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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研究

2014-02-05

关键词:集资借贷民间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长沙 410128)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也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限制。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的民间借贷的热潮不断升温,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一些问题的出现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尤其以企业为主导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明显。浙江的吴英案、哈尔滨的焦英霞案等都是广为人知、影响广泛的民间借贷案件,也都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从影响力和代表性而言,以企业为中心的民间借贷风险更加值得关注,本文主要围绕这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进行研究。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及其优势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民间借贷的规模庞大,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在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新闻发布会上称,截至2012年底,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超1300 万户,其中超过1/3 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在珠三角地区,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远超数百亿。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也已经超过500 亿,众多中小企业融资纷纷借道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地区性差异显著

在2010年以后,受到金融危机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的规模迅速扩大,发展也极为迅速。经济发达地区如江苏浙江一带,民间借贷主要是以经营型民间借贷为主,借贷数目相对较大,借贷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的商业和金融投资。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如贵州、西藏等地区,更多以购买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为主[1]。

2.民间资本的来源渠道日益多样化,投机性增强

我国民间借贷大部分来源于民间自有资金,主要包括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民间人士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于需要资金的人,形成缺乏保障的简单存→贷形式。但近几年,随着各式各样的民间资本的渠道来源的出现,民间借贷已经不单单局限于这种简单的形式,渐渐出现了风险更大的投机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凭借自己的实力和高信用从银行等机构获取贷款,再以高利贷的形式将资金转借给那些需要资金而又没有资金来源的中小企业,以获取大的放贷收益[2]。

二是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在这几年相当的活跃,尤其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也就使得大量的房产抵押贷款在高息的诱惑下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形成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上一种新的资金来源形式。

三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一步一步推进以及“十二五”计划的实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国际“热钱”为了获得高利差,通过各种规避现行管制的渠道流入到中国市场,还有众多的信贷资金和私募基金等也都开始出现在民间借贷的领域,加速了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进程。我国的中小企业通过传统金融渠道获得的贷款数额已经很难满足发展需要,根据表1 可以看出,要满足中小企业发展,使得中小企业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民间借贷的发展不可或缺。

表1 社会融资规模统计表

3.民间借贷法律滞后,民间信贷的风险极大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定不能完全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少数的企业法人进行放贷行为,而对于其他资金能力和经营能力相对一般的企业法人而言,法律上是不允许他们之间发生借贷行为的。很明显,就我国的市场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这样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是我国民营经济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这种集体性质的借贷行为却被法律阻挡在外,并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发展需要,也就导致了各种形式的“变相”民间借贷行为的出现,增加了法律监管的困难,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确认,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很多不安全因素[3]。

(二)民间借贷所存在的融资优势

我国的银行借贷条件比较严格,银行出于风险及成本考虑,普遍对小企业信贷扶持存在不足。银行对于借贷双方的审查都相对谨慎,普通人和小微企业要获得连续的贷款比较困难,而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它们的限制条件要少了许多,获得贷款的渠道更加广泛,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更高,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所存在的主要优势有以下四个方面。

1.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适当

中小企业的融资的大部分为小额贷款,其中,200 万元以下的借贷占总笔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而大部分的银行对这类小额贷款根本不愿意受理,所以这一块算得上是银行信贷的空白地带,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也就成了民间借贷的最佳市场。

2.民间借贷的效率高、期限短

民间借贷“随借随到”普遍能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完成融资。但是银行对于小企业的贷款需要层层审批,审批程序复杂过程也比较繁琐,从申报、调查、审贷委员会审批,到最后的发放,一般需要半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即便是长期合作的客户最快也需要接近一周的时间,民间借贷的这一优势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的需求。

3.信息渠道畅通,准入条件较低

民间借贷拥有一般银行所没有的信息优势,其利率结构也相对传统体制下的银行更为灵活,渠道的多样化也使得民间借贷拥有较快的融资速度和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这些附加条件,促使民间借贷能够在短时间内崛起,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即使其存在一些不可控制的风险。

4.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发展有推动作用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使资金得到更好的配置,使得资金可以得到最大化的利用。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拥有信息优势,资金的提供者可以更加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以及资金的用途。更加合理地提供资金,更能够贴近企业的实际需求,给予所需要的项目和企业发展以更好的资金支持。民间借贷的灵活性,也使得它拥有更好的弹性范围,相比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可以更好地顾及到中小企业的项目,与银行建立更好的互补关系。

