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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及对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启示

2014-02-11龙著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探求 2014年5期
关键词:应用型校企法律

龙著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

美国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及对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启示

龙著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

美国高校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校企联合培养虽然存在多元化培养模式,但在平台、政策、师资、评价体系等方面具有相同特色,这些特色共同服务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联合培养的需要。要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目标,解决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就应当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以制度变革为抓手,推进校企联合培养工程的实施。

美国应用型人才;校企联合培养;差异化模式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已成为制约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以及人才培养的关键问题。学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对法条和法学理论的研习,其结果是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理论水平都相对较强,但法律应用能力相对欠缺。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培养模式一方面使得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另一方面部分法律职业岗位又招不到合适的人才。为此,教育部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明确要求,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要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校企联合办学的思想最早产生于19世纪前半叶的美国,[1]美国形成的多元化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引起了许多两大法系国家的关注。因此,探究美国高校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当前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有裨益。

一、美国校企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主要模式

(一)辛辛那提大学的工学交替模式

辛辛那提大学十分重视校企联合培养教育,将联合培养的目标定位为:培养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能力,而且在个性、人格和身心等方面都相对成熟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了实现该目标,学校主张将校内学习与在实务部门的工作经历结合起来;鼓励学生走出校门,到实践岗位中去获得与专业有关的实际技能,引导学生确定合适的职业方向。学校对合作教育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交替、反复进行,但课程的最后阶段一定是进行理论学习。其次,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联合培养项目的实施,并配备具有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再次,学生参加的联合培养项目为全职带薪工作,由所在企业支付薪水。

(二)哈佛大学的校企合作模式

哈佛大学非常注重与企业界的深度合作。学校长期聘请企业界的专家、高层管理者担任有关学科、专业的发展顾问,全程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室建设、培养质量考核体系等均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为学校提供课题、资金、设备等支持,学校为企业培养、输送人才,双方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实现了教学与生产的有机结合。[2]

(三)斯坦福大学的产学研培养模式

斯坦福大学处于全世界高科技发展的中心——硅谷,这为其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推行提供了优良的环境。长期以来,斯坦福大学特别注重实务界的选人用人标准在人才培养中的导向作用。在与硅谷企业建立协作关系,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平台的同时,在培养步骤、教学内容等方面作出了相应安排。作为培养过程管理的一部分,学校要求学生第一年学习基础理论课,然后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选一个具有较强应用性的学习研究方向。在教学内容方面,学校特别强调教学内容的实操性,譬如如何创立一间高科技公司,如何实施技术转让,如何运用新技术来开发新产品、实现由技术到产品的转化等。据估计,硅谷60%~70%的企业是斯坦福大学的学生和教师创办的。1988—1996年硅谷总收入中,至少有一半是由斯坦福大学师生创办的企业创造的。闻名于世的微软、雅虎、Google等跨国企业,最初都是由在校大学生创办的公司。[3]

(四)百森商学院创业教育模式[4]

美国百森商学院在创业管理方面的专长为世界公认,它引领美国乃至全球创业教育的发展。百森商学院以其独特的教育理念、课程设计以及多样化的外延拓展活动在美国《创业者》杂志中排名第一。百森商学院所有学习阶段的课程都包括具体实践内容。百森商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业实践活动,为了有效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学院不仅非常关注锻炼、积累学院全职教师的创业实践经验,而且还聘请了许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创业者等,由他们对精心选择的案例进行展示、研究,以培养学生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和对创业问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

(五)凯特林大学的全程联合培养模式[5]

凯特林大学早在建校时就推行了校企联合培养,是美国合作教育成功的典范,其独一无二的合作教育模式享誉美国,被誉为美国最好的工程类院校之一。凯特林大学实施的是以校企联合培养为核心,以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联合培养计划对本科生是强制性的要求,每学年有春、夏、秋、冬4个学期,每学期11周,学生被分为A和B两部分,按学期轮流交替在学校学习或在实习单位工作。具体模式主要有两大特点:第一,学生从一年级就开始到实习单位工作;第二,在整个大学期间,鼓励学生始终在同一个单位实习。这种特殊模式使学生能较早地进入就业环境,并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系统、连续的专业培训。

二、美国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特点

(一)实施差异化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美国各重点高校实施的是差异化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这种思路既保障了各高校在选择、决定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自主权,也凸显了各高校人才培养的优势与特色。实践证明,差异化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不仅极大地调动了美国高校、实务部门的积极性,使美国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长盛不衰,而且实现了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

(二)有广泛的校企联合培养平台

上世纪5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就建立了直属的小企业管理局,专门扶持小企业发展,负责向小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资金和金融协助、技术和管理及信息等援助。中小企业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极具战略意义。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援助的主要形式是与高校等机构合作,在500多所大学或学院以及其他机构中成立了近1000个小企业发展中心,建立了高校与小企业最紧密的联系。[6]小企业发展中心,不仅成为了美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器,而且成为了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校企联合培养的重要平台。1985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 S F)发起实施了美国工程研究中心计划(E R C),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参与的高校包括加州理工学院、麻省理工学院、特拉华大学、新墨西哥大学等高校,此外,还有近40个跨国企业、制造商和新兴企业等工业界合作伙伴参与其中,[7]且对暂未加入中心的潜在企业持开放、欢迎姿态,这也为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推行提供了广泛的联合培养平台。

(三)有相对完善的政策支持

《美国法典》第20篇第28章第9节第2部分对合作式教育的目的与定义以及权利义务和经费支持、拨款权限等做了具体规定;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第8篇为学生通过实践性工作学习技能提供了法律支持;1963年《职业教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大力推进校企之间的联合培养,该法要求各州教育部门须与企业开展合作,并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支持;1994年,克林顿政府通过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则把美国校企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开展联合培养,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等;要求联邦政府拨出专项资金以支持校企之间的联合培养。[8]自1990年起,美国政府每年用于企业员工培训预算均超过70亿美元,而美国企业用于员工的教育培训开支年递增5.5%,1996年达560亿美元。[9]

