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福建省的实践探索与启示
2014-02-06沈光辉
□ 沈光辉
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福建省的实践探索与启示
□ 沈光辉
通过立法的方式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是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除了终身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已经取得共识之外,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关注和争议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法律定位、立法策略、立法内容等三个方面。2005年,福建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终身教育法规,其实践探索对国家和地方的终身教育立法具有许多启发。借鉴福建、上海、山西太原、河北等地立法的经验,未来终身教育立法应当以“终身学习”为调整对象,突出公民受教育权利保障、各类资源整合、制度与措施保障等。
终身教育;立法;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通过立法方式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保障公民学习权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如美、韩、日等在上世纪后期陆续颁布了专门的终身教育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但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在一些省市人大、政府及相关研究者的推动下已开始先行先试,如目前已颁布并施行的《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1年)和《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2年)。《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也已颁布并于2014年7月1日施行。福建省的《条例》是中国内地第一部终身教育法规,对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做出了尝试性努力,为国家和地方的终身教育立法提供了案例与经验,其法规在法律定位、调整范围、立法内容、立法策略、促进措施等方面,对未来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和实施均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终身教育立法的背景
终身教育理论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引进我国以后,迅速深入人心并成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也始终把“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促进和保障公民终身学习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
(一)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的必然趋势
终身教育是人全面发展的需要。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而教育和学习的基本目的是充分发展人的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使人成为一个完整的人。因此,贯穿人一生的终身教育的本质即促进人的持续发展和不断走向完善。法国教育家朗格朗认为:“数百年来,把人生分为两半,前半生用于受教育,后半生用于劳动,这是毫无根据的。教育应当是每个人一生的过程,在每个人需要学习的时候,随时以最好的方式提供必要的知识。”[2]
终身学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动力。随着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拥有的知识总量迅速增长,知识发展和更新的速度大大加快,学习、运用、创造知识的能力将替代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动力。[3]因此,社会对人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通过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为全体劳动者提供自我学习完善的机会和途径就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动力。
终身学习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当今时代的学习已不仅仅是谋生与就业的手段,而更多成为人们提高生活质量、丰富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各种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网络教育、休闲学习等的蓬勃兴起,让各年龄段的人们时时处处都能按自身需求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终身学习让教育走出学校围墙、走出象牙塔,走进人们的生活,帮助人们更好地自我学习、自我完善、自我提升,使生命存在更加有尊严、有价值、有质量。
(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学习型社会”这个概念出自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哈钦斯在1968年出版的《学习型社会》中提出了“学习型社会”的概念。他指出,“学习型社会”是一种以学习、自我实现、人性发展为目标的社会,是以社会全体成员充分发展自己能力为目标的社会。“学习型社会”不仅是一个好听的概念,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倡学习,而是一个富有时代精神的战略要求,其前提是信息化、高科技化、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5]学习型社会要求学习行为的社会化和普遍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建设学习型社会”。
(三)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现实需要
1995年《教育法》规定,“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党的十八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期盼、新要求。传统的以学校教育为中心的国民教育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成员多样化、个性化的终身学习需求,必须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实现三大转变,即由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由在校学生为主体向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的转变,由满足单一学习需求向多样化学习需求的转变。这是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及学习型社会的关键。[4][10]
(四)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已有的教育法律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7部教育法、国务院制定的14项教育法规和教育部制定的370多项教育法规。但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终身教育法规,仅福建、上海、太原、河北四地已制定并颁布了终身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加快国家和地方终身教育的立法工作既是对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贡献,也是对我国教育法部门的完善。
二、终身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
我国终身教育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终身教育发展的方方面面。而其中关键的问题是终身教育立法,它是规范和促进终身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法制保障。当前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相关法规多,直接立法少;现有终身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终身教育法律定位、立法策略、立法内容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法律定位
从法律定位看,终身教育立法将是教育立法中最富挑战性的任务,其法律定位的难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大教育法”还是“小教育法”问题。如果基于终身教育是包括各级各类教育的“大教育”概念进行立法,如何处理与现行《教育法》的关系?如果基于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小教育”概念,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理念混乱和立法概念不清等问题?
