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动机制创新探析
2014-02-08王亚非
王亚非,张 飞
(1.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能源工程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10;2.内蒙古科技大学 信息工程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10)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指出:“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1]。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明确要求:“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目前各高职院校都积极响应文件精神,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3-7]的高职人才培养模式作为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向。
1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特点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一种学校与企业相互合作、职业教育与生产活动紧密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该模式将学生浸润在最真实的企业工作环境中,对有效形成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态度、职业习惯极有帮助。相对于传统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其鲜明特色。
(1)理论知识学习与真实生产实践相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实现工学结合。充分利用行业、企业的资源,把以课堂传授间接知识为主的教育环境,与直接获取实际能力、经验为主的生产现场环境有机结合,使学生在与企业、社会的广泛交流中获取知识,在真实的生产性实训环境中得到最有效的锻炼,把理论知识学习与真实生产实践相融合起来,可以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使其顺畅的融入企业、融入社会。
(2)企业全方位介入人才培养各环节。高职院校是学生学习知识、提高技能的主要场所,但一般缺乏生产性实践设备,特别是目前技术更新、设备更新节奏很快,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按照企业要求,使用企业的仪器设备,共同培养人才就成为明智之选。这种共同培养既包括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及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也包括企业为高职院校专业教师提供实训条件,或者企业派出技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成为学校的外聘教师,同时还包括把企业拥有的生产线和施工现场转变成为高职院校生产性实训基地,学生在这些场所进行学习和实训。经过这样的训练,高职院校的学生与企业要求的合格员工距离大大缩短。当这样的毕业生进入企业,可节约企业大量的培训成本,同时学校培养的人才又得到了企业的认可。
(3)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同成长。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从表层理解,更多考虑的是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毕业生与工作岗位的“无缝对接”。实际上这种模式涵盖了企业与高职院校的资源共享、共同成长。在校企双方的合作中,高职院校固然能够利用企业的人员、设备,高质量地完成人才培养任务。对企业来说,也能够利用高职院校的科研、人才、信息资源和规范的教育服务体系为企业服务。如:高职学校参与其生产技术应用性课题的研究,为企业提供岗前、岗中员工培训等。
2 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力的利益共赢点支撑。任何合作都需要利益共赢点支撑,虽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从长远看,能够促进校企双方的共同成长,但是高职院校和企业毕竟是不同属性的实体,双方在价值取向与利益关注上,存在较大差异。一方是教育价值取向,更关注人才培养质量;另一方则更关注产品利润的最大化。这种差异,使双方在合作中表现也不尽相同。往往是学校相对热情,企业大多积极性不高。如在风电专业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中,学校关注工学结合与课程进度的配合,学生是否可以得到真正的实践锻炼等;而企业更关注工学结合学生如何能安全的在岗位学习、工作,实习学生如何能够快速上手成为可以顶岗的“义务员工”。学校一般一次性联系多家合作企业,最后能够成功合作的仅是少数几家。
(2)缺乏有效的鼓励政策与长效机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对技能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实情况是大部分高职院校的这种合作不是长期性的,而是临时性、阶段性的。高职院校往往只是在需要落实实习实训、订单培养、共建基地、顶岗实习等事项时,会积极联系企业商谈。企业会在订单增加,招工困难时主动与学校联系工学结合。显然校企双方合作的动力、目的、时间点往往不能重合。
尽管校企合作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甚至可以有效提升地区经济运行质量,但政府、行业协会对这一合作形式,没有更多的关注和深刻的认识,更没有出台有效的鼓励政策,使校企双方,特别是企业不能在这种合作中获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与鼓励,这也是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3)缺乏开放互动的信息交流平台。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实现校企双方的共赢,如果在合作中有一方诉求没能及时得到响应与解决,则这种合作就不可能长久。而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双方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准确地交流。突出表现在企业订单变化和学校教学进度的不对接;企业岗位需求的动态变化和学校人才培养规格的不对接;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的变化改进与学校教学内容的跟进不及时。
3 构建创新机制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应尽快构建能够推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顺畅运行的新办法、新机制,使校企双方在坚实的共同利益上能够长期有效地合作。
3.1 建立多方参与多级管理机构
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是高职教育的根本目标,这一目标的达到,可以保证为企业输送高品质的技能型员工。同时校企的深度合作会使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使企业更好地为地域经济做出贡献。综合来看,校企双方的合力最终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撮合校企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使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更符合企业的需求,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而促使区域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这应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行业协会,虽为非行政机构,但是在本行业内具有权威性,负有协调、监管本行业企业的职能,同时使协会内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也应是它的职责之一。校企合作既有利于企业员工(在岗和即将在岗的员工)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所以,行业协会组织协会内企业与对口高职院校合作,并参与监督管理也应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责。