(四)有与联合培养模式相匹配的教师队伍

美国高校要求校内教师具有丰富的创业实践经验,鼓励教师在企业任职或者自行创办企业,鼓励他们受聘担任企业的管理或者技术顾问,要求课堂讲授内容要理论结合实践,每门课程的成绩由听课情况、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论文)、平时测验及期末考试成绩共同组成。对于来自校外实务界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许多高校不仅为他们提供指导学生、与学生交流的各种途径与机会,而且聘请他们担任各学科、专业的顾问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到学校的教学管理和专业建设,全程参与并监督专业培养目标的制定与实施、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室建设、人才评价体系等方面都享有建议、批评的权利。通过这些制度安排,为校企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打下坚实的师资基础。

(五)有满足联合培养需要的质量评价体系

美国政府推动联合培养各方共同制定了联合培养模式之下的人才质量评价体系,尤其是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该质量评价体系由教师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质量评价体系两个部分构成。教师质量评价体系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师自身的实践经验与实践能力;二是学生实践经验、实践能力的提升情况。学生质量评价体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质量评价主体制度,规定评价主体由联合培养各方乃至第三方组成;二是评价内容制度,评价内容除包括实践教学时间长度外,还包括交流能力、领导潜能、职业兴趣及发展潜力等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评价;三是评价标准制度,放弃传统的百分制标准,如凯特林大学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定,获得“合格”等级才能记入成绩档案,每个学生至少应有5个“合格”的实习工作学期,而且其中3个学期必须在三年级以后完成,该学生才能取得实践教学的全部学分。

三、美国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推行差异化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

考虑到我国目前不同高校的法学学科布局、学科结构不同,不同高校的学生层次不同,以及社会对高层次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元化,不同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从人才培养目标、联合培养方案、联合培养课程体系、联合培养教学模式、联合培养管理等方面综合统筹,实行差异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科知识丰富、专业能力强和综合素质高的创新型人才。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或政策支持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但总体上讲,现行规定多属原则性规定,对于政府、高校和企业在联合培养中各自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边界不明确,程序性规定缺位,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对参与校企联合培养的企业在税收、用工等方面鼓励、扶持政策不足,既有的一些优惠措施难以落实。应当在清理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有关经验,制定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政策支持体系。

(三)加大校企联合培养平台建设力度

校企联合培养模式要求高校与企业双方都必须参与,离开任何一方的培养,都只是单方培养。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相当多企业对联合培养不了解,也没兴趣了解,更没动力参与。必须正视并回应企业在校企联合培养中的利益诉求,从制度设计层面给与肯定和支持。重视自身在校企联合培养平台建设中的问题,借鉴美国校企联合培养平台建设的经验,高度重视联合培养平台建设在校企联合培养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加大校企联合培养平台建设力度,把联合培养平台建设成为使高校、企业、学生三方受益的人才培养阵地。

(四)培养适合校企联合培养需要的师资

校企联合培养的目的,是借助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零距离”培养模式,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这两种能力提升的路径,既可以是凯特林大学的全程联合培养模式,也可以是其他高校的交替联合培养模式。但无论是那种模式,如果没有适合校企联合培养需要的师资队伍,能力的提升只能是一句空话。从这个角度来说,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说是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实施中的重中之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可以预见,该方案对于锻炼、提升高校法学教师队伍的整体实践经验、实践能力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高校推行的许多政策都可能成为落实方案的障碍和问题,譬如教师现行评聘条件对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要求、教师教学评估考核指标、校外教师聘任条件及待遇、等等。为此,政府应当自上而下推行并从制度层面支持高校推行专业教师准入、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等一整套相关制度的改革。

(五)完善联合培养模式下的质量评价体系

以往的质量评价通常注重课堂理论教学的评价,忽略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效果的考量。这种质量评价模式的致命后果,是反复强化学生重理论轻实践、重传承轻创新的意识与观念。我们应当抓住国家层面推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政策的难得机遇,充分认识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联合培养的人才培养目标,并以此为中心,制定一套科学、系统而切实可行的质量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至少应当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原则、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结论的运用等。应制定联合培养评价指标体系,以确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标准,可由教育部应牵头联合相关行业部门或行业协(学)会共同制定并发布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行业专业标准。在评估机构上,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成立一个独立于学校之外的,由教育部门、法律实务界等第三方专家等组成的评价机构,对法律院校的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1]郭小林.关于高职院校校企联合办学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EB/OL].http://www.guoxiaolin.com/edu/36,2014—6—8.

[2]朱士中.美国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本科教育的启示[J].国外高等教育,2010,(5).

[3]张晓鹏.美国大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中国大学教,2006,(3).

[4]陈丹.美国百森商学院创业教育课程建设的经验及启示[J].现代阅读,2013,(1).

[5]杨林、黄雪梅.美国凯特林大学工程人才培养模式及启示[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5).

[6]陈跃.强化高校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功能,推动我国小企业发展——美国高校“小企业发展中心”的借鉴与启示[J].中国高校科技,2006,(10).

[7]何洁等.美国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对我国政府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7).

[8]施长征、彭思恒.中国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经济研究导刊,2012,(18).

[9]石丽敏.国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分析与研究[J].高等农业教育,2006,(12).

责任编辑:周权雄

C964

A

1003—8744(2014)05—0041—05

*本文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应用型卓越人才培养的模式与机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校企联合培养研究生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4—8—3

龙著华(1966—),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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