扩展名录中,西南少数民族有22 项,占总数的13.4%。其中:民间文学类,全国8 项,西南少数民族2 项,占25%;传统音乐类,全国16 项,西南少数民族5 项,占31.2%;传统舞蹈类,全国16 项,西南少数民族3 项,占18.8%;传统戏剧类,全国28 项,西南少数民族2 项,占7.1%;曲艺类,全国10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全国8 项,西南少数民族0 项;传统美术类,全国19项,西南少数民族2 项,占10.5%;传统技艺类,全国28 项,西南少数民族6 项,占21.4%;传统医药类,全国7 项,西南少数民族1 项,占14.3%;民俗类,全国24 项,西南少数民族1 项,占4.2%。

(二)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概况

“非遗”保护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主体力量和关键因素。截止2013 年,我国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对促进“非遗”保护工作,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2007 年6 月9 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 名,涉及西南少数民族的4 个类目,21 个项目,36 位传承人,占16.4%。民间文学类,全国32 名,西南少数民族13 人,占40.6%;杂技与竞技类,全国15 名,西南少数民族0 人;民间美术类,全国72 名,西南少数民族4 人,占5.5%;传统手工技艺类,全国78 名,西南少数民族12 人,占15.4%;传统医药类,全国29 名,西南少数民族7 人,占24.1%。

2008 年2 月15 日,文化部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五大类,共551名。涉及西南少数民族的3 个类目,36 个项目,57 名传承人,占10.3%。民间音乐类,全国104名,西南少数民族12 人,占11.5%;民间舞蹈类,全国72 名,西南少数民族26 人,占36.1%;传统戏剧类,全国304 名,西南少数民族19 人,占6.3%;曲艺类,全国66 名,西南少数民族0人;民俗类,全国5 名,西南少数民族0 人。

2009 年5 月26 日,文化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有711 名。西南少数民族有62 人入选,占8.4%。民间文学类,全国25 人,西南少数民族5 人,占20%;传统音乐类,全国96 人,西南少数民族7 人,占7.3%;传统舞蹈类,全国56 人,西南少数民族17 人,占30.4%;传统戏剧类,全国196 人,西南少数民族3 人,占1.5%;曲艺类,全国51 人,西南少数民族2 人,占3.9%;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全国19 人,西南少数民族0 人;传统美术类,全国83 人,西南少数民族2 人,占2.4%;传统技艺类,全国136 人,西南少数民族12 人,占8.8%;传统医药类,全国24 人,西南少数民族6 人,占25%;民俗类,全国25 人,西南少数民族8 人,占32%。

二、西南少数民族国家“非遗”名录的特点

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众多,文化多样性极为突出,民族人口数量有很大差异,导致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具有民族、地区、类别分布不平衡,传承人严重不足等特点。

(一)西南少数民族国家“非遗”名录的不平衡性

从前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和传承人名录来看,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在民族、省市、州县市和类别上的分布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既与各省市的民族人口和民族成分的数量有关系,也与地方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有关。

1、项目所属民族的不平衡。西南地区是少数民族成分最多的地区,各民族的地域分布、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均有较大的差异。这些因素影响了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的数量。从前三批国家级名录来看,西南少数民族的国家级项目共计242 项,涉及30 个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在藏族、彝族等几个人口较多的民族中,而一些人口相对较少民族的项目数极少。(详见表1)

表1 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所属民族情况统计表

2、项目所属地区的不平衡性。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的分布在所属地区或申报地区上也具有很大的差异。云南和贵州两省最多,占西南少数民族总数的67%,重庆市最少,仅有9 项。(详见表2)。

表2 西南地区各省市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数量

项目所属地区的不平衡性还具体表现在项目所属民族自治州、县的分布情况。总体而言,民族自治地方的项目数多于非民族自治地区。以云南省为例,云南有8 个民族自治州,29 个民族自治县,前三批国家级“非遗”只涉及12 个民族自治县,尚有17 个民族自治县没有属于本地方的国家级“非遗”。此外,各自治地区拥有的项目数也不均衡,西双版纳州7 项,德宏州和大理州各6 项,红河州5 项,其余的25 个自治县、州或非自治地方仅有1 项。

3、项目所属类别的不平衡性。我国的国家级“非遗”名录共分为民间文学等9 大类别,在这9大类别中,西南少数民族均有国家级项目,但各类别的数量差别较大。最多的是传统舞蹈,最少的是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类。(详见表3)

表3 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类别分布情况

4、项目传承人的数量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现有的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藏医药12 人,藏戏7 人,锅庄舞和苗族古歌各5人,花灯戏4 人,格萨(斯)尔、热巴舞、侗族琵琶歌、苗族芦笙舞、皮纸制作技艺等5 项各3人,阿诗玛等25 个项目各2 人,阿昌族户撒刀锻制技艺等48 个项目只有1 人。

