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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地黑土区农村婚俗文化与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4-02-12王宏宇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婚俗农村妇女寒地

王宏宇

(绥化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黑龙江 绥化 152061)

寒地黑土区农村婚俗文化与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王宏宇

(绥化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黑龙江 绥化 152061)

黑龙江省是典型的寒地黑土区,又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数量众多,农村婚俗呈现出与众不同的浓厚的地方特色,形成一套极具农村风情的婚俗文化,并由此引发更加突出的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寒地黑土区;婚俗文化;权益保障

婚姻是男女缔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文化现象。中国人一向把婚姻礼俗视为社会成立的基点,夫妇为人类伦常的始源。《礼记·昏义》云:“昏礼者,礼之本也。”因此,婚姻礼俗的建立是礼乐教化的根本,万世之始[1]。婚姻习俗是伴随着婚姻产生而产生的,它展示了民族群体的社会生活面貌以及审美观、伦理观、价值观、宗教观、性意识和民族心理的发展态势,是人类创造的文化积累和精神财富[2]。一切关于婚俗所产生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及由此所辐射出来的活动都称为婚俗文化[3]。婚俗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同时代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形态,反映出许多沉淀在历史中的真实,地方特色浓重的农村婚俗也不例外。

目前,世界上仅有三块黑土地,黑龙江省就处于几块典型黑土地的中心区,是典型的寒地黑土区。黑龙江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数量众多,农村婚俗呈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形成一套极具农村浓厚的地方特色、风情的婚俗文化。这些农村婚俗文化所折射出来的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尤为突出。本文试图从寒地黑土区现存的古老农村婚俗入手,揭示农村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寒地黑土区农村婚姻习俗的主要内容

“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即物质生产、人类自身生产、精神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4]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被称为婚姻大事。尤其在农村,人们对婚姻相当重视,由此也派生出许多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婚俗。“婚俗,或者可以称为婚姻习俗或婚姻习惯,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下来的被某一特定地区的人们反复使用、遵循的关于婚姻家庭的非正式的规则。”[5]纵观寒地黑土区农村婚姻习俗,呈现出以下主要内容:

1.仪式婚

中国由古及今非常注重婚礼仪式,举行正式仪式的婚姻才被家庭和社会所认可。汉代郑玄曾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6]唐代孔颖达在《疏》中曰:“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其事是一,故曰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7]中国对婚姻仪式之重视可见一斑。《仪礼·士婚礼》是我国关于婚礼的最早记载,它记载了一套完整的婚姻礼节有六个步骤,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并被后世称之为“六礼”。经过多年沿革,婚姻礼节虽有变迁但大致遵循古礼。时至今日,媒人、定婚、彩礼、迎亲等婚姻习俗在中国不少地区仍普遍存在,在寒地黑土区农村地区尤为盛行。男方家请媒人向女方家提亲,说明缔婚的请求,求婚的男子请媒人向女方家提亲的同时询问女方的姓名及出生年月,然后将男女双方生辰八字放在一起进行占卜。提亲相当于“六礼”中的纳采。询问女方的姓名及出生年月等相当于“六礼”中问名。纳采和问名往往是一起进行的。若双方均有意,并且是吉兆,双方还要订婚。订婚相当于“六礼”中的纳吉。订婚后男方要下聘礼,给女方彩礼,此即“六礼”中的纳征。男女双方家长、尊长及媒人在一起会亲家,通常是男方招待,在此会面中,男方要给女方下聘礼、给彩礼,要双方协商择定成婚日期,此即“六礼”中的请期。娶亲就是“六礼”中的亲迎,亲迎是男方亲自前往女方家中迎娶新娘的仪式,这是“六礼”中最为繁琐、最为关键的一项步骤。寒地黑土区农村重喜庆,重隆重热闹,婚事喜欢大操大办,婚礼多在春秋两季举行。迎亲仪式在清晨开始,婚礼仪式通常在上午举办。男方将新娘迎娶回来后,男方家要设宴款待参加婚礼的所有亲朋好友及邻里,至此一场轰轰烈烈的婚姻仪式举行完毕。在很多农村民众心里,只要男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就认为婚姻关系已经缔结成立,男女双方已结为夫妻。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在寒地黑土区农村地区过于重视仪式婚,而忽略结婚登记的法律形式,很多青年男女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也加大了仪式婚的分量。

