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图书馆联盟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2014-02-12温芳芳
●温芳芳
(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030006)
国内外图书馆联盟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温芳芳
(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030006)
图书馆联盟;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分析图书馆联盟发展模式比较研究的必要性,并以制度为基础采用对比分析等方法从组织形式、经费保障与运作、合作模式、服务模式四个角度对国内外图书馆联盟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我国图书馆联盟与国外存在的差距,进而探析我国图书馆联盟在制度文化方面存在的缺失并提出改进建议。
1 引言
在知识爆炸、用户信息资源需求日增、信息资源采购价格暴涨、经费锐减的泛在环境下,合作是图书馆生存发展之道。具有地缘或专业关系的图书馆以一定技术手段为支撑,基于共同的协议,以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形式建立起来的图书馆联盟成为行业发展的方向。
国外有关图书馆联盟的研究中,Potter、William Gray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从成员馆、成因、拨款、管理等方面对美国5个州际学术型图书馆联盟进行分析,指出了学术型图书馆联盟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1]Allen等分析了学术性图书馆联盟、联盟种类,强调信息获取与传递的变化,联盟服务的提高和未来发展战略,并提出联盟成功的基本要素;[2]在国内,燕今伟将联盟从组织、合作、功能角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预测联盟发展的趋势,强调了议事机制、成员馆信守协议及利益分配机制在联盟发展要素中的重要性;[3]袁静、焦玉英经过实证调查与分析认为我国图书馆联盟存在经费、知识产权、成本与收益不对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等风险。[4]国内外图书馆界从案例分析、历史分析及组织核心价值等角度开展的研究对联盟的发展模式构建起到了现实的促进作用,但并没有指出图书馆联盟尤其是我国图书馆联盟制度文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此,采用对比分析、文献研究、网站调查的方法,以制度为基础从组织形式、经费保障、合作与服务模式角度对国内外图书馆联盟发展进行研究,找出我国图书馆联盟建设与国外在制度文化上的差距,以推动图书馆联盟的良性发展。
2 国内外图书馆联盟发展模式的比较
2.1 组织形式
(1)董事会/理事会制。国外紧密型的联盟一般采用董事会制,董事会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下设执行董事或常务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与监督。美国华盛顿研究图书馆联盟(WRLC)执行董事负责指导管理联盟运营,制定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协调联盟内部活动、管理职员。图书馆馆长委员会负责审核上报预算,制定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实施联盟战略性计划和主要倡议,指导监督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我国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是国家科技部建立的科技信息资源服务虚拟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中心的领导决策机构;主任负责中心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科技部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国外相比,我国图书馆联盟缺乏法人治理理念,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削弱了理事会的审议监督职能。
(2)公司制。CAⅤAL是澳大利亚11所大学所有的非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董事会对联盟进行管理,为澳大利亚信息部门和图书馆提供共享服务。9个董事中5人从成员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其他董事根据董事会所需相关技能指定,董事通常就职3年。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CDLP)由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该工程由“工程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宏观协调规划,其办公室下设4个咨询机构分别对资源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技术进行归口指导咨询。显然以上两种公司制最大的不同体现在议事监督职能上。
我国还有理事会制、公司制外的组织形式。CALⅠS实行中心图书馆领导的主任负责制;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网由市政府主导,上海图书馆牵头规划实施,资源共享项目由参与协作的图书馆相关部门承担。JALⅠS、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也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我国图书馆联盟从组织形式上来说存在的问题有:①各自为政特点明显,组织形式混乱,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②法人治理理念不强;③议事监督职能弱化,影响了联盟内的公平,使各利益关系难以协调;④有些联盟没有常设机构从事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人员不稳定,成员馆协调人员存在频繁变动现象。
2.2 经费保障与运作
