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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听证制度
——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的重大创新

2014-02-12赵薇薇

铜仁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事务管理法制化程序

赵薇薇

(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10 )

论高校听证制度
——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的重大创新

赵薇薇

(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10 )

听证制度起源于法院审判的听审,具有平衡性、公开性和参与性,是维护程序正义的坚强后盾。我国首先在行政领域建立起听证制度,获得良好的效果。高校在法制化进程中,应当参照司法实践中的有效作法,将听证制度引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既可以打破以往单一的行政命令形式,平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使命令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又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共同推动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听证制度; 学生事务管理; 法制化

一、听证制度与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的结合

自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法治理念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法治不能单靠政府的建设,更需要全民的参与。高等学校作为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更是要承担起法治建设的重任,为社会输出符合时代精神的青年。法治教育,不仅仅是在课堂上教授技术性的知识,更应当从学校制度改革开始做起,让学生在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切身体会到法治的精神。在高校建立听证制度便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一)听证制度的涵义

听证最早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是指法院在审判时公开听取证人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后来经过演化,听证制度逐渐适用于公共决策领域。我国的听证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出现在《行政处罚法》当中的对行政处罚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听证形式类似于法院听证,其目的是为了公平处理行政案件,制约公权力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公共决策领域中的听证,是指政府组织在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的规范性程序设计[1]。由此可见,在第一种听证制度中,听证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平等的申辩机会,体现了司法领域的程序正义;第二种听证制度为公共决策集合了各方意见,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理念。两种听证制度都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历程,是将法治外化的重要表现。

综上所述,听证的特征可以归纳如下。一是平衡性,听证的本质是给予各方当事人表达己方观点的机会,让各方的申辩权得以顺利行使,平衡了各方利益;同时也使得争辩事实在辩论中逐渐清晰,更利于纠纷的解决。二是公开性,听证的形式是将争议事物进行公开,令所有可能涉及纠纷的当事人都能够获悉具体的、真实的情况,并对此尽快做出反应。三是参与性,听证的作用除了能够保证程序的公正性,还让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承担了一份责任。由于参与,大家便会对某项议案尤为关注,同时会更加自觉地配合此项议案的执行,当结果不如人意时,也不会特别针对提案机关产生抵触情绪,而是反思自己的意见,与提案机关一同努力尽可能寻找解决措施。

(二)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的涵义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自主办学,从而确立了“依法治校”的理念。学生事务管理,作为高校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之一,也理所应当依法管理。然而,现今高校事务管理多依赖于制度、规章和命令这一单向管理,注重学生对学校的绝对服从,行政色彩浓厚。这种管理方式,在我国高校发展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思想、新文化逐渐涌现,学生作为社会当中最具活力的元素,是接触这些新事物最直接的主体,是建设新时代的先锋。高等学校是学生的培育者,因此高校事务管理也应当紧随时代潮流,改变以往不适应发展的旧规章、旧制度。

高校旧制度管理的弊端已逐渐显现。一方面,高校既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身份的混同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内在不公,并且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学校始终处于强势地位,执行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这是现今高校事务管理的先天性缺陷。另一方面,制度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不稳定性。因此,亟待变制度治校为依法治校。这一变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改变高校事务管理身份混同的状况,打破制度执行的单向性,使学生、教师等多个主体加入到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中;二是将制度、规章上升为相对稳定的律法并严格遵行。

(三)听证制度与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的关联

高等学校在我国一直采用半行政化管理,对学生事务的管理手段也类似于行政手段,即对于学校作出的决定,学生必须无条件服从。然而,已有学者提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应逐渐演变为学生与学校的普通民事关系,即学生与学校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二者之间的活动必须经过平等协商、自愿选择[2]。事实上,我国的教育机构多为公办机构,其性质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将学校和学生间的关系简单地归纳为民事合同关系是不恰当的。在这种两难的处境下,听证制度为学校法制化发展带来了生机。听证制度本身也是行政领域参照民事司法领域的相关作法而形成的规范性制度,其既具有权力行使的行政性,也具有权利保障的民事性,很好地结合了学校处理学生事务各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因此,高校可以借鉴我国行政领域听证制度的技术性操作,作为学校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

