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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辑加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2014-02-11王亚欧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行业标准规范性示例

王亚欧

(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是人们进行贸易流通、技术交流和具体行为的准则,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每年都要制修订大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承担着我国大部分国家标准、部分行业标准的出版工作,作为编辑,我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标准,在标准编辑加工过程中遇到过各种问题,如:前言中未给出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列项不加引导语,章条号不连续,文末不加终结线等。笔者认为有必要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总结出几点呈现给大家,一来对广大标准起草人的标准起草工作提供一点帮助,二来希望可以提高同行编辑加工标准的效率。

1 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应简练并准确地表达出标准的主题。标准名称的形式一般分为一段式、两段式和三段式,其英文译名也应采取相应的形式。而标准报批稿中有时会出现标准名称与英文译名形式不统一问题。

示例:

示例中标准中文名称为两段式,而英文译名为一段式,两者不统一。可将英文译名改为两段式:3D braided polymer matrix composites—Test method for tensile properties。

另外,标准条款中术语有时与标准名称中术语不统一,术语和定义一章中术语的英文对应词有时与标准英文译名中术语不统一,这些都是曾在标准报批稿中出现过的问题。

2 前言

代替标准的前言中,应列出当前版本与先前版本的主要技术变化(删除、增加和修改),并加括号进行如下相应注释:

a)删除先前版本技术内容:列出先前版本的有关章条或附录;

b)增加新的技术内容:列出所涉及的当前版本的有关章条或附录;

c)修改先前版本的技术内容:列出所涉及的当前版本的有关章条或附录。

一些标准未对技术性变化给予对应的加括号注释;有的未按规定正确注释;

有的虽注释,但所列章条号与正文不一致。这种问题,标准中比较多见。另外,技术性变化内容有时是加引号“”引用文中条款内容,但有时引号内容与正文内容不一致。这些问题皆应加以避免。

3 文件的引用及引用文件排序

3.1 文件的引用

不注日期引用文件意味着,当规范性引用时,可接受所引文件将来的所有变化,或当资料性引用时,不提及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条、附录、图、表等编号。标准从起草到发布通常会经历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引用的文件可能出现代替版本,而其名称有时会改变,造成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所列文件的名称不准确。因此,对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应认真核对有无代替文件,如有,应以代替文件名称为准,避免错误发生。

有时也有这种情况,起草人希望将注日期引用的文件日期改为该文件最新版本日期,这时,不应草率地修改引用文件的日期,而应与起草人核实文中引用内容在新旧版引用文件中有无变化,如章、条编号,技术指标、要求等,最终确定是否可更改引用文件所注日期。

3.2 引用文件排序

有些标准起草人有个误解,认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应先列强制性标准,再列推荐性标准。

示例1:

示例1中两个强制性标准被列在最前面。其实,GB/T 1.1—2009规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应按标准顺序号排列,并未对强制性标准做特殊规定。所以,两个强制性标准也应按顺序号排列。

此外,可能是出于重要程度考虑,有些行业标准在清单中,将引用的本行业标准置于其他行业标准之前,这也是错误的。因为GB/T 1.1—2009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其他国际标准应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示例2:

示例2是一个有色冶金(YS)行标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它将引用的有色标准置于建筑工业(JG)行标之前是错误的。因为按拉丁字母顺序,JG应排在YS之前。

4 悬置段

悬置段是存在于章标题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的段,它使其他标准对其引用时可能发生混淆。

示例:

示例中“检验流程见图2。”为悬置段,其他标准欲对其引用时无法准确给出其所在章条编号(不能称其在第4章,因为第4章还包括4.1和4.2内容)。处理这种问题,可将悬置段编号并加标题“4.1 检验流程”,并将4.1和4.2重新编号为4.2和4.3。将悬置移至别处或删除,也是避免混淆的一种方法。

5 条标题设置

某章或某条下一级各条的标题设置与否应遵循统一原则,即要设各条都设,或都不设,而许多标准并未严格执行这一原则。

示例:

示例中,4.1.1、4.1.2、4.1.3无标题,而4.1.4有标题,违背了上述原则。我在与技术委员会或起草人沟通中发现,出现这种问题主要是对上述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标题不好总结也是通常的理由。此类问题在我看来更像是“态度问题”。

另外,有些标准在无标题条下再设下一级条,也是有悖于GB/T 1.1—2009规定的,这样设置的结果是产生悬置段。

6 附录

每个附录在前面条款中都应被提及,并且被提及的顺序应是附录A、附录B、附录C……有些标准恰恰未遵循此原则,要么条款中未提及,要么出现次序错误。其中一个原因,有的起草人认为附录应先排规范性附录,再排资料性附录。比如某标准有资料性附录和规范性附录各一个,起草人想当然地将条款中先出现的资料性附录命名为附录B,后出现的规范性附录命名为附录A,这种错误时有出现。

条款中对附录的提法“见”和“参见”是有区别的。当提及规范性附录时用“见”,见示例1;当提及资料性附录时用“参见”,见示例2(示例1中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示例2中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示例1:

示例2:

资料性引用的文件,或标准起草过程中依据或参考的文件可作为参考文献列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但许多标准却不加区分,只要是标准中出现的文件,全都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这里特别提醒大家,以下文件应列入参考文献,而非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

a)章条注、图注、表注中提到的文件;

b)资料性附录提到的文件;

c)示例使用或提到的文件;

d)“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定义后面方括号中列出的该定义所出自的文件;

e)摘抄形式引用时,方括号中标出的摘抄内容所出自的文件。

8 结语

标准事关重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人和编辑标准的人员对标准的质量都负有责任。认真学习“标准的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对从事标准工作帮助很大。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大家多多交流,把各自的经验、心得提供出来共同分享。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2]白殿一.标准的编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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