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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知识

2014-02-06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李宝星

中国农资 2014年8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陈述行政处罚

□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李宝星

产品需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一环节让一些企业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为防止企业的产品受到违法查处,或者被查处后及时主张权利,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市场区域管理的营销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此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36、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32、4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32、41、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的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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