5、项目传承人的地区分布不平衡。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主要集中于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的省市和自治州县。云南省共有48 人,涉及27 个自治州、县、市;西藏自治区48 人,涉及16 个县市地区;贵州37 人,涉及20 个自治州县、市;四川17 人,涉及12 个自治州县、市;重庆4 人,涉及3 个自治县。在具体的州县中,云南的红河州6 人,贵州黎平县5 人,贵州台江县和云南省文山州各4 人,云南迪庆州、贵州丹寨县、四川省汶川县等6 州县各有3 人。

(二)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数量严重不足

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关键和主体力量。一定程度上说,没有足够数量的传承人, “非遗”的保护是难以实现的。然而,就当前西南少数民族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而言,不仅在数量上偏少,而且在涉及的类别、项目、年龄结构等方面均表现出明显的不足和不平衡性。

1、从总数上看,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项目与传承人的比例高于全国比例。我国公布的前三批国家级项目有1530 项,国家级传承人有1488 人,其中西南少数民族有242 个项目和155 个传承人。如果按每个项目1 名传承人来计算,从全国来看,传承人数量与项目之间的比例为1:1.03,而西南少数民族则为1:1.56,两者还有一定差距。

2、从涉及的项目类别来看,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分布极为不平衡。传承人最多的是传统舞蹈类,共有43 人,最少的是曲艺类仅有2 人,而传统体育、游戏与杂技类根本没有国家级传承人。

表4 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类别分布情况

3、从代表性传承人的类别分布来看,西南少数民族近三分之二的国家级项目没有国家级传承人。前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中西南少数民族有155 名代表性传承人,涉及84 个项目,占总数的35.7%,尚有158 个项目没有国家级传承人,占总数的64.3%。

(三)西南少数民族国家“非遗”传承人的龄与性别结构不合理

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对遗产的传承创新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绝大部分项目面临失传和后继无人的濒危境况。西南少数民族的第一、二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共94 人,其中年龄最大的为87 岁,年龄最小的为34岁。从各年龄段的人数来看,60 岁以上的有54人,占57.4%。各年龄段的具体人数分布情况为:80 岁以上的有7 人,占7.4%;70 ~79 岁的有16人,占17%;60 ~69 岁的有31 人,占33%;50 ~59 岁的有17 人,占18.1%;40 ~49 岁的有16 人,占17%;40 岁以下的有7 人,占7.4%。国家级传承人的老龄化现状及进一步老龄化趋势,对“非遗”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传承人年龄偏大对遗产保护本身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对新一代传承人的培养造成困难。从长远发展来看,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遴选应将一些具有突出贡献的年轻人纳入名录体系,给与他们相应的经济补助和社会地位,让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开发中。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衡。从前三批国家级传承人名录来看,男性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和数量。在155 人中,男性133 人,占85.8%;女性22 人,占14.8%。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性别比例失衡,说明女性在“非遗”保护中依然被边缘化了。虽然在一些项目中,如舞蹈、音乐、传统工艺技艺、戏剧、戏曲等,女性是主角,但遗憾的是她们中的一些有才能的人却未能成为国家级传承人。

三、西南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名录存在的问题

国家级“非遗”名录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非遗”保护方式,在“非遗”的保护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宣传和导向作用。然而,从前三批西南少数民族“非遗”名录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提出、反思和改进,有助于完善“非遗”保护名录体系。

(一)申报地区和所属民族与遗产流传地区或民族不尽一致

一些遗产项目涉及到多个民族或多个地区,但是只有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申报。如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中的铜鼓舞就存在这种问题。我国铜鼓舞的流布地区比铜鼓的分布地带更为集中,主要流行于滇东南富宁、麻栗坡地区和与之毗邻的桂西南那坡地区的彝族;滇东南广南地区和桂西东兰、马山、都安地区的壮族;黔南和黔西南地区的苗族、水族、布依族;桂西北地区的瑶族等诸族群众中。①但铜鼓舞的申报地区只有文山壮族自治州。第二批“非遗”名录中的口弦音乐也存在同样问题,口弦是一种深受少数民族喜爱的小巧乐器。据初步统计,在布朗、傣、独龙、鄂伦春、哈尼、哈萨克、赫哲、回、景颇、基诺、拉祜、黎、傈僳、珞巴、满、蒙古、苗、纳西、怒、普米、羌、瑶、彝、藏等32 个少数民族中,口弦仍然“存活”着。②口弦音乐的申报地区只有四川布拖县。四月八节是苗族人民聚会欢庆的重大节日,中国苗族地区都十分盛行,是湘、鄂、渝、黔等省市苗族、侗族、瑶族多民族的大聚会。贵阳的“四月八”已成为贵阳市及其附近苗、布依、侗、壮、水、仡佬、汉等民族共同欢庆的节日,成为展示民族团结的盛典。③其申报地区只有湖南省绥宁县。笔者认为,上述情况容易造成人为地缩小了遗产流传的民族和区域,压缩了遗产传承的地理空间,导致一些拥有同类遗产的地区或民族难以再有机会进入国家级名录,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他们保护遗产的积极性,甚至会引发嫉妒,或为了争夺文化品牌而采取不正当的浮夸行为。

