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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与对策

2014-02-11张力

经济师 2014年8期
关键词:出质人物流银行

●张力

物流公司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与对策

●张力

我国的质押监管业务快速发展至今已为众多物流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2012年上海钢贸案应引起我们对质押监管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视。文章分析了质押监管业务开展过程中面对的风险及对策。

质押监管 风险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巨大,但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稳定性差,可抵押资产少,缺乏有效担保,从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及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1999年国内物流公司开展的质押监管业务不但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方式之一,也为物流公司开拓了新的收入来源。然而,一派蓬勃景象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问题,上海钢贸案、青岛港案用几十亿的资金给了银行和物流企业一个警示。

一、质押监管的概念与发展状况

1.质押监管的概念。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企业)以合法占有的货物向质权人(银行)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人(物流公司)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

质押监管业务是涉及银行、出质人和物流公司的一种跨行业的合作,分为三种基本模式:仓单质押,固定资产质押和流动资产质押(即动产质押)。这项业务的优势在于企业以合法占有的、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的原料、产成品向银行质押作为授信条件,获得融资;银行借助物流公司的监管提高贷款的安全性,降低坏账风险;物流公司提供监管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形成银行、出质人、物流公司三方共赢的局面。

2.业务发展状况。1999年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简称中储)无锡分公司率先在库内开展了第一笔仓单质押业务,随后中储南仓分公司在中储以外的仓库开展了仓单质押业务。经过几年的发展,更多的银行认同了质押监管模式的安全性,越来越多的物流公司加入到质押监管行业。深圳发展银行在2005年底先后与中外运、中远物流、中储签署了战略伙伴合作协议,由物流公司实施质物监管,给予企业融资,实现了银行、物流公司和企业的共赢。不到三年时间,深发行在全国合作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已超过270家,监管规模达到7000亿元。但是在这样蓬勃发展局面下隐藏的巨大风险一直持续到2012年上海钢贸案才引起业界的重视和研究。由于监管、信用程度比较差,部分中介机构失职甚至与钢贸企业相互勾结,出具虚假仓单,或者重复质押“一女多嫁”,甚至“移花接木”,利用其他钢贸企业货物质押套取银行信贷。如今,这样的漏洞风险开始从银行蔓延到物流公司环节。这场监管失位形成的风暴中,涉及有争议货权的货值约达10亿之巨。牵扯多家公司,关系复杂,金额较大,后续还有更多纠纷浮出水面。有行业数据统计,平均每400笔物流业务的收入才能和1笔金融物流业务损失相抵。在追求利润回报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它的高风险。

二、质押监管风险分析

从上海钢贸案不难看出,质押监管业务涉及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对于物流公司来说是一项高风险业务。物流公司面临的风险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出质人(企业)资信风险。出质人资信风险是指出质人的经营能力、信用状况和其货物来源的合法性等方面给监管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没有一个公开的企业诚信记录库,我们无法得知企业是否存在隐瞒经营状况,法律诉讼、债务偿还等关键信息。实践中企业经营受宏观因素如环保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征地拆迁,以及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等问题影响都将引发无法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一旦企业流动性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出现质物重复质押、强行出库、冻结罚没、以次充好等问题。笔者曾监管过一个煤矿企业,初期企业生产经营均正常,2013年受政府征地和煤炭市场低迷双重影响,企业停产后流动资金紧张,致使贷款逾期将近一年。企业后期出现强行出库,偷卖质物度日的情况。

2.质物品质风险。原料或产成品因其物理属性原因不能都作为质物。如玻璃、铁矿石、钢铁本身物理属性稳定,风险较小,易于监管。而易挥发和易燃物品容易造成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监管风险较大。质物的品种风险,如海绵的密度不同,价格千差万别;羊毛和羊绒的差价可达10倍;煤炭发热量不同,价格差距较大。质物的跌价风险,像服装时效性很强,一旦不流行,变卖时价值严重缩水。这些都会给监管带来巨大的风险。