(1)政府拨款。美国1956年《图书馆服务法》和1964年《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中规定联邦向各州提供财政拨款;1980年,修订《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规定联邦拨出款项的15%用于地区或国家性的图书馆合作网建设;1990年,进一步修订拨款的范围延伸到国际图书馆合作团体,并修改了地区、乡村合作的配额,确保各州图书馆接受平行的财政支援;2003年,《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5]修订时增加了“为实现公共图书馆节约和高效服务,鼓励各种类型图书馆之间的资源共享”,并将“发展与其他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合作关系”列入给州拨款的项目中。各州图书馆法也为图书馆合作提供经费保障。2005年,《威斯康辛法》[6]规定公共图书馆委员会有支付图书馆系统共享服务所需部分或全部经费的义务;图书馆联盟从主管机关获得的资金总额不少于3年前获得经费的平均额;而对于经费的运作,该法规定了费用批准、支付、审计的归口单位,并规定委员会应向主管机关报告信托状况和财政年内收到的供图书馆使用的经费总额及明细,说明所有基金的控制状况及支出明细。
美国联邦、州立法分别保障图书馆的经费,立法引导图书馆合作;州立法关于经费的规定较联邦更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始终与外部环境相适应,服务于国家战略并引导图书馆事业发展方向;经费运行有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制定年度报告和审计制度;城乡图书馆接受平等的财政拨款。立法强制的经费保障是美国图书馆联盟成功的重要因素。
迄今,我国没有一部权威性的《中国图书馆法》。各系统层面上有关政府拔款的法律条规有:1998年,国家计委下发文件给教育部CALⅠS项目予以国家经费支持;2002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定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2001年,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了NSTL专项经费管理的原则、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经费申报批准和下达、经费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公共图书馆层面上,1982年,文化部《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规定,“保障省馆必要的经费并逐年增加,购书费不低于总经费的40%”。地方性政策关于图书馆联盟建设经费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我国图书馆经费立法具有以下特点:①多通过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由于法律效力不高,经费的实际拨付很难保障;②除科技部《暂行办法》外,其他系统的文件局限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③适应性不强,对图书馆事业的导向性较弱;④对经费运作重视度不高,缺乏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
(2)社会捐赠。基金组织在美国图书馆事业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卡内基基金会1911~1961年为图书馆事业捐赠3.3亿美元,在世界建设公共图书馆3000个,但美国人并不为此惊讶。美国社会捐赠盛行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其一,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英格兰慈善用途法规》,形成了社会慈善的传统,英国人将这种公益精神传播到美国并发扬,使捐赠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其二,美国通过税收减免政策和征收遗产税鼓励社会捐赠;其三,基金运作透明度高。
1999年,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地方(如上海、深圳)公共图书馆法规条例均鼓励社会捐款发展图书馆事业,但存在没有明确的执法部门和诉讼主体、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缺乏监督机制和《捐赠法》有些条款过于原则性等问题,极大影响社会捐款捐赠的热情。
(3)自筹经费。①成员馆分担。伊利诺伊图书馆联盟Carli根据成员馆规模规定经费标准:主要会员最小为1545美元,最大为10609美元(根据注册的全日制学生数量及机构类型确定),附属会员付525美元;②商业合作,如与出版商合作、数据库代理商合作;③服务费,通过参考咨询、翻译服务、在线图书音像订购、继续教育等增值性服务获得经费。
相比而言,我国图书馆联盟自筹经费比例微乎其微。江苏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JALⅠS采用“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各参建馆和承建馆提供配套资金”的方式筹集经费。商业合作方面,CALⅠS与数据库提供商合作开发电子产品,但仅属个别现象而且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远不如国外的广泛。而公共图书馆坚持基本服务免费原则,因服务创新不足,基于高附加增值性服务的经费来源极为有限。
2.3 合作模式
(1)联合编目模式。南非国家图书馆与情报联盟SANLiC支持成员(包括高校联盟、情报联盟、科研团体)参与国家编目,促进全国范围内馆际互借。挪威国家图书馆联合全国120多个大型图书馆开发编目,系统编制国家目录,实现国家图书馆与其他图书馆之间高质量元数据的流通,赋予编目系统拥有者和使用者以国家权威,提供给用户图书复本的存放馆信息,方便借阅。
在我国,国家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组织全国600多家图书馆和文献信息中心联合编目,建立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实现书目数据资源共享,但参与编目主体以图书馆为主。实质上,我国虽建立了全国编目中心,但并未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目录,除了共享理念的原因外,重要的原因是成员馆系统技术不兼容,技术标准、组织、资源等尚未体系化。
(2)集团采购、电子资源许可模式。集团采购使图书馆联盟各成员获得更优惠的折扣,降低联盟成员采购成本。加拿大国家站点许可项目CNSLP将60个图书馆联合形成庞大的采购集团,通过制定连续三年的电子资源许可采购计划和采取竞价的采购方式,使数据库商纷纷压低价格,大大降低了电子资源采购成本而且拥有永久下载资源的保留权限。[7]
1997年,我国对国外电子资源进行集团采购,已形成集团采购模式。虽有价格优势,但数据库商会利用其卖方市场的优势,做出的价格让步不会太大,甚至采取电子与纸本期刊捆绑的销售策略,这必然造成期刊重复订购现象;加上部分成员馆为保证期刊的连续性仍订购纸本期刊使集团采购重复订购现象加剧;费用分摊模式存在联盟中的公平问题,成员关系难以协调。最后,对国外数据库访问方式中租用专线占很大比例,电子资源终身使用权难以保障。