(二)一些遗产项目的名称过于笼统和不规范

在前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及扩展名录中,遗产名称的表述存在着不规范现象。有些项目的名称过于笼统,容易使社会公众对遗产的归属地、性质、民族归属等产生误解。如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花灯戏一项。其申报地区是贵州的思南、云南的玉溪。实际上,花灯戏也是广泛流行于汉民族中的一种戏曲艺术形式。花灯戏源于民间花灯歌舞,是清末民初形成的一种地方戏曲形式。在流行过程中因受当地方言、民歌、习俗等影响而形成不同演唱和表演风格。代表性的有:湘西花灯戏、平江花灯戏、嘉禾花灯戏、云南花灯戏、贵州花灯戏等。此外重庆的秀山花灯又被申报为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同时,在第一批国家级“非遗”扩展目录中又有灯戏和花灯戏两个项目,前者的申报单位是湖北省恩施市,后者的申报地区则有贵州省独山县、云南省花灯剧团、弥渡县、姚安县、元谋县。这样的名称表述难免造成混乱。笔者认为,这些项目均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即灯戏,后面再根据灯戏的特点,将其主要的类型列于后面。而且,申报地区应该进一步细化,不应该只列出申报地区,还应该增加流传地区。也就是说在公布这些项目的时候,应该考虑到项目流传地区的范围,尽可能将项目流传地区均列出,以告知社会公众这些遗产项目当前的分布情况。同时也让那些有此项目流传而没有申报的地区,可以共享国家级“非遗”的荣誉,并增强其保护意识。

(三)名录的分类标准依然存在问题,导致一些项目的归类与本身的性质不相吻合

从前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来看,其分类基本上延续统一的标准,但“民俗”一项的分类较为笼统,导致一些项目的归类违背了遗产本身的特点。民俗是一个内容极为广泛的概念。钟敬文先生认为,民俗就是民间风俗习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在长期的历史生活过程中所创造、享用并传承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文化。并将民俗分为物质、社会、精神、语言四类。④由此看来,民俗的内容基本上与当前“非遗”名录的分类等同。从实际的操作来看,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民俗类项目主要以节日庆典、礼仪仪式为主。笔者认为,应将民俗进一步划分为岁时节日和仪式庆典两类,这样更符合一些遗产项目本身的性质。

名录制度的分类不明确导致一些项目的归类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第一批扩展名录和第二批名录中收录的蒙古族、朝鲜族、畲族、黎族、珞巴族、藏族、裕固族、土族、撒拉族、维吾尔、哈萨克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服饰均被列为民俗类。笔者认为,将服饰类的“非遗”列入民俗类,实属不妥。从服饰的特点和功能等方面来看,将其放到传统技艺中似乎更合适。此外,第二批名录中的布依族盘歌、土家族梯玛歌、雷州歌、壮族嘹歌,第三批名录中的坡芽情歌、土家族哭嫁歌均被放到了民间文学一类中,从三批名录中民间文学类所收录的绝大部分内容来看,这两项内容放到民间音乐中似乎更为恰当。

(四)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偏少,难以满足“非遗”保护的需要

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主体力量。传承人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的传承人是指遗产项目所在地的对遗产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各族群众。狭义的传承人则指对遗产项目认识最深刻,拥有最多遗产项目知识和技能的人。当前我国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关注的是狭义的传承人。