二是“一般法”还是“特别法”问题。《终身教育法》是一般法,其立法重点是“规范”终身教育发展;《终身教育促进法》是特别法,其立法重点则是“促进”终身教育发展。如何选择不能简单理解为对终身教育的政策姿态,而应基于对当前我国终身教育主要任务和矛盾的科学研判。
三是“教育法”还是“学习法”问题。制订《终身教育法》还是《终身学习法》,实际是以“终身教育”还是以“终身学习”作为规制对象的问题,选择的难点在于:通过立法主要在于规范政府和办学者的义务与行为,还是在于明确学习者的地位与权利,哪个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终身学习的权益。[5]
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已经颁布的福建、上海、太原、河北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都有所体现。
(二)立法策略
从立法的步骤来看,目前地方性的终身教育立法已陆续开展起来,并已在福建、上海、太原、河北等地施行,国家终身教育立法也正在调研和起草之中。终身教育法规建设主要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是缺乏教育上位法授权;二是教育单项立法不健全。教育上位法授权问题,与终身教育的属性相关。终身教育体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既包括从启蒙教育到继续教育、老年教育的所有教育内容,又包括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非正式教育和无固定形式学习的各种教育和学习形式。终身教育纵横延伸的覆盖性及其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决定其立法定位属于国家教育基本法的范畴。教育单项立法不健全问题,可以从先行终身教育立法国家的经验中获得启示:首先,将终身教育纳入国家的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计划,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然后,通过设立特别法、修订或健全单行法方式推进终身教育的立法保障。[6]
有学者提出了渐进式立法策略:即制定国家和地方终身教育特别法——健全或修改相关的教育单行法——修改教育母法和宪法——形成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一般法。[7]另一立法策略是一步到位式,即按照一般法的要求直接制定《终身教育法》或《终身学习法》,定位为《教育法》的下位法,重点规范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的制度体系框架和运行体制机制。尽管这样会与现行教育法律在规范主体和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但可以把重点放在对我国现有的终身教育途径和方式进行系统规范,并对现行教育法律没有涉及或者比较原则的内容予以补充方面。
(三)立法内容
在立法内容方面,至少应涉及终身教育概念界定、公民终身学习权、终身教育管理制度、学校教育变革、各级各类教育衔接融通、公民终身学习成果认定、经费投入保障、终身学习机构权利与义务等重要问题,但就立法的现实紧迫性而言,有学者提出在内容的选择上应着重理顺以下几个重要关系:
一是指导思想的选择——法条的“粗”与“细”。粗即对已经有专门规定的正规学校教育只做原则性规定;细即对非正规教育应作出详细规定,如开放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社会公益场馆等。
二是学习机会的保障——措施的“刚”与“柔”。刚即对政府部门和教育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方面,应制定刚性的相关措施;柔即对学习者权益的保障应体现人性化、自主性的一面。
三是学习结果的评价——考试纪律的“宽”与“严”。宽即对非学历教育、特别是非功利目的的学习要建立适合的评价监督机制;严即对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要加强监督,从严治教。
四是办学主体性质——教育机构的“营利”与“公益”。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明确地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对公益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盈利的依法实施税收政策。
五是终身学习法律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的“存”与“废”。存即在宪法、教育法等中增加终身学习条款,提供法源依据;废即废除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终身学习的内容。[8]
三、福建省立法的实践与成效
(一)立法过程
2003年9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福建省终身教育条例》列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2007年地方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这是福建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具体举措。《条例》经历了提出人大议案→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草案稿→草案修正稿的过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读三审,于2005年7月正式通过,并于同年9月28日(孔子诞辰日)起施行,并把9月28日设定为“终身教育活动日”,体现了现代终身教育理念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立法意图。
福建的立法借鉴了欧美、日本、韩国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借鉴了台湾地区2002年6月颁布的《终身学习法》立法经验,并聘请了台湾相关专家参与立法过程,是闽台交流合作的成功案例。《条例》既为福建省终身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国家立法与兄弟省市立法提供了案例与经验。
(二)立法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把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之外有组织的终身教育活动”,不包括国民教育内容,上海、太原和河北的法规中也采用了这个适用范围。这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现行国民教育法律法规比较完善,而国民教育体系之外的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比较薄弱;二是避免教育立法重复与交叉;三是体现“促进”国民教育之外教育的短板与不足的发展(如继续教育、社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满足公民终身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四是从立法技术上对立法概念与范畴的内涵与外延予以限定,避免过多争议,也拓展了立法空间。
2.实施主体
终身教育由谁来推动,首先要明确实施主体是谁。这需要明确“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两个概念,前者强调的是政府与社会,后者强调的是学习者个人(公民)。福建经过反复讨论形成“共识”,即“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并不矛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为主体,发展终身教育,推动终身学习,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是以学习者个人(公民)为立法主体,政府也必须为其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与保障。其次,考虑到终身教育处于发展初始阶段,主要是靠政府的主导与推动,所以把实施主体定位为政府与社会,重点规范政府与社会的义务与行为,以及政府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活动。第三,考虑到地方立法一般属行政法范畴,主要立法功能是规范行政行为,所以确定把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3.组织协调
终身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劳动、经贸、工业、农业、科技、文化、体育、财政、民政等部门,所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政府分管领导当主任)来统筹协调,促进与保障终身教育的实施,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主要职能为“协调、指导、推动和评估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是避免只由教育部门单兵独进,有利于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合各类社会教育资源发展终身教育。《条例》规定了机构与职能,这在地方立法中是个突破。
