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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直隶的状告滦州煤矿总经理案

2014-02-17郄宝山

档案天地 2014年2期
关键词:花红开平煤矿

郄宝山

中华民国元年(1912)6月22日,天津。以郭春畬为首的黄锡祺、李应耆、王平、张仲元5人,给滦州煤矿总经理周学熙和新任协理李希明写了一封信,信中要求滦州煤矿在开、滦两矿联合之际,分给他们这些早年在该矿供职而现在离职的人们“余利”。他们在信中首先肯定两矿合并导致滦矿“股东资本顿增一倍有半”,认为现在给在职员工的十四成利润中二成“花红”是应该的,这是开矿至今多年努力的结果。接着说,离职老员工也有理由“一律分霑”。

原来,郭春畬等人都是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其中郭春畬、黄锡祺、李应耆3人,滦州煤矿建立之初曾在矿上工作“达一二年之久”,郭春畬还曾被周学熙任命为马家沟正矿副经理。他们做过一些工作,但后来由于矿上经济吃紧被裁员。此时看到滦州煤矿与开平煤矿联合,组成开滦矿务总局,人员和股金都要进行重新整合,便想趁机分一杯羹。他们提出要钱的依据是建矿时关于提“余利”分红的章程,同时还列举了当时社会上两个分红的实例,一是当时清帝逊位后大清银行改为中华银行,该行“新旧员司一律均分”花红;二是近邻开平煤矿在联合时结账,“不惟新旧员司均分花红,即已经物故(死亡)之员司尚且惠及子孙。此更与滦矿事同一律办法,未便两歧者也。”意思是这次开、滦联合,开平煤矿连死去的员司都给花红了,比照开平煤矿,滦州煤矿也该给我们这些老员司一点钱。信中还提到“前曾在事之员现在津郡者尚不乏人在”,意思是像我们这种在滦矿干过的人天津还有不少呢,你们不能不考虑。

郭春畬等人这封要钱的信,对于滦州煤矿以及周学熙来说,实在是太平常了,因为向煤矿揩油的事情经常见到,当地总有人为煤矿碍着自己的鸡毛蒜皮小事儿向矿上狮子大开口,这在开滦历史档案里不少见。但这一次非同以往,这封信后来掀起了一场惊动京津法律界和新闻界的风波,轰动了整个直隶省,甚至声闻九州。

这封信发出之后,一连四天滦州煤矿和总经理周学熙都没有做出反应。四天之后的6月26日,郭春畬等人又单独给滦矿第二把手——协理李希明写了一封信。信的开头对李希明大加吹捧,说他对开、滦联合功劳很大,“中外同钦”,对于“已立干枯之现象”的滦州煤矿来说,“可谓生死人而肉白骨”,接着还是重复要钱的话题,要求李希明成全此事。与第一封信相比,这第二封信的口气要强硬得多,说如果钱给得太少“仅有些微,则我同人不受人怜,不愿领受”。如果目的达不到,将对于开、滦联合“大有妨碍”,你李希明先生“经画素优(历来都能很好地策划事情——编者。下同),必不至伤感情而生决裂也!”意思是不答应多给点钱咱就撕破老脸吧。信的结尾留下了他们在天津南关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

