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研究新范式
2014-02-11王刚
王刚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广东广州 510550)
权力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研究新范式
王刚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广东广州 510550)
传统国际政治理论尤其是现实主义理论范式把国际法排斥在研究领域之外,认为国际法是毫无意义的虚无主义。传统国际法研究侧重法律规范,忽略权力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近年来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研究出现了跨越学科,综合考查国际政治权力规范与国际法规范关系的趋势。
权力规范;国际法规范;国际政治;范式
一、古典现实主义视角下的权力规范与国际法规范
现实主义理论是国际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派别。斯坦利·霍夫曼认为,这一理论学派可以追溯到修昔底德,因为他用一个特殊事件去描述国家行为的永久逻辑[1]。众多学者在谈到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时,都把它作为一个既定称谓,把它与国际关系理想主义理论相区别,而极少去关注这一名称的真正含义。英国有学者认为,现实主义表达的是国际政治研究方法的一系列命题[2],它包括:(一)国际政治领域是关于国家行为主体和非国家行为主体之间互动的领域,它与国内政治有着显著的区别。(二)国际政治领域被定位为无政府状态的特征,在缺乏某种超级权威的状态下,存在着对权力、利益和安全的竞争性追求。
摩根索的古典现实主义理论以“权力—利益”为两纬向度,他把权力界定为利益,认为这样界定的权力是普遍有效的客观范畴。在《国家间政治》一书中,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权力的行使者与被行使者之间的一种心理关系。行使者对被行使者思想上加以影响,进而实现对其行为的控制。在摩根索看来,权力是实现国家目标的手段。尽管他没有明确给出国家利益的概念,但他认为把权力界定为利益的概念是客观的、有效的。因此在他的理论框架下,权力是自变量,利益是因变量。摩根索还认为,国家追求权力,或表现为尽量维持现状,或表现为极力改变现状[3],不管怎样,都将必然导致权力均衡的状态。而其他因素如国际法、国际道德和世界舆论,只是国家权力的制约因素,缺乏其本身独立的本体地位。
摩根索的现实主义直接从无政府状态跨越到权力决定论,舍弃那些对塑造国家行为起同样作用的因素,是不符合国际实践的。事实上,国际行为体在行为取向上既有对权力的需求,又有对秩序的需求[4]。
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关键的弱点,具有非历史性和前社会性的特征[5]。只要无政府状态存在,古典现实主义就不能克服它的这个弱点。因此,对它的批判,首先从质疑无政府状态的假设开始,发展到理性主义对制度规则和国际法的重新认识。本质上,国际法只能存在于主权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假设民族国家的主权成为历史,超级权威机构代替了它,那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别就会随之消失。由于不存在高于民族国家主权的超级机构,这样无政府状态就可以继续存在;而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又有对共同规范的需求,因此国际法将会一直存在下去。
二、结构现实主义视角下的权力规范与国际法规范
沃尔兹以“第三意象”为立论起点,以结构作为体系层次的独立变量,并通过对结构的准确定义,创立出一种可以对国际政治进行系统性分析的理论框架,即国际政治的结构现实主义。
沃尔兹利用微观经济学方法,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出发,认为无政府状态就是在主权国家之上不存在拥有合法垄断武力的公共权威,体系下的国家具有功能上的趋同效应,即各国都用自己的力量来保卫自己的安全,国家是自助的。在自助体系下,国家的首要目标是自身安全。在功能上,沃尔兹认为只要无政府状态存在,国家在功能上就一直是相似的[6]。在结构上,他认为国际结构随着其组织原则的变化而变化,如果组织原则不变化,则随着单位实力的改变而改变。单元之间功能上的差异是不变的,只有单元之间的权势分布状况是变量。沃尔兹用他的简明理论表明:要考查体系层次的变化情况,只要考察国家之间的能力分布情况,尤其是几个主要大国之间的能力分布情况就可以了。
结构问题是关于体现各部分排列的问题。华尔兹认为,国内政治体系是等级体制,具有集权性、垂直性和同质性。这体现在国内有最高权威的存在,政策按照纵向的纬度来实施,国内各部门在共同的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职责,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国际政治体系是中央权威的缺失,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国际政治各单元之间具有分权性、水平性和异质性,国家具有最高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与古典现实主义强调权力不同,结构现实主义强调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国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权力获取安全。一个国家的权力要保持适当的量,太大或太小都有危险。
沃尔兹对层次分析法的最大贡献,在于通过给结构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次将体系层次的结构和单元层次的变量明确区分开来,从而建构出一种简明的国际政治系统理论。但是他只选取体系和单元两个变量,而把过程排斥在结构定义之外。这样国际法、国际道德等对国际社会的重要作用就被否定了。
三、权力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新范式——跨学科合作研究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跨学科合作研究,最先是由肯尼思·阿伯特于20世纪80年代末提倡的。他最先呼吁国际法学者要首先研究机制理论,以便服务于国际法研究。他把综合了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研究的这一新型领域称为“共同学科”。后来,也有学者把这种跨学科的合作称为“学科间合作研究”。
出现跨越两个学科的合作研究,有两个原因:(一)是学科外部环境都在不断变化,这些发展变化包括:国际合作机制的扩展,全球化现象,跨国主义的出现,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国际政治经济的相互依赖,国家主权的转移或让渡等。(二)是学科内部动态发展的需要,这是对法律规范现实性缺陷做出的反应,这种缺陷就是法律本身是不完善的,它转向其他社会科学,与具体的社会科学相结合才能完善其自身[7]。
这种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任务,不仅要描述两个学科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还要超越从一门学科对另一门学科进行陈述。因此,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已经突破了外界所认为的它们二者是实证对规范、政治对法律的相互分离的学科界限,它们真正相互发现了对方,变得相互依赖。
在研究方法上,这种跨学科研究大多数采用比较分析法,即对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国际法与国家关系进行横向比较研究。