4.促进措施
《条例》规定了具体促进措施,有一定涵盖面,包括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当制定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各级财政安排相应终身教育经费,用人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开展终身教育活动,教育机构和公共场馆向全民开放并提供学习便利,完善社区教育设施建设,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等。《条例》还特别规定政府要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等制定减免培训费等优惠政策,体现了终身教育理念中扶助弱势群体的内涵。
5.规制对象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社会必须为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老年人、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等11类人群提供终身教育条件、机会、便利和保障。这11类人群基本涵盖社会各阶层,体现了全民终身教育、惠及社会大众的立法理念。
(三)立法成效
福建省立法9年来推动了全省终身教育的发展,许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初步形成了具有福建地方特色的终身教育工作格局,如:先行先试、依法推进、闽台交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学习平台搭建、社会网络形成、形式载体拓展、社会氛围营造等。
体制机制方面,依法成立了协调机构。2006年,省政府成立了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由21个厅局级职能部门组成,省政府副省长担任主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到2009年底,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已全部成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2007年,省政府出台了实施《条例》试行意见,细化立法要求,明确部门分工职责;制定了检查督促制度、评估表彰制度、总结报告制度等三项制度;建立了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推进终身教育工作深入开展;2008年7月,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社区教育的意见》;2008年成立全国首个终身教育民间社会团体——福建省全民终身教育促进会;加强督政督学,2010年,省政府把终身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强县评估指标,并加强省对县终身教育工作督导。
服务平台方面,搭建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如建设“福建终身学习在线”“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工程网”“福建干部学习在线网”等;建设终身教育资源库,目标是到2015年建成千门终身教育课程、万门网络学习课件;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和数字化学习资源,实现学习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为各类社会成员提供便捷、多样的学习支持服务。建设福建开放大学,作为发展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的重要载体和支撑平台;开展各类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如书香校园、职工书屋、农家书屋、海西大讲坛等。
社会网络方面,通过创建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发挥先行引领与辐射带动作用,目前全省国家和省级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已达43个,设立示范区、实验区的县市区占全省县市区的51%,其中,国家级社区教育示范区4个、实验区5个;实施“十百千”与“百千万”计划,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终身教育网络体系和工作队伍,目前全省已建成社区大学8所,社区学院与中心291所,社区学校1,024所,社区学习点4,711个;有社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1,023人,兼职工作人员6,490人,志愿工作者84,959人;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活动,与六进社区(科教、文化、法律、卫生、环保、涉台教育)和三下乡(文化、科技、卫生)活动相结合,形成“以文化广场为纽带、社区学校为载体、社区组织为中介、学习型组织为依托、远程教育为手段”的福建省社区教育创新模式;创建并评选省级社区教育品牌15个,推动社区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提升社区教育的品位与水平;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城市、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家庭等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10]重视发展老年教育,建设老年大学体系,开通“福建老年学习网”,评选“老年学习之星”。
闽台交流方面,重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打造两岸终身教育交流合作前沿平台,每年举办海峡两岸终身教育研讨会;在全国首创社区大学与台湾社区学院“结对子”活动,开展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培训;[10]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社区教育机构开展两岸终身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的比较研究。
宣传氛围营造方面,每年9月28日终身教育活动日,开展主题活动;利用宣传媒体营造终身教育的氛围,如在《福建日报》开设终身教育专栏,福建省电视台、教育台拍摄“终身教育在福建”系列宣传片,出版终身教育画册;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定期制作和下发简报,打造全省终身教育的交流平台;加强终身教育理论研究与工作交流,出版全国唯一的《终身教育》专业杂志;集美大学、福建电大等高校成立终身教育研究所、社区教育研究院;建立省级终身教育专家库,现有专家95名;鼓励各地以“课题+项目”模式,开展终身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四)立法不足
作为我国内地第一部终身教育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具有许多先行性与前瞻性,但由于既无上位法,又无兄弟省市法借鉴等局限性,《条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其一,规定过于原则。《条例》的规定较为粗线条,宣示效果明显,但不够细化,尤其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与障碍。如对有关行政部门职责、经费来源问题规定过于原则性,无法落实。《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如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的部门职责;在经费预算方面规定“一线职工职业培训经费应当高于培训经费总额的60%”等。
其二,结构过于笼统。由于涉及面广,新概念(术语)多,《条例》在表述上多是点到为止,一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列举法的条文方式,难免有疏漏,特别是对新兴终身教育形式把握不足,加上立法时间早,对开放大学、社区学院、网络教育(在线学习、慕课)等都没有涉及。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就增加了开放大学、社区学校、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定期发布统计信息、教师职务评聘制度等内容。
