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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版权代理制与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

2014-02-04孟治刚

中国出版 2014年14期
关键词:价值观念代理影响力

文/孟治刚

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是我国文化强国战略建设的核心构成之一。作为国际版权贸易通行规则,涉外版权代理制能够从版权贸易途径配合版权宗主国国家文化战略实施,推动版权文化产品国际输出,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从而有助于体现国家意志在国际文化交流场域的表达力,获得文化全球话语权,增强国际竞争文化资本优势。因此其可以作为重要的文化贸易策略服务于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有效助推文化强国建设。

一、文化强国建设要善于依托涉外版权代理制

我国文化强国战略建设的重要现实表征之一就是提升国家文化及价值观念国际影响力,增强全球话语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文化资本优势,促进我国平等参与国际文化竞争交流合作。涉外版权代理制可以借助版权贸易方式将国家文化价值观念内化至文化商品之中,并通过国际市场生产流通机制进行输出,实现国家文化价值观念的有效传播与外扩。因而作为重要的文化战略贸易实现策略,其可以有效承担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功能负载,是国家文化战略在经济贸易领域的隐性体现和运用。

1.涉外版权代理制的含义

根据我国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著作权(版权)涉外代理即指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涉外著作权事宜的民事法律行为。[1]涉外版权代理制是国际版权贸易高度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结果,强调版权代理机构作为贸易行为主体之一,处于市场中心地位,在版权宗主国和输入国的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对国际版权文化产品及资源进行整合协调,以版权被代理人名义从事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包括版权许可使用与转让、版权法律咨询、版权权益保障、资产营销管理等在内的版权贸易业务活动。

2.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首先,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已经成为国际通行惯例。从国际范围看,主权国家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通常采取政治导向的直接文化输出和经济导向的文化贸易输出两种策略模式。前者一般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直接担任行为主体,意识形态特质明显,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文化接受冲突,因而具有较强的国际文化和社会心理抗性;后者则通常以涉外版权代理制为中介,将负载文化价值观念的版权文化产品以经济贸易方式进行输出,便于消解意识形态壁垒,显示文化交流平等性,国际社会和异质文化认同度与接纳度较高,往往被主权国家视为提升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策略加以惯例化选择实施。

其次,涉外版权代理制能够为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供专业化支撑。作为高度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国际版权贸易规则,涉外版权代理制可以利用市场行为主体谙熟国际版权市场运行规则,了解贸易需求导向,拥有广泛的市场和产品资源等专业优势对市场区域、交易规模、实施过程等贸易要素进行控制管理,并在国家意志导向下进行资源整合、生产组织、产品配比、输出效果监控等策略选择,以保障在专业化支撑下实现国家文化价值观念的系统性、规模化和高效率贸易输出,从而促进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的提升。

再次,完善的涉外版权代理制本身就是展示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制度表征。作为国际版权贸易的重要运行规则,涉外版权代理制自身的发展完善程度、国际行业认可度与市场信用度是主权国家版权文化产业接轨国际版权贸易市场,进入国际生产流通体系,参与国际文化交流竞争的重要实力标志,它能够从运行机制架构层面显示主权国家对自身文化价值观念的认知能力,对文化资源的整合协调能力以及利用文化贸易策略进行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运作能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展示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制度表征。

二、涉外版权代理制策略运用的现实困境

相对于英美等文化输出大国而言,我国现有涉外版权代理制具有发展历史较短、行业理念认同度较低、基础薄弱、体系不完善、专业化程度不高等缺点,使得利用版权文化贸易策略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的目标难以有效落实,涉外版权代理行业无法有效负担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的社会职能。

1.国家层面缺乏理念认同

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已经成了国际共识和惯例,被主权国家作为实现国家文化战略的重要文化贸易策略选择。早在1961年10月,美国肯尼迪政府就以备忘录形式明确要求美国电影国际版权代理公司进行海外影片输出时应当配合政府“全球战略”;而韩国政府建立的活力韩国、国家品牌委员会,日本政府酷日本室和民间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等文化输出机构也都紧密依托本国涉外版权代理机构,负责拓展国际文化市场,实现价值观念国际输出。布热津斯基认为,“美国的民族文化吸引和很快同化了来自海外的最有才能的人,从而促进了国家力量的发展”。[2]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家层面对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缺乏理念认同,一直单纯强调版权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对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策略的多元化特征缺乏认知,因而倾向于采纳政治主导的直接文化输出策略,往往依赖国家或政府行为进行国家文化价值观念国际化输出。但对由此带来的意识形态阻滞性缺乏有效预测评估,往往难以获得国际社会与异质文化的认同与接纳,致使本国文化价值观念在世界文化交流中失语,削弱了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