其次,民间借贷可以通过调节市场经济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民间借贷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金融活动,建立在双方的信用关系上的借贷活动,它的贷后跟踪更加便捷高效。另外,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如一般的银行那样严格,不会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估,这就大大缩短了贷款的过程和时间,提高了信贷效率。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决定了在很多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涉足的行业和项目,它都可以进行投资。既可以很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又可以鼓励更加多样化形式的信贷渠道进入到民间借贷的市场中来,促进了整个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民间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基于几个典型案例分析

(一)资金大规模流向房地产行业,潜在威胁大——鄂尔多斯案例

近年,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市场活跃,对于资金持有者而言这是一个理想的投资行业,吸引了众多的民间资金流入。我国的民贷市场在资金流向、资金渠道等方面的审核并不严谨,导致了没有有效的措施阻止民间资本的大笔流入,随之也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来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鄂尔多斯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属于西部地区民间借贷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在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主要来自民间借贷,而非传统的银行。煤矿开发向民间集资入股,随着煤矿增值,民间放贷人也受益匪浅。获利后对住房有了需求,又促成了房地产的火爆,民间放贷人再次将资金投向了房产,希望可以获得更多的回报。

另一方面,鄂尔多斯银行业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产业一直持比较审慎的放贷原则,这主要也是因为大部分民间资本宁愿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体系中,而非存到银行。因此房产商更青睐于民间融资,但是也意味着只要鄂尔多斯的房地产业出现问题,随之的一系列关联企业也将受到冲击,民间借贷将受到不同一般的打击。

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市场极为活跃,大多数的民间资金都用在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作为“双高”行业的代表房地产行业首当其冲。鄂尔多斯由于资金链的断裂,引发老板的“跑路潮”,这种情况的出现跟鄂尔多斯人将大量资金投放在房地产行业是分不开的。

(二)大规模融资易导致非法集资——吴英案例

近年以来,我国民间借贷的趋势越演越烈,我国的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行为是予以相关保护的,但是对于那些通过民间的中介机构进行放贷的借款行为则是不受保护的。如浙江的吴英案、哈尔滨的焦英霞案等。众多的民间人士在民间借贷机制不完全的情况下极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民间借贷的利率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这个界限就可以被视同为非法集资。这种情况下,一旦贷款人拒绝还贷,法律也只能保证贷款人归还借款人的本金。随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这几年来我国的民间市场非法集资的案件层出不穷,出现了很多大案要案,这些案件大多涉案行业众多、地域广泛、参与人员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大规模融资活动频繁而活跃

随着近几年我国的通货膨胀压力日益增大,银行的信贷资金缩减,企业的融资成本大量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更加严峻,资金出现了断裂风险。在这一系列的融资问题出现的同时,民间市场充斥着大量的闲散资金,这些闲散资金在民间借贷的外衣下,不断打法律的擦边球。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资金很难控制,尤其在市场资金的需求旺盛的时期,更容易导致大规模的融资向非法集资转变。

2.普通民间借贷导致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巨大

近年以来,我国出现的几桩震惊全国的案件,如浙江吴英案、哈尔滨焦英霞案等,涉及到的资金无不是上亿计。在2008年到2010年三年时间内,我国破获民间非法集资案件5000 多起,直接挽回的经济损失50 亿元,2011年前三个季度我国的非法集资案件就达到1300 多起,涉案金额就达到133.8 亿元。就目前我国非法集资的发展情况来看,以吴英案为例来对非法集资风险进行简单的描述:

吴英从2006年创建“本色”,开始广泛吸收公众存款,2006年开始出现债务问题,2007年,吴英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刑拘,从2008年开始,法院以非法集资的罪名起诉吴英。吴英在“本色”集团成立以后,以每万元35、40、50 元每天的高额利息诱惑民间资金注入,甚至还出现了30%、60%、80%的高投资回报率以获得更多的民间借贷,截止案发日,吴英尚有3.8 亿资金无法偿还,2012年在最高院复核之后确定了吴英的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从吴英案中可以看到,以高出法定贷款利率的方式向民间集资,很容易打乱金融管理秩序,最终形成非法集资,最后造成债务无法偿还。而从民间资金持有人的角度看,则很容易受到诈骗,而最终将资金投入到没有足够偿还能力的企业中,造成损失。

