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基础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现状
2014-02-11杨俊青
杨俊青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
·法学研究·
高校法律基础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现状
杨俊青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
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思想道德修养理论课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高校大一新生必修的公共课程,也是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教学中,其理论教学内容繁杂;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虽有体现,但教师依然需要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课本中法律基础的理论教学,从而不得不忽视法律实践的环节。教学理念、内容、形式、手段、考核等需要改革创新,本文针对高校法律基础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有助于法律基础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法律基础理论与实践;现状;改革策略
近年来,各高校都在积极探索研究法律基础理论与实践教学,通过对法律基础教学的应用性、实效性检验,形成共识的是受课时等诸多条件限制,教师只能简单的将书本上规定的内容灌输给学生,至于学生是否能够掌握及应用,则无从检验。其次法律基础课程属思想政治理论课范畴,法律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不被重视且无法形成统一认识;研究内容大都停留在基本方式上,尚未取得实质性的研究进展。通过对法律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力求完善法律基础教学模式,真正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
一、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发展过程
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经历了设立、调整、改革与发展三个发展阶段。设立始于1985年,即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确定将其作为高校非法学学生必修公共课程之一的目的是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调整于1998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两课”调整与改革的通知》,要求无论何种专业的学生,必须了解法律价值、内涵及功能,自此确定法治教育在高校中的重要地位。改革于2005年,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中,再次明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并将“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合并为一门课程,教学目标上升为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层面。此次改革方案实施后,法律基础课程承担着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的重要任务。发展于2013年5月至7月,是为了推动党的十八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以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新进展[1]。
二、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一)从教材编排体例上看
1998年中宣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形势与政策课一起共同构成我国高等院校的思想品德课程。把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确定为“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该指导思想下,编排的的教材具有一定的时代感,然而十几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基础教材虽有修订,所改变的也仅仅是形式,这种指导理念却未曾改变。如将思想道德修养内容与法律基础内容合并成一本教材,2006年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共有八章内容,与法律基础有关的只有两章,虽然该教材历经2007、2008、2009、2010年四次修订,但都无法改变法律基础内容篇幅少过于笼统的问题。2013年该教材再次进行了修订,由原来的八章减少为七章,法律基础内容由原来的两章增加为三章,但仔细阅读不难看到,其内容仍然是过于宽泛,造成教学困境。当然有些人会称此“法律基础”非法学的“法律基础”,但无论是哪一个法律基础,都是基于中国的法律框架,其内容具有一致性;就必然有教与学的内在联系及程序。
教材是教学的重要资源。教材内容决定教师教学内容、时间安排和学生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现有教材篇章少内容多而全,根本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是达成共识的不争事实。2013版新教材涉及的与法律基础有关的内容共三章,以第五章为例,要求大学生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不仅要从法律的一般原理的角度了解法律的概念与历史发展,而且要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的认识,从根本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述要求与法学专业学生课程内容要求无恙,甚至有些要求已超过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比如第一节中的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中包含了法律的词源、含义、历史发展等诸多内容,属于法学本科教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及《法理学》两门专业理论课程范围,对于上述内容两课教师只能照本宣科;在较短时间如何讲清楚已经很困难,况且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较短时间内需要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现有法律基础教材定位较高、实际操作难的问题,应当引起编写者与学习者应有的重视[2]。
(二)从教学安排顺序上看
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中,法律基础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法律基础课程之所以被安排在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之后,其实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排序,编者的目的在于强调德育教育,这与我国的传统德育教育及教育体制有关。先秦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即“人治”,主张修身为本的道德精神,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是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3]。基于此,我国的德育教育始终延续着传统的教育方式。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已经逐步摒弃“人治”,立志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核心内涵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享有法外特权。当前我国的德育教育从幼儿园、小学、中学贯穿到大学,究其内容无外乎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坚定崇高信念的爱国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内容设置既不合理,又忽视了受教育者的年龄和思维特性,造成德育教育的片面与偏颇,且这些大同小异的教学内容并不能很好的吸引学生学习兴趣。由此我们认为法律基础教育应当与时代步伐相统一,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把法律作为道德的工具的传统认识理应扬弃。
