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音乐类目(J6)修订评析
2014-02-12刘纪刚
●刘纪刚,徐 睿
(1.沈阳音乐学院 图书馆,沈阳 110818;2.中国科学院 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文献情报中心,辽宁 沈阳110016)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音乐类目(J6)修订评析
●刘纪刚1,徐 睿2
(1.沈阳音乐学院 图书馆,沈阳 110818;2.中国科学院 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文献情报中心,辽宁 沈阳110016)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音乐类目;文献分类;类目设置
《中图法》(第5版)在音乐类目设置上对《中图法》(第4版)做了较大修订,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如:类名的一致性、类目体系完整性、注释表述规范化等问题。在音乐类目的修订上,《中图法》应密切结合音乐学科发展现状和音乐文献的发展水平,使类目主题清晰,避免概念混淆,保证音乐文献分类体系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前瞻性,方便分编人员的分类标引和读者的检索利用。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自1975年开始,先后经过了5次修订,于2010年9月出版了《中图法》(第5版)。[1]《中图法》 (第5版)以类分综合性图书资料为主,适当兼顾专业单位和网络信息组织的需要,强调了分类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工具性,更好地满足各级各类图书馆等信息机构对文献分类标引的需要。[2]与《中图法》(第4版)[3]相比,《中图法》(第5版)对音乐类目(J6)的修订幅度较大,在类目的增设、类名的修订、类目注释的增删修改等方面的变动均较多。但从音乐类目(J6)的整体修订情况来看,在类目的细化、类名修订、注释的增删和修改等方面还存在些许不足,笔者结合日常工作和学习,提出一些修订意见,以期与图书馆同仁商榷。
1 音乐类目(J6)的修订情况
1.1 停用类目
《中图法》(第5版)在类目修订时,停用了“J645、J655舞蹈乐曲”类目下位类中的“J645.1、J655.1集体舞曲”2个类目,而将相关内容改入“J645、J655舞蹈乐曲”下的有关各类。集体舞曲只是从舞蹈的人数和规模上,对乐曲进行的限定,没有从舞蹈的形式与内容方面加以限定,无实际意义,因此,将集体舞曲根据其舞种不同进行分类标引,可以使内容形式一致的文献归于一类,对读者学习和研究某一类舞蹈乐曲带来便捷,更有利于检准率的提高。
同时,为了保持类目体系的简明扼要,《中图法》(第5版)在修订过程中,直接删除了《中图法》(第4版)已经停用的5个类目:“J632.9其他”,“J647. 651军乐曲”,“J647.652礼乐曲”,“J648.67重奏乐曲”,“J648.9其他”,去掉了冗余类目,便于分编人员对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标引。
1.2 修改类名
《中图法》(第5版)对音乐类目(J6)类名的修改多达11处。具体修改类目类名如下:将“J614.9作词法(音乐文学)”的类名修改为“作词法(音乐法)”;将“J62器乐理论与演奏法”类目及其下位类J621、J622、J623、J624、J625等类目的类名均增加了“西洋”字样,予以限定。
J62原类名“器乐理论与演奏法”涵盖器乐范围过大,其下位类类名中的“管乐”、“弓弦乐”、“弹拨乐”、“键盘、簧乐”以及“打击乐”等名词指意不具体、不细致,容易造成理解错误,使分编人员或读者以为其涵盖了所有管弦、键盘、打击乐等类乐器,把类目更加具体地限定为“西洋”乐器,而不包含民族管弦乐器,以此与民族器乐及其他器乐的理论与演奏法相区别;将J622.2的类名由“中音提琴”修改为“中提琴”,在音乐专业领域,中音提琴的名称早已被改为中提琴,这一修改体现了《中图法》(第5版)修订的与时俱进精神;“J628电子乐器器乐理论和演奏法”是在原类名“电子乐器”的基础上增加了“器乐理论和演奏法”,使其与J621、J622、J623、J624、J625、J627等同位类在类名上保持一致,前后呼应,进一步提高了类目类名的规范化;“J642.1、J652.1通俗歌曲”的原类名为“群众歌曲”,其存在着概念模糊过时、定义不规范等问题,修改后的类名一目了然,易于理解。