(3)电子资源共享模式。国外电子资源共享特征:①共享电子资源的类型多样。JⅠSC Collections提供的电子资源有博物馆协议、档案资源、商业科学数据、数字电影图片、电子书、电子学习软件、地图等电子资源,每年使成员获得年收益约7.5亿英磅。②电子资源占馆藏的比例增加。2012年,CAUL联盟支付的图书馆资源费用总计AU$2.68亿。其中,电子资源费用AU$2.07亿,占总额的76.9%。各成员馆也将电子资源优先作为文献资源发展战略。③受众日益广泛。2012年,印度ⅠNDEST-AⅠCTE(1378个成员)和UGC-ⅠNFONET(318个成员)联盟共同启动项目N-LⅠST进行电子资源互订,各成员可直接从出版商的网站获取3100个电子期刊和75000个电子书。[8]
我国CALⅠS、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数字资源建设指南和规范,并进行数据库资源的联合保障。但我国电子资源政策建设仍处于零散状态:①电子资源类型成分相对单一,大多以高校科研系统的居多,馆藏中电子图书期刊比例很大,远没有国外电子资源类型丰富;②电子资源占馆藏比例较低;③用户服务范围有限,联盟之间的联系需进一步加强。
2.4 服务模式
(1)服务贴近用户。英国1964年《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法》要求图书馆根据社会需求变化调整图书馆服务,设立图书馆咨询委员会并配备具有服务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JⅠSC联盟通过建立门户网站,将全国的信息资源整合成庞大的资源共享系统,实行“一站式”检索和导航服务。提供的服务项目有数字资源、网络ⅠT服务(如网络安全、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咨询服务(学习经验、机构管理、成本控制)。
(2)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威斯康辛公共图书馆标准》坚持实用主义价值理念,规定不同服务等级要达到的标准,它的施行使该州图书馆在美国极负盛名。该州公共图书馆联盟的门户网站威斯康辛数字图书馆为全州提供内容丰富的电子出版物(以读者感兴趣的小说为主),电子书阅读服务名列前茅。在移动网络环境下,印度主要的网络数据库出版商和全文网络期刊已开始出版面向移动用户的信息资源。
2003年,深圳启动图书馆之城的建设,推动图书馆网络建设,每年举办“深圳读书月”等服务活动。深圳将“文化立市”作为城市发展战略。“图书馆之城”的建设是我国图书馆服务创新的典范。但我国图书馆联盟服务水平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很低:①大多联盟成员采用标准技术管理系统各异,缺乏相应的标准技术规范或设备软硬件无法达到整合要求,无法实现管理系统之间的无缝衔接;②馆际互借实行“一卡通”,但申请发放时间有限制、手续繁琐,使读者望而却步;③读者级别限制,如将办证借阅权限设三六九等,高校严密的门禁系统更是将大批社会读者拒之门外;④传统的服务模式使用户需求不旺,绝大多数门户网站访问率低、形同虚设;⑤人员专业素质影响服务层次。
3 讨论
通过对国内外图书馆联盟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图书馆联盟存在以下问题。(1)制度缺位。权威性的《中国图书馆法》仍未颁布;缺乏国家性的制度规划;制度(法律、标准等)滞后,不能根据社会需要及时修订;不能反映图书馆界前沿理念,如开放、免费、公平服务理念,法人治理理念等;地方性立法过于原则性,适用性不强;缺乏议事监督的规定。(2)价值迷失。首先,图书馆核心价值基础薄弱。图书馆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平等、公正地享有知识自由的权利,强调自由、平等、开放、免费等基本理念。在我国,以用户为中心的资源配置和服务模式存在欠缺。其次,信息资源合作共享实践中的片面化。《武汉宣言》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是实现“5A理想”,使社会公众受益。但在目前的实践中联盟过多地强调共享这个外在形式却忽视了其本义,究竟有多少资源得到有价值地利用才是应该关注的。从这个角度讲,联盟更应该是服务型联盟,以把图书馆服务推广到读者为已任。最后,阅读指导的功能未突显。社会大众的阅读兴趣低、读者阅读内容低俗化现象普遍存在,在读什么样的书及怎样读书方面图书馆联盟未发挥应有作用。(3)文化缺失。首先,图书馆精神缺失。图书馆价值通过馆员的服务最终经由用户的阅读构建。图书馆员的职业素养与当前的图书馆事业发展方向是不相匹配的,尤其表现在许多馆员对职业认识的浅层次化,始终没有厘清图书馆职业是生活的目的还是手段,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忽视了肩负的事业使命。再者,社会阅读风气缺失。读者阅读需求是图书馆联盟发展的根本动力。阅读需求不足和社会阅读风气的缺失也是联盟发展的问题所在。
鉴于以上问题,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改善当前的现状。(1)推进《中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发挥各系统各地方机动的立法优势,在组织、资源建设、经费保障及运行、审计监督方面进行具体的设计和优化,将年度规划和报告机制列入立法议程;立法应保持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制定完善的图书馆技术服务标准,建立图书馆标准、组织、人才体系;地方政府履行地方性图书馆联盟建设、规划、服务咨询和监督职能。(2)向社会灌输图书馆权利思想,维护读者基本的信息权利;扩大图书馆联盟合作范围,推进高校、科研图书馆联盟与公共图书馆的合作进程,作为高校、科研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途径;指导读者的阅读活动,帮助读者在读什么书、怎样读书方面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形成健康向上的图书馆阅读文化。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继续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和农家书屋建设,应将这些基础设施设置在中小学校,可就近利用其师资使学校享有丰富的电子资源。(3)注重图书馆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在职人员专业技能和图书馆先进理念的教育,帮助树立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通过创新服务提高图书馆的影响力;借鉴深圳、上海的经验,通过公益广告、读书日活动和贴近读者兴趣的论坛等影响人们的阅读行为,形成内外联动的图书馆生态,推动图书馆联盟发展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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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9.23
A
1005-8214(2014)12-0043-04
温芳芳(1985-),女,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图书馆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2014-02-24[责任编辑]菊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