第二封信发出之后,周学熙在公司约见了郭春畬,告诉他们滦矿公司开办以来,因为同开平公司降价竞争一直没有盈利,所以没有花红余利可分,但是为了照顾这写信的五位可以给一些“酬劳金”。随后,周学熙让一个姓赵的员司给郭春畬送去一点钱,并传话说这属于“赠予行为”,与花红余利无关。周学熙的意思很明显,就是给点钱息事宁人。但是,郭春畬等拒绝接受赠予,他们继续找滦矿公司要钱,公司里有人说这事儿总理委托给董事了,找董事吧;董事说得跟股东们商量,何时开股东会再说。总之按郭春畬等人的话说是滦矿“迭为推诿,几无解决之日”。7月11日,郭春畬等人又去找周学熙,谁知周学熙却让他们吃了闭门羹。次日(7月12日),郭春畬等人又写了第三封信,这次是单独写给周学熙的,信的语气极为刻薄,且近乎恐吓。他们说,按章分花红是全体股东规定的,总理应该以身作则执行,把钱给我们就得了,你作为总经理是有这个权力的。你以前对我们这些人“被派被裁”可以“独断执行”,让谁滚蛋谁就得走,说一不二,怎么到今天该给我们钱了你就“必俟(非等着)股东会公议乎?”“现在绅学各界研究滦矿问题者潮流汹涌,几有举国若狂之势”,对滦矿利权的丧失义愤填膺,不过人民不了解滦州煤矿的内情,“只以调查未确不能操必胜之权”。我们就不同了,我们这些人在滦州煤矿干了这么久,了解你们营私舞弊等所有勾当,“如招股、购机、改账、选举,及交涉始末情形(指开平矿案)”。我们不立刻把你的老底子给揭出来,是因为过去你对我们有知遇之恩,我们不揭露这些从公的方面说是顾全中华民国的大局,从私的方面说是维护你作为总经理的面子。我们的“目的既定,不达不休”,如果你“视同人如儿戏,推诿延宕,不赐解决”,我们惟有联合起来“与各界共图进行之方。风潮一起,旦夕难平!洪翰香之近事岂不寒心!”

周学熙看过第三封信后,认为这是恫吓和敲诈,开始准备给郭春畬、李应耆等人一点颜色看。可是,郭、李等人可能还蒙在鼓里,就算是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也未必在乎。他们反而花钱在天津《日日新闻》等报刊上刊登“质问书”,质问周学熙为什么出卖开平煤田,为什么修改账目、违章招股、胡乱花公款等等。还让张仲元“刊布印刷物”,把攻击周学熙的传单到处散发和张贴。传单中有周学熙“盗卖矿山”比张翼《卖约》损失还大,以及在集资入股过程中“营私舞弊”的内容。传单中还说,滦矿原始股本不过二百余万两白银,现在两矿联合忽然增加了一百万英镑,合七百余万两白银的股份,这是股票虚涨,股东不能多得分文。我们“除去陈请省议会力争外,兹将其营私舞弊各端择要揭布,以供关心兹事者之研究”。

郭春畬等人说到做到,在散发传单的同时,很快写了一封给直隶省议会的《为盗卖矿产请据理争回陈请书》,于1912年8月下旬将该书交给了省议会。这份陈请书其实就是一份告状信,长达一万多字,其主旨是说开平矿本可以按照英公堂的判决收回,但周学熙等人“私心过重,一意欺骗我顺直官绅”,“无端自认卖约”,又将开、滦联合,所订联合合同各项文件令人发指,其中“不惜将我全省各项利源一齐卖出,为其二三私人朋比分肥”。这样做是把我省人民视为愚孩竖子、泥人铜像,我直隶人民决不能答应。作者以老练的文笔列举了周学熙盗卖矿产的“十大罪状”,并且“将滦矿公司各项弊端条开于后”,共计8条。“十大罪状”是针对开、滦联合草合同提出的10个问题; 8条“弊端”是针对周学熙在经营滦矿过程中违规操作,以及贪污等问题。陈请书末尾提出:开、滦联合损失太大了,关系到全省绅民子孙后代不知多少年的利权,所以要求省议会“合力主持”,以全省绅民的名义,呈请参议院、国务院,咨明工商部,会同外交部马上提出议案,尽快阻止开、滦联合正式合同的签订(当时《联合办理草合同》已经签字)。endprint

陈请书末尾落款的是郭春畬、黄锡祺、李应耆、王平、张仲元5人。他们在陈请书中声明,我们这几个人与周学熙“夙无怨嫌”,有的连周学熙的面也没有见过,我们决不是跟周学熙个人过不去,而是为了全省的利源不流失。因为,开、滦联合,偌大开平煤田即将披着合法的外衣被英国人占有。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已经远远不是几个人向滦矿分红利要钱的小事情了。按笔者的分析,郭春畬等人对开、滦联合导致开平煤田进一步损失看不惯,也许他们有爱国意识,但在一开始写信时只不过是想趁联合之机要点钱,并没有跟政治联系起来。由于周学熙出的价码达不到他们的预想数目,便把事情弄大了,逐步跟时事政治挂上了钩,于是开、滦联合国家利权得失的论战,至此在政坛和法律界掀起了风波,其事件成为新闻而登上了京、津、沪的各大报刊。事实上郭春畬等人有意无意地代表了当时一种社会势力,且不说开、滦联合到底是利大弊大、是对还是错,事实上当时的确有不少人都想通过唤起民众来阻止两矿联合。