一方面,听证制度保障了高校事务管理的程序正义性。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坚强后盾,并且是最容易被认识并实现的正义。高校事务管理若能够做到程序正义,便可以基本实现高校事务管理法制化。基于听证制度的内在特质,听证为高校带来了相对开放的环境,高校的行政制度不再是个别领导的统治工具,而是被全体师生所了解并参与,使其自愿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表现之一。

另一方面,听证制度是实现《高等教育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高等教育法》在立法上保障了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同时要求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依法管理的要求之一便是有法可依,这要求学校在管理制度上进行改革,改变以往任意性较强的行政命令,取而代之的是具有稳定性的成文规章和办法。听证制度为制定高校规章提供了广集意见的机会,使规章尽量完善,从而减少规章颁布后的执行风险。依法管理的要求之二便是有守法意识。这要求学校和学生都需要自觉遵守成文规定,共同保护学校管理的良好运行。听证制度为全体师生提供了了解学校立法的途径,使学校的管理信息得以公开,学校的行政权力得到监督和制约,而学生的法治意识也得到加强,叛逆情绪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改变。

二、听证制度是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的必要组成

高等教育的根基是以《宪法》为保障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公民能够自主地选择受教育的方式和内容,而学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信息。学生事务管理即是在制度上保证这种教育能够很好的被学生吸收。然而,由于部分学校的制度缺乏、办学目的模糊、信息闭塞、与学生交流不够等因素,高校的学生事务管理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障碍。在问题出现后,学校又缺乏必要的补救途径,学生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发展。听证制度的出现不仅弥补了学校的制度缺失,也为信息公开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对学生事务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可以缓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

高校的学生大多是刚刚成年的青年人,思想恰好是最活跃、最开放的阶段,也是最叛逆、自我意识最强烈的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学生,大多沉浸在自己的价值观当中,对高校管理往往分不清对自己是好是坏而逆之。对此,学校若一味打压便会适得其反。因此,高校管理应当针对学生的这个思想特征,给予人性化的教育和引导。在处理某件具体的处罚事件时,听证制度构建了合理的三角形结构,这种结构符合民事诉讼当中稳定的争辩结构,符合形式上的正义要求,使得学校和学生在相互辩论中进行交流、磨合。听证制度为双方提供了交流的平台,使信息得到公开,避免了因误会而引起的矛盾冲突,维护了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二)为高校营造了良好的育人环境

高校的办学目的是为了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学术研究的能力。高校在教授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对学生思路的拓展和智慧的开发,而这些都要求高校有相对民主、开放、自由的环境,使学生的声音能够被听见并且被重视。高校一改以往严肃的教条式学术气氛,有利于在不同意见的交合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有利于激发高校的学术科研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大胆的创新意识,这无论是对学生的发展还是学校的建设都有着巨大的帮助。

(三)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

上文已有所提及,听证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则制定的听证;二是对处罚决定的听证。对于前者,学校的管理规则与学生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因此学生有权参与这项规则的制定。而学生既参与了规则的制定,便对规则的实施和执行有了天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不再是与己无关,而是关系着切身利益并影响着最终受教育的效果。这样一来,学生的自律性便会加强,学生事务管理便打破了单向性,从而使学校的管理更加有序,校园环境更为和谐稳定。另外,听证制度也使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及具体的管理行为公开在阳光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学校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这样一来,学校管理行为的任意性便大为降低,长此以往,学校便能够实现依法治学的目标。

(四)实现了服务育人的教育理念

服务育人的教育理念是现代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强调教育不是僵化的知识灌输,而是学校从学生的品格、道德、思想等着手,努力营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学环境,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这就要求学校站在学生的角度,以学生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创新管理模式,使学校管理服务于学生素质的培养上。听证制度正是高校在制度改革上的一项创新举措,为学校与学生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使学校更加关注学生的基本诉求,也为学生提供了维护权益的渠道,真正地将学生事务管理变成为学生服务,实现服务育人的目标。