3.法律及银行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物流企业所签署的监管、场地租赁等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存在的承担过多责任或者责任不清的风险。就三方合作而言,银行作为强势方,合同协议条款特别在质物品质和权属认定、仓单回购、如何定价、如何验货、退出机制等监管责任方面对银行是有利的,而物流公司面临的风险较大。

实际操作中,银行将监管责任完全交由物流公司,甚至把物流公司作为担保方以推卸自身应有责任。有的银行人员不到现场与监管公司一同检查认定质物;不按约定盘库;银行对出质人强行提货不作为,态度消极;银行人员私下要求物流公司放货等情况均有发生。出现损失,有了问题,银行却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把责任、风险转嫁给了物流公司。

4.监管场地风险。监管场地的存储条件、交通状况、治安状况、地理环境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没有封闭条件、地址偏远,交通不便、通信不畅、办公设施不全、周边存在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监管场地不但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不易于监管,出现问题时监管人员不能及时到现场,不易采取措施。山西的很多煤矿多地处山沟,交通不便,质物露天存放没有苫盖措施,质量和数量都不好管控。如遇自然灾害或强行出库,极易导致损失。

5.物流公司内部管理风险。受考核机制驱动,物流公司相关人员都想方设法扩大规模,过度逐利,执行管理制度不坚决,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监管员道德风险,上海钢贸案中存在一些监管员与钢贸公司串通,没有认真履职的现象。其次因人员配备不足、业务不熟练、盘点不到位、交接货物不明确、不按规定指令放货等原因形成的风险。最后是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管缺位。

三、化解风险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五方面的风险,物流公司要从宏观风险与微观风险、外部风险与内部风险、系统性风险与业务运作过程风险三个方面,兼顾银行、企业及自身三方利益,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具体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出质人资信考察

1.认真收集出质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基本资料。特别要加强对出质人的财务数据的判研,资产负债率、对外担保率、短期偿债能力、贷款记录卡等数据能一定程度反映出质人的情况。

2.物流公司应该了解出质人所使用生产技术工艺情况、经营渠道是否畅通,关注其职工精神状态、税收和环保等情况。通过这些分析其生产经营状况。

除此之外,应当对企业背景、政府政策支持情况以及在市场中的行业走势有所了解。

(二)质物的考察

选择质物应遵循质量稳定、便于计量、容易变现、性状统一、价格波动小的原则,如橡胶、钢铁、焦炭。易变质、不易长期保管的物品和不好确认实际价值的物品都不宜作为质物,如水果、海产、老旧或专用设备、宝石、古董字画等。因法律纠纷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物品以及权属不清的物品均不能作为质物。

(三)合同协议的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各方权利责任,特别是在质物品质和权属认定、仓单回购、如何定价、验货原则、退出机制等方面,物流公司只能承诺力所能及范围内的责任。物流公司既不是执法机构也不是保安公司,因此对强行或暴力出库不应承担责任,对不合理的条例要进行剔除。

(四)监管场地的选择

质押监管业务对监管场地要求较高,应加强监管场地的考察和评估,保证质物安全。重点考虑的因素有:库区实现是否全封闭;作业区域划分是否清晰、标志货位编号是否明确;交通是否便利;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是否有保卫力量;是否具备基本生活设施;通讯是否畅通;周边治安是否良好等。只有选择符合条件的场地才能降低业务操作中的风险。

(五)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和完善企业资信评估体系,建立质物准入目录。控制总体融资额度,控制敞口风险。通过业务培训、风险防范培训等,严格规范业务管理和现场操作,要注重企业文化培训提高员工的忠诚度,提高监管队伍整体水平。建立健全企业自身风险控制部门,强化内部巡查。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时监测库存量和货品的最新市场价格,降低人为操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分险池,预提坏账准备金。做好业务合同的谈判、签署和归档工作。

四、结语

随着质押监管业务的不断发展,新的情况会不断出现,这就要求物流公司不断总结提高,强化风险意识。把握好发展速度和管控能力的关系,只有严格规范操作流程,把风险防范做得更加周全细致,这项业务才能健康发展。

[1]姚玉洁.上海首创建立动产质押信息平台.中华工商时报,2014.3.26

(作者单位:山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 030031)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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