(三)高利率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偿债困难——温州案例

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这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财务负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放贷又十分的严格,审批程序十分复杂,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机构以获得资金,以满足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温州的中小企业有近70%的资金是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者民间借贷,只有30%的资金是来自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这也就意味着民间市场已经成了中小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基本上对于每一个通过民间市场来获得资金的企业,如果每年的年利润在10%左右的话,就要承担20%左右的利息。就温州为例,可以由表2 看到,基本上利率都在15%以上。高额的借贷利息,在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解决高利率下的债务,中小企业还能应付。但是当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的时候,就极易使中小企业出现偿债困难,而使资金持有人无法获得本金和投资回报而使得利益受到损害[4]。

表2 民间借贷的利率走势——以温州数据为例

因此可见,这种短期的高成本在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财务问题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中小企业在管理制度和还款能力上都存在不足,民间市场在借贷的同时考虑到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又会定制较高的借贷利率,恶性循环下只会导致企业面临更大的财务风险,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了以贷还贷的现象。

三、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于资金所有者的角度

1.在亲缘关系基础上进行借贷的较多

在民间借贷中,有一些借贷形式是在亲人、朋友之间所产生的,许多的资金拥有者为了感情和利益,并不会过于审慎地去对待每一次的借贷行为,对待贷款者的资金能力和信用能力没有准确到位地进行分析;从而忽视了投资的风险,最后就有可能因为资金的供应不足而带来损失。在我国有很多案例就是因为这类问题造成,其中就以“中富公司案”尤为典型。

2.众多的投资者的盲从心理

由于对高收益的追求或不劳而获的潜意识,使得很多人会不自觉地受到诱惑,而忽略掉民间借贷的风险。在鄂尔多斯,甚至有“户户典当行”的情况出现,民间借贷的参与人士非常广泛。大多数的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不强,只能以跟风的形式,看谁赚了钱就往哪个地方投,于是大批的民间资金融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中,而一哄而上最容易导致对风险的认识不充分,借贷出现问题的概率极大。

(二)基于中小企业的角度

1.投资盲目

首先,中小企业对于风险的认识度不高,对国家的政策认识不够,大量的资金盲目地进入到房地产、煤炭等获利高的行业。一旦国家的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的突发情况出现,就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断裂而带来的资金困难。其次,中小企业不能很好地预估自己到底需要多少资金,在对于自己的实力估计不足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从民间借贷的资金还是不能满足自身的经济发展,资金供应不足;另一种则是过度融资而又无法承受高利率所带来的高额融资成本。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有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出现危机。

2.中小企业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够

中小企业由于其经营规模和自身的经营能力的原因,对于风险的防范和认识能力没有大型企业那样完备。在遇到风险的时候,总是怀有侥幸心理,不会去规避风险,又不肯放弃当前的高收益,形成“存在风险→继续投入→风险继续→继续投入→失败”这样的恶性循环。

(三)基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角度

1.投资渠道狭窄

从我国的投资体制来看,尤其对于能源等垄断性的行业而言,民间资本要想进入更是难上加难。银行的储蓄利率低、政府对房地产行业控制大、股票市场低迷,对于民间资本而言,可以选择的投资渠道狭窄。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大量民间资本一哄而入[5]。

2.政府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民间借贷是否非法的行为界定不够清晰,缺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正是如此,各级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理都比较难以执行。从更具体的方面来看,政府的监管权利较分散,不同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部门来管理,多部门的监管造成了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混乱。因此,极易出现事前监管被动,事中管理不到位,最后造成民间借贷风险不断扩大到不可控制的局面。

四、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建议[6-8]

(一)将民间借贷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

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工作,不管是从制度上还是从法律上。首先政府要做的应该是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做到使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利益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能找到法律依据进行处置,以防因为法制的缺陷而使借贷双方遭受损失。其次,政府应该在制度上引起对于民间借贷工作的重视,有专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追踪和调查,保证民间市场的稳定。只有将民间借贷的监管纳入到政府的统一体系中,管理效率才能提高,才能更加合理地对借贷行为进行指导,民间市场和传统金融相互配合,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探讨分类法律监管模式,规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

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对民间市场的风险进行防范,并不是以取缔民间借贷为目的,而是要通过更好地引导,使民间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民间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推动中小企业大发展。

以行业自律进行监管为主,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为辅,更多的还是要靠行业的规则约束。政府的适当干预和行业的外部监管,形成双管齐下的监管模式。对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进行法律监管,防止出现“只管不审”和“只审不管”的现象。

