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城乡统筹中政府责任
2014-02-04张再生,赵丽华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3期
发达国家政府在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各国政府在制度运行中所做的工作不尽相同,但都是与其制度理念充分融合的。在医疗保障领域国家干预的内容包括政策引导、法律强制实施、机构监督、直接提供医疗保障产品等。这几项内容体现国家干预力度由弱到强。英国政府在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了建立制度、提供资金、直接实施的一系列职能。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药费用,政府不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但设计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担当中介及进行仲裁。美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政府的介入相当有限,联邦政府给予雇主在提供医疗保险方面以较大的自主权,政府在服务的传递和监督方面作用很小。总之,在美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政府的作用一直次于市场,即所谓的“最佳配角”。新加坡的制度虽然强调个人责任,但政府一直在为制度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实行政府、个人与团体责任共担。有关学者对德国、英国、美国、新加坡的“政府责任”这项绩效指标进行评价,结果是德国为54.852,英国为66.072,美国为42.540,新加坡为27.450。由此可见,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等不同,政府承担的责任也不同。