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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代理权后未通知客户是否应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2014-02-14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14年2期
关键词:无权法律责任后果

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本市一家纯净水知名品牌A公司,授权B公司代理。因B公司用空桶装自来水代替纯净水给客户送水被A公司发现,于是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但是,A公司并没有通知客户,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因水质较差,客户纷纷向A公司投诉,要求退货。A公司称:“我们公司已经撤销了B公司的代理权,故B公司与客户订立的送水合同与本公司无关,责任应当由B公司和客户自己承担。于是,客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请问:(1)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后,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2)A公司是否应当为B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李秀林

李秀林读者:

您好!

根据您来信所述,本律师认为:(1)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后,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且本着信赖与其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包括:须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须相对人为善意;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当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从包容关系的角度讲,无权代理包含了表见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从法律后果分析,表见代理属于有效代理;而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需要事后看被代理人的态度;无权代理如果事后经被代理人追认(法律规定为一个月期限),就由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如果事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其行为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2)A公司应当为B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因B公司用空桶装自来水代替纯净水给客户送水被A公司发现,于是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但是,A公司并没有通知客户,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客户因为A公司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按照商业惯例相信B公司仍然有代理权,故本着信赖继续与B公司进行交易行为(接受B公司的送水服务)。因此,B公司的表见代理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其法律后果是有效的,即该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及A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应当判决A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A公司赔偿客户的损失。至于A公司的损失可以向B公司进行追偿。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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