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产品质量法(三)
2014-02-06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李宝星
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李宝星
产品的质量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工商、质检、农业等执法部门及检验机构监督、监测产品质量应当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一)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监测抽查的执法机关(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现场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其中,执法机关(部门)抽样时,办案人员不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验机构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二)采样程序
1、采样袋数:袋装的产品根据其执行的产品标准要求,确定随机抽取的最少采样袋数。若产品不超过512袋时,10袋以下的全部采样,10-512袋的最少采样袋数不超过24袋;若产品大于512袋时,按公式(最少采样袋数=3×)计算确定最少的采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2、采样工具:掺混肥料使用专用的采样探子,其他肥料产品使用符合规定的采样器。
3、采样方法:掺混肥料取样前上下颠倒4-5次,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其他肥料产品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
4、采样数量:掺混肥料产品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不得少于4kg;其它肥料产品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kg。
(三)封存样品
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抽取后,办案人员或抽样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当场封样(实时监测的,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对抽取的样品加贴封条或者封存),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备份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监测人处保管。
(四)通知结果
检测结束后,检验机构(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监测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中: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监测的,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
织监督抽查、监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及时通知被抽查人或被监测人。其中: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如果是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