2.彩礼婚

彩礼,也称聘礼、纳彩等。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礼记·曲礼》中就有“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币”即彩礼。周代“六礼”中,所携礼物并不昂贵,数量也小。但到秦汉时期,重聘金已盛行。行彩礼(聘礼)一俗的,世界上有较多的地方。有称之为买卖婚姻的,但也有认为“买卖婚姻有很多种,无论心理上或法律上都不相等……在别的地方则空存买卖的形式而已,因为新娘的代价已经为回赠或嫁妆所抵销或超过”。彩礼虽几番流变,但在我国仍广泛存在,尤以农村为重。近年来,寒地黑土区农村行彩礼之俗愈演愈烈,彩礼数额节节攀升,其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住房(很多人要求在城里买楼)、“三金”、交通工具,甚或所谓的“八斤”(即把新百元人民币在秤上称重量为八斤)。急剧飙升的彩礼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无奈之下只能设法借贷(民间称为抬钱)并因此债台高筑,而刚成婚的小两口却因为高额的彩礼而变得富庶。

二、寒地黑土区农村婚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及其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1.未达婚龄现象的存在

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是结婚的重要条件之一。1981年施行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寒地黑土区广大农村地区有早婚的习俗,一般18-20岁间就开始考虑婚配问题了,年龄稍大一些的可选择的圈子和范围就会越来越小,所以很多年轻男女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缔结婚姻。早婚势必造成农村妇女过早地担负起繁琐的家务和沉重的负担,不利于其今后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年龄尚小,生理心理还没有成熟,早婚亦摧残了农村妇女的身心健康,还容易造成婚后家庭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2.缔结婚姻重仪式轻登记

结婚程序,是指结婚的男女在满足《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欲结为合法夫妻而必经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在寒地黑土区广大农村地区之所以重仪式婚而轻登记婚,是因为婚姻缔结较早,很多人未达到法定的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婚姻登记机构不予以登记。这样,未达婚龄的男女只是举办大规模的婚姻仪式就等于宣告男女双方成为“合法”的婚姻了。特别是在传统婚俗影响下,很多人只重视仪式婚,加之法律意识淡薄,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只举行规模浩大的结婚仪式,以此告知婚姻的缔结与成立。

这种只重视仪式婚而轻视法定登记婚的婚姻习俗,对于农村妇女的婚姻权益的保护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男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由于男方外出打工导致家庭解体的现象有上升的趋势。对于采取仪式婚的婚姻缔结方式,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我国现如今不承认事实婚姻,一旦男方另有新欢,留守妇女的所谓“婚姻权利”便无法得到保障,难以有合理合法的救济方式,双方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对于妇女的婚姻安全权是一个极大的威胁与侵犯。

3. 几经流变的高额彩礼愈演愈烈

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彩礼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而忽略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婚姻更像是一场交易。为进一步明确如何处理彩礼纠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目前,在寒地黑土区广大农村地区,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盛行,而这种民间的风俗习惯显然与现行的法律相相悖。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寒地黑土区民间早有“男方悔婚,彩礼不退,女方悔婚,退还彩礼”的风俗习惯,在实践中这种民间规则也得到当事人的遵从与认可,而现行的法律上彩礼返还规则却打乱这一习惯。按照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只要属于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三种情形,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退婚,女方所收的彩礼均在应当返还之列。

4.农村婚俗中土地等财产问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亦有相应的规定。目前,寒地黑土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面临的问题是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对于出嫁女而言,由于一直以来沿袭传统的“从夫居”婚姻习俗,妇女结婚后,大多要到男方家居住生活。土地的无法迁移性决定农村妇女原来承包的土地无法带走,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承包地,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而在新居住地,由于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这就意味着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等于变相丧失了。对于离婚或丧偶改嫁妇女而言,土地权益仍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又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和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妇女们赖以生存的保障土地没有了,依赖于土地而产生的其他相应权益,比如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因为妇女不能享有所谓的“村民待遇”而随之丧失[8]。

5.早育及重男轻女的生育观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一法定年龄是经过多方的实践而择定的比较合理的法律界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考虑了男女青年身体器官的发育成熟程度及其生育状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次明确规定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方式,该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对妇女的生育权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即妇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干扰践踏妇女所享有的生育权。