由此,构建一个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高职院校”多方参与的校企合作多级管理机构既可以保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得到应有的支持,又便于寻求共同利益,还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在这个多级管理机构中,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以及高职院校所扮演的角色不同,所形成管理机构的层级也不相同。其中:由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各高职院校组成的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居于上层;行业协会与高职院校组成的各专业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居中层;高职院校与企业组成的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居于下层,如图1。
图1 多级校企合作管理机构结构图
(1)由政府相关部门、各行业协会以及高职院校代表组成校企合作管理机构。通过这个机构,政府、行业协会与高职院校共同制定法规、政策以引领校企合作方向,监督各方行为目的,并且通过定期交流来调整各方利益。如: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接纳工学结合学生进入生产现场,向学校教师提供下厂锻炼培训机会,就应相应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如:纳税、信贷等。高职院校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政府可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资金补助。也可设立必要的校企合作基金,以保证政策的实施与机构的运转。通过这个机构的运作,能够实现平衡各方利益、共建利益共赢点、监督校企合作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等功能。如这一机制能够建立,将极大的调动校企双方合作的积极性,改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使企业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的条件。达到校企双方共同发展,互惠共赢,并推动地区经济加快发展。
(2)行业协会、企业与高职院校组成的各专业校企合作管理机构。这一级管理机构,主要解决行业与学校专业的对接问题。通过这一机构,由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与高职院校对接。协会及相关企业负责高职院校专业发展、课程设置内容提出建议;负责商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形式、时间;负责行业内共同关心的技术、管理难点,向高职院校寻求帮助等多种合作形式。
(3)在上述两级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下,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设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和各具体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协议,通过制定共同的愿景、明确的合作章程形成校企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并不断拓展“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3.2 构建共赢共享的信息交流平台
针对校企合作中缺乏开放互动的信息交流平台,应建立一个囊括政府、行业协会、有意愿参加校企合作企业及高职院校信息的校企合作网络信息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这个网络信息平台发布产业信息,技术趋势以及统计数据等。企业可以及时公布用工需求、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难题等,以获得高职院校及时响应和帮助。高职院校则可以将专业人才培养信息、课程信息、实习实训需求及师资培训需求发送到这个平台上,以寻求企业的帮助。如笔者所在的风电高职教育领域就急需这样一个信息交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及时获知风电企业的用工需求,获得风电专家对风电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规格的意见,安排工学结合实习实训的时间,接纳企业等。
3.3 构建校企合璧的教育集团
通过参股、校企董事会、管理人员互任岗位等形式,组成共管共建的校企合作教育集团。使校企双方共同参与企业和学校的建设,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生产、研发、教育多位一体的利益实体。笔者认为这一形式应该是校企合作更高组织形式。当然,目前这一形式还处于萌芽和探讨阶段,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
4 结语
高职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是以培养受教育者的职业素养、职业态度和职业习惯为首要任务。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鲜明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如果政府、行业协会能够主动组织、促进、加强这种合作,则这一合作必将更为顺畅的开展,并得以深化。这对于提高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甚至提高地区经济实力与活力都是十分有益的。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Z].2002-08-24.
[2]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0-07-29.
[3]殷红,米靖,卢月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研究综[J].职教论坛,2011(12):11 -17.
[4]康兴娜,李勤道.关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高职教育的几点认识[J].中国成人教育,2009(1):78-79.
[5]刘天英,刘萍.高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中国成人教育,2007(8):88-89.
[6]刘洪宇.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新思路[J].教育与职业,2011(5):10-13.
[7]洪贞银.高等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若干问题及其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0(3):58-62.
(责任编辑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