从前三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来看,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遴选程序等依然存在问题。有的项目本身有传承人,而且传承人也拥有相当丰富的知识,在遗产的保护传承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种种原因,却未能进入国家级名录。以重庆石柱县的土家啰儿调为例,该项目的传承人有刘永斌、黄代书、帅时进、刘长珍、向云琼等。①向轼:《论石柱土家“啰儿调”的传承历史、现状及保护》,《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5 期。这几位传承人不仅拥有丰富的土家族啰儿调知识,而且也为此项目的保护传承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贡献,但遗憾的是只有黄代书一人进入国家级传承人名录。再如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由湖北省咸丰县、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和湖南永顺县共同申报。湖南省永顺县泽家镇沙斗湖村的彭善尧、湖北咸丰县丁寨乡渔泉口村的万桃元和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乡的刘成海。这三人均是各自所属地区掌握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的传承人,对于土家转角楼的全套程序和历史渊源非常熟悉,为传播土家族独特而古老的民间手工艺做出了一定的贡献。②程红: 《彭善尧—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传承人》,中国民族宗教网: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407068 -1.htm。遗憾的是,上述三人均未能成为国家级传承人名录中的一员。这必将对此项遗产的保护传承造成消极的影响。从国家级传承人选聘的角度来说,的确只有最具有代表性的人才能进入名录,然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人为地将遗产保护简化为某个人的专利与特权。一项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非遗”,仅靠1 个或几个传承人是难以实现有效保护和健康发展的。

一些集体性的遗产项目,尤其是只涉及到极少人数的项目,如果只将其中1 人或2 人列入国家级传承人名录,势必对项目中的其他人产生负面影响,损伤那些未能进入传承人名录的实际传承人的积极性。如彝族戏剧“撮泰吉”,此项目的表演者一般是12 人,③黄瑾:《彝族戏剧“撮泰吉”的生存现状》,《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3 期。或者10 至17 人,④石艳霞,李世掌:《从彝族“撮泰吉”的濒临失传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紧迫性》,《贵州省档案学会2008 年年会论文集》,2008 年。而公布的国家级传承人中只有罗晓云和文道华两人。这两人虽然在“撮泰吉”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完整的“撮泰吉”表演依然离不开其他人员的配合。因此,笔者认为,涉及到一些人数较少的集体性遗产项目,应该以团队形式纳入传承人名录中,不应只强调个人。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应该根据项目的濒危情况、分布地区、项目性质、传承人的贡献等方面予以区别性对待。对那些本身传承就困难,传承人较少,而传承人又在实实在在开展相关工作的,应该考虑将其纳入传承人名录体系中,而不应限制数量。此外,作为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遗产项目,都应该有相应的传承人。在项目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就应该加强对遗产传承人的数量、年龄、对遗产的认知、遗产保护的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果一些项目确实没有合适的传承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保护与传承的意义,可以不纳入国家级名录中。

(五)传承人名录体系的分级制度导致传承人人为阶层化

当前,我国的传承人名录体系主要分为国家、省(市)、州(市)、县四个级别。这样的四级分类制度,本身是一项有效的制度。然而,在现实中这样的分级制度因为与实际的经济利益相联系,就导致了问题的出现。“这样的四级命名,使得该文化遗产内部造成人为的阶层化,使获更高级别称号的传承人所代表的种类获得文化阶梯上的优势。区域内‘非遗’利益分布不均衡,使个别传承人获得了相对优势的文化资源分配权现象。”①谢黎蕾:《阿昌族户撒刀锻造技艺的保护与传承现状研究》,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2 年版,第62 页。

这种分级名录制度极容易导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间艺人与传承人的矛盾关系,即个别本身具有丰富遗产知识或掌握熟练技能的人未能进入国家级或其他级别的传承人名录,他对当选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或多或少的反对和质疑意见,在行动上会表现出明显的不积极、不配合或变相阻止传承人开展遗产传承活动。高蕾在研究布朗族蜂鼓舞中就发现了民间艺人与传承人之间存在着矛盾,由此导致遗产所在地群众明显表现出对遗产保护的不积极性。②高蕾:《大南直村布朗族蜂鼓舞研究》,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3 年。这种现象的发生,必然对遗产传承产生负面影响,显然不利于“非遗”的保护。二是不同级别的遗产传承人因社会关注度不一,各自从遗产中获得的利益不均等,加剧了传承人之间的矛盾。这样的问题也存在于阿昌族户撒刀锻造技艺的保护中,此项目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因为受到政府及各界的高度关注,其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他人,于是受到了个别传承人的不支持和误解。③谢黎蕾:《阿昌族户撒刀锻造技艺的保护与传承现状研究》,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2 年版,第62 页。三是传承人的工作无法得到群众的有力支持,遗产传承成为了传承人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事。“非遗”作为一项群众共享的民间文化,如果没有群众的参与,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势必对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造成巨大的障碍。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建立更为完善的传承人选聘机制,不仅要按照官方认定的标准,还要充分考虑遗产所在地群众的认可程度。甚至可以实行两套体系,即民间体系与官方体系,这两套体系应具有同等的地位和责任,也能享受同样的待遇。此外,还应加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教育力度,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要注意协调不同传承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家级传承人的名号带动其他传承人的积极性,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其他传承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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