其三,规制过于柔性。《条例》立足于“促进”,侧重于运用引导性资源,而非压制性资源,属于“软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对制约措施、救济渠道的规定比较泛化,促进多、规范少,倡导多、制约少,尤其对违法行为与执行不力没有作出明确的惩戒规定,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四、终身教育立法的对策建议
目前,教育部已全面启动国家终身教育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云南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已公开征求对《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江苏、湖北、湖南、杭州、成都等地也已开始地方立法的准备工作。从终身教育立法的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内容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出发,借鉴福建、上海、山西太原和河北的立法经验,未来国家和地方终身教育立法应突出以下方面。
(一)突出公民受教育权利保障
福建与上海、太原、河北立法不足之一即对立法的核心问题——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四个《条例》在开篇都点明立法的宗旨在于“满足公民(市民)终身学习的需求,发展终身教育,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立足点放在鼓励与促进公民终身学习上,而没有放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与学习权上。未来国家与地方立法应当突出依据宪法与教育法规定,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把立足点放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与终身学习权上。
(二)突出以“终身学习”为调整对象
终身学习的概念要比终身教育的概念出现得晚一些,它是随着人们对终身教育概念的不断学习和理解而产生的。[9]终身教育强调的是受教育权,终身学习强调的是学习权。学习的范围大于教育,已经突破教育的范畴。规制对象从终身教育转向终身学习,其实也就是从规范公权转为规范私权(保障公民学习权益),体现了立法的核心问题。这既有利于体现公民主体地位,又有利于避开关于国民教育体系与终身教育体系的争议问题。目前,教育部将立法名称定为《终身学习法》,拟以广义的终身学习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超越教育范畴,统合各类教育和学习行为与活动,扩大立法调整范围,提高立法效率与效益。
(三)突出各类资源整合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种资源的供给与保障,关键问题是要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体制与制度障碍,实现各类资源的统合。立法规范领域既涉及教育资源整合,也涉及社会资源整合。从社会资源整合方面来看,涉及区域、部门、行业等资源整合,应当突出打破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从教育资源整合来看,应当取广义而非狭义的终身教育概念与范畴;不仅指国民教育体系之外的教育活动,而且应当包括以学校教育为核心的国民教育。终身教育体系既不是离开国民教育体系,另起炉灶搞一个新体系,也不是架床叠屋、在国民教育体系上加盖终身教育体系,而应在国民教育基础上,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构建一个开放、协调、立体的大教育体系。
(四)突出立法规范重点
目前,终身教育与国民教育的关系是立法讨论的重点问题。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可采取“粗”与“细”相结合的办法,首先应当明确“终身学习指个人在生命全程中所从事的各类学习活动”的总和,涵盖各级各类教育与学习活动。但在法律条款中对正规学校教育只做简要规定,强调其要融入终身教育体系,适应终身教育需求,为公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各级各类学校在学习活动中应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理念、态度、习惯、能力及方法;重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层级衔接,加强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的沟通等。而把重点放在规范和促进正规学校教育之外的非正规教育、非正式教育(无固定形式学习),特别是新兴终身教育形式与途径上,如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社区教育、学习型组织、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自考、网络学习、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学习成果认定等。
(五)突出制度与措施保障
终身教育不是一种或几种教育形式与手段,甚至也不仅是一个教育体系框架,而是一种理念、制度与原则。因此终身教育立法应注重“顶层设计”,突出制度的总体设计,目的在于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有机融合。同时还要针对福建《条例》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细化,尤其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注重具体措施的保障,该明确的要明确,能具体的就具体,这样才能提高立法和实施的实效。如关于经费投入保障问题,既要明确政府主导的责任与任务(公益为主),又要明确社会、市场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政府投入上,不仅要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并保证逐步增长”(如上海、太原《条例》),还要明确政府投入占教育经费预算的比例、预算与开支渠道、明确的额度(如太原《条例》规定按照常住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标准安排社区教育经费),这样才能真正落实。
(六)突出规制措施的刚性与细化
针对福建《条例》规制措施过于柔性与比较泛化的问题,未来国家与地方终身教育立法应当强化规制措施的刚性与细化,一方面应对保障措施与救济渠道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应对违法行为与执行不力作出惩戒规定。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既要明确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推进公民终身学习、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方面的职责与义务,又要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种社会组织在实施终身教育中的地位、作用与职责。同时,还应明确惩戒条款与制约措施,增强法律的刚性与实施成效。如太原、河北《条例》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章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和情形作出惩戒规定,上海《条例》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明确了管理职责,规定了遏制“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惩戒措施。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3.
[2][法]保尔·朗格朗.周南照,陈树清译.终身教育引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办公室.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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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池 塘
G642.0
A
1009—458x(2014)12—0072—06
2014-10-15
沈光辉,教授,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社区教育研究院院长(350003)。
* 本文为教育部职成司2013年“国家终身学习立法专项课题研究”委托项目与2013年度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福建省率先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指标体系与实施路径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2013B096)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