在寒地黑土许多农村地区,男女青年早婚、早育现象比较普遍,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乃至伤害。寒地黑土区广大农村地区奉行“重男轻女”的生育观,究其原因,一方面受“重男轻女”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影响,另一方面囿于以耕地为生的农村现实,对男性劳动力有着很强的实际需求。于是,很多农村妇女成了夫家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妇女可能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农村妇女正当生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许多地区,还存着性别歧视,妇女因生育女孩受到歧视和虐待。农村妇女怀孕后,丈夫千方百计找人鉴定胎儿性别。如果是女孩,便逼迫妻子做人工流产,使夫妻之间因生育权引发的冲突越发不可调和。

三、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对策研究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意识

梁治平先生在论述我国法实施时指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剧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9]为此,提高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而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无疑是增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一条必要的途径。要开展以《婚姻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多渠道宣传《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同时广泛深入地向公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让她们了解到自己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生育保障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的知识,逐步培养她们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采取送法下乡,利用办展览、发放法律书籍和宣传画、

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关注和重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加强农村妇女维权案例的宣传,特别注重对已有的由婚俗引起的案例进行宣传,以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以农村妇女维权案例为引导,聘请法律专家、律师等对案例中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法条适用进行阐明详解,营造农村妇女学法、知法、懂法,能够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氛围。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

以婚俗文化为视角,对妇女权益的维护主要是《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实体法律规定,《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实体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某些规定还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例如,《婚姻法》中虽明确规定结婚应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及生育年龄,但对于无结婚证者、早婚早育和超生超育如何进行惩处则缺乏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上没有相关惩处规定,实务中有关部门对其处罚的随意性较大,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严性也大大打折扣。

此外,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第一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我国现有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之下该规定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没有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共同侵权人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界定也不全面,这就导致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措施[10]。从而,进一步发挥婚姻法对农村婚俗变迁的规制力,强化婚姻法的制裁性,使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

3.整合社会资源,拓宽社会化的农村妇女维权网络

建立司法保护网络,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提供完善司法救助。为了减少诉累,减轻农村妇女的经济负担,法院应积极努力构建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有关农村妇女权益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司法上可考虑适用简易的程序,为妇女权益的维护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结合各地实际,可以设立专门的妇女维权法庭,一些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主动与妇联等部门沟通,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疏导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在法院系统建立一支专职保护妇女权益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形成司法维权网络。

建立社会救助网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利用司法、律师事务所的资源,在市、区县及街镇、社区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站),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对于涉及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侵权案件,积极为农村妇女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给予农村妇女权益提供实质意义上的保护。构建农村留守妇女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对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生活极度困难的农村妇女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

建立健全妇女信访服务网络。建立妇女信访代理机构,如村(社区)妇女信访代理服务室,规范妇女信访代理范围,创新妇女信访代理方式。按照依法、自愿、服务原则,针对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各种苗头性社会矛盾以及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无理访等信访事项,妇女土地权益、劳动权益、经济权益等政策性强、涉及群体性利益诉求的信访事项,代理员可分别采取主导代理、疏导代理、协作代理等方式,调解矛盾纠纷,化解信访问题。

[1] 易卉.中国古代婚俗文化论略[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0):12-15.

[2] 张邦建.中国古代婚俗文化特点述论[J].学术界,1999(6): 74-79.

[3] 何永超.婚俗文化的存在价值[J].天津社会保险,2011, (5):66.

[4] 阴法鲁,许树安.中国古代文化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5] 高静铮.云南白族婚俗初探[J].民族艺术研究,1999(6): 45-48.

[6] 诗·郑风·丰笺[M].

[7] 礼记·婚义疏[M].

[8] 河北省滦南县妇联.关于农村嫁出嫁入妇女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EB/OL],http://www.caein.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16649,2006-07-18.

[9] 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88:101.

[11] 龙正凤.论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与完善[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0):20-21.

(责任编辑、校对:孙尚斌)

The Study on Rural Areas’ Marriage Customs and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old and Black Soil Area

WANG Hong-yu
(School of Laws and Politics, Suihua College, Suihua 152061, China)

Heilongjiang province lies in the central part of several typical cold black soil areas. And it is Chinese major agricultural province with large population. The rural areas’ marriage customs show strong local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 a set of marriage custom with rural feelings. The protection of rural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not only women’s issues, but also the rural problems and social problems. And it becomes a big problem which affects social harmon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and emergency of the work.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rural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are reveal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cold and black soil area; marriage cultur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D913.9

A

1009-9115(2014)01-0132-04

10.3969/j.issn.1009-9115.2014.01.036

黑龙江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12D048)

2013-06-29

王宏宇(1976-),女,黑龙江绥化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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