郭春畬等人的传单很快到了周学熙手里,陈请书的内容也被他知悉。周学熙决定反击,他找4个有声望的股东组织了一个小型调查班子,让他们整理搜集证据写出“报告书”,逐条澄清“十大罪状”和8条“弊端”,给外界一个交代。同时,还让秘书赵元礼等一干写作班子也写一份陈请书给直隶省议会,书中对“十大罪状”逐一进行反驳和解释。写好之后,照样也交给了省议会。

直隶省议会不敢怠慢,将周学熙的陈请书转交给了直隶都督冯国璋。冯接到转来的陈请书后,遴选熟悉矿务和懂英文的人,把开、滦两局所有的华洋文合同案卷都找来,详加查核,没有发现问题。这些人将查核结果写成一份报告,交给了冯国璋。冯于1912年12月21日进行了批示,他认同周学熙及其滦州煤矿的辩解,也认为“盗卖矿产实系误会”。这个批示后来成了对周学熙有利的佐证材料。

周学熙将陈请书交给直隶省议会后,又偕同李士伟、李希明二人,聘请曾任清政府外务部副大臣的曹汝霖为律师,将郭春畬等告上了天津地方法庭,告他们“诬捏盗卖矿产毁损名誉”,而郭春畬等人则聘请杨光湛为律师应诉(杨后来担任吉林省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周学熙同时向法庭递交了滦州煤矿组织人撰写的调查报告、证人证书,以及澄清“十大罪状”和8条“弊端”的辩白书。

这场官司于1912年11月19日开庭,双方律师进行了唇枪舌剑的辩论。被告的律师杨光湛提出来4个辩护要点:一是郭春畬等印刷的宣传品是呈请给省议会的内容,人民都有呈请权,不能说是犯罪;二是呈请的内容已经通过省议会通过并送到了参议院,其内容不虚,不能说是侮辱;三是此事属于立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司法衙门就不应该受理此案;四是呈请省议会送参议院解决矿权问题,乃是为人民请愿的,弹劾周学熙和滦矿甚至登报评说都不能算犯罪,这就是民主。如果发现陈请书中有所谓损害名誉之语,就到法院起诉,这成什么道理?

原告的律师曹汝霖反驳说,上递陈请书跟印刷传单到处散发张贴是两回事,“刊布印刷物”就构成了毁损人名誉罪。另外“盗卖矿产”的说法更是无道理,因为两矿联合是经过股东会议决,又“呈请直督核咨,国务院、外交部、工商部、直隶都督核准在案”的,是光明正大的,也没有受贿媚外情事。

双方辩论后,到21日天津地方法庭做出了判决,法官首先“报告本案起诉意旨”,说本案内郭春畬等5人“恐吓取财未遂”罪不成立,但构成了“公然侮辱罪”,根据刑法二十九条及三百六十条,各处罚金七十元;郭春畬等人对周学熙“以加害名誉之事相胁迫”,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和三百五十七条,应处罚金八十元……最后定其应执行罚金一百一十元,或者是各处五等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

郭春畬等人不服地方庭判决,遂向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刑庭上诉。该庭审理后,于1913年1月8日作出判决,基本上维持了天津地方法庭对郭春畬和李英耆二人的原判,只不过小有变化,将罚金一百一十元降到了七十元,或者是各处五等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对张仲元的上诉予以驳回。黄锡祺、王平屡传不到,故撤销其上诉。该庭审判以后,其判词在报纸上刊登,算是恢复周学熙、李希明的名誉,而对于周学熙等人要求郭春畬等人赔偿名誉损失的要求,法庭未予支持。

这场官司以周学熙的胜利和郭春畬等人的完败结束。周学熙当时已经是袁世凯北洋政府的财政总长,有权有势又有钱,对付郭春畬几位地方小人物,就像是重量级的拳手对付街头斗气的毛头孩子,当然是胜券在握。虽然周学熙打官司胜利了,但当时开、滦联合的利弊和是非之争,在历史上留下了至今认识不一的话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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