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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2014-02-16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村科技 2014年7期
关键词: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人

文|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如何获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文|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涉农专利授权条件及审批流程(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表明我国将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走创新型国家的道路。据此,农业部2009年12月31日颁布《农业知识产权战略》,强调以完善制度、培育主体、改善环境和强化服务为重点,大幅提升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发明者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经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但是,如何获得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个重要的问题。此外,相对于其他行业,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复杂和特殊,其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变化和补充,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农业商业秘密等。上述权利的取得需要到不同的管理部门申请,其可保护的内容、申请和审批程序、实质授权条件、费用等都不尽相同。在实务操作中,农业科技工作者在如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时会无所适从,存在困惑。为此,笔者以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类型为主线,详细介绍如何获得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涉农专利权

涉农专利的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代办处,以及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我国专利制度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目前我国对动植物品种,包括基因工程育成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保护,但可在植物新品种法中得到保护。而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涉农客体包括:

育种方法

对于育种方法的专利保护涉及“主要是生物的方法”和“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两种类型,“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而“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则可以授予专利。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的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控制作用或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的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生物材料

在我国现行的《审查指南》中,是以“生物材料”的名义对基因和基因载体进行保护的,《审查指南》中对于“生物材料”的定义是“带有任何遗传信息并能够自我复制或者能够在生物系统中被复制的材料,包括基因、质粒(多用于基因载体)、微生物、动植物细胞系等”。

微生物菌种

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可以申请专利权。

农业辅助产品的专利权

例如,对农机具作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对农药、兽药、饲料、肥料作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其用途发明;对农副产品作出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对农药、肥料以及农副产品的包装作出的外观设计等。

申请发明专利所需的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一份;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一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一份。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植物新品种申请审批流程

植物新品种

1999年4月23日我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正式受理来自国内外育种者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同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农业部共发布了9批植物保护名录,涉及93个植物种属,接受来自国内外的植物品种权申请12111件,授予植物品种权4488件。

植物新品种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申请人需要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未遭受意外损害;(二)未经过药物处理;(三)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四)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籽粒或果实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的,申请人还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当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

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或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负责接收商标的申请受理。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所需文件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商标图样。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农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规定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并不是任何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行(新颖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不用申请,自动取得,不需要有关机关审批。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对农业企业而言,保密的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植物新品种、新种质和新(繁殖)材料;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微生物菌种;试验过程中的栽培方法、试验数据以及繁殖材料等;研究开发阶段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和技术情报等等。保密的商业信息主要包括:与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模式、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交易秘密、人事组织秘密、财务报表、供销渠道等等。

商业秘密没有法定保护期限,其存续期限取决于相应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能持续多久,这又基本上由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及效果所决定。

农业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造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所述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著作权也是以“自动取得”方式获得。作品的登记采取自愿原则。是否登记对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是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农业著作权应该从创作作品的内容上去界定,而不应该从创作主体上去界定。即凡是作品内容是农业科技、农业技术方面的,即属于农业著作权。至于创作者是否为农业科技工作人员,在所不问。

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后,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另外,在农业企业中,农业科技著作、技术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照片、图片等都属于农业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本法所称作品”,因此,农业计算机软件编码程序也属于农业著作权。

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即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传统工艺有关,所以保护对象往往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

迄今为止,我国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中,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保护制度,该制度利用现行商标制度中的规则,可以对地理标志起到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重新建立了一套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

农业部依据《农业法》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制度,强调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私权利的法律地位,可以为权利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年1月统计,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以来,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

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证明商标申请主体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之中,该规定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审批管理机关、申请与受理流程、审核批准、标准制定及专用标志使用、保护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了两种申请方式,即出口企业和按地域申请。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需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的主体分为两种:一是当地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实践中通常是当地政府的质监部门;二是当地政府认定的协会或企业。

农业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该办法对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1)产品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申请人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后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作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作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该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申请人需要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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