加大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此类行为进行约束以降低金融风险。高利率,是民间借贷的一个特殊特点,可以使资金出借人获得高收益,同时也很有可能带来极大的资金风险,因此对于非法集资的严厉打击就十分必要。制定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设置专门的部门专门管理非法集资的行为,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向公众输出民间借贷的危害。

在法律上明确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制定出合法的合同条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的履约,明确借贷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针对各地的民间借贷的情况的不同,可以将权力下放至各地政府,由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规,最后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随时做好民间借贷资金动向的跟踪和监管,以法律的形式而规范中小企业的还款行为,对于有能力还贷却不及时还贷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运用监管体系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

(三)加强公众教育,抵制非法集资

1.提高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

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主体应该是政府,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和媒体的力量,让民间人士认识到“借贷有风险、参与需谨慎。”政府应该通过对于类似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所发生的借贷风险案件进行推广教育,提醒大众不要盲目投资,将手中的余钱以更加合理的一篮子投资的方式进行管理,降低风险、增加收益。

2.强化借贷参与者契约意识

政府参与民间借贷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是非常重要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按照契约内容走正规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对于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都十分必要。对于现代的一些借贷者而言,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只要纠纷出现,往往采取暴力的形式,这样的形式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更会冲击到社会秩序;所以,强化借贷参与者的契约意识是非常重要的[9]。

3.引导公众摒弃追求暴富的心态

政府应当加强对于民间人士的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摒弃一味追求暴富的不合理心态,提高公众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政府可以通过网络、纸媒、电视等一系列的途径向社会传播非法集资危害的广告或者电视节目,引领正确的投资氛围。消除非法集资、盲目投资等一系列违法违规金融行为的生存空间,引领中小企业走健康持续的发展道路。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政府必须合理的引导投资人不要只看到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率,更多的是要看到高回报之后的风险,要有能力承担风险,才能够更好地进行投资。投资不能盲目,也不能跟风,民间借贷的市场在我国就目前而言并不完善,还有很多需要修改和健全的地方;因此,公众必须放弃掉一夜暴富的不健全心理,树立健康的投资观念。

(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监督预警机制

一是政府应当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根据金融发展的相关实际,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监督预警机制。时刻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民间资金的变化和流动,能够保证对任何的变动做出最及时的反映。有利于对民间借贷的风险有提前的认识,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防范。对于提高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水平,保证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科学化、有效化有着重要的作用。二是企业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民间借贷风险监督预警机制,提高民间借贷风险防范预警与监督,保证企业民间借贷的顺利开展。企业应该设置具体的部门,将公司经营的具体状况向借款人公布,及时关注国家的政策变动和有关金融领域的改革和政策调整。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监督预警队伍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与能力,吸引更多的专业性人士进入到民间借贷的系统中来,保证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工作协调高效运转。

(五)引导民间资本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规避投资风险

对于民间资本有一部分流向发展并不稳定存在金融威胁的房地产或者虚拟经济,这样的行业泡沫较大,这些投资资金就很容易因为产业的断裂或者产业泡沫的破碎而产生还贷风险;但是实体经济相对而言,风险就要小许多,尤其是信誉好、实力强的实体企业,他们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可以更彻底地利用好民间资本。对于投资风险而言,实体经济的生存更有保障;因而,它的投资风险也更小,对民间资本的拥有者而言,投资于实体经济,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总之,民间资本流向的合理引导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程,这也意味着民间借贷的体制可以得到较好的规范,民间借贷人士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民间借贷人士利用资金进行投资的风险可以得到很好地控制。保护好民间资金市场,积极合理的引导,可以使大规模的民间借贷资金能够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1]钟冬冬,黄立帅,张金正.对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6):59-60.

[2]陆岷峰,栾成凯.高利贷盛行的机理分析与对策研究[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10-116.

[3]祖彤.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J].学术交流,2013,(5):94-98.

[4]蔡维灿.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构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65-69.

[5]孙祁祥,王曙光.区域金融危机与民间借贷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1,(23):81-82.

[6]赵勇.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机制[J].中国金融,2012,(5):86-87.

[7]吴伟萍,吴杰.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管理问题研究——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J].经济纵横,2010,(8):79-82.

[8]柯慧,何雄钦,熊红帆.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3,(31):99-100.

[9]张艳.契约关系的法理探究[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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