首先,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国际法律和国际政治关系都从属于国际关系的范畴[8];在实践层面上,国家之间的关系既有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国家之间的政治互动关系。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和发展的,而国际政治关系需要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国家之间的交往产生了建立国际法律秩序的内在需求,正是这种需求决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存在着二元互动的关系[9]。这主要表现为国际政治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政治的演变推动国际法的演变。而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规范性作用,这种作用包括:为国际政治的运行提供制度性架构,规范国家的行为,建立价值标准等。还有,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从国家出发,而它们追求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即国际和平与安全、人的尊严和社会公正等。
其次,两个学科存在着区别,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研究侧重点不同。国际法研究国际行为规范,侧重于对法律规范的探讨,因此它属于价值层面的内容,具有反映性和主观性。而国际政治学科研究国际关系的事实,侧重于对国家交往活动的探讨,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10]。
在实践层面上,国家所做出的优先考虑也不一样。通常情况下,国家在对待国际政治问题时,往往首先考虑国家利益、国家安全[11]等问题,而不会首先考虑法律上的是非判断。在对待国际法问题时,国家主要从法律上的是否原则来判断,而不是先考虑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外部的强制力作为保障。这就为信奉物质权力的现实主义者们提供了怀疑的借口。西方法理学家认为,人们遵守法律,并非由于他们慑于强权机关的权威,而是由于他们同意至少是默许法律的实施与运行[12]。以凯尔森为代表的规范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协定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因为“次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一级的法律规范”,最高级的法律规范就是法律的基本规范[13]。同意与默许,再加上国际法的内在合法性,共同构成了法律得到遵守的原因。
四、新范式研究的意义
跨学科新范式的出现,在继承国际政治理论的基础上,突出了国际法对国际社会的重要贡献。这些贡献包括:
1.国际法为国际社会提供秩序。现实主义者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为假设前提,认为国际社会是战争状态。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可以调整国际行为体的个体行为,促使国家进行多重博弈,制定游戏规则;违反规则可能带来“链式反应”,这种后果是各国都不愿意看到的。
2.国际法缓和安全困境的影响。国际法律规范鼓励国家遵守规则,向国家提供遵守规则所带来的“回报上的互惠性和对称性”[14]。增强多重合作的可能性,减少各国对相对获益的担忧。
3.国际法为国际行为体提供合理的预期。约瑟夫·奈认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满足人们的预期:使人们看到连续性的价值;提供互惠的机会;提供可流动的信息;为解决和缓和矛盾提供机会和可能,国际法是相关国家共同的选择结果,为各种争端提供了解决机制。
[1]詹姆斯·德·代元.国际关系理论批判[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228.
[2][5]贾斯廷·罗森伯格.市民社会的帝国[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11-12,7.
[3]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221.
[4][14]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4,58.
[6]肯尼斯·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62-263.
[7]Anne.M Slaught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new generation of interdiscipline scholarship.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J].1998:367-370.
[8]杨泽伟.论国际法的政治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3):64-72.
[9]喻锋,黄德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性剖析[J].现代国际关系,2004,(8):33-39.
[10]雷艳,郑兰.国际法与国际关系[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147.
[11]杨泽伟.国际法与国际政治[J].学术界,1999,(4):82-84.
[12]刘扬.论国际法的法律性[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6,(2).
[13]王林彬.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J].国际论坛,2006,(4).
A New Paradigm of International Law Norms and the Power Norms
WANG Gang
(Gua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uangzhou 510550,China)
The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politics theory in particular the realism exclude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utside the field,and thought international law was meaningless.Traditional legal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ignored the power’s rol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Recently,the two discipline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law appeared in the trend of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a compromis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political power norms.
power norms;international law norms;international politics;paradigm
D990
A
1009-6566(2014)06-0070-03
2014-09-09
王刚(1979—),男,河南信阳人,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