长期以来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使得大学生难以真正体验法律的精神意蕴和丰富价值,更无从谈法律信仰。通过对法律基础教学研究,特别是对近年来频发的大学生恶性犯罪事件及犯罪率逐年攀升的现象进行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强调道德教育的基础应当是法律基础教育。因为法律与道德虽同为社会规范,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违反法律一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未必违反法律。道德强调自律,法律强调他律,道德要求人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不得为恶。这种应当与不应当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说明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是基础,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应当在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之上进行[4]。
(三)从教学效果上看
首先,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目标定位较高,实际教学形式与效果相去甚远。首先上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一样多采取上大课的形式,几个专业的学生在一起上课。这种教学安排,客观上就造成大学生认为学习法律是课程安排走过场的思想,部分学生产生懒惰、无所谓的心理,认为这种大课形式可以使他们逃课不容易被老师逮到,其次考试内容与思修在一张试卷上又是开卷考试;不会造成“挂科”,因此上课时学生不听课、睡觉、玩手机、聊天现象严重,教师课堂管理遇到困难[5]。
其次,课时少任务重是法律基础课程的最主要问题。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复杂,基本涉及法学专业学生四年必修的课程,但法律基础课程课时安排仅有12课时,最多不超过20课时,教师不得不降低标准和要求,或蜻蜓点水或填鸭式地教,学生则疲于应付被动地听或学,结果是教师辛苦学生则收获甚微。
再次,课堂教学方法枯燥也是法律基础教学效果不尽人意原因之一。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教师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教师的专业学习背景与教学理念都会影响课程的教学效果,有的教师自身专业与法律无关,其教学方式无法按照法律思维模式进行,教学的重点难点无法突出,教学深度无法提升,这种情况并直接影响到实践教学的效果,造成实践教学同样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总体重视程度不够、流于形式、课时安排较少、教学环节简单、很难形成系统性实践教学计划等[6]。法律基础实践教学要求教学过程中以培养学生“实践体验”与“内化践行”的学以致用的能力为目标指向,引导学生努力把法律认知转化为法律实践。实践教学环节难以保证,法律的实践性无从体现,长此以往,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三、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属德育课程定位就不是法学教育,但教学内容其实都是法律,因此教学方式不可能脱离法律内涵,探讨法律基础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联性有助于法学基础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
所谓法学教育是高等院校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活动,而法律基础教育同样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是一种通识教育活动,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学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素质教育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和要求,理应成为法律基础教育的理想模式。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已不再专属于极少数专业精英,加强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已经成为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因此高校法律基础教育教学应当围绕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和适用能力,展开实践教学和训练,而对于法的理论问题可较少涉及。
综上,笔者认为应当将法律基础教育明确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普及教育。如果能够确定这样的思路,法律基础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改革的空间及步骤就会加大加快。
(一)法律基础教材改编
针对法律基础教学现状与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重新一分为二、分别编写为宜。依据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特点以及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大学生不仅要懂法守法,还应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将法律基础教材的内容改编成合乎对大学生普及法律教育的要求,注意知识性和应用性的相结合,这样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能促使学生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当然其知识结构的设计;必须在符合法律体系的前提下,突出考虑大学生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可否以专题的形式进行分类,如三大程序法、三大实体法、婚姻继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时事中的法律、诉讼技巧等。这种拆分的效果既解决了现有教材法律基础部分内容庞杂、教与学都有困难的问题,同时解决了法律基础知识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完整性问题。
(二)满足法律基础教学课时要求
首先,科学合理的计算分配课时是法律基础有效教学的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相比;法律基础的内涵与外延更多更广,因此课时不应少于思想道德修养课时,与法学本科教学必修课时相比;法律基础课时不应少于法学本科必修课时四分之一。这样计算课时的科学依据有待考证,但仅就法律基础理论教学中的法律意识培养过程来说不是与生俱来或一蹴而就的;是需要与其它科学文化知识一样必须通过后天的教育和相关知识循序渐进地积累养成的,仅靠德育教育是不能形成的。因此,在增加课时的同时还应改变现有法律基础课程仅在大学一年级学习的学习形式,将课时具体分配到四至即大学二年级、三年级依然有必要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由浅入深地逐步地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只有在具备了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后,才能够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敬畏,形成法律信仰进而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法律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决定在有效的理论教学课时外,还应当确实保证实践教学课时,科学设计实践环节,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在实践中应用法律,这样既能改变大学生敷衍了事走过场的心理认识,又能使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学的系统扎实,更能解决他们成长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需要和应用[7]。