1.3 增设类目
在对音乐类目(J6)进行修订时,《中图法》(第5版)根据音乐学科的发展及其专业特点,进一步增设了20个新类目。其中,一部分是对原有类目体系的扩充,如:在“J60-05音乐与其他科学的关系”类目下增设“J60-051音乐心理学”、“J60-052音乐社会学”、“J60-059其他”3个类目,对近些年来文献量激增,学科研究不断深化的音乐交叉学科进行细分,有利于文献分类排架管理与读者检索利用;在“J608宗教音乐研究”类目下增设“J608.2佛教音乐研究”、“J608.3道教音乐研究”、“J608.4伊斯兰教音乐研究”、“J608.5基督教音乐研究”、“J608.9其他”5个类目,对世界主要宗教的音乐进行细分;在“J616.2歌唱法”下增设“J616.21美声唱法”、“J616.22民族唱法”、“J616.23通俗唱法”、“J616.25合唱法”、“J616.29其他”5个类目对其加以扩充,原类目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读者根据演唱方法的不同,利用文献开展学习和研究活动;在“J642.41戏剧歌曲”下增设“J642.411京剧唱段”、“J642.411.9昆曲唱段”、“J642.415地方剧唱段”3个类目,京剧作为国粹艺术,昆曲作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单独列类体现了《中图法》修订的及时性和新颖性。而另一部分是直接增设了若干个主题概念类目,如:在“J616声乐理论”下增设“J616.9声乐史”类目,使此类文献能归入声乐专史类目;采用借下位类号的方法,在“J617戏剧音乐理论”下增设“J617. 19昆曲音乐”类目,在“J643戏剧音乐、配乐音乐曲谱”下增设“J643.19昆曲音乐”类目,以突出昆曲音乐这一主题概念;在“J62西洋器乐理论和演奏法”下增设“J629其他西洋器乐理论和演奏法”类目;在“J632.3弹拨乐理论和演奏法”下增设“J632.38箜篌”类目。通过扩展和细分类目,增加了文献标引的深度,避免文献过于集中,方便了文献的分编和读者的利用。
1.4 修改增删注释
类目注释是对类目的解释性说明文字,对类名起到补充作用。《中图法》(第5版)对音乐类目(J6)的注释修订中,增加类目注释6处,修改了类目注释6处,删除注释1处,进一步明确了类目的涵义及各类目之间的关系,划清了类目之间的界限,增设了主题概念,提供了主题检索途径。其中,增加的6处注释有:在“J603音乐工作者”类目下增加注释“人物传记入K81有关各类”;在“J615.4歌剧指挥”类目下增加注释“舞剧音乐指挥入此”;“J625.9其他打击乐”类目增加了注释“镲、架子鼓(爵士鼓)等入此”;“J632.21二胡、高胡”类目增加了注释“中胡入此”;“J642.42歌舞剧歌曲”类目下增加了注释“音乐剧歌曲入此”;“J643.2歌剧、歌舞剧音乐”类目下增加了注释“清唱剧、音乐剧音乐入此”。这些类目注释对原有类目收录主题进一步加以说明,使类目更加明确、具体,文献分类更加准确。修改的6处注释有:“J616.2歌唱法”类目的注释修改为“总论歌唱艺术、民族声乐、宗教声乐理论与演唱法及其教学法入此”;“J632.39其他弹拨乐”类目的注释修改为“伽耶琴入此”;“J642.1、J652.1通俗歌曲”的类目注释修改为“普通歌曲、流行歌曲、摇滚歌曲入此”;“J642.2各族民歌、各地方民歌”的注释增加了“(包括原生态歌曲)”字样;“J642.54多形式套曲”类目的注释增加了“组歌”字样;把“J651/659各种音乐作品”的类目注释由原来简单的“见J231/239注”修改为详细的复分说明及示例,方便了文献分编人员对文献的分类标引。
2 《中图法》(第5版)存在的不足
2.1 类名欠缺一致性与新颖性
类名即类目的名称,就是用描述文献情报内容的术语直接或间接来表达类目的含义和内容范围。类名的选取既要简洁明了又要表达清晰,并且还要保持新颖性。[2]《中图法》(第5版)对有些类名给予修订,但也存在个别类名需要更新。有些类名已过时陈旧,需要及时予以更新,同时个别类名有歧义,容易产生误解,需要调整。其中,J647.22的类名“中音提琴乐曲”应修改为“中提琴乐曲”;在“J614.9作词法(音乐法)”中,“作词法”一词已能明确说明本类所包含的文献信息内容,没有必要再加上“音乐法”作为补充,且“音乐法”一词不知从何而来,且指意不明,原类名中“音乐文学”一般是指歌曲中的歌词或戏曲、曲艺中的唱词,与“作词法”属同义词或近义词,因此该类应将“音乐法”删除或恢复原类名中的“音乐文学”;J616.23“通俗唱法”应修改为“流行唱法”,J642.1、J652.1“通俗歌曲”应改为“流行歌曲”,同时修改注释为“摇滚歌曲入此”。