2.涉外版权代理制尚未成为主导运营模式

英美等文化输出大国一直重视构建完善的涉外版权代理制度,积极培育具有规模效益、高度专业化的涉外版权代理机构,以充分利用版权贸易策略进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国际输出,提升本国文化国际影响力。例如,拥有700多家涉外版权代理公司的美国政府曾经4次通过修正《版权法》来鼓励版权贸易和涉外代理机制发展;英国政府也通过出台减免税收等政策促进涉外版权代理发展,其涉外版权代理公司有200家左右。这些数量众多、规模庞大及高度专业化的代理机构依据国家意志力,通过版权贸易方式有力推动了英美国家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提升。“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依靠其经济与军事实力处于主导地位和霸权地位,他们力图通过文化输出与科技垄断以及资本、技术、信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来维护一种持久的霸权”。[3]

而我国涉外版权代理制尚未成为版权贸易行业主导运营模式,无法介入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的具体实施。我国国际版权贸易缺乏专业化分工体系,市场运营行为大多由出版机构承担,涉外版权代理机构被排除在市场机制之外,致使版权贸易成交额虽逐年递增,但涉外版权代理机构业务并未实际扩展,涉外版权代理制尚未成为版权贸易行业主导运营模式。因此,在近年来“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中国电影海外推广公司国际计划”等重大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贸易项目中,市场行为主体仍然在国家导向下由出版机构直接担任,涉外版权代理机构无法有效介入,难以以文化贸易市场行为主体身份承担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的职责。

3.涉外版权代理行业基础薄弱

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是高强度、大规模、系统性的重大国家文化战略行为,往往需要依托那些具备规模优势,组织完善、资金雄厚、人员充沛且能够独立有效行使国际版权贸易市场主体行为的机构负责运作。而我国现有版权代理机构仅30余家,从业人员不足100人,除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公司等少数机构外,其他代理机构均实力较弱,无法形成行业规模效应。另外,我国涉外版权代理机构自诞生之初就被定位于出版附属机构,挂靠在出版管理部门之下,除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北京版权代理公司少数几家是真正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机构均大多依附于地方版权局或新闻出版局,在涉外版权贸易中仅扮演涉外联系人角色,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种规模劣势和市场独立主体缺位导致代理行业难以负载实施高强度、大规模、系统性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的文化战略职能。

4.代理机构专业化程度较低

我国现有涉外代理机构专业化程度一直较低,无法为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供常态业务运营支撑。首先,现有代理机构缺乏对国际版权贸易运营方式、市场规则、法律法规等层面的专业认知,在业务上与国际市场无法平等对接,难以为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提供针对性的专业化策略建议;其次,现有涉外版权代理业务大多仅围绕图书版权开展,而影视音像、相关版权衍生产品等领域都鲜有涉及,可控版权产品国际市场资源稀少,无法为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提供充分的价值负载平台保障;再次,现有代理机构缺乏国际版权代理操作经验,品牌效应薄弱;最后,行业整体缺乏国际市场信用机制,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易于造成国际版权贸易冲突,导致利用涉外代理机制实施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过程中经常遭遇贸易壁垒。

5.版权文化产业实力薄弱

英美等国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前提条件是拥有强大的版权文化产业支撑,其能够提供数量庞大、高品质的供全球文化市场消费的版权文化产品,为国家价值观念提供多样化负载平台,使得涉外版权代理机构能够在国家意志主导下将数量众多、价值观念明晰准确的版权文化产品输入国际市场,提升国家文化影响力。“美国强大的文化产业不断地传播美国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不仅为美国带来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带来了更重要的政治利益和国家文化利益”。[4]我国版权文化产业则受经济科技等因素制约,未能实现生产规模效应,产品数量稀少,特别是生产主体对在商业文化产品中如何体现国家文化价值观念表达力缺乏操作经验,加之产品在内容形式、设计风格、表现手法等外在要素上不符合国际生产制作惯例,难以契合国际消费需求实际,导致能够充分负载国家文化价值观念的版权产品极为缺乏。受困于这种资源匮乏境况,现有版权代理机构只能将固有的、而非完全代表国家意志与文化价值观念的版权文化产品进行被动性输出,往往导致因为负载产品主体缺乏明确的文化价值观念指向性而影响文化影响力提升效果,甚至可能由于所输出文化产品中内化的价值观念与国家意志立场相左,威胁国家利益。