(三)考试、考核设计多种形式
考试的目的是对教与学的检验,应当杜绝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单一考核方式,有必要建立健全综合考核的长效机制,以此促进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的意识。
考试应当包含理论内容但应更多注重法律实践应用内容的考核,考试时间可以根据专题内容适宜分次进行,考试形式亦应多种方式,具体到什么内容开卷、闭卷应以教学内容设置,不能一味的全部开卷或全部闭卷。考核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科学论证,更需要实践检验,及时的总结与完善。
四、结语
法律基础教育应当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德育教育并不等同于法律教育,两者各有其价值取向、运行机制。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风雨兼程走过了近30年,重新审视法律基础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需要与时俱进和科学、务实、求真的态度。发展与完善法律基础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意义深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在谈到中国法治发展时说:“今后10年及30年,中国政治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形成法治体系,即在我党依法执政的前提下,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徐显明认为,中国法治发展将有十个趋势,包含:法治的价值体系将成为全民价值观,公平和正义将成为法治所有环节、所有主体共同的价值,法学教育和理论将形成中国特色和模式……[8]。
由此我们看到,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依法治国的重任,是法治中国的践行者,因此有效地提高法律基础理论与实践教学水平意义重大。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否认德育教育的重要性,只是在法律基础教育与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作为不同的社会调整方式、不同的学科领域下,对法律基础教育教学的重要性所做的分析探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是大学生的基本道德规范,我们无法使大学生都能达到道德修养教育所追求的完美境界,至少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基础教育教学,为大学生的行为确定一条可控防线。如果能够把法律基础教育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观念中,成为对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是否更加完善了现代德育教育,而将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是时代的需要,也更加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1]罗国杰、夏伟东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修订版,
[2]孔令兵,试论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植——兼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法治教育,经济研究导刊,2011.8.
[3]刘昆笛,儒家“修齐治平”理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价值[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9).
[4]崔长珍,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3).
[5]王昊昕,臧亮.对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反思[J].教育探索,2011.08.005
[6]潘家雄.高校“两课”教学问题及对策[J].琼州大学学报,1998,(2).
[7]王滨有,贾少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思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6,S2期.
[8]徐显明:形成法治体系是未来十年主要任务[N].光明日报,2013-02-21(15).
An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s of Course Teaching i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undamentals of Law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YANGJun-qing
(School of Medical Humanities,Tianjin Medical University,Tianjin 300070,China)
The basic course of Law,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program in the higher education,is a compulsory course to all freshmen i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in the meantime,it is a consequential access for students to acquire knowledge of law,improve awareness of law,and cultivate personal quality of law.However,the teaching content of the theory is complicated.Although practice teaching in the teaching plan is reflected,teachers need to complete the theory teaching in textbooks in the limited time, so the practice has to be ignored.So reform and innovation are needed in teaching philosophy,content,form,tool and assessment.The author focuses on analyzing existing problems on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teachingoffundamentals oflaw,and further proposes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toreformand improve the teaching.
theoryand practice offundamentals oflaw;current situations;strategyofreform
D911.04
A
1674-828X(2014)02-0032-04
(责任编辑:郭鹏)
2013-12-09
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高校法律基础实践教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SZX27
杨俊青,女,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律基础、应用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