此外,在分类体系中,相近类目的类名也应保持一致。一致性是指类名在表述相同概念时,要做到所用语一致,在类表中相近类目的类名所用语词也必须相同。[4]《中图法》(第5版)对有关类名的修订注意了一致性的要求,但个别类名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如“J62西洋器乐理论与演奏法”及其下位类类名已作相应修改,但与其对应的乐曲类目“J647器乐曲”及其各下位类的类名却未作对应修订。
“J62西洋器乐理论与演奏法”及其下位类类名统一限定为“西洋”,而对“J63民族器乐理论和演奏法”和“J648民族器乐曲”的各下位类类名未作相应的修改和限定。“J653戏剧乐曲、配乐音乐乐曲”和“J643戏剧乐曲、配乐音乐乐谱”、“J617.6电影、电视、广播音乐”和“J643.6电影配乐、广播配乐、电视配乐”、“J642.42歌舞剧歌曲”与“J617.2歌剧、歌舞剧音乐”、“J643.2歌剧歌舞剧音乐”,应保持类目名称上的前后一致。
2.2 类目设置尚需改进
(1)类目设置缺乏前后呼应。《中图法》(第5版)在类目设置上存在类目体系不完整,个别类目缺少前后呼应的问题。在“J623西洋弹拨乐理论和演奏法”类目下设置“J623.5独弦琴(瓢琴)”,而在“J647.3弹拨乐曲”类目下却未设置“独弦琴(瓢琴)乐曲”类目;在“J632.3弹拨乐理论和演奏法”类目下增设了“J632.38箜篌”类目,而在“J648.3弹拨乐曲”类目下却未见“箜篌乐曲”类目。在“J648.5打击乐曲”类目下设置了“J648.53钟、磬乐曲”类目,而在“J632.5打击乐理论和演奏法”类目下却未设置“钟、磬”类目;在“J62西洋器乐理论与演奏法”类目下设置“J629其他西洋器乐理论与演奏法”类目,而在“J647器乐曲”类目下未见设置“其他器乐曲”。同时,对应“J644曲艺音乐乐曲”,应在“J617戏剧音乐理论”类目下增设“J617.7曲艺音乐”,并设置“仿Ⅰ239分,必要仿J617.1分”的注释。
(2)类目设置容易混淆。昆曲也称昆剧,是我国最古老的剧种之一,2001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图法》(第5版)的修订体现了一定的时代特征,如将昆曲从地方戏曲中抽取出来单独列类。但昆曲的类号设置采用了借用下位类类号的方法,容易造成误读、误解,将其误以为是“京剧”有关类目的下位类,从而混淆其与其他类目的关系。
(3)类目体系需进一步完善。随着音乐学科近些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概念或对原有概念的更新,并且相关文献数量也不断激增,《中图法》(第5版)增设了一些有关类目,但有部分类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当前音乐学科专业的发展。
随着音乐演唱学科的发展成熟,并逐渐与国际接轨,通俗唱法或通俗演唱,已逐渐被流行唱法或流行演唱所替代;同时原生态唱法,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唱法,近些年更是被音乐届人士广泛重视。在2010年CCTⅤ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各唱法组别所列美声、民族、流行、原生态、合唱等唱法。笔者认为应将J616.23类名修订为“流行唱法”,并将“原生态唱法”单独列类。
近些年来,音乐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多个交叉学科的文献层出不穷,因此《中图法》(第5版)在“J60-05音乐与其他科学的关系”类目下增设了“J60-051音乐心理学”、“J60-052音乐社会学”、“J60-059其他”,但结合音乐院校图书馆馆藏及笔者的业务工作,笔者认为还应增设“J60-53音乐文献学、音乐考古学”、“J60-054音乐教育学”。
再有,在“J608宗教音乐研究”类目下增设的各相关类目的顺序似乎并不妥当,根据《中图法》配号方法及类目设置惯例,“2”一般被用于表示中国文献分类号码,故笔者建议对“宗教音乐研究”下位类目做如下修改。
J608.2 道教音乐研究
J608.3 佛教音乐研究
J608.4 基督教音乐研究
J608.5 伊斯兰教音乐研究
J608.9 其他
此外,在《中图法》(第5版)的类目中,“竖琴”和“竖琴乐曲”已在J623.1和J647.31出现,故应取消“[J625.7竖琴]”和“[J647.57竖琴乐曲]”2个类目。
2.3 类目注释需要完善
