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担保(一)
2014-02-06李宝星
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产品有需求,而经销商却因资金困难不能购买充足产品满足市场供应的情况,尤其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如果错过了销售季节,产品就会无人问津。这种情况让经销商和营销人员处于两难境地,商家不打款厂家不发货,市场旺季却无货可卖,销量也难以提升。因此,营销人员应当学习担保法知识,根据厂家和经销商的实际情况,可以探讨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依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解决此类问题。
担保及其担保方式
担保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及反担保。
保证及保证人
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如下: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