三、听证制度在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应用

事实上,听证制度在学生事务管理中已经被部分高校所践行,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2000年华东政法大学曾经创造性地运用听证制度处理了一次考试作弊处罚事件[3],为听证制度在学生事务管理中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技术性参照。高校听证的具体程序设计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听证的范围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如果将全部事务都列为听证范围,显然会造成管理效率大大降低,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另外,也容易导致学生滥用听证权,恶意攻击学校,拖延处罚时间,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因此,听证程序一般只能够用于重大事务管理上,如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开除学籍处分、影响学生名誉权的考试作弊处分;又如影响学生重大财产利益的征收住宿费、课本费听证等。吉林大学于2010年制定了《吉林大学学生事务听证规则》,规定能够运用听证程序的主要针对的是:可能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总而言之,听证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重大处罚;二是影响学生重大人身、财产利益的公共事务决定。

(二)听证的启动

听证程序主要是为了给予利害关系人公开申辩的机会,其结果也仅针对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听证程序一般是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启动。在学生事务管理中,主要是指受处罚人或公共决定所涉及的学生群。对于学校是否能够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应当依照听证事务的不同种类而定。对学生的重大处罚,由于涉及的主体较为单一,受处罚人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并且处罚结果立即显现,受处罚人可以直接感受到处罚结果的影响。因此,对处罚决定的听证,应当仅由受处罚人提出,学校或其他非受处罚的学生没有要求启动听证的权利。对于影响学生重大人身、财产利益的公共事务决定,学校是作出决定的主体,对决定的了解较深,并且此类决定的受众并不能够直接感受到决定的影响,必须在决定实施以后方能逐渐显现。因此,学校对此类决定有权利也有责任主动开启听证程序。

(三)听证参与人

听证程序参与人中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还应当有不同的主体参与才能构成完整的听证程序。上文已提及,听证制度来源于诉讼程序当中的法官公开听取证人、当事人意见的形式。因此,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可以参照诉讼参与人进行设定。首先,听证程序中应当有决策人,对具体的听证事项做最终决策。普通听证程序中的决策人一般为听证委员会,高校也可参照建立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委员会,主持并决策学生事务的听证。其次,听证程序参与人中应当有证人,证人可以是一切无利害关系的人,只要是对听证的具体事项知情,都可参与听证,包括学校普通教师、学生、后勤人员等。另外,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事项,还可邀请专家进行指导。最后,听证程序中应当有师生代表旁听,并且有专门的记录员或录像人员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听证程序应当具备公开性,特别是针对学校公共决策的听证,原则上全体师生都有权旁听。但由于场地或设施的限制,可以适当控制旁听人员,而由专门的记录人员将听证过程详细记录并载入档案,在必要时可以将听证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1] 听证制度[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69372.htm,2012-06-23.

[2] 闫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J].山东省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3).

[3] 被处分学生有权申诉华东政法学院5次听证[EB/OL].http://edu.sina.com.cn/l/2004-01-24/59990.html,2004-01-24.

On the Hearing Syste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A major innovation of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legalization

ZHAO Wei-wei
(School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310, China)

Originating in court hearing, the hearing system has symmetry, openness, and participation, which is a strong supporter for maintaining procedural justice. The hearing system has been first set up in administration field with a nice effec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introduce hearing system in its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during the process of legalization, referring to effective approache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at can not only break the single order pattern in administration in the past, keep the balance between schools’ authority and students, making administration higher fairness, but let also more people involve in the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promoting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together.

hearing system,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legalization

D912.1

A

1673-9639 (2014) 03-0073-04

(责任编辑 王小聪)

(责任校对 黎 帅)

2013-08-07

赵薇薇(1986-),女,安徽淮南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高校学生工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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