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访谈录
2014-02-15新湘评论胡德池徐纪进
□文 / 《新湘评论》记者 胡德池 本刊记者 徐纪进
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访谈录
□文 / 《新湘评论》记者 胡德池 本刊记者 徐纪进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带血的GDP。各级领导干部如何真正把安全“红线”作为生命线、高压线、责任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记者就此专访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执政为民”永远是第一出发点
记者:我们的安全监管队伍,执法与监管的第一出发点是什么?当企业的发展与当地百姓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两者相冲突的时候,安监部门是做企业的“保护伞”还是老百姓的“守护神“?
张宜红(湖南省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执政为民”永远是第一出发点。尊重生命,保护健康,是安全生产工作最根本的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抓好安全生产,是我们必须担负起的岗位责任。
张宜红
人命关天,世间万物,生命最宝贵。我们搞建设、谋发展,最终目的不是创造多少GDP、上多少项目、盖多少高楼大厦,而是让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发展是硬道理,但发展绝非不计代价,更不能被曲解为一切为发展让路,甚至包括人的生命。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用?重大特大事故除了造成人民生命的伤亡外,还使企业本身发展受到重大损失,“保安全”实际上也就是为企业“保发展”。透过近年来所发生的事故,我们不难发现,很多重大事故背后都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他们把习近平总书记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思想抛在脑后。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潜在因素。
为此,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对于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同时,对疏于执法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者,也要严肃处理。
公生明,廉生威,权力是把双刃剑。从全国查处的安监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看,很多都是涉案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丧失原则,结果栽了跟斗。因此,安监干部一定要注意廉洁从政,坚持依法办事,按标准要求审批,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每项审批、每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法规的审度,经得起事实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评判。
“暗访”:发现真问题,接触实“病根”
记者:“暗访”这个可以说是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大热门”,安全生产大检查为什么要采取“暗访”这个形式?
李大剑
李大剑(湖南省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我们知道,往年大多数的检查,形成了这样一个习惯流程:听汇报、看材料、实地检查企业,最后反馈意见。这些被检企业,大多为受检方提前安排好的。谁能自揭伤疤?谁又愿意自揭老底?当然要挑几个模范样本单位去迎检。检查组夸几句,再挑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毛病,最后你好、我好、大家好,落得彼此一团和气、皆大欢喜。这样的检查,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即便是月月检、天天查,最终也解决不了啥问题,说好听点儿就是“劳民伤财”,说难听点就是“劳命伤财”。
可为什么国家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组和省里组织的检查组能发现那么多的问题,而且一抓一个准儿?随便挑哪一个都是“触目惊心”!我想原因就在于“暗访”。不听汇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要陪同,直奔基层、直插企业一线,你平时什么样我就看什么样,这样看到的才是安全生产现场活生生的、没有掩饰的真东西。
“少一点前呼后拥,多一些真抓实干”,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人民群众都在翘首以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没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到没到位?大张旗鼓的“明查”,只能看到华而不实的表面文章;只有悄无声息的“暗访”,才能发现真问题、看到实情况,直揭安全隐患的“伤疤”,解除安全生产的“病根”。
确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运作规范
记者: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由于监管执法不当而引发的“违法行政”、“民告官”的案例时有出现,请问如何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的依法监管、依法行政能力?
罗德龙(湖南省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德龙
总的来讲,近年来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在加强法制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能力、强化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但不可否认,少数安监执法人员仍不同程度存在违法行政现象,主要表现在违反程序、越权执法、滥施处罚、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执法文书欠规范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还亟待提升。
行政检查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一种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今年初湖南省安监局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确保安全监管行政检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运作规范。《暂行办法》界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的概念、适用范围及有关原则,明确了行政检查内容和方式,设定行政检查形式、程序和要求,确立了实施行政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规定了行政检查尽职免责、失职归责的条件,建立了督促行政检查有关制度规则。可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地保障和监督各级安监机关及其行政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省安委办正在组织各级安监部门开展学习培训,掌握《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检查有关要求,并要求8个负有相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行业监管实际,认真编制与实施行政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
记者:目前湖南企业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虽得到有效控制,但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依然过大,应急救援可谓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湖南将如何创新应急救援思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朱崇洲(湖南省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湖南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频率较高且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为此湖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断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特别是2012年1月31日,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方案》,湖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迎来了重要机遇期。
朱崇洲
未来3年,湖南将重点建设湘煤、邵阳、娄底、有色、黄金、煤田地质6大省级矿山救援基地,怀化、衡阳等10支区域矿山救护队,宜章、花垣等20支基层矿山救护队,同时加快巴陵石化、中盐株化、海利集团3大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齐全、装备先进的省、市、县、企业四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和统一指挥、条块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大幅度提升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本好转。
另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具有突发性、复杂性、专业性,光靠哪一级政府、哪一个部门、哪一家企业,难以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让瞒报事故者闻风丧胆
记者: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常与迟报、谎报或瞒报相联系。应如何加大力度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杨国庆(湖南省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地方政府要对高危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措施等承担监管责任,并进行事先检查与监督。这种检查与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措施,主要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杨国庆
一旦发生事故,就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启动追责程序。一些小煤矿、小工厂发生事故后担心按照规定被关闭往往瞒报事故,有的甚至不惜以数倍高价私下赔偿;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怕影响自己的政绩,或者与事故单位存在着利益关系,也会参与瞒报。
随着公众举报、社会监督不断加强,瞒报谎报事故越来越难。瞒报事故就是违法犯罪,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减少瞒报事故最重要的是安全监管到位,监管人员尽职尽责,构建多种监督机制,让打算瞒报事故者闻风丧胆。
我国正逐步建立对瞒报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体系。2011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作出专门查处规定。
近年来对于瞒报迟报事故的惩处力度也越来越大,问责机制也越来越健全。国家安监总局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处罚标准可选择最高幅度。
维权道路将越来越平坦和快捷
记者: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曾震惊全国,这起事件以一种近乎残忍的方式揭露了一个严峻的事实:职业病诊断鉴定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具体做了哪些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可以破解这个“老大难”呢?
曾胜(湖南省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在制度设置方面已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可以说,从知情、诊断、鉴定和维权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被提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
曾胜
首先是增加了职业病诊断的途径。修订前,劳动者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法律修订后,增加了职业病诊断的途径,劳动者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是简化了劳动仲裁程序。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时间等有争议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时,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规定安监部门有在特定情况下可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异议的,或者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安监部门可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会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此外,还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应当说,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将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将会永远成为历史,劳动者的维权道理将会越来越平坦和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