《中图法》(第5版)在类目注释的修订中,增删和修改了较多注释,有效提高了分类标引的准确性,但还存在个别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类目注释。如本文之前所述原因,在“J616.22民族唱法”类目的注释应删除“(原生态唱法)”有关字样,而在“J616.2歌唱法”类目下单独增设“原生态唱法”类目;在“J647.649其他重奏”类目注释“录音磁带与小号等其他乐器重奏入此”中的“录音磁带”一词,显然已陈旧过时,作为音响制品载体,早已被光盘等介质所取代,故需将本注释加以修改;在“J648.21二胡乐曲、高胡乐曲”应增加注释“中胡乐曲入此”,以呼应“J632.21二胡、高胡”类目注释;“J642.1、J652.1通俗歌曲”类目注释中的“普通歌曲”表意不明,是否还存在“特殊歌曲”,故应予删除;“J642.42歌舞剧歌曲”的注释应增加“清唱剧”,即修改为“清唱剧、音乐剧歌曲入此”,使有关类目前后呼应。
2.4 类名、类目注释的表述应更加严谨
在《中图法》(第5版)中还存在个别语言文字上的错误及需要规范的类名或注释。在“J63/637各种民族器乐理论和演奏法”的注释中存在文字错误,应将“可仿 J62/628”修改为“可仿 J62/629”;“J647.63重奏与乐队曲”的类名错误,应为“重奏与乐队乐曲”;对比“J632.6民族器乐合奏乐理论和演奏法”类目及注释“包括以中国民族器乐为主的中西器乐合奏”,“J648.6器乐合奏曲”类目的注释存在文字错误,应改为“包括以中国民族器乐为主的中西器乐合奏”,其原注释为“包括以中国民族器乐为主的中国器乐合奏”;此外,J62、J63类目类名及其下位类类名在文字上要保持严谨规范,虽然“及”、“与”、“和”为同义词或近义词,但作为文献分类的工具书,《中图法》应尽量保持文字的规范化。
3 《中图法》修订的一些建议
音乐文献既与普通文献具有一定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类分音乐文献的类目体系,要保持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前瞻性,要密切结合音乐学科专业发展水平和音乐文献的发展水平,类目主题概念要清晰,具有一定的排他性,避免概念混淆,同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整个类目体系要保持前后的一致,规范类目类名和注释。《中图法》既要反映音乐学科的发展水平,又要能合理地对音乐文献进行类分,因此,《中图法》的修订与完善要不断进行下去。
[1]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5版[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
[2]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使用手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
[3]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4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4]曾德良.关于《中图法》(第4版)类名规范化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5):102-104.
动态·资料
金书汉译《古兰经》在穗展出
“金书汉译《古兰经》及书法作品展览”在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举办。本次展览是《广东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文化艺术交流项目,共展出十二卷金书。
据悉,马千云依据我国穆斯林学者王静斋阿訇《古兰经汉文译注丙本》,以纯金小楷书写,全文达百余万字,历时3年,共计书写成630页、通长约400米的长卷,并制作成折式册页30册。
——摘自2013年11月20日《中国文化报》
G254.123
A
1005-8214(2014)02-0036-04
刘纪刚(1980-),男,馆员,管理学硕士,沈阳音乐学院图书馆采编部主任,研究方向: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发表论文10余篇;徐睿(1981-),男,馆员,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文献情报中心,研究方向:文献情报与信息管理,发表论文10余篇。
2013-01-29[责任编辑]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