三、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的关键点

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提升我国文化国际影响力,必须要从国家认知层面增强行业理念认同,实现行业高度市场化发展,完善行业运作制度建设与管理,推进文化创新和产业升级,从多个角度形成行业合力,使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成为重要的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策略选择。

1.确立国家理念认同与自我认知

采纳多元化策略提升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已经成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国家行为,因此,国家层面必须确立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实现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的理念认同和自觉意识,将其与直接文化输出同等视为国家文化战略实现的惯习化策略选择。国家层面应当主动介入对涉外版权代理制和版权贸易的管理控制,有效利用其创新国家文化价值观念国际传播扩展通道,让版权文化贸易策略真正服务于国家文化战略。另外,国家需要对自我职能定位进行明确认知,善于通过经济方式对国家文化价值体系进行结构性控制,熟练运用版权贸易原则和市场价值规律机制来调控文化产品的社会生产、交换、分配等经济活动,使国家文化形态的社会价值观念内化于经济文化产品市场商业运行体系之中。

2.实现涉外版权代理机制高度市场化运作

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提升国家国际文化影响力的实质是国家意志使用市场机制和渠道对文化资源进行定向配比和价值控制,因此,实现高度市场化运作是利用这一策略的制度性先决条件。涉外版权代理制的规范运营必须确立独立运行的市场主体,现有机构要摆脱对出版和行政管理机构在体制上的依附性,以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版权贸易及代理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这样才能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发挥代理机构市场主体性功能;涉外版权代理制还应当在遵循行业国际市场化规范和惯例条件下开展业务,这样才能取得参与国际文化竞争交流的合法市场主体资格,能够以国际市场为资源配置协调平台,使国内版权贸易产业及其产品输出与国际版权文化产品需求接轨,从而将负载本国文化价值观念的产品推送至国际文化市场,以使其文化影响力的扩展成为可能。

3.构建国际化版权文化产业体系

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推动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必须要以强大的版权文化产业为支撑。首先,必须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国际市场机制,突破其发展空间场域界限,实现专业分工、组织构架、生产流通等要素的国际化资源配置,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业主体,实现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从生产机制层面保证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的价值负载资源基础。其次,要促进实现版权文化产品生产标准和评价体系国际化,生产主体要依据国际市场文化消费需求实际,在产品生产研发层面接轨并执行国际标准,采取国际通行的制作流程和表现形式将国家文化价值观念有效内化到商业文化产品生产之中,在产品属性层面保证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的外在形式与价值内涵的结构性融合。

4.建立涉外版权代理行业准入制度

由涉外版权代理制支撑的文化贸易策略有着明显的国家意志和国家文化战略实现职能,因此必须建立涉外代理准入制度以确保其实施的可行性。政府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批准和注册,对版权代理产业准入机制进行管理,通过审核,选择具备突出运营能力、市场资源广泛、能够凭借自身专业优势进行国际版权贸易的代理机构作为实施版权文化贸易策略的主要承担者,确保文化产品国际输出的规模效益、范围效益和经济效率,使得负载国家文化价值理念的版权文化产品通过专业化贸易平台进入国际文化消费市场,实现扩大文化价值观念国际影响力的战略目标。

5.建立涉外版权代理市场信任机制

涉外版权代理制是建立在版权委托人对受托人履约承诺及能力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市场信任机制是国际版权代理及版权贸易可能发生实施的重要声誉性和契约性基础。建立良好的市场信任机制,可以取得国际版权市场、输入国和出版机构对中国代理机构和版权文化产品的信任,降低版权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版权产品国际市场认同力与接纳度,从而确保利用涉外版权代理制提升国家文化影响力实施成功概率。

6.发展内生性版权代理集体管理组织

自发的内生性版权代理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实施国家文化战略的重要行业协调力量,这些行业联合体由于规模巨大、权威性强,可以在国家意志导向下通过制定行业职业价值规范等方式从涉外版权代理行业内部形成国家利益价值观念认同合力,消解行业纯粹商业化倾向,以配合和支持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如美国的ASCAP、BMI和英国的CLA都曾在国家文化战略中起到了重要的行业协调作用,因此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积极发展内生性版权代理集体管理组织,以便于从行业整体价值观层面保证对利用版权代理制进行国家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策略实施的承载性。

[1]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8.

[2][美]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大棋局—美国的首要地位及其地缘战略[M],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34-38

[3]邓珊妮.美国政府信息增值利用:经验、模式及启示[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3)

[4]杨明辉.美国文化产业与对外文化战略[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5)

[5]陈长生.全球化与美国权利的世界化—对美国文化输出的质疑[J].文艺理论与批评,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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