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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邸制” 13年前现雏形

2014-02-13

晚晴 2014年1期
关键词:官邸腐败住房

官员住房怪象不断上演,已让住房腐败成为领导干部的三大腐败之一,而且是“摆在大街上的腐败”,越来越引起公众的不满,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监察部公布的数字显示:2011年,全国查处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党员干部2349人,涉及住房6398套。

此外,近年来多名贪官落马时,查出巨额房产。例如浙江省药监局原局长黄萌有84套房产,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有房产46套,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有房产36套,上海市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有房产30套,云南省楚雄州原州长杨卫红有房产23套……

曾有专家就房改后的住房腐败做过调研,将这类腐败分为三个阶段:最早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名义,多建多占住房;其后,一些领导干部以职权影响市场差价,低价“团购”住房;目前,已有领导干部违规占地,建造“官员别墅”。例如《人民日报》2008年曾报道,广西柳州的柳江东岸,专为市四大班子领导建了高档住宅小区,每套30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仅相当于周边房价的一半。而不论哪个阶段,市场和权力勾结似乎一直存在。

而政府也早已意识到干部住房腐败问题。早在2000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就曾下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省部级干部的住房规格和货币分房的要件,某种程度上,该文件已有官邸制的雏形,对于治理住房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领导干部异地调动比较频繁,所以住房腐败风没有彻底刹住。

此次三中全会《决定》将探索官邸制列为一项工作任务,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当前我国在反腐倡廉方面有许多基础性制度建设需要完善。比如,关于国家高级官员的官邸制度,关于国家高级官员的秘书制度,关于国家高级官员安全制度以及其他福利制度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其加以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高级官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合法化。它标志着我国反腐败不再停留在政策方面,而是落实到法律制度方面。今后如果有领导干部待遇超过规定